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教育咨询公司司纳什么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八年三月十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旅游咨询公司开一张发票,需要缴哪些税呢?如果去地税局代开呢?_百度知道
旅游咨询公司开一张发票,需要缴哪些税呢?如果去地税局代开呢?
提问者采纳
芤藕兜母嫠吣,基本税率5,城市建设维护,企业所得税。带上合同,教育费附加,即可办理,5%填写代开申请,没办法避税。,就是去地税局代开这张发票,需要交纳营业税,
其他类似问题
地税局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税前扣除_百度百科
收藏 查看&税前扣除本词条缺少信息栏,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税前扣除主要指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1]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铂略咨询于2012年12月举办了该办法的前瞻会议向Linked-F会员宣讲该办法中可能出现的原则以下原则可能会出现在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对于纳税人就比较难把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会将折旧年限拉长以减少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不然可能当年的税收都不能弥补亏损而在盈利时就将年限缩短折旧变大成本增加纳税变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进行调整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务软件应该是记入当期费用还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务软件又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进行备案  三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类似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并且已经在税前扣除因政策变更需要对以前的东西进行调整例如2014年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的是2013年就调整2013年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就将当年的亏损额进行调整将来在弥补的时候做适当的变化如果已经多缴纳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来的年限内抵税  四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五一致性企业在年度日至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2]一国税总局通知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为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即纳税人应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即纳税人发生的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
三金跌价准备金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和
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等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提供服务的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
可根据有关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纳税人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关税和不能从中抵扣的
纳税人的成本包括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的发出或领用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实物流程与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纳税人采用或零售价法确定或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方法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发生的可扣除的管理费用和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如果纳税人根据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的不得再以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已计入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为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股东大会或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资料处理及事务方面的成本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的工资薪金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等
第十六条 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的折旧费用和递延资产的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
二将的一部分拆除
三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或摊销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的计算采取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应对研究开发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
第二十九条 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相关的包括
一长期的利息
二与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
四与有关作为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应作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应按经营性活动和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人为开发房地产而所发生的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批准财税2012-48号文件及解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提取的纳税人发生的应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包括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不得提取关联方之间也不得确认为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等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或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税总局与国务院对税前扣除的最新补充
1国税总局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明确答复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3]
此外国税总局还明确了以下问题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需分不同情况缴个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公益社团捐赠获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今日发布通知2012年度,共有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获得税前扣除资格这些社团包括等148家
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于今日公布具体名单如下[4]
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 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9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1德康博爱基金会
1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4济仁慈善基金会
15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6中国盲人协会
等等详情请登陆财政部网站查询
3国务院扩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在十二五时期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意见指出中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未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提出十二五时期要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全社会研发经费要占国内生产总值2.2%要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骨干作用培育若干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
意见提出要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吸纳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决策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同时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等领域的研发活动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
人才培养方面意见提出要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要超过5%
意见提出到2020年中国原始创新能力要明显提高创新环境要更加优化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近年来中央不断呼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2012年5月胡锦涛曾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会议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最根本的是要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011年7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先后在杂志撰文谈及科技体制改革温家宝指出科技要更好发展必须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刘延东则表示体制机制不尽合理是中国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改革来破除障碍激发动力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协助小企业熟悉税前扣除在小准则下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创造效益帮助企业在向税务机关顺利完成纳税申报畅捷通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税前扣除的专家视频讲座其中有国家税务部门的专门亲自坐镇为企业支招就企业关注的热点话题现场讲解其中有合同与纳税小企业稽查风险防范税前扣除等讲座另有十余名专家线上互动答疑帮助财税人员学习和了解具体会计实务中的税前扣除执行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纳个人所得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