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养老保险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什么时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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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解答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日08:36  
本报讯(记者/刘茜通讯员/梁嘉敏王分枝)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关系广东2100万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就相关热点问题,笔者采访了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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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筹后是否还需转移接续?
问:有参保人问,既然今年广东就要实现养老保险全省统筹,统筹后是否就不需按《办法》办手续了?
答:在目前同一统筹区内(比如广州市区内),确不存在转移接续问题,但广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实现省级统筹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今年实现统筹后,转移接续仍要办理相关手续。这对个人待遇没有影响。
问:曾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曾在我省不同就业地参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基本养老金。最后参保地根据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之和(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平均缴费水平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养老金,使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不会因转移而增加或减少,有利于避免“趋利效应”。
自己是否有地方养老金?
问:《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养老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很多参保人问:什么是地方养老金?
答:地方养老金是在2005年广东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时,由于缴费基数下降,经济发达地区部分参保职工交费少了,将来待遇可能受影响,因此明确当年几个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可以开展地方养老保险。目前有个别市已经开展,如果有就转,没有就不存在这部分金额。
问: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参保人可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或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问: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需要转移什么信息和基金?
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主要转移以下内容:一是养老保险信息转移。包括:参保人的基础信息、单位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等等。二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包括:视同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地方养老金储存额。这样转移,有利于清晰界定关系转出地和接收地的责任,进一步减轻关系接收地的顾虑,同时便于简化最后参保地计发待遇的有关手续。
此前已转移如何平稳衔接?
问:《办法》明确,对于此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这对参保人意味着什么?
答:这体现了与原办法的衔接,保护参保人利益。对于养老保险改革之前的已经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此前没有缴费,当时也没有个人账户,但国家承认这部分养老保险权益,视同已经缴费。过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这部分权益没有得到体现,《办法》就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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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导读]: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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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内转移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3.2万元(生存金);2.4万元(满期金)
身故/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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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 57 号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
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
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
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
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
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
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
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
  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
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
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
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
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
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
  第六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
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
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期为3年。 
  第七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
  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
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
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划入比例
相应降低。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条例实施前的个人帐户,与条例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中断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后的个人帐户合
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农民合同制职工在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
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
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九条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
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
直接缴纳。
  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
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
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0.2%。
  (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第十一条 养老金每年7月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按负增长前
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
至60%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达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年限,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需提前退休的,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的1%。从事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其过渡性养老金不减发。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
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
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
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
申报手续。
  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
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
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
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七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
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
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基金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报办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
帐户基金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承认单
位和被保险人在迁出地已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办理了基金转移的缴费年限,
不得要求单位或被保险人补缴。
  第二十条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
  (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
  (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
累计利息。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
总额、累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
金,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
1月1日)开始按缴费工资11%的额度转移。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县按养老保险基金单位
缴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
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调整。不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该地区
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调剂金从单位缴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遇有特
殊情况,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历年的积累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不足两个月
支付额时,由调剂金调剂和财政补贴。调剂金调剂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财政补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检查单位经营状况和
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
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
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
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
条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与所在市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一生
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被保险人的平均缴费
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被保险人的工资指数
(即临界指数)统一按1993年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
在市、县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业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农业企业的特点另行制定。退
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条例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可暂
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
户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各级都要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履行社会监督
职能。监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实行年检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用
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度审查。单位在办理工商年检和劳动用工手
续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注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
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撤销单位时,应知会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限
期(不超过30天)参加仍不参加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条例所称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获
准缓缴而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少缴的养老保险
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向欠缴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
知书》,限定欠缴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逾
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保转移】广东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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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160;&#160;&#160;&#160;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160;&#160;&#160;&#160;(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160;&#160;&#160;&#160;&#160;(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注:趸缴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160;&#160;&#160;&#160;(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160;&#160;&#160;&#160;&#160;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160;&#160;&#160;&#160;(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160;&#160;&#160;&#160;(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申请材料&#160;&#160;&#160;&#160;&#160;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160;&#160;&#160;&#160;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60;&#160;&#160;&#160;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160;&#160;&#160;&#160;4、省内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原件;&#160;&#160;&#160;&#160;5、参保人在异地缴交的养老保险记录与在深缴交的有重复并需选择退重复缴费记录的,需提供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表格&#160;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申请受理机关  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社保站征收窗口  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    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  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决定机关&#16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程  序&#160;  1、下载打印或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填写;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160;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法律效力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收  费  不收费年审或年检&#160;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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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
广东省社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社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印发你们。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局反映。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经办程序,根据《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按照《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适用本操作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参保凭证,并确认本人参保信息。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当场审核参保人最信息,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附表1)交参保人员签名确认,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各留存一份。参保人员来办理停保手续或其参保信息未核定的,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后,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参保凭证》。  第四条&《参保凭证》应完整记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基金信息及缴费记录情况等三部分内容,其体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当地统筹时间、令人首次缴费时间、本人建账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基金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历年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提交《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附表2)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参保人员转移申请后,应予当场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出具《受理回执》(附表3),并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附表4),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业务部门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当场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5),交参保人员或其用人单位签收。告知其不办理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如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附表6),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及时补齐。经办期限从补齐材料之日重新计算。  第七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根据经参保人员确认的参保信息记录及基金到账情况在9个工作日内办妥转出手续:  (一)业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与留存的《参保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对。经审核无误的,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附表7),流转至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二)财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信息,并以“一人一单”的汇款方式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划转至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账户,汇款单须载明转移参保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财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初审、复核程序将汇款单编号录入《信息表》后转回业务部门。  (三)业务部门在财务部门开出汇款单3个工作日内,打印《信息表》传送给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现参保地社侠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来转移参保人员《信息表》及其转移基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基金流转和业务协调时间)完成转入接续工作:  (一)财务部门在接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来参保人员转移基金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账确认。  (二)业务部门在参保人员转移基金确认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办理情况,收回《受理回执》。相关材料由业务部门存档备案。  (三)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定的信息审核结论和转移基金金额予以认可,不再重新审核。  第九条&转移业务办理过程中,社保机构之间应加强协调联系,必要时可发出协调函。社保机构收到协调函5个工作日内给予函复。  第十条&参保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现参保地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处理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按本操作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第十二条&各地市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会计账务处理的要求,送行基金会计核算处理。于每月15日前统计本市当月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明细表》(附表8)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分担情况表》(附表9)。  各地市级社保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统诗当年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分担情况汇总表》《附表10)送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各地市当年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分担情况,统计省级调剂需求,按规定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本操作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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