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借款20000支付45万天价医疗费费,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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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 : ()2005年初,乙公司经董事会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决定授予120名管理人员每人 2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所附条件为:第一年年末可行权的条件为当年度企业税后利润增长 10%;第二年年末可行权的条件为企业税后利润两年平均增长12%;第三年年末可行权的条件为企业税后利润三年平均增长11%。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 &(1)税后利润增长及离开人员情况
& &①日,税后利润增长9%,同时,有3名管理人员离开。乙公司预计 2006年的利润将仍会增长,且能达到两年税后利润平均增长12%的目标,并预计2006年会有2名管理人员离开。
& &②日,税后利润增长10%,同时,有4名管理人员离开。乙公司预计 2007年的利润将仍会增长,且能达到三年税后利润平均增长11%的目标,并预计2007年会有2名管理人员离开。
& &③日,税后利润增长了解15%,同时,有1名管理人员离开。
& &④2007年末,有80名管理人员行权;2008年末,有20名管理人员行权;2009年剩余的管理人员全部行权。
& &(2)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下表所示。
                   每一期公允价值和现金支付表 & & & & & & &单位:元
& & & & & & & & & & & & & & & & & &
&要求:(1)计算乙公司每年度应确认费用和负债金额,以及应支付的现金金额(填入下表)。
                     费用及负债计算表 & & & & & & & & & 单位: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及共计算过程
支付的现金及计算过程
& &(2)按年编制乙公司与授予现金股票增值权及其行权相关的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2&题:综合题: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60%的股权,支付价款18 000万元(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款项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甲公司付款后10日内,办妥股权划转手续。甲公司履约协议支付购买价款,双方于日办理了股权划转手续,甲公司于日派出管理人员、重组董事会,并开始对乙公司实施控制。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前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有关资料如下:
& &(1)购买日,甲、乙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公允价值如下:
& & & & & & & & & &          甲、乙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及其公允价值表
& &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单位: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非流动负债合计
股东权益:
其中:未入账无形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上述材料中,甲公司应收账款中含有应收乙公司账款1 200万元,该项应收账款系于 2005年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未收到的货款,甲公司于日对其计提了200万元的坏账准备;乙公司存货中含有2005年向甲公司购入尚未出售的商品,其进货成本为800万元。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商品的销售毛利率均为20%;除应收账款外,其他资产均未发生减值。
&  乙公司固定资产原价为10 000万元,假定平均折旧年限为20年,已提累计折旧1 0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16年;无形资产原价为3 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累计已摊销 6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8年,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假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均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净残值均为零。
&(2)2006年有关资料如下:
&①日,甲、乙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如下:
                      甲、乙公司资产负债表
                          日         单位: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非流动负债合计
股东权益:
非流动资产合计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②甲、乙公司2006年度利润表如下:
                           甲、乙公司利润表
                &               &2006年度 &             单位: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 &③其他资料如下:
& &第一,甲公司2006年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4000万股,日发行认股权证60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于日转换为甲公司1股普通股,行权价格为每股5元,市场平均每股价格为8元。乙公司2006年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0400万股,本年度普通股无增减变动。
& &第二,甲公司年末应收乙公司账款为2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为500万元。
& &第三,乙公司年未存货中包括:2005年从甲公司购入的存货仍未出售;2006年从甲公司购入的存货出售了50%,其购入价格为500万元。
& &第三,购买日乙公司存货在2006年度出售了50%。
& &(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少数股东购买了10%的股权,购买价格为 4500万元(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股权划转手续于当日办理完毕,购买价格也于当日付清。该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8000万元。
