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转企业职工,农村养老保险怎么办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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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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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31 & 作者:行署信息科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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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中...
&& 一、政策依据: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藏劳社办[2007]6号)、《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藏社保函[2010]19号)的有关规定。
&&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 (一)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或家庭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登记手续且正常营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地户口,有劳动能力,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人员。
&& (二)参保对象。年满18周岁,首次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自日起(指个体开始参保时间),男未满40周岁,女未满30周岁的可正常参保缴费。日前,男年满40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未满40周岁参保人员要求一次补缴至相应年限,但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2006年1月。
&& 三、参保登记及变更
& (一) 参保登记
&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人员填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自愿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两张。4、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封面和参保人);5、暂住证复印件;6、结婚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与参保人员不相符);7、参保人员开具未参加养老保险证明原件;8、雇工劳动合同书原件(仲裁科出具)及雇主出具雇工工作证明。
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人员填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自愿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2张。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 (二)变更登记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如有以下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依法到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身份证;4、户口本;5、文化程度;6、户籍所在地;7、户籍性质;6、本人身份;7、用工形式;8、联系电话;9、参保日期;10、个人首次缴费日期;11、户籍所在地地址及邮政编码;12、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13、雇工工作证明;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需填写《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申请;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雇工工作证明;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变更登记时,应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未通过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说明原因。
&&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
&& (一)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自治区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 (二)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作为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 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 凡符合参保范围和对象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必须在每年的社平工资标准出台后至10月底的时间内到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每年的参保(续保)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 五、退休年龄规定及待遇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以上,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必须在3日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入账工作,并把银行进账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缴通知单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日内银行进账单,核缴通知单未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将补缴利息和滞纳金,通过银行汇款的,要求电话通知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七、滞纳金征收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未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35号)第八十六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 因店铺转让、歇业、破产及户籍转移等原因需要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转出、转入)的,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经办机构转移接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查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转移接续工作;每年的11月份起停止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在办理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填写《跨省转出(入)养老保险阅办卡》,在5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备案。
&& 九、相关要求
&& (一)参保人员建立档案的表格到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并只提供一份,请参保人员认真填写,不允许瞒报、漏报、补报、错报、涂改、修改等情况发生,如填写错误自行承担。
&&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续保时提供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2、税务登记证原件;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4、暂住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办理。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续保时提供下列资料:1、第二代身份证原件;2、暂住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由雇工代扣代缴。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续保时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办理。
责任编辑:贡觉群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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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按多少比例分的。
来源:网络收集 & 发布时间: &
1.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1、我现在是一名自由自业者但是未来的莫一天说不定就会转换为企业职工,那我现在办里的养老保险怎么办。工作单位会按我以前的缴费基数缴纳么。一般单位按基数的多少缴纳。2、公务员不用办养老保险,如果考上了公务员那我现在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会退给自己的么3、如何退保
养老保险现在正在统筹,自由职业者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通过社保机构转入企业接续缴纳。缴费基数一年一变,企业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年应领收入的月平均数。职工个人缴纳8%,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20%,但不计入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如果考上公务员,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在你办退休时,本息一并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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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问题分类2016云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认定新规了,新规具体有什么内容?下面跟中国社保网小编来看看了解一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了认定新规
两类人员辞职创业 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下海 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怎么算?日前,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联合进行了通知。其中规定: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日前离开原单位, 下海 创业或是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只要符合条件,像农民工这样流动性较大的群体,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服务员、传菜员、发行员、助老员等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够为自己的未来增加一份保障。
视同缴费年限应这样认定
去年,我省开始了养老金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建立了与企业职工同等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样需要缴费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准备 下海 创业的不少职工都担心,一旦辞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能会 缩水 ,因而一直犹豫不决。对于这种情况,此次通知中也规定,如果是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这两类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计算。而符合上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重新认定缴费年限并按退休当年有关政策计算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部分从重新认定次月起发放。
缴纳年份不足可延长缴费
退休之后享受的养老待遇往往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息息相关,因为种种原因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以房养老试点两年仍陷困局,配套政策亟待完善,具体的情况下面跟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不断被媒体称做遇冷、水土不服的以房养老并没有停下脚步。日前,保监会召开座谈会,要求以房养老试点城市进一步扩围。无独有偶,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近日也公开表态称即使遭遇 寒冬 ,北京也将继续支持以房养老试点。可见从中央到地方,推进以房养老的决心依然坚定。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自近年以房养老概念提出以来,多方都曾就此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老人及其子女暂时不接受这种养老形式。不过,也有专家乐观地表示,虽然以房养老可能将成为 小众 的选择,但就算仅有一成老人选择以房养老,这一市场也仍然令人无法割舍。一边是庞大的养老需求及市场,一边是老人们难以接受的房产抵押,以房养老该如何打破市场的坚冰,真正被人们认可?
