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国际贸易就业前景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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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S措施频出环境中的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
SPS措施频出环境中的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
来源:WTO经济导刊 时间:
  2009年,我国农产品贸易额上升至920多亿美元,成为世界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三大农产品进口国,农产品贸易总额列居世界第四位。我国的农产品贸易快速发展,贸易规模稳步扩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与世界农业的关联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我国农业贸易也面临诸多挑战。许多国家在加强对本国农业支持保护的同时,加强了对国际市场的争夺,它们越来越多地利用WTO各种制度缺陷和对自身有利的条款,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措施限制、控制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据WTO/SPS-IMS系统数据,近年来各成员所发布的SPS通报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这也体现出各国对于SPS措施在保护安全与卫生、调节农产品贸易方面所具备作用的重视。截至2009年6月,发出通报最多的十个成员分别为美国、巴西、欧共体、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智利、中国、澳大利亚、墨西哥。可见,不仅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视SPS措施的利用,发展中国家也日益关注SPS措施的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三大类产品,即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三者出口占总出口的61%。同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也相对集中,前五大出口市场分别为日本、欧盟、东盟、美国和香港。蔬菜对于五大市场的依存度为45%,水果为53%,水产更高达62%。这种出口产品和市场高度集中的特点使得我国农产品贸易更容易受到其它市场实施SPS措施的影响。加之近年来受农产品生产成本快速上升、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因素,传统优势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趋于下降。正是在这样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下,SPS措施的实施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具有重大影响,加强对国外SPS措施的跟踪研究与应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观SPS措施的发展,它呈现出数量增加、系统性强、覆盖面广、针对性和歧视性强以及政治化、复杂化的特点。总体上,国外对于SPS措施的实施具用主动性、前瞻性、突然性、综合性强等特点。但是,不同国家与地区也各有特点。
  作为走在食品安全管理前沿的国家,2009年7月,美国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该法案强化了对企业注册、检查,加强对第三方检验和认证,注重风险控制,强化食品召回以及原产地标识制度。通过该法案,美国政府大大提高了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权限。该法案是美国对于更为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新探索,但是,不可否认,法规的要求也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程序和成本,对中小企业具有挤出效应;此外,由于具体条款表述的模糊化,降低了对行政权力的证据要求,大大扩张了行政权力,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会产生深远影响。
  欧盟在SPS措施方面最主要的特点是其私营和商业标准的运用。作为私营标准发展较早的地区,欧盟对私营商业标准抱持积极的态度。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BRC(英国零售商协会)等耳熟能详的标准体系都发源于欧洲。相对于关注产品消费安全的官方标准,私营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复杂。除消费安全之外,它在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等级要求、环境保护等方面往往比官方的要求更全面、更复杂、更严格。同时,技术性的产品表现标准不再是唯一要求,监测和评价生产过程行为的体系管理方法成为食品行业大多数私营标准体系的特点,EurepGAP、英国的“放心英国肉(Assured British Meat)”等都将生产过程控制纳入标准体系之中。而且,私营标准制定者广泛,从种养殖者到零售商、消费者团体……整个食品链条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参与。例如,苏格兰的质量安全标准SQC、荷兰的Tasty Tom西红柿标准可以算是生产者制定的标准,家乐福、乐购的新鲜产品采购标准则是典型的零售商标准。因此,要充分了解它们并有效地应对具有相当的难度。
  日韩作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它们在SPS措施的实施上具有过度保护国内市场的特点。2006年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包括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在内的几百种农用化学品实施新的管理制度。一律标准、沿用现行标准、禁用物质和豁免物质是“肯定列表制度”最主要的内容,其中,大量一律标准的限量要求并未根据WTO《SPS协定》基于客观的风险评估和科学证据要求制定。而日本现行的命令检查制度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也对企业的出口和通关设置了重重障碍。而韩国目前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测项目约100多项,虽然检验分为感观检验、抽检和全检,但对于我国的产品实行全检而对欧美产品实行感观检验的差别做法,也具有深深的歧视性。
  鉴于SPS措施对于保护消费健康和调节贸易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于SPS措施的实施已成为世界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趋势,一些新兴市场也在逐步强化对于SPS措施的运用。印度、南非、约旦等近几年来都在逐步推出SPS措施完善自己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印度出台了食品安全标准法,南非的管理措施日益走向规范化,约旦加强商品风险分类……新兴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日渐精细化、全面化,它们对于SPS措施的运用正开始与欧美市场接轨。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出口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国外实施SPS措施的挑战。总体上,我国农产品遭受国外SPS措施具有种类繁杂、数量众多的特点。据商务部调查,我国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对中国实行技术壁垒最多的是欧盟、美国、日本,占95%以上,其中欧盟为41%,日本为30%,美国为24%。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据国家质检总局连续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调查显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农食产品行业大型企业的影响连续三年呈现增加态势,其2009年的调查报告称,农食产品行业受影响的大型企业的比重高达55.79%。