& &(4)假定:①销售和购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②乙公司一直未分配利润;③甲、乙公司除净利润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且两公司均按净利润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④除应收账款外,其他资产均未发生减值;⑤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 &要求:(1)编制甲公司购买日的合并抵销分录,并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 &(2)编制甲公司2006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合并抵销分录。
& &(3)编制甲公司2007年购买少数股权相关的合并抵销分录。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3&题:综合题: ()甲公司2004年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和2005年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均为50000万股,2005年初发行了30000万份的认股权证,每一份认股权证可于2006年 7月1日转换为甲公司1股普通股,行权价格为每股6元,市场平均价格为每股10元。
& &甲公司2005年末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前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如下: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单位: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负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递延所得税资产
股东权益:
非流动资产合计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利 & 润 & &表
                             2005年度 &           单位: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 & 日至4月28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甲公司以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发现如下会计差错: &
& &(1)甲公司于日投资于乙公司,持有乙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25%,并在董事会中派出一名董事。甲公司在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95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50万元。 &
& &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其账面净资产为8000万元,增值的2 000万元,系乙公司所持有的某项无形资产的增值,该项无形资产原账面成本为 1 1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累计摊销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8年,预计净残值为零。2005年度,乙公司分派2004年度的利润3 000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增加而增加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为500万元。乙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等。
& &甲公司对该项投资拟长期持有并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到乙公司分振的现金股利确认为 2005年度的投资收益。
& &(2)2005年12月发现一台管理用设备未入账。该设备系2002年12月购入,实际成本为4 000万元,甲公司经管理当局批准按照4000万元计入了当期营业外收入。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当年度计提了400万元的折旧。
& &(3)甲公司日从资本市场上购入丙公司3%股份,即900万股,每股市场价格为6.8元,另支付6万元的相交交易费用。甲公司按照管理当局的要求将其分类为可供售的金融资产。日,将购买丙公司股票归入了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将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了当期投资收益,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4)甲公司以前年度的存货未发生减值。在2005年末存货成本为12000万元,甲公司在年末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按照其与丁公司所签订的不可撤销合同的销售价格每件1.3万元计算。甲公司年末库存12000件,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费用总额3500万元,预计销售所发生的费用总额为300万元,为此甲公司确认了200万元的存货跌价损失。经查发现,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不可撤销合同所销售给丁公司的产品为9 600件,其余存货不存在不可撤销合同,为此,应按照一般对外销售价格每件1.1万元出售。
& &(5)2005年12月,甲公司因排放污水而造成周围小区水污染,为此,小区居民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对居民身体健康、环境受损的损失1 000万元。甲公司经与其律师讨论,认为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如果败诉将承担 1 000万元或者8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在年末编制财务报表时,因疏忽未计提该项损失。按照税法规定,因破坏环境而造成的损失赔偿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 &(6)甲公司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0.4元,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2004年度甲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为50000万股,无潜在普通股。
& &假定:甲、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涉及暂时性差异的同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不调整应交所得税金额。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分配。
& &(1)编制甲公司与上述会计差错相关的调整分录,涉及损益调整结转至未分配利润的事项合并编制会计分录。
& &(2)重新编制甲公司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05年度的利润表(包括每股收益)。
&正确答案: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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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付给个人一笔广告费用,金额是20000元,但是由于公司账户资金不足,老板以个人的名义划给他了。
请问。应该怎么做:作为出纳的我现在老板要我还给他20000元
提问者采纳
其他应付款--老板 20000还给老板时借:现金:其他应付款--老板 20000
贷老板划付广告费时:销售费用 20000 贷:借
我不是要做会计凭证,我是想了解当我还给老板的20000元时,是以什么名义还给他的?
