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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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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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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查看七海财税可以为您做的税务规划   免费送网站建设及搜索优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正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的投炎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饫、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指定的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的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含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合作企业韵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1章程进行,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并依法受到保护。由于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一)卦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龌: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茌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合作企业申请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期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的合作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财政税务机关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的合作企业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应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商务及外汇主管部门。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二)合作企业的鳃散& ,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昀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上述第(2)项、第(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三)合作企业的清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也就是说,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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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英文译本】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3200&
【全文】【法宝引证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
 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1987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公布)
(相关资料:&&&&&&)
 根据《》及《》,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相关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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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客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 中国商务服务 -- 启源商务咨询 &&&&快速通道 中国商务服务当前位置 :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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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外字[1987]第54号
日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请示》。
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按《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 颁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工商企外字[1987]第54号
日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请示》。
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按《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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