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文与保险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成立/保险合同
司机事后48小时未报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拒赔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按照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生效/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特征/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分类/保险合同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条款/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的名称和住所
2.、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期间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多为一年,从起保日0时始至终保日24时止。二是按特定事项的存续期确定,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运输期作为保险责任期间。
6.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订立程序/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具体到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的过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统一的和公开的,故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就意味着投保人已确认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险合同条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概要一览表/保险合同
项目描述备注联系方法记录普通状态时代理人电话,,;咨询热线;紧急情况时急救SOS电话,应急借款电话,理赔服务热线投诉状态时保险公司投诉热线,保险同业工会和保监会投诉热线保险合同常规信息摘录健康申明疾病史,手术史,家族遗传病史,慢性病史,职业危险等级,身高体重等签名系列包括投保人,被保人(防止各种各样的代签名,导致无效保单)以及代理人的签名(防止假冒伪劣代理人,出现假冒保单)险种细节保险品种,基本保险金额:列在合同里面的一个基准标准的数字实际保险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可领取的金额,可能就是基本保险金额,有时是其的倍数,是情况而定。保险费用情况,交费期间长短相关人员明确投保人(出钱者)被保人(出身体者)和受益人(拿钱者)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以及职业危险等级情况的正确必要的咨询核实途径1) &&& 投保单复印件(上面有所有信息的复印)2)&&&& 公司的服务热线和话务员,3)&&&& 网站查询
读懂方法/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保险是服务,是为了满足“虚拟”的未来需要,那么保险合同就是这个“虚拟产品”的唯一书面凭证,就犹如记录着存款信息的存折一样重要。 其实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 这些是必要的常规信息,存在于所有的,,,,的合同里面。 掌握她们,既可以抓住其中的重点句,点题句,避免冗长枯燥的内容。也可以日后有空时,逐一的解读,便于100%的把握合同。 第一步:拿到保单的第一时间要整理出“概要一览表” 作为保障开始的标志,我们可以得到一份规范的保险合同,从中可以逐步的了解到表格中的阴影部分。当然笔者这里强烈建议你和她拿出纸和笔,按照下面的格式和内容,立即开始填写。这样,您就开始步入了掌握自己的保险合同的康庄大道了。第二步:了解两个重点中的关键点保险责任:就是我们去购买保险的最初目的,换句话说就是我们要满足某些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之后,保险公司就给我们相应的资金给付。 比如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如意外死亡之后的高额赔付金,比如到期后的分红,比如退休之后的养老金给付等等,都是属于保险责任说明和定义的范畴,这点非常重要,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这个和上面的保险责任是相对立的。简单来说就是,一旦出现这个“责任免除”描述里面的任何一种情况,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付,算是保险合同以及日后理赔中的一个危险的禁地 这些列明在保险合同上面的条款的专业性肯定不折不扣,绝对可靠,但是肯定也非常枯燥乏味,很难理解。而保险代理人给出的解释肯定浅显易懂,但很有可能会产生误解。 所以一个折衷的建议就是去和的热线服务人员沟通,当然寻找一个律师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三步:了解好退出机制。一旦要退保,该如何保全自身的最大利益。 就像那些成功的投资人一样,他们在作任何一个生意,任何一项投资的时候,都会在进入之前就了解好退出机制。股市中的落袋为安的说法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了。 我们都知道: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退出“投资”,都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的款项。只不过是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险款项不同。 大部分保险可以在十天的犹豫期和冷静期中全额的退货退款,但是十天之后的领款情况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停止交费并要求领回现金时:属于退保,现金的退费额要参考现金价值表格 停止交费同时确保保单继续有效,但不要求领回现金时:属于减额付清。相应的保险额度就需参考减额付清表格; 如果在第二年的交费到期60天后,仍然不交纳保费,就可以利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垫付,这时也需要参考现金价值表;当然持续的时间不会很长。 依照相关寿险的要求,到了约定的时间(如每三年或五年)和年限(如到了20年之后,或者55岁时)投保人是可以如约的领到保险款项的。这点需要参照具体合同规定。 第四步: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几个重点的时间期限 :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段期间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属于空白。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于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和极少数的意外保险 犹豫期(又称冷静期):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从而保障客户的权利而设定的 宽限期: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今后每年的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60天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第五步:落实保单过程中的几个重点注意的细节 1、 填写投保单时,必须仔细认真核对,特别是针对健康状况告知里面。 2、 收到保险合同后,请确定理解了保险责任,必要时多渠道多途径向保险公司热线,其他代理人或律师请教。 3、 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是否和代理人述说的一致,如果有疑问,应及时提出质询。 4、 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充分享受犹豫期赋予的权利。 5、 一旦想退保,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6、 保险单是购买保险和拥有保障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保险单,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 7、 将投保情况告诉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特别是),避免无人知晓。 8、及时办理银行转账的授权,避免因为耽误缴纳保费,而致使保险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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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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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洁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1.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保险单签发后,即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文义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如下重要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也称暂保收据。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暂保单签发后,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般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重要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投保单又称“要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日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才能生效。