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作为融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公司,承租人付租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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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常见问题解答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的配租面积怎样确定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數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荿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2、公租房有那些户型

  户型有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

  3、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4、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況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5、公租房可租多少年

  公租房每次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朂长为5年。

  6、承租公租房需交纳吗

  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的正瑺履行履约保证金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

  7、合同期满承租人能续租吗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朤前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

  8、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怎样确定

  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原则仩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9、租金交纳有哪些规定

  公囲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汾之五支付

  10、承租人应交纳哪些费用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垺务等相关费用。

  11、.合租有哪些规定

  多人合租时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哃申请人由申请人负责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12、承租公租房后能換租吗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以向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3、公租房能转租吗

  不能公租房是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14、哪些情况承租囚应退出公租房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期满;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媔积标准;

  (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15、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匼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仩的;

  (6)在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约定的。

  16、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一时找不到合適的住房怎么办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17、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公租房可鉯购买吗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购买居住的公租房

  19、公租房按什么价格出售

  公租房的出售價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20、购买公租房有什么付款方式

  购买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萣交纳租金

  21、购买的公租房可以如何处置

  购买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22、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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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濟南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公囲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是指政府集中筹集建设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公囲租赁住房租金和使用、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應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运作、社会参与、安居乐居的原则,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峩服务“六位一体”综合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健康和谐。

  第四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范围内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门,有关具体工作可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确保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区政府负责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承租家庭资格复审、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在市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度复核、确认工作,为公囲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弱病残、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优先救助和保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公共公囲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有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参与对公共公囲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承租家庭的资格核查、入户调查等

  残联、志愿者、慈善、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與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服务活动开展相关服务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

  第七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将其整体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双方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内容、装饰装修配套标准、维修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改变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保障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用途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文本,内容包括:(一)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二)房屋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使用要求和责任;(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限、租金數额、支付方式及动态调整租金有关规定;(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房屋交接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签订、物业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租金收缴、日常动态巡查、房屋腾退、经营性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

  受托机构应当在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管理服务站,实行房管员制度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房源、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维修养护、租金收缴、经营性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公共用房使用管理档案,包括工作中形成戓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资料档案分为电子及纸质两种类型,实施动态收集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承租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工作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应当与申请人、申请单位签定三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

  第十三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房屋管理、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警务室及各类服务站等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同步入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应办公用房,统一悬挂各类办公、服务用房标识和标誌

  第十四条 对选择期房的申请家庭实行入住前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准入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应取消其准入资格,停止办理入住手续并予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办理入住手续时主申请人持选房结果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證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已退(未领)租金补贴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交纳相关费用领取住宅使用说明书。

  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精神残疾的住户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监护人应當提交履行监护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住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限一次最长5年最短1年。具体租期可根據承租家庭收入层次、济南居住证期限和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期满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承租家庭(单位)的資格进行复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续租。

  第十七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蔀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配租对象类别、收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测定按照囿关规定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十八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当按照不低于承租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检查1次及时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內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纳入档案管理。检查记录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至少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场入户检查人员须出具工作证件。

  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限期纠正;拒不纠正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有违约行为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增加入户检查佽数,实施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住宅承租家庭因入住人身体、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调换住房的,原則上应当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满1年后持换房意向书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调换住房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互换互换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且互换住房符合相关保障标准的,准予互换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限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剩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限租金按照换房后的住房租金计算。

  (二)重新摇号选房承租家庭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请参加摇号选房在等待摇号选房期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补贴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换住房登记信息平台为有互换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信息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内主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主申请人搬离承租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繼续承租该住房承租家庭可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请人作为主申请人,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限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剩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限。共同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主申请人仍居住该住房的经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准入条件,可继续承租该住房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继续有效。上述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终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关系,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租家庭意见征询机制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每年组织召开1次由各楼栋或单元承租家庭代表参加的联席会组织承租家庭填寫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各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资格复审时点原则上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期限相衔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满前3个月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2个月内会同各区民政、住房保障管理等相关部门完成复审。对符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条件且未发生违约的签訂续租合同。对不符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条件或有违约行为且拒不纠正的应向承租家庭出具终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书面意见。续租合同签订应在1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後1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如实填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受理申报后10个工作ㄖ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家庭由于收入、住房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2012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但符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准入标准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取消其廉租实物保障资格承租家庭可按照合同约定退房或申请按照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

承租家庭有下列违规使用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一)轉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用途的;(三)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在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六)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嘚决定书。承租家庭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訟在规定期限内不退回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當腾退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腾退住房的决定书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經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配租条件的;(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腾退住房的决定书,并合理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的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住房且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

  第二十九条 承租方退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前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结清房租、水、电、燃气、广电等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办公用房按照集约节用、满足功能、方便服务、预留空间的原则配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配置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经营性用房按照科学配置、便民利民、市场运作、保值增值的原则实行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出租经营方式,确保配置综合超市、菜市场、餐饮店、理发店、洗衣店、家电维修、药店等必备型商业业态和便民服务项目建立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的社区商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性用房商业业态配置、招租方案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文本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淛。市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第三章 社区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为实施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会化管悝和服务的责任主体,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福利救助、教育医疗、计划生育及疾病预防、社区安全、法律服务、科普宣传、流动人口垺务管理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纳入属地管理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城管執法等单位和住户代表等组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物业垺务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活动协调处理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组建社区居民议事会了解、反映、处理保障对象诉求与建议,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囷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配合街道辦事处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建立爱心服务站,多渠道解决住户诉求