  面对这样的SPS措施实施国际环境,我国需要从管理到科研,从企业到政府进行积极应对。综观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实际上就是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作为主旨性调节手段。我国已经是世界上的农产品贸易大国,如果能够实现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减少贸易壁垒的负面影响,农产品贸易发展还将有很大增长空间。根据当前农产品SPS措施的实施特点以及国内应对情况,为防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和产业发展造成重大冲击,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的监管。农产品生产管理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确保数量安全的同时,努力确保质量安全。目前,要加速推进农产品生产由偏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安全管理转变,要像抓数量一样抓质量,以全面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监管方面,要将定点监测作为重点,完善例行监测制度,大力开展产地环境、投入品和质量安全状况的监测,切实抓好源头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建立健全产销履历,实现良好的终端对接。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建立质量安全预警快速反应机制。我国应在完善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构建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和强化保障措施基础上,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2。强化主要贸易农产品全面评估。加强对主要贸易农产品贸易情况、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跟踪与研究。强化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农药、动植物检疫等方面风险评估工作的研究,了解其工作进展,加强其成果利用。要充分利用风险评估工具,对进口主要农产品从公共消费安全、环境、经济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确定允许进口的动植物产品名录,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制定不同的进口贸易政策。建立农产品损害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针对主要贸易产品和重点贸易伙伴,加强对贸易量变化及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跟踪,及时研判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通过统计监测产品贸易量、贸易额等变化趋势,确定重点防范领域。开展对重点市场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的搜集和调研,保持对国际市场和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的长期及时跟踪,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反馈。在我国农业受到威胁和损失以及面临贸易争端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和贸易救济措施,确保我国农业稳定和持续发展。
  3。强化应对工作整体布局意识。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外汇储备规模的增加,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应更加注重依据国内消费需求以及农业产业发展主要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而制定。出口方面,加强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园艺产品和部分畜产品方面国外安全性管理与品质要求的跟踪研究,提高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口方面,对于国内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的产品也要加强安全性、品质要求的研究。通过进出口产品的双向研究,增加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的联动性,实现应对工作的整体布局。
  4。充分利用通报评议工作成果。WTO/TBT-SPS通报评议既是及时了解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新政策与措施的有效渠道,也是发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足以及与国外差距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外通报的跟踪研究,以便及时掌握国外最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动向和思路,对于其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思路进行研究、借鉴,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通报评议结果,对于评议中发现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及时进行调整、更新和完善。通过充分利用通报评议的资源与工作成果,健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与措施,建立反映国际监管新理念、与国际通行监管做法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5。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影响力。重视制标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影响力,争取在国际标准制定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努力争取,积极参加CAC(食品法规委员会)、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与我国利益相关的国际标准的主持、起草、制定工作;重视对WTO成员通报措施评议与国际标准意见征求工作,在评议与意见征求阶段充分表达我们的意见,争取将可能的不良影响与后果消弭、减少于评议与征求意见阶段,有理有利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共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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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展望》2015年第01期
摘要:21世纪以来,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速度超过了世界贸易总体发展速度,同时贸易结构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从区域结构看,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加速发展,但世界农产品贸易依然主要由发达国家所主导。从品种结构看,高附加值农产品贸易所占比例上升。受世界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潜力等因素影响,未来世界农产品贸易将保持稳定增长,初级产品与加工产品贸易同步发展,而贸易的区域结构将日益呈现多元化。
关键词:农产品,国际贸易,金砖国家,贸易结构,价格指数
1& 世界农产品贸易结构变化
21世纪以来,世界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张,同时贸易的区域结构和品种结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向多元化、高值化方向发展。
1.1& 世界农产品贸易稳定增长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展远落后于工业品。20世纪后半叶(1950―2000年),制造品的关税从平均40%降至4%,而农产品关税仍维持在40%~50%。同期,制造品的贸易额增长了近17倍,而农产品的贸易额增长幅度不足6倍。农产品在世界货物贸易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由20世纪50年代的37.6%下降到21世纪初的不足9%[1]。
