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开营业税和所得税,结果开了个人所得税,写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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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支持个体户,规定2万以下的免收营业税和个人税等税,现在什么又开始征收了啊
诉求编号:
诉求标题:
国家为了支持个体户,规定2万以下的免收营业税和个人税等税,现在什么又开始征收了啊
诉求内容:
国家为了支持个体户,规定2万以下的免收营业税和个人税等税,现在什么又开始征收了啊! 从号 开始要开始针对2万以下的个体户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合理吗?合法吗? 谢谢!
办理状态:
转办意见:
莆田市12345热线管理中心&1、请&莆田市国税局&在& 16:16&前回复。&( 16:16)莆田市12345热线管理中心&2、请&莆田市地税局&在& 09:27&前回复。&( 09:27)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属地税管征,建议转地税部门处理。(莆田市国税局于& 16:35回复)诉求件PT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80号 )第一条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闽地税发[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销售农产品不核定征收外,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莆田市地税局于& 08:1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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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序号: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流转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财务人员在填写《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从第1行“销售(经营)净收入”到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及第18行“合伙分配比例”都需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并手工填录,其余各行数据(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及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计算结果。&&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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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签到天数: 405 天[LV.9]一代宗师
询问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收取利息时由主管机关代开了营业税发票,那么个人。
检查当前法及实施细则中对于利息收入的规定如下:
&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七项:“(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以上规定,在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中,个人收入利息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收入利息而缴纳的营业税不允许作为相关税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自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在经过历次修订过程中一直未变。此期间经历了,储蓄存款利息开征、减征、暂免征收几个过程,而个人收取利息的行为性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先看下个人取得所得的分类:
& && &&&关于个人所得税目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十一个税目(10+1),最后一个为其他所得,本文不做展开。其余十个税目中,除工资薪金所得外(非独立个人的所得[1]);其他九个税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经营性所得(积极所得[2],以下统称积极所得)、财产性所得(消极所得[3],以下统称消极所得)。
& && && && && & 积极所得,包括目前个税税目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七个税目。以上所得都是经过纳税人积极的经营/劳动行为所取得的所得;考虑个人在实施经营行为或主动劳务行为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或代价,故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中,对于积极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
& && && && && & 消极所得:包括目前个税税目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三个税目。由于上述三种所得非因经营(劳务)所得,由于个人在取得消极所得过程中不需要付出成本或代价,故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中,对于消极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而直接以收入额乘以税率(20%)来计算纳税。
& && && && && & 在原个人所得税法中,利息项目被列为消极所得,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二、将利息项目理解为消极所得,应当还原当时的立法环境
& && &&&在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立法时,当时的政策环境是:金融环境、金融市场亟待规范,民间借贷趋紧。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当时的央行货币政策以及当时的借贷规定,均不承认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所收取的利息。
& && &&&93年立法时所称“利息”主要指向的是居民储蓄利息。而同年发布施行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将“利息收入”理解为一项消极所得,也在情理之中。
& && &&&此外,尽管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但是,同期的民间借贷市场,体量相对较小,而且处于灰色地带;同时,当时的法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关注方向在于计息利率是否超过同期同类利率,而对于支付利息的要求并不是很高(各地执行有差异,有的地方比较激进,有的地方则不交就宽松),也使得个人收取此类利息的税收征管基本上处于“睡眠&状态。
& && &&&此后经历了,居民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减征、暂免征收的过程。而随着金融市场的稳定,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放开。但是对于居民个人收取的利息,仍作为消极所得,计征个税时以收取的利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前个人所得税法的历次修订中均维持了本条不变,也体现了这种现象。
三、现行政策环境下个人收取利息所负担的税金。
& &&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民间借贷行为也逐步放宽。民间借贷市场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市场体量也逐年攀升,对于利息营业税的有效征管也就成了加强征管的题中之义。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调整,首先企业支付利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形式要件——取得合法扣除凭证。2009年对营业税、、消费税进行改革,其中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也得到了规范。
& && &&&在此环境下,企业支付利息,必须要取得“合法凭证”,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个人向企业开具的“合法凭证”一般而言就是指个人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营业税发票,并缴纳营业税。
& && &&&这种情形下,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实包含了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金。而包含这部分营业税税金利息,不是个人所取得的净所得,也不是个人所得税法立法规定的课税对象。
四、本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建议:
& &&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目中,第七项“股息红利所得”、第十项“偶然所得”、第十一项“其他所得”为消极所得;直接以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不允许扣除成本费用。
& && &&&而实际上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中,消极所得,不会有成本产生;但是可能会产生相关的税费,如果有,应该的到扣除。即消极所得类别的税目应调整为:取得所得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但应允许以直接收入减去相关的直接税费之后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直接税费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本身。
五、本案对征管法修订的建议:
& && &&&征管法应当赋予纳税人审查税法的权利。
& && &&&本案中,个人就利息缴纳营业税自1993年始有此规定,普遍执行的时间最晚应不迟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的时间,但个人利息就利息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到现在仍在进行之中。
& && &&&但是长达二十多年的执行中,营业税条例及个人所得税法历次修订,鲜有专家对此提出意见。究其原因,不外有二:一、个人取得的利息,缴纳营业税额度较小;故利益导向的专家们对此进行选择性忽视;二、少量专家,缺乏基本的税收常识,没有自己的技术观点,实质上沦为某些利益团体的传声筒。也无法识别这个问题。
& && &&&若不赋予纳税人审查法规的权利,则杜绝这种现象?尤其当纳税人的权益被普遍的选择性忽视的时候,如何保证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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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非独立个人劳务,是协定中的概念,移植过来。将工资薪金所得定义为非独立个人所得,国内个税法体系内无此分类。
2. [M] 积极所得,也是税收协定中的概念,移植过来,暂指纳税人通过积极的经营行为所获取的所得;国内税法一般不适用此定义。
3. [M] 消极所得,也是税收协定中的概念,移植过来,暂指纳税人通过积极的经营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所获取的所得,国内税法一般也不适用此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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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2 天[LV.7]名震江湖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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