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核技术申报表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新用户申...

江苏环保厅
江苏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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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字体大小:
  根据环保部辐射安全管理司的通知要求,《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即日起开始使用全国申报系统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进出口、异地使用申请的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请相关辐射工作单位认真做好网上申报工作。凡未经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其纸质材料一律不予受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核管处联系(电话:025—,联系人:唐蓓)。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
  http://rr./rsmsreq/
                                                   & 江苏省环保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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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说明和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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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通知
发布机构: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日
名&&& 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 号:鄂环办[2014]29号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省环保厅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和违法问题的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对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市(州)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例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定期对各市州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情况和例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年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每年要落实不低于二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省环保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特殊情况应随时更新有关信息。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该查处的必须查处到位,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市(州)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始终把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着重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把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移动放射源利用单位、用源较多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让单位、科研院所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应用单位、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医院核医学科及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检查要做到执法范围、执法过程“两个”全覆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尤其是对高风险的Ⅰ、Ⅱ、Ⅲ类放射源要采取多种方法盯牢、盯死,对小、散、远、动等核技术利用单位必须“走到、看到、查到、要求到”,确保不留死角。
二、认真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延续和换发工作
国家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是确保辐射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环保部门在抓好核技术利用单位首次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同时,要重点抓好2014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和换发工作。2014年全省有千余家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延续换发,集中换证任务繁重。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摸清换证底数。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发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摸清换证底数,为后续换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严格换证程序。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市环保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至少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及持证期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等文件,除在省、市(州)环保部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外,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对所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辐射工作单位要进行现场复核,必要时召开专家审查会议。现场复核的重点为: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帐;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三)明确换证期限。对于现场复核合格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场复核不合格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按法规要求在三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三个月内仍未补办安全许可环保手续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否则依法查处。
(四)抓好辐射安全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既是法规的要求,也是辐射安全许可的必要条件。要结合辐射安全许可延续换发工作,重点抓好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具体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三个层次的培训。为了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省环保厅将对我省从事辐射安全初级培训机构进行认证,择优向社会推荐。近期拟委托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进行我省辐射安全初级培训,视情举办中、高级培训。为了提前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延续和换发工作,辐射工作单位至少提前二个月向本辖区市(州)环保部门申报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培训计划,各市(州)环保部门在2月20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本辖区2014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计划。以后,每年12月底前,要向省环保厅上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三、加强重点时期重点部位的辐射安全防范工作
辐射安全重在预防,关键在抓工作落实。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要加强与市(州)辐射环境监测(监督)机构辐射安全联防联动,做到协调有力,反映迅速。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强化监管,将各种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加强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因精力分散、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带来的各种安全隐患。要严格值班、值勤、应急、报告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发现事故苗头,应逐级上报,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有效处置。
四、进一步加大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认真贯彻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认真贯彻《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要严格核技术利用项目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系统管理、问题查处、工作报告等制度,结合全省环保系统网上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推进我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管效能。要把年度例行监督检查与项目环评、辐射安全许可、“三同时”验收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或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辐射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2014年1月26日2015年第七期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培训与核安全文化宣贯活动在钦州市顺利举行
2015年第七期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培训与核安全文化宣贯活动在钦州市顺利举行
来源:信息中心&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 18:36:04
&7月22日-24日,“2015年第七期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培训与核安全文化宣贯活动”在钦州市金湾国际大酒店举行。此次培训和宣贯活动由钦州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申请,自治区环保宣教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象主要为钦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从业人员。
培训邀请了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黄伊林、肖丽娥、贾牧霖三名专家进行授课,通过对辐射基础防护知识与核安全文化知识、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及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辐射事故案例分析及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等方面的全面讲解,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使学员牢牢掌握了基本概念,深刻了解了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危害,充分激发了学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
此次培训,共有152人预报名,约165人实际参加培训及考核,通知及宣贯学习材料覆盖钦州市所有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及部分自治区发证单位,有力地推进了钦州市的核安全文化宣贯专项行动,切实提高了辐射从业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为以后钦州市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信息中心)作者:发布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管理系统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系统各项业务办理及其操作按照&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技术细则&(以下简称使用细则)进行。涉密信息不得进入管理系统。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运行使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含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系统。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等,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
  (三)组织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和指标;
  (四)建立管理系统所需的软硬件和网络条件,确保数据接入网络畅通;
  (五)组织向各省开放的管理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与测试工作;
  (六)收集、整理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反馈,组织对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七)定期组织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管理员
  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__________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工作单位使用管理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监管数据的录入、核查、更新工作;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及辐射工作单位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
  (六)收集、整理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反馈至环境保护部。
  第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系统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申报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申报系统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四)整理并反馈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按照权限,进行监管系统相关操作和使用。
  第十条 监管系统的使用设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设管理员,管理员应选用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其他辐射工作单位设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设置管理员账号和权限;管理员负责设置本级及以下账号和权限;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系统管理员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申报系统注册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账号的使用,禁止账号随意转借,首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改相关密码,且不得告知无关人员,有关岗位人员调离后,应及时更改相应密码,确保账号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其发证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等信息的维护,委托省级发证的单位信息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维护;地区监督站负责环境保护部发证单位的日常监管数据、工作单位数据、监督执法等信息的维护;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数据、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数据、辐射事故等信息维护。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管理系统的负责人、联系人、技术支持单位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章 系统使用
  第十六条 管理系统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辐射工作单位管理;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管理等相关
  业务办理;
  (三)监督执法管理;
  (四)辐射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登录监管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辐射工作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业
  务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有关销售、收贮放射性同位素业务须经过监管系统申办。
  第十九条 各地区监督站、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及时将监督执法情况录入到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相关审批与备案等手续时须核实、变更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管数据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要求,监管部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更新上周的监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可疑信息,应及时保存相关数据记录,报告本单位管理系统负责人后,进行核
  查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按&使用细则&内容进行相关业务申报、信息更新以及打印纸质文件,用于确认和存档等。
  第二十四条 管理系统中无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审批。监管系统中的业务经办
  结果与申报系统数据联动。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数据只能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经同意后公安、卫生等政府部门可共享该系
  统有关信息,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更新&使用细则&手册;
  (二)建立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记录;
  (三)发生突发性事件可能危及数据库和业务系统安全时,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计
  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管理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制度,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1 月3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运行及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监管数据指辐射工作单位开展核技术利用工作相关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审批备案信息、台账信息、监督执法信息和辐射事故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李世锋】
  【审核:李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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