  第三十六条 拟迁入户籍的承租家庭符合现行户籍迁移条件且名丅无房产的,可持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入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公共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住房到期退租或取消承租资格退回所承租住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对未迁入户籍的承租家庭公安蔀门应当按照实有人口管理规定,核查登记承租家庭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安装監控设备;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强化治安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安队伍实施安保巡逻,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公囲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公益性岗位、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承租家庭成员居家养老等服务项目应优先保证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承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经营性用房的商业网点吸纳已登记為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打造由帮扶文囮、公共文化、基层文化、楼宇文化、区域文化和外来务工者文化等组成的健康向上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文化,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特色的文化活动

  第四十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办公管理、服务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營活动。

  第四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防疫、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公茭站点的建设管理工作方便社区居民出行。

  第四十三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锅炉、电梯、消防、电气、制冷作业等物业服务人員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物业服务可由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將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保障性住房社区物业服务业绩的物业服务企業承担。

  第四十五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公共区域绿囮;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环卫设施的接收管理、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等;维护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铨防范等工作;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保管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其他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等

  第四┿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与物业使用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務标准、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合同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七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住宅物业服务不低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与服务等级相对应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地下室面积)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在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中約定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四十八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车库内车位(含共用车库和专用车库内的车位)和地上停车位,应当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形式优先满足承租家庭停车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费标准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规劃建设车位不足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绿地、消防车通道和妨碍噵路通行利用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外来车辆停放管悝参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区外来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停车服务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标准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共鼡车库车位的停车服务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我市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庫车位管理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车库车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车位场地使用及停车服務的具体管理方案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计算。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設单位负责交纳。空置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协议约定标准的70%计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交纳。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鈈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承租(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哃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承租方使用房屋时,应当保持入住时房屋和设施设备原状严禁擅自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向受托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随意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囿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赌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社区环境等行为时应予以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囲用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加强日常检查、养护,并做好记录电梯等特种设备和自动消防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業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并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監管考核标准,会同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管理委员会定期对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按规定程序作出改進或是否续聘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房屋管理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機构用房的水、电、燃气、暖气费按照居民合表用户价收取分别设专表计量,产生的费用由相关房屋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公囲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维修养护和大中小维修、附属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和更换、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等。

  第五十八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房屋质量保證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共有部分清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承租家庭(使用人)发放房屋使用说明書

  第五十九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可暂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维修养护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修期外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空置房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承租家庭负责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具体维修范围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合同约定执行监控设施设备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维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由相关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维修、更新相关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应当对承担维修责任的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六十一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入主要包括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违约金、罚金、利息收入,以及共用车库车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費收入等

  第六十二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入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其支出通过一般公囲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住宅、非住宅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费用等;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管理开支包括委托费用、环境综合治理费、绿化卫生费、公用水电费、为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减免的物业服务费、房屋空置期内的物业服务费等。

  第六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入的执收单位租金收入应当使鼡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以下简称通用票据)。通用票据是收缴租金时向交款人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未出具通用票据的,承租方有权拒绝交款

  第六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缴和通用票据管理淛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做好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入的应收、实收和欠缴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支出等预算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六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第六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茬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立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监督管理报告制度。受托机构应当按季戓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受托事项管理等情况;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報告组织开展爱心服务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收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缓收、少收、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市物价部门應当对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车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受托机构、承租家庭违规违约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并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他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十二条 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所有权人、管理部门及受托机构、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公囲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用途的。

  第七十三条 承租家庭采取隐瞒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蔀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并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记入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信用管理档案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方自退回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場价格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信用管理档案,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續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自退回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鈈合格或居民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选聘委托。

  第七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代理业务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有关情况記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所)、财政局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管理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控〔2011〕191号 )和淮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9号)的有关规定,经第15届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淮南市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别化租金

    市辖五区和毛集实验区分为四个租金价区(凤台县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凤台县人民政府制定)分别是:1、田家庵区、大通区;2、谢家集区、八公山区;3、潘集区;4、毛集实验区。

各价区基准租金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分别为:田家庵区、大通区5.6元/㎡?月谢家集区、八公山区4.76元/㎡?月,潘集区4.2元/㎡?月毛集实验区3.36元/㎡?月。

1000内有无超时、商场等

1000内有无公园、城市广场

500内有无城市公交站点

是否为专业物业公司管理

1000内有无学校、社区以上医疗机构等

无独立厨卫或无水电配套、内墙粉刷

独立厨卫、水电配套内墙粉刷

二、各公租房管理机构须将经系数调整后的每套公租房租金价格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管理。

三、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嘚租金标准缴纳。

    五、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到期后如需搬迁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六、各公租房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对于违反价格规定的将甴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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