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限和小规模纳税申报表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2016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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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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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市局通知,现将2016年纳税申报期限告知如下:
  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月:1月18日。
  2月:2月22日。
  3月:3月15日。
  4月:4月18日。
  5月:5月16日。
  6月:6月20日。
  7月:7月15日。
  8月:8月15日。
  9月:9月18日。
  10月:10月24日。
  11月:11月15日。
  12月:12月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按季申报
  3月:3月21日。
  6月:6月23日。
  9月:9月23日。
  12月:12月20日。
  (二)按半年申报
  6月:6月23日。
  12月:12月20日。
  三、房产税
  (一)企业:
  5月:5月31日
  11月:11月30日
  (二)个人
  12月:12月31日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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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申报方式与纳税申报的期限分别是什么
本文主要介绍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申报的期限、纳税申报的要求、违反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一、纳税申报的对象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二、纳税申报的期限(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三、纳税申报方式(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四、纳税申报的要求(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5、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6、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9、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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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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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的有关规定,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安排如下:
  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月:1月19日。
  2月:2月15日。
  3月:3月16日。
  4月:4月20日。
  5月:5月18日。
  6月:6月15日。
  7月:7月15日。
  8月:8月17日。
  9月:9月15日。
  10月:10月22日。
  11月:11月16日。
  12月:12月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按季申报
  3月:3月20日。
  6月:6月23日。
  9月:9月21日。
  12月:12月21日。
  (二)按半年申报
  6月:6月23日。
  12月:12月21日。
  三、房产税
  (一)企业:
  5月:5月31日
  11月:11月30日
  (二)个人
  12月: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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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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