难以割舍 的以房养老
作为一种新兴的跨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以房养老当初在国内起步时被当做养老模式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备受期待。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新模式的水土不服状况也逐渐显现出来。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确定首批以房养老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基本都出现了相关业务遇冷的现象。有媒体报道称,上海民政部门调查显示,高达90%的老人拟将房产留给子孙,愿意倒按揭即以房养老的不到10%。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向北京商报记者坦言,除了上海,通过对于我国更广泛地区调查后发现,其实存在养老需求的老人中,有房的并不在少数,但几乎很少有老人愿意以房养老,谈及拒绝的原因,老人们首要提出的就是希望将房产留给子女。
长期以来,买房被不少人看做是一生努力赚钱、攒钱的目标,在我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对大多数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刚刚推出不到两年的以房养老几乎很难撼动这一传统思想。北京以房养老试点的右安门街道相关负责人也向北京商报记者证实,开展试点后至今,对于以房养老,仍然鲜有老人能接受,虽然近期越来越多的人听说了以房养老后来街道咨询,但始终几乎没有人愿意再做尝试。公开资料显示,就连推动以房养老多年的英国,至今也仅有20%的老年人愿意采用这一方式养老。
那么,到底是什么动力让政府、企业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继续逆流前行?上述专家坦言,即使在我国,以房养老将成为 小众 的消费方式,只有一成老人愿意尝试,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这部分市场也是十分可观的。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了2.1亿人,以此计算,1/10也有2100万人,更何况未来老龄化加速,这部分数量还将继续增加。
此外,有分析人士认为,中国大量的失独老人也让这一模式有着相当大的发展潜力。所谓失独老人,是指人到中老年不能再生育的时候,独生子女却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老人家庭。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国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50岁以上失独群体日益庞大,全国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已经超百万个。有关专家推算,年出生的2.18亿独生子女中,超过1000万会在25岁之前死亡。这意味着,有2000万名父亲和母亲,在中老年时失去惟一的子嗣,成为孤立无助的失独老人,养儿防老的传统经济模式无法实现。
根据机构分析,这部分失独老人大多数都是城镇居民,在当年的住房改革中,都曾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过 房改房 。现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飞速飙升,这些房屋价值都有了巨大的飞跃,以房养老政策对于这部分老人来说十分合适,由于不必考虑留给儿女的遗产问题,他们拥有的房子用来养老绰绰有余,可以让他们过上比一般老人更好的生活。
新模式存不确定风险
目前,我国普遍提出的以房养老仍主要指的是2014年6月由保监会提出的保险产品概念。根据《关于开展以房养老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所推行的以房养老(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就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以房养老是筹集养老经济资源的一种可能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能充分发挥个人财产及财产性收入用于养老的作用。现在有不动产的人越来越多,这是养老保障的重要资源。充分发挥这部分资源的作用,通过盘活老年人的不动产,让老年人有效利用自己多年积累的财产生活得更幸福。
然而,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也表示,由于该项业务是一项将反向抵押和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业务,除传统保险业务所需面对的长寿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需要应对房地产市场波动、房产处置等风险挑战,每单业务的成本和承保周期都远超过传统保险业务。
因此,在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看来,国内保险版以房养老面临着曲高和寡的窘境,主要是由于老人的长寿风险、房价波动等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以房养老 产品本身的设计、定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根据 以房养老 的方案,老人投保后,保险公司是逐月支付费用给老人直至去世,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但人的寿命是不能预知的,支付的年限以及每月支付额将成为保险公司与老人的 博弈点 。若保险公司预测老人寿命较长,每月支付金额就会较少,一旦老人过快辞世,容易引发家属与保险公司对房屋剩余价值的争论。
而且,我国现行的国内房屋70年产权也成为关键问题之一。对此,朱俊生表示,发达国家 以房养老 之所以普及与其房地产市场的成熟稳定有关,且成熟的交易市场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非常好的退出机制,一旦发现存有风险隐患,可以及时变现或采取金融工具等规避风险。如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场,其包括个人信用制度、抵押益款担保、保险体系等;加拿大在国家住房法下也建立了抵押证券。
但在我国影响住房市场稳定的因素,除了市场本身的供求关系外,还有住房政策的不确定性,比如,国有居住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的政策走向至今都比较模糊,这就使得提供以房养老模式的金融机构难以准确把握未来的预期。在朱俊生看来,保护房屋和土地的私有财产并承认财产权是一种可让渡的产权,是以房养老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配套政策亟待完善