但进入21世纪,世界农产品贸易增长速度有所回升,年均增速达9.3%,高于同期世界货物贸易8.6%的总体发展速度(图1)。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13年世界农产品总出口17448亿美元,在货物贸易总出口中所占比重由2000年的8.5%提高到9.3%。世界农产品总进口18512亿美元。总体而言,全球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大致平衡,2000―2011年进口与出口的差额一直维持在数百亿美元的水平,但2012年和2013年,进出口贸易差额迅速扩大至1000亿美元以上,比2011年陡增近2倍,显示出世界农产品供应趋于偏紧的市场格局。
图1& 2000―2013年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
Fig. 1& World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注:WTO农业协定,农产品范围包括海关协调制编码(HS) 1―24章除去水产品,另加上2905.43(甘露糖醇)、2905.44(山梨醇)、33.01(精油)、35.01至35.05(蛋白质物质、改性淀粉、胶)、3809.10(整理剂)、5.44以外的山梨醇)、41.01至41.03(生皮)、43.01(生皮毛)、50.01至50.03(生丝和废丝)、51.01至51.03(羊毛和动物毛)、52.01至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53.01(生亚麻)、53.02(生大麻)等皮、毛、丝、棉及几种食品添加剂
1.2& 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地位上升
尽管农业在世界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发达国家始终占有主导地位。21世纪以来,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中的力量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34个成员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出口和进口中所占比重均有较大幅度下降,而以金砖五国(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南非)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有较大提升,其中尤以进口市场份额的此消彼长表现得更为明显。2000―2013年,OECD成员国在农产品出口市场的总份额由71.8%降至60.2%,金砖国家的市场份额由8.8%升至14.2%;而在进口市场,OECD成员国的份额由73.4%降至56.2%,金砖国家则由6.3%升至13.9%(图2)。
图2& 2000―2013不同经济体的农产品贸易份额
Fig. 2& Shar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of different economic entities,
各国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的位次变化,反映出世界农产品贸易格局日益呈现多元化,且发展中国家的作用越来越突出。2000年前十大贸易国合计分别占世界农产品出口和进口的54.8%和58.9%,但到2013年,这一比例分别下降至48.5%和47.6%(表1)。2000年,发展中国家中只有中国进入前10位;2013年,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群体中,巴西、中国、印度分别位居世界农产品出口大国的第4、第6、第10,中国更已跃居世界农产品第一大进口国,俄罗斯则成为第十大进口国。
1.3& 高附加值农产品的贸易份额快速增加后趋于稳定
WTO将农产品按照附加值从低到高分为4类:传统农产品(大米、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饮料作物,香蕉、柑橘等传统经济作物);新鲜果蔬和坚果;特产(香料、调味品等);加工农产品(肉、蛋、奶、油,加工的谷物、饮料、果蔬、坚果、原材料,糖果、巧克力,酒等)。统计表明,过去50年,传统农产品在全球农产品出口中的份额显著下降,而高附加值农产品所占份额大幅增长。这一巨大变化主要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后期。但21世纪以来,其各自所占份额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而是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其中,附加值最高的加工农产品约占世界农产品出口的65%,传统农产品出口则稳定在25%左右[2]。
2& 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变化的动因
21世纪以来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出现的一些新变化,与世界经济形势发展的大势密不可分,人口增长和消费升级、商品价格变动、全球化进程、供应链演变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影响。
表1& 2000年和2013年世界农产品贸易前10位国家份额
Table 1& Shar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of top 10 countries in 2000 and 2013
数据来源:根据WTO贸易统计计算
2.1& 人口增长与消费高级化
研究表明,农产品贸易与人均GDP增长呈现正相关[2]。人口数量和人均收入的双双增长,在两个层面刺激了农产品贸易。一是温饱型、营养型消费增加,对谷物及谷物密集型食品的消费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扩大了谷物及肉、蛋、奶等大宗农产品的贸易;二是健康型、享受型消费需求增长,直接增加了加工农产品等高附加值农产品的贸易。
统计数据表明,21世纪以来各类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尤以谷物、加工制品及高蛋白、高脂肪产品的增长最为明显。肉类、鱼类、谷物、饮料是最主要的贸易产品类别(表2)。目前世界上约有30亿人正向食物链高端攀升,肉、蛋、奶的消费快速增长。1950―2010年,世界肉类消费量由5000万t增加到2.8亿t,人均肉类年消费量由17.25kg增至39.95kg。同时,肉类消费格局也在发生变化。世界牛肉产量由1950年的1900万t快速上升到1990年的5300万t后缓慢增长,而同期禽肉产量加速增长,1997年超过牛肉,在肉类消费中成为第二大类别,仅次于猪肉[3]。肉类、鱼类消费不仅带动了其各自产品类别的贸易,而且增加了谷物的饲料消费和谷物贸易(不同国家、不同生产方式的料肉比差异非常大,但无论如何,肉、蛋、奶等高动物蛋白的消费大大增加了谷物需求。肉牛的肉料比(每单位产出所需的饲料)最高可达7:1,猪肉在3:1~4.5:1,羊肉约3:1,家禽、蛋约为2:1)。
2.2& 农产品价格呈现长期上涨趋势
21世纪以来,世界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总体呈明显上涨之势(图3)。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编制的食品综合价格指数,截至2014年10月,食品价格比2000年初上涨了118%,谷物、肉、奶、油、糖等各大类食品价格均上涨一倍以上。食品价格的上涨放大了贸易规模的增长幅度。
图3& 2000―2014年食品价格指数(以2002―2004年为基)
Fig. 3& Food price index,
数据来源:FAOSTAT
作者: 张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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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很快,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国际市场上屡受阻挠,尤其是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凭借自身优势所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通过对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比较分析,探寻我国能够借鉴的经验。 中国论文网 /3/view-3124938.htm   [关键词]农产品;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发达国家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5-0014-03   基金项目:河南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研究”(2008qk31)的阶段性成果。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很快,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国际市场上屡受阻挠。特别是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技术认证制度等,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见表1)。