是以归还欠款的名义,因为老板替企业垫付了广告费,企业欠老板的钱,有了钱就还上,这是很正常的。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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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以支出广告费用给老板嘛,只是对象不同而已
还现金、银行都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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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世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和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彦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耀忠,男,汉族,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矿建管理凿井一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根民,男,汉族,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刘世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世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耀忠、被告刘世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该公司矿建管理项目部凿井一公司承建的阳煤新大地矿井工程施工队的属地工,2010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日4时30分许,被告在井下作业时造成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被告在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32天。被告的工伤伤情并不严重,但在治疗期间,因被告患有糖尿病使治疗期漫长,在阳煤集团总医院采取综合治疗的方法,腿伤明显好转,但被告拒绝使用胰岛素坚持回和顺治疗。日至日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日至日又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治疗糖尿病,在和顺县人民医院主治糖尿病,而被告的糖尿病并非工伤引起。日经阳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伤情为8级伤残,生活可以自理。从被告受伤至2013年3月,该公司累计为被告垫付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元。该公司至今仍一直按月支付被告生活费,该公司对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和劳仲裁字第(2013)4号裁决书不服,请求撤销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和劳仲裁字第(2013)4号裁决书;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治疗糖尿病的医疗费用应从工伤费用中剥离出来按比例承担,外购非工伤医药费该公司不予承担;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13.65元,伙食补助费19110元该公司不予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被告的交通费、住宿费1929元;本案在一次性处理工伤待遇时应核减该公司在被告受伤以来多支付的费用。
被告刘世忠辩称: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和劳仲裁字第(2013)4号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该是经过原告许可到和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的糖尿病是在治疗工伤过程中诱发导致,不应将治疗糖尿病的医疗费用从治疗工伤费用中划分出来,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因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就应为该支付必要的费用,现该要求与原告保留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2010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8月24日凌晨4时30分许(零点班),被告在原告承建的阳煤集团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作业时不慎砸伤左腿,经阳煤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日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的伤情为工伤,日阳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伤情为八级伤残。被告受伤后在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日至日,计332天,花支医疗费元。被告在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中即2011年6月被查患有糖尿病,被告日在阳煤集团总医院出院时左胫腓骨骨折处仍未愈合,医院建议出院后继续积极促进骨质愈合及治疗糖尿病。日被告到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下肢皮肤感染、左胫腓骨骨折、术后Ⅱ型糖尿病。于日出院,住院144天,花支医疗费10215元,其中中成药费用3622.2元。建议转内科进一步治疗。同日被告转至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住院治疗,日出院,住院333天,花支医疗费29969.52元,其中中成药费用为13368.61元,西药二甲双胍片费用为2835.5元。被告2010年8月受伤前7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2755.6元。后来被告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和劳仲裁字(2013)4号裁决书,裁决书内容:一、刘世忠与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世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31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86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67.2元。三、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世忠停工留薪期工资63378.8元。四、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世忠陪护费36946.49元。五、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世忠住院伙食补助费30730元。六、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世忠交通住宿费1929元。七、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世忠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八、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刘世忠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元,应予支付。九、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刘世忠住院期间交通费用、差旅费、院外购药,应予支付。十、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把以上各项费用支付给刘世忠。