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期货交易时间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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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商品期货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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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工作,现就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检问题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1、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当签署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的各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
  3、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检机关存留,另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已审核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书面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单,通知企业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5、期货经纪公司参加年检,应当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6、期货经纪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7、依据(国发[1993]77号)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北京地区除外)的年检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及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把这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和变更资料,及时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的年检,亦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办法进行。
  二、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年检问题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一律到其登记主管机关参加年检。
  1、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2、分支机构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定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分支机构参加年检的时间和程序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七、九条。
  4、分支机构年检,不影响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三、关于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期限报送年检材料的;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4、企业印章与核准的企业名称不符的;
  依简易程序对企业进行罚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制处罚决定书,由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对企业作罚款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关于对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信任措施问题凡师事务所、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核实,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年检工作与变更登记的关系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年检工作与企业登记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变更申请,须持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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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商品市场非法期货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证监办发〔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与我会联合制定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并将于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各证监局负有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等职责。现就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是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证监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查处工作,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认定。
二、各证监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依法认定。遇有《标准和程序》中未能涵盖的情形,应当及时请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设于会公众公司部)。
三、各证监局要深人开展投资者教育,丰富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向投资者揭示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特征和危害,提示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四、各证监局要密切跟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清整联办。清整联办将通过编发政策问答、进行案例分析以及组织专题培训等方式,及时加强认定工作券导和各证监局之间的工作交流。
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
&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对象及内容
认定对象是各地设立的各类商品现货市场及其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活动的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认定内容是相关认定对象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报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等有关规定,各证监局对非法黄金期货交易不负责认定。
二、认定标准
&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巾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文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商品现货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其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活动,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三、认定程序
&(一)自行认定。各证监局应当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接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承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移送的认定和协作请求。要建立健全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共作机制,形成由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业务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的认定工作组,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遇有信访、举报、投诉涉及需要进行认定的,各证监局应及时转送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处理。
(二)协助认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性质认定,各证监局自行认定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设于会公众公司部)提出申请,清整顿联办可以通过电话指导、发文协作或派遣专家组等方式协助认定。对于协助认定意见,由证监局选择采纳,并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认定意见。
(三)证据标准。各证监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应当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案件卷宗等为依据,对商品现货市场有关活动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书面审查。遇有因事实不清、材料不全面而难以形成认定判断的,证监局应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四)及时报备。各证监局应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结论同时抄送清整联办和相关证监局,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期货交易申请认定数量、已确认数量、查处结果、典型案例及意见建议等内容)报送清整联办。清整联办会同期货一部等负责组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专家组,及时总结、发布有关非法期货交易的活动特征和典型案例,加强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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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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