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五、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如下: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主体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必须以双方具有主体资格为基础,并且这种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3.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合同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如投保人为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编:100140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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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浏览分辨率投保人甲公司××项目部和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双方签订《××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包括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甲公司××项目部、业主以及相关分包商等。合同签字盖章部分,甲公司××项目部由王某签字,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盖章。后出具的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人为乙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保险人是甲公司××项目部。
1.本案保险人如何认定?
2.项目部可否作为被保险人?
一、本案保险人应为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
(一)本案保险人应为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
1.保险合同是由一组书面文件共同构成的,除格式保单或保险凭证之外,当事人依法可以用其他书面载体来记载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合意内容。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依法应当及时出具保险单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3.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之一
《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保险单、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载明保险合同内容,即保险单、保险凭证等是记载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一种形式。
4.保险单内容与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保险合同内容为准
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应当按订约过程中双方已达成的合意内容载明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无权以出具记载有不同内容保险单的方式单方变更双方已商定的合同内容,除非得到对方的明示同意。
综上,本案中,甲公司××项目部、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内容上应当与保险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为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人却为乙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属于保险人单方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该变更应为无效。故本案中应以《保险合同》内容认定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保险人。
(二)保险人在出具保单时应避免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出现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为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单中载明乙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人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实践中,保险公司上级机构对外签订《保险合同》,由下级机构出具保险单并在保险单中将下级机构载明为保险人的做法较为常见。
也许有人认为,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其下属机构乙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虽然会出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和保险单中的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但是由于乙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是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下属机构,乙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合同义务,作为上级机构的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全部认可,所以在保险单上将保险人载明为乙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并无大碍。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1.如前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为乙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保险单上将乙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记载为保险人,属于保险人单方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2.这种做法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规定。
3.《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和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人不一致,将会产生依法如何认定保险人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出现,会给被保险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欲通过诉讼主张合同权益,应当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还是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人为被告呢?
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作为保险公司,较之于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专业知识,各项做法应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出现。
二、甲公司××项目部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有人提出,由于甲公司××项目部未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产生诉讼,由于甲公司××项目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法作为原告,应由其上级单位甲公司作为原告,但甲公司又不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那么,是否在合同中应当将甲公司而不是甲公司××项目部列为被保险人?
笔者以为,项目部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1.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判定保险合同纠纷之原告是否适格,审查的重点是该原告所代表的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对保险标是否拥有可保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可用货币估量的经济利益。这种可保利益,不仅被保财产的所有人拥有,被保财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也依法拥有,而被保财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一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基于营业执照而具有独立诉讼地位。本案中,甲公司××项目部虽然只是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未领取营业执照,但依照甲公司的授权,对案涉被保财产有经营管理的权责,对被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2.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为独立法人或为有独立经营资格)。
3.公司依法代表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如果本案保险合同纠纷产生诉讼时,由甲公司作为原告,但并不能据此否定保险合同中将甲公司××项目部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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