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如何...

新税法下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如何划分
问:我公司为大型煤炭企业,购置的大型设备较多,相应的大型设备消耗的配件,附属工具多数超过2000元,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领用时应做进项转,而我公司认为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不需做进项转出,请问这咱理解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细则第二十条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没有金额上的强制界限,但有一个使用时限一年(12个月)以上的条件,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资产状况决定该项资产应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但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理解贵公司购置的2000元以上消耗配件,且使用年限1年以止,即使在购进当期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且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但在配件实际领用于大型设备当期,还是得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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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Fixed Assets)
如果您要了解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法规,请查看。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超过一个的有形资产。
  属于中用来改变或者影响的,是固定的形态。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重要原则,一个企业把按照使用年限和划分固定资产和。对于原始价值较大、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动资料,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而对于原始价值较小、使用年限较短的劳动资料,按照低值易耗品来进行核算。在中国的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
  从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等。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和两种情况;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叫做折旧,折旧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等;固定资产在物质形式上进行替换,在价值形式上进行补偿,就是更新;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维持和修理等。
  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这里的规定与当中的规定范围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固定资产 fixed asset。名。常用复数。公司用以经营的具有较长生命周期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等。这些资产通常不能即刻转变为现金,但公司可依据会计和税收规定每年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原则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弃置计入相关油气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的和实际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二)不同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①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内采用进行,摊销金额除满足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计入。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的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为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并按各种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书“第十四章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如转作本企业,按其实际成本或转作企业的。存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
  (2)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并单独核算。
  第一,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负荷联合试车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时,按其实际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四,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3、租入的固定资产
  ,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应于将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作为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
  4、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1)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书“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一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1、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扣除。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债务重组等。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进行调整。
  (2)、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和累计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采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介绍
一月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月折旧额=月折旧率×原值=(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残值=原值×残值率可以看出,平均年限折旧法一只与三个参数相关:原值、残值(或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折旧的多少与“累计折旧”、“已计提月份(已计提月份小于预计月份时)”无关。
二月折旧额=(原值―残值―累计折旧)÷(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原值―残值)=[1―累计折旧÷(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在平均年限折旧法中,折旧金额与 原值、累计折旧、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共五个参数相关。如果累计折旧与已计提月份均为0,则两种折旧方法中的月折旧额是一样的,但是月折旧率不同。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的情况下,按双倍直线折旧率和来计算折旧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月折旧率。采用此法,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殖) ÷ 规定的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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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其它答案:共2条&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筹建期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也是应该摊销的,摊销的金额和其他的开办费归集到一起就可以了。
欢迎再次咨询!&&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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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税法如何划分?
更多   问:我公司为大型煤炭,购置的大型设备较多,相应的大型设备消耗的配件,附属工具多数超过2000元,且年限在1年以上,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固定核算,领用时应做进项税转出,而我公司认为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不需做进项税转出,请问如何划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DD》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细则第二十条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没有金额上的强制界限,但有一个使用时限一年(12个月)以上的条件,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资产状况决定该项资产应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但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理解贵公司购置的2000元以上消耗配件,且使用年限1年以上,即使在购进当期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且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但在配件实际领用于大型设备当期,还是得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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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所属分类:问一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是如何算的?
问一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是如何算的?
08-10-04 &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例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企业应按低值易耗品的品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若在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则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在建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安装工程、改扩建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其主要来源有:一是可以外单位购入取得,如果需要安装应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二是自建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自己制造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或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均需要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在建工程完工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此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也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但大修理工程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工程完工以后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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