改建平价商店 求把资金平摊晾干开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号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市场价格调控第12次联席会议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99号)、《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开办补贴。运用省级价调基金对各地新建的平价商店给予开办补贴,补贴标准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大中型综合超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10万元,平价集贸市场50万元。
建立有效的奖补资金考核机制,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规定,按照补贴标准的60%拨付给平价商店所在地的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给平价商店。剩余的40%部分待省级价格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厅逐级拨付兑现。
(二)年度奖励性补贴。平价商店经各州(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年度奖励性补贴,由各地价调基金支付。各地按照《青海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考核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年度考核办法和奖励补贴标准。
(三)临时补贴。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对执行政府调控政策的平价商店进行临时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各州(市、地)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青海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和《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平价商店向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提出开办补贴申请。省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将开办补贴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分批次下拨给各地财政部门。
(二)各地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开办补贴资拨付到各平价商店经营主体。
(三)年度奖励性补贴、临时补贴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使用要求
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专款专用,落实到位,确促进平价商店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对省级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2013年7月19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青海省信息中心承办
公安备案号 68
工信部备案号& 青ICP备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字体大小[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4月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资金补贴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规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企业自主投资经营,通过产销对接,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蔬菜等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商店和专营区的总称。
&&& 第三条&经市商务、物价、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资质认定且验收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贴。
&&& 第四条&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主要来源于市本级财政资金。
&&& 第五条&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分为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和日常运营资金补贴,各项补贴标准如下:
&&& (一)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
&&& 通过资质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符合《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标识使用、装潢设计、电脑及显示器配备等软硬件建设的,验收合格后可获得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直接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店)的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及以上的,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3万元;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的经营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及以上的,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2万元;
&&& (二)日常运营资金补贴
&&&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分年度进行,每年一次性补贴铺面租金、日常运营水电费。补贴标准如下:
&&& 1、铺面租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店)每年一次性铺面租金补贴3万元,平价专营区铺面租金补贴2万元。
&&& 2、日常运营水电费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每年一次性享受运营水电费补贴1万元。
&&& 第六条& 申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资金,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申请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 1、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认定材料;
&&& 2、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验收合格材料;
&&&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
&&& (二)申请日常运营资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销售蔬菜年度统计报表。&
&&& 市物价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由市物价、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核组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与确认,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 第七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进行核算。
&&& 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的情况。
第八条& 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商务、农业、财政、工商等部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的标牌;是否明码标价,一物一签;是否张贴经营承诺、农副产品管理目录及价格对比表;销售蔬菜品种;蔬菜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平均价;查看蔬菜销售台账。
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或无法正常运营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取消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资金补贴资格。
&&& 第九条 &市物价、财政、商务、农业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与监督。&&&&&
&&&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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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颁布实施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今年2月初,虽遇严寒冰冻天气,但因全市36个平价商店“二元叶菜”的推出,让市民吃上了平价菜。
  什么是平价商店?它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在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产销对接促进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降低生产成本,压缩流通环节,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实行自愿申请加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让利于民的商店。
  平价商店建设惠及民生,成效有目共睹。据了解,2013年至今,广西已有包括南宁在内的12个设区市、约80个县(区、市)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共计建设了近150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下简称平价商店),有效地控制了居民消费总水平的上涨幅度,惠及了群众的基本生活。
  平价商店建设需符合哪些要求?政府如何引导扶持?平价商店怎样才能实现长期生存?近日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给出了答案:通过“以奖代补”的扶持方式,鼓励扶持平价商店与“菜篮子”生产基地对接实现产销一体化。
  高档小区旁不建平价商店
  南宁市目前有36个平价商店,未来南宁有没有可能再多建些平价商店?这些平价商店又该如何选点布局?根据《办法》,原则上按在城镇居民聚集区每2万人口或在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应建设有一家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在选点布局上更注重贴近中低收入群体,坚持“三优先、三不建”原则。“三优先”,即中低收入群众集中居住社区,特别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居住区优先,让易受菜价影响且对菜价变化较敏感、承受能力较弱的群体不因菜价的过度上涨而免受或少受冲击;交通便利的地区优先,用有限的平价商店资源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平价商店带来的实惠;新建小区优先,让消费不方便的群众能方便消费。“三不建”,即过度靠近现有的菜市场、高档的小区、面临周边拆迁和经济效益差不能持久的不建。
  平价农副产品不得少于15种
  《办法》明确,除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等现有的传统模式外,平价商店的设立方式还包括由商业零售企业、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设立固定的平价商店。同时,鼓励以电商为基础,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和快速冷链物流,在社区设立的农副产品生鲜直销配送平台专柜(电商平价专柜)。
  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商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粮食、食用油、肉、禽、蛋六大类。平价直销店、电商平价专柜、超市(含超市便利店、连锁超市)平价直销区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含肉、蛋类)不得少于15个品种;平价集贸市场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不得少于50个品种。
  “以奖代补”进行考核奖励
  根据《办法》,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的15%以上,所经营的粮、油、肉、禽、蛋类农产品,其零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同品种规格平均价格的5%以上的幅度。在利润空间不大的前提下,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平价商店经营者稳价惠民的积极性。
  《办法》明确,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每季度或半年对平价商店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表彰奖励的依据,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从地方本级价格调节基金或财政预算中支付,考核及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只有考核达标,才能得到奖励。同时,为促进平价商店提档升级,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示范平价商店,也可给予适当奖励。
  此外,平价商店开办时还可获得当地政府扶持的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当价格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经营者应按规定制定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因此造成的损失,政府按照“先控后补”(先调控后补贴)的原则给予适当的差价补贴。
  产销对接促进商店市场化
  《办法》明确,在价格平稳时期,政府不应对平价商店经营者进行差价补贴。如何让平价商店实现长期生存,市场化运作是关键。
  平价商店建设初期,政府应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和必要支持,但重点在于要推动平价商店市场化、企业化运作,使其找到可以长期生存的运营模式。因此,平价商店主要靠自身产销对接、薄利多销、增加客流量、提高知名度来赢得市场。与此同时,通过平价惠民措施促使消费者在购买平价商品时,顺便带动平价商店其他商品的销售,进而提高平价商店的整体经济效益。
  据介绍,广西正尝试在全区推广产供销一条龙的模式,即政府通过价格调节基金对“菜篮子”基地进行扶持,但要求其产品优先供应平价商店,如此一来不仅解决了蔬菜基地的销售问题,平价商店的供货也减少了中间环节,更加便宜。
  值得注意的是,“平价”二字不可随意使用。《办法》规定,凡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为平价商店的企业(商店)擅自悬挂平价商店牌匾的,以及新设立企业(商店)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平价”字样的,一律取缔和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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