十一、不支持刘世忠的其它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从被告受伤至今一直按月支付被告生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和顺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统一收据2支、阳煤集团医院医疗费统一收据1支、诊断建议书2份、入院证1份、出院证2份、住院费用汇总清单2份、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和劳仲裁字(2013)4号裁决书1份,被告提供的和顺县人民医院病历2份予以证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的糖尿病是否因工伤引起;2、被告治疗糖尿病费用是多少(含外购药);是否应由原告承担;3、被告住院治疗糖尿病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应由原告承担;4、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至今支付被告费用情况;5、被告所请求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陈述并提供证据如下:该公司认为被告的糖尿病不是工伤引起,在治疗工伤过程中也不可能引发糖尿病。在诉讼中该公司申请,经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问题及已发生的治疗糖尿病费用多少进行司法鉴定,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被告既往体健,没有任何体征及症状,骨折长期不愈合,才发现伴有糖尿病。据相关文献记载:创伤本身可引起代谢改变,从而使血糖急骤升高,出现高血糖症,尿糖也随之升高,形成所谓创伤性糖尿病。再者机体受到严重创伤后,创伤刺激通过自主神经系,促使中枢神经内的特定感受器做出迅速广泛的反射性生理反应,诱发反射弧,导致下丘脑反应和最终的神经内分泌和代谢的变化,从而造成血糖急骤升高,诱发糖尿病。糖尿病治疗费用无法具体评定,经查阅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及和顺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治疗糖尿病的西药只用了二甲双胍片及胰岛素。鉴定结论为:1刘世忠所患糖尿病与本次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诱发因素。2、治疗工伤过程中不会引发糖尿病。3、糖尿病治疗费用无法具体评定,依据住院清单可知,治疗糖尿病的西药只用了二甲双胍片及胰岛素。被告在阳煤集团总医院虽有治疗糖尿病的费用,该公司放弃将此费用从工伤医疗费用中剔除;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治疗费用中有治疗糖尿病的中成药3622.2元应从工伤治疗费中剔除,其余治疗费用该公司认可;但护理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在本次治疗费用中所占的比例由原、被告分担。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治疗费用中有治疗糖尿病的中成药费用13368.6元应从工伤医疗费中剔除,西药中也有治疗糖尿病的,但具体多少无法计算;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是治疗糖尿病,该公司对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的治疗费用不予负担。因糖尿病不是工伤引起,对治疗糖尿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该公司不予负担。被告从受伤到2014年1月,该公司支付被告在阳煤集团总医院治疗费元、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治疗费10215元、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治疗费29969.52元,被告在医院外的自购药费用21680元,护理费15300元,生活费24700元,交通、住宿费6846元,从2010年9月至2014年1月的工资45142.2元(含扣除被告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7972元,被告实领37170.2元);被告从该公司借款20000元;该公司支付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6900元;以上款项共计元。提供的证据有: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医学鉴定意见书1份、工资明细表1份、领款单49份、收条7份、电子转账凭证8份、处方54份、购药小票43份、鉴定费票据1份。
被告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该在受伤之前没有糖尿病,是因工伤诱发糖尿病,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不应剔除。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内科住院清单中的中成药是治疗骨折和糖尿病的费用,该无法分清骨折和糖尿病的费用各多少。该系原告的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原告就应该为该支付生活费和工资,不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剔除。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在日未收到原告转到该银行卡上5000元,对原告的其他陈述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针对诉求的各项工伤待遇陈述并提供证据如下:该要求与原告保留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5.6元/月&11月=30311.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55.6元/月&23月=63378.8元,护理费58983.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810天=28350元,交通食宿费8775元,自购药物费21680元+4723.60元=26403.6元(其中原告已支付被告21680元)。被告就自购药物费4723.60元,提供了阳煤集团总医院医药费收据5支,计款151.08元;和顺县人民医院医药费收据2支,计款1069.8元;和顺县太行大药房销售单4支(无购药人姓名),计款210元;和顺县锡盛大药房销售单4支(无购药人姓名),计款213元;和顺县万民大药房销售单1支(无购药人姓名),计款105元;山西吉祥大药房售货凭证1支(无购药人姓名),计款480元;山西吉祥大药房发票2支(无购药人姓名),计款640元;吉祥医药连锁店销售凭单2支(无购药人姓名、无印章),计款414.8元;安利公司发票1支(购买保健品),计款1440元。到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时发生交通费353.7元,复印病历费16.8元,应由原告承担。并提供交通费票据18支,复印病历票据1支。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尊重被告与该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有异议,应撤销此裁决书,被告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已在该公司报销,该公司愿承担。对被告鉴定时产生的交通费、复印病历费无异议,被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愿依法承担。被告是该公司职工,应在医保单位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而被告却私自转院治疗,被告应提供医疗机构转院证明,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的中成药3622.2元是治疗糖尿病,该公司不予承担,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应按糖尿病费用在本次治疗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承担。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是治疗糖尿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该公司不予承担。原告表示对和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骨折和糖尿病的天数不申请鉴定。自购药费21680元无正规手续,该公司不承担此费用。