据商务部调查,我国90%的出口农产品受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可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一、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分析    (一)管理机构比较    1.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欧盟委员会来负责。整个管理体系由纵向和横向两个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的农产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务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影响,构成一个保护欧盟居民免受污染农产品侵害的网络体系。此外,欧盟又于2002年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承担监测整个食物链、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学意见及科学信息等多项重要职能,居于重要的地位。    2.美国。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国家环境保护总署(EPA)来负责。(1)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与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两个机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分别负责畜禽类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2)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肉类和禽类以外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执行食品安全法律。主要工作包括监管食品加工和储存环境安全卫生、维护食品良好加工操作规程、检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安全性、产品正确标识以及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等。(3)国家环境保护总署负责管理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主要工作包括测定杀虫剂的安全性、确定杀虫剂残留量水平等,确保公众不受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此外,还有农业市场局和粮食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联邦谷物检测局等机构,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    3.日本。日本的农产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来负责。其中: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的推广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量限定标准,对进口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查,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等。此外,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同时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日本于2003年又在内阁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农产品安全性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检测鉴定,并向内阁的立法提案提供科学依据。       李靖波: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二)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1.欧盟。欧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有20多个。“疯牛病”暴发后,欧盟又制定或修订了几十项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形成了强大且完备的法律体系。欧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通用食品法》、《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等。其中《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控制为原则的食品安全监控理念;《通用食品法》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食品和饲料安全的预防措施的原则,保证食品和饲料的可追溯性,食品企业的责任等;《欧盟食品安全法规》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    2.美国。美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覆盖范围广且法规体系复杂。针对每一种农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手段,为进口农产品设置高门槛。美国有关农产品安全的法规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包装和标签法》、《公共卫生服务法》以及《联邦法规》第9篇(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等。美国利用安全、卫生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的农产品进行严格检查,要求进口农产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又附加了许多部门指定的技术法规,形成了严密的农产品安全法规网。    3.日本。日本有关农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健全,主要从4个方面来确保输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1)规范农产品进口方面的法规有《农药取缔法》。通过限制出售和使用,正确制订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标准,并以此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2)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通过制订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农药残留的安全标准以防止饮食危害发生并促进农产品卫生水平提高,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综合法典;《食品安全基本法》对农产品安全性做了严格规定,并将《食品卫生法》的目的从确保农产品卫生改为确保农产品安全,同时,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农产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3)有关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规有《植物防疫法》和《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法规下都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分别列明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及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4)与农产品追溯系统相关的法律有《农林物资规格化与质量表示正规化法》(JAS法)。JAS法的内容不仅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性,还为消费者能够简单明了地掌握到农产品的有关质量等信息提供了方便。    (三)标准体系方面的比较    1.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分为两层:上层为包含有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的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凡涉及产品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通常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如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流通。