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异地经营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构

关于企业异地经营和擅设分支机构的辨析&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该《答复》同时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内容执行。
  笔者粗略查阅了一下有关企业登记方面的法规,未发现有关于除公司擅设分公司之外其他类型的企业擅自设分支机构方面的规定。那么,在实际中发现有非公司类型的企业擅设分支机构现象,譬如说是集体企业擅设分支机构,该怎么办?是不是也简单地认为是擅设分支机构呢?
  笔者认为,在无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是认定为无照经营比较妥当。理由是: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住所之外经营的企业,一般却没有经营住所为实际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且在该场所内通常只是挂有营业地址与其场所地址不符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连复印件都没有。通常认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证明经营合法性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后者就更无法律效力了。但是,如果在该场所内悬挂有注册地址与该场所地址不符的营业执照原件,又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宜认定为无照经营或企业异地经营,而不宜认定为为擅设分支机构。
  如果当事人坚持认定自己在该场所是有营业执照的,只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可以让当事人举证自己在该场所外没有其他使用本营业执照名义的经营场所,包括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住所也不存在经营活动。这里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当事人通过举证,排除了在其他场所(包括营业执照上本身的地址)使用该营业执照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经营行为属于异地经营;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无法举证自己在该场所外没有其他使用本营业执照名义的经营场所,包括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住所也不存在经营活动(通常是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住所内也同时存在经营活动)。此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负对该经营场所之外有无另外使用本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的举证责任,而直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住所应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的规定,推定在该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经营住所内应存在经营活动,进而认定在该处的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此时又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原件的确属于在该场所经营者本人的。这一点很好证明,只要看营业执照上的姓名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是否一致就行了。这属于“单纯的无照经营”。二是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原件不属于在该场所经营者本人的。这种情况下,则构成擅自租借营业他人营业执照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行为,对租借营业执照的双方都要进行处罚。
  同样道理,以上的观点也适用于公司的异地经营。
  笔者认为,有关法规制定关于“公司擅自设分公司”的条款是一个特例。究其原因,是公司(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性所造成的。试想,一个公司擅自设立好几家机构(分公司),而这些机构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或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负担债务,而根据笔者前面所提到的原则,如果把这几家机构(分公司)认定为无照经营,虽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自己权利的问题,但从法律上(在工商登记方面)讲,这些与其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机构却没有营业执照,很难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一来,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由于公司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性,为防止公司利用擅设分支机构来负担大量的债务,就有必要加强规范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因而,法律上制定了此项特别规定。
  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公司擅自设分公司”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在外部条件证明完毕后,行政执法人员就已完成了证明活动,履行了证明责任。
  何为外部条件?就是从外部可以显现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要点:一是该场所是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最明显的是使用分公司的公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是以分公司为一方当事人,而这些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如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的话,就可以认定为无照经营或者举证责任转移到当事人一方,由当事人拿出其他能证明该地属于分公司的证据,否则宜认定为无照经营。二是当事人在该场所的经营情况。这一点很容易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而内部条件是要由当事人自己来证明的。一是当事人如不能证明该场所内的经营活动是自己分公司行为,或该企业与自己公司存在着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就可以认定该场所内的经营活动为无照经营。二是当事人证明该公司在其他场所并无经营场所,在该场所内是以该公司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对此,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认定在该场所内的经营活动为公司异地经营行为。三是当事人可以证明该场所内的经营活动是自己的分公司所为,或该企业与自己公司存在着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认定该场所内的经营活动属于公司擅设分支机构行为。
(中国工商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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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模拟试题热门试卷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分支机构\住所外设点经营\增设经营场所\持照异地经营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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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请示》(本)工商发〔1997〕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于“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依《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和管理登记。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即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依法设立的“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等均为分支机构,也应依上述规定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此规定我局曾在日和7月14日给广东省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对粤工商函〔号请示的答复》、《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中予以明确,请一并查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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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9月14日 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  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对未经核准登  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处。  
3、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上述  第1项办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项办理;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外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上述第2项办理。
四、企业承租他人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经营,按《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号)的规定,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33号)的原则,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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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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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经营要另办营业执照吗
时间:06-07&&08:58&&&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公司是专门从事办公设备售后服务的企业。这两年,我公司在邻县、邻市开拓了很多业务,因此派到邻县、邻市的业务员在当地经常需要住上好几天才能完成工作。为此,我公司今年在业务量较大的邻市租了房,并派了几名业务骨干带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去设点经营。没想到,当地工商部门找到该营业点,称我们未另办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请问,企业到异地经营一定要另办营业执照吗?
付琳读者: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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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批范围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
  (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合同、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提供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分公司提供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分公司提供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11.其他有关文件(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分公司提供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a)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b)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及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c)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d)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f)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g)分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提供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h)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分公司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i)变更投资者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及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j)变更股东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k)变更公司类型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分公司变更机构企业类型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及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分公司提供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以及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注册证)本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分公司提供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8.其他有关文件。
1)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工商窗口提出申请,窗口人员初审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2)副局长审核审批。3)窗口制照,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分公司设立登记费300元。(备注:从日至日免收企业登记费)。2.注销登记不收费。
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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