自购药费4723.60元,被告在阳煤集团总医院的治疗费用该公司已全部报销,不应该再出现此单据,如果确实是被告看病产生的费用,该公司可以承担,但被告住院购买注射器不合常理;剩余费用没有购药人名字,收据不是正式发票,该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造成八级伤残,已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的糖尿病与本次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诱发因素;治疗工伤过程中不会引发糖尿病;糖尿病治疗费用无法具体评定,依据住院清单可知,治疗糖尿病的西药只用了二甲双胍片及胰岛素。原、被告对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医学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对此医学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就被告住院治疗糖尿病的具体天数,原告无法区分也不申请司法鉴定,认可被告在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为治疗工伤及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为主要治疗工伤,但普外科住院存在治疗糖尿病;不认可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住院为治疗工伤,而是治疗糖尿病。通过被告的住院病历显示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内科既有治疗工伤又有治疗糖尿病,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治疗费用清单中显示中成药3622.2元,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治疗费用清单中显示中成药13368.6元,西药二甲双胍片2835.5元。通过司法鉴定,被告治疗糖尿病费用无法具体评定,住院费用清单中治疗糖尿病西药只用了二甲双胍片及胰岛素,并未说明中成药是治疗糖尿病的,而原、被告就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内科的治疗费用及自购药费中无法区分用于治疗骨折和糖尿病的费用各多少。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主治骨折,因治疗糖尿病费用不确定,故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治疗工伤对待。被告自购药费4723.60元中,只有阳煤集团总医院医药费151.08元,和顺县人民医院医药费1069.8元,共计1220.88元,被告提供的票据符合规定,应予采信;剩余3502.72元的票据不符合规定,也不能证明用于被告治疗,对自购药费3502.72元不予认定。自购药费21680元已在原告公司作报销处理,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本院根据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主治糖尿病的实际情况,被告的自购药费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内科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酌情确定原告承担45%,被告承担55%,故原告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被告的医疗费元+10215元+(29969.52元+21680元+1220.88元)&45%=元,被告自行承担医疗费(29969.52元+21680元+1220.88元)&55%=29078.72元。被告从阳煤集团总医院出院时工伤确实未治愈需进一步治疗,原告以被告私自转院为由不承担被告在和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一切费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70%&476天+(50元&70%&333天)&45%=21904.75元,交通住宿费9128.7元。原、被告均认可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755.6元,被告在日评定了伤残等级,故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确定为23个月,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755.6元/月&23月=63378.8元。被告为八级伤残,其在日评定为工伤,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5.6元/月&10月=27556元。被告住院期间系被告亲属护理,住院护理费用应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由原告支付,山西省2009年、2010年、2011年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8469元、33544元、40281元,被告在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期间由2人护理,在和顺县人民医院普外科、内科住院期间由1人护理。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28469元&12月&30天&130天&60%&2人+33544元&12月&30天&346天&60%+33544元&12月&30天&17天&60%&45%+40281元&12月&30天&316天&60%&45%=41654.55元。原告在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交纳的鉴定费6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在鉴定时支出的复印费16.8元由原告承担。被告在诉讼中要求保留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安排适当工作,被告今后做二次手术也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告从受伤至2012年7月底已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保险待遇,故原告为被告在受伤之日至2012年8月前支付的工资20045.2元及2010年8月至今的生活费24700元,应予核减。被告称日未收到原告转到该银行卡上的5000元,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阳泉西城支行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实原告在日已将5000元汇入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和顺县支行的银行卡账户,被告对该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已支付被告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工资2509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4.75元,交通住宿费9128.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37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56元,住院护理费41654.55元,复印费16.8元,共计元。原告自行承担鉴定费6900元,被告自行承担医疗费29078.72元。除原告从被告受伤之日至2014年1月期间已支付被告元(不含已支付的工资25097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48890.56元。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世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复印费共计元。原告自行承担鉴定费6900元,被告刘世忠自行承担医疗费29078.72元。除原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被告刘世忠元,原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支付被告刘世忠48890.56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忠亮
审 判 员  董明安
人民陪审员  巩九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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