目前,欧盟拥有技术标准十多万个,其中1/4涉及农产品。在农药残留限量控制方面,欧盟共制定标准17000多项。欧盟及各成员国大多数农产品质量标准从制定之初就注重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2.美国。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技术性标准壁垒体系。美国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机食品标准体系两大部分。(1)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标准,由联邦农业部、卫生部和环境保护署等政府机构,以及经联邦政府授权的特定机构制订;二是行业标准,由民间团体如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美国苗圃主协会、美国奶制品学会、美国饲料工业协会等制订。行业协会是美国标准制订的主体;三是由农场主或公司制订的企业操作规范,相当于中国的企业标准。美国涉及农产品的各种标准数量非常多,仅农药残留限量方面到2006年8月为止已经有18100多项。(2)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有机生产加工处理系统计划,土地法规、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标准,种子和栽种苗木的操作标准,作物轮作实施标准,作物害虫、杂草和疫病的管理措施标准,野生作物收获操作标准,家畜来源标准,家畜饲料标准,家畜保健标准,有机产品标签规定等。
   3.日本。日本的农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十分健全,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国家标准,即农林标准(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2)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和技术储备;(3)企业标准,是由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其中与农产品贸易关系极为密切的是农林标准,日本的农林标准规格制度是由具有消费、流通、生产经验的各界代表组成的调查会来制订的,其法律依据是《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农林标准规格由农产品的规格和品质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中规格是指对农产品的使用性能和档次的要求,一般由政府权威部门或权威组织对农产品的性能或档次作标准化规定,并通过食品标签制度,保证消费者对各种规格的产品有一个判断和评判的依据。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管理体制方面    1.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该尽的职责。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保障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欺诈、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在农业管理中我国政府部门理应承担重要职责,应切实承担起农业企业和农民(农场主)所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的诸如宏观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责,突出政府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2.政府应明确管理主体和分工。无论是采用欧盟这种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还是采用美国、日本这种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农产品管理体制,我国政府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每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的主体和分工,既不能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又不能出现职能交叉现象。    3.政府应重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对其管理也不能人为地割裂。我国政府应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全程管理,这种全程管理不仅强调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还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部门的数量。同时,要考虑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一体化趋势明显,农业生产管理的外延不断扩大,居民食品消费的质量安全控制从制成品延伸到原料生产,农产品源头管理越来越重要的现实,应重新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和机构。    (二)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均建立了涵盖了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出台了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法规措施,以加强法律管理,而且其法律框架还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逐步做出调整。作为借鉴,我国政府也应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加强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和应对。我国目前的农业法律法规的基点仍是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在农业新阶段面临的新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针对国内日益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发达国家日益加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尽快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从农业投入品转向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执法监督。    (三)标准体系方面    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阻碍国外农产品进口,并增强应对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而且随着市场的变化还在不断进行修订。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强调目的明确,配套性、系统性好;要与法律法规衔接好;要先进实用;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充分考虑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我国政府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还应建立一套严谨的指标程序,信息公开、决策民主,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政府不应该大包大揽。    [参考文献]    [1]王莉,胡胜德.美日欧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07(7).    [2]郑展鹏,苏科五.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比较与中国的政策选择[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4).    [3]金檀顺子.日本对中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6).    [4]王泽惠,陈利根.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比较[J].中国发展,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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