坚持推行能否如愿,关键还得看政策和模式如何完善。业内认为,除了需要政府持续支持外,还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参与,朱铭来建议,在以房养老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在多方之间架起桥梁,建立公信力是不可或缺的。他举例称,如协助政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策设计提供意见或建议,为老年人提供税务、法律、政策等方面咨询,从事房产价值评估,提供养老服务,帮助金融保险机构运作房产等。
为此,在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圈定了 以房养老 配套政策的时间表。项俊波透露,今年将会同相关部委,逐步完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配套制度。
以房养老 产品一般涉及长达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的养老金给付问题,且涉及的金额巨大。海南保监局局长王小平表示,老年人对将后半生赖以养老保命的资产或钱交由其认为形象欠佳、社会信誉度不高的保险公司来经办,难免心存顾虑。因此,保险业要介入以房养老业务,重塑自身良好形象、取得消费者认同是应重视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从欧美地区的 以房养老 经验看,其国民理财教育和舆论宣传功不可没。如美国在其反向抵押贷款发展初期就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由政府提供资金发展公立的咨询服务机构,以增强咨询服务的公信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广对象上,朱俊生建议,可先易后难,可以先从无子女、有房产的老人开始推广,再逐渐过渡到普通的老人,或者采取其他相对易行的变通方式,如租房养老和换房养老等,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开展真正的以房养老模式。而考虑到传统老人之所以遗产观念较重,主要是家庭亲情的作用,而现实中 空巢老人 、 独居老人 往往缺乏更加必需的现实关怀,因此通过 以房养老 模式置换出的资金等资源,大力建设并完备社区式养老公寓,让具有共同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同类老年群体群居在一起,可有利于缓解现实中的感情空白,更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从部分政府官员的表态不难看出,未来我国的以房养老模式可能会出现更多元化的尝试,不仅局限在保险产品上。日前,李红兵就曾提出了通过出租房产利用房租养老的以房养老形式等。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际上主流的以房养老模式,除了我国试行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外,还有租房入院养老、异地置业养老、合资购房养老等多种,只要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且不违反市场规律,政府都应给予一定的空间让企业发挥、让老人愿意尝试。
我国以房养老推进大事记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中国将逐步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保监会明确自日-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以房养老 保险推出一年,全国仅有12户共22人签约。同期有调研显示,近99%的子女反对父母以房养老。
保监会召开工作座谈会,从政府的角度承认以房养老试点遇冷,但明确试点将继续扩围。
明年云南扩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试点,具体下面跟中国社保网小编来看看了解一下!
为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云南省政府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今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明年扩大试点;2018年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2008年,云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现行参保方式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为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我省将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保障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方案》明确,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按以前的规定参保。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开展试点时,未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根据《方案》,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开展试点时,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此外,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按照
谁用地谁负责 的原则足额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每年可享1次政府补助
日前,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针对此前我省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的问题,这次改革试点将放 狠招 ,比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将由统筹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工作方案》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将被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保。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开展试点时,未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
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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