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1995年度国有企业年度总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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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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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5〕9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资工〔1995〕60号《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一并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为了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规定,并对1995年度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及其具体实施方案应报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在国家授权监督机构工作尚未全面实施之前,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鉴于1995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可于3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下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应按《办法》规定,认真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所在行业性质和特点,前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1995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五、国家试点的企业集团,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集团范围内(含对外投资及政府授权其控股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集团公司负责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暂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对集团内企业的考核,由集团公司参照《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集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考核。
六、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范围,按《办法》规定包括各类行业中政府独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吸收其他单位投资但尚未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企业、以及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填报说明
一、总说明
1.本表是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和第一年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报表只适用于1995年度的指标值的核定工作。
2.凡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中第十六条范围的国有企业,都要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监管的地方企业填报的申报表由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
3.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1995年4月底以前将汇总表连同企业的申报表一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附件1)填列说明
“资产总额”(2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填列。
“负债总额”(3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额填列。
“所有者权益”(4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填列。
“实收资本”(5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填列。
“资本公积金”(6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金填列。
“盈余公积金”(7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金填列。
“未分配利润”(8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填列。
“销售收入”(9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数额填列。
“成本费用总额”(10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成本加期间费用填列。
“利润总额”(11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填列。
“税后利润”(12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损益表中的净利润填列。
“净资产收益率”(13行)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14行)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15行)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国家所有者权益”(17行) 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行次18至行次22.
“国家资本金”(18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中属国家投资的资本金,包括原始投入和追加的投资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为国有资本金的数额。
“专项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等形成的资本公积金”(19行) 由国家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还包括国家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按国家政策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等等。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20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金扣除了专项拨款及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后,按照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即: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专项拨款及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盈余公积金”(21行) 按照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盈余公积金,即: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未分配利润”(22行) 按照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即: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预计95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2行?24行)
企业申报栏: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经营发展情况申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监督机构审查栏:由监督机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审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预计95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25行?26行)
企业申报栏: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情况和申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出的国有资产增长额。
监督机构审查栏:由监督机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审查的国有资产增长额。
三、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附件2)的填列说明
汇总表的各栏按照企业上报的申报表的同行项目相加得出,并按照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分别填列。
第24行?29行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企业申报栏(24行):机构内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机构内企业申报的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机构内94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机构内94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监督机构审查栏(25行):机构内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机构内监督机构审查的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94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机构内94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国资部门核定栏(26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审查情况和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要求,核定的机构内考核企业的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企业申报栏(27行):按机构内企业申报的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填列。
监督机构审查栏(28行):按机构内监督机构审查的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填列。
国资部门核定栏(29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审查情况和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要求,核定的机构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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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文  号:甘政办发[1997]39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 核
  第三章 奖 惩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增加资本积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颁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资本为纽带,加强资本营运管理,建立起企业相互激励又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 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使保值增值考核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挂起钩来,调动起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根据其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式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第八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指标为: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中的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增减额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核定数。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年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每期的考核结果作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布,以此作为下年度年初数。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非利润指标挂钩的按挂钩方案清算;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所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等,制定与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相联系的工资总额包干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考核期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减亏额)考核指标的,可按照规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相应的工效挂钩浮动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在考核年度内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由于非客观因素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企业,按国有资产减值比例相应扣减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奖惩的对象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资产财务负责人。
  2.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3.处罚办法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包括降职、免职、撤职。受撤职处分者三年内不得易地任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个人收入和罚款等。
  上述奖惩可分别实施,也可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提取经营者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的否定指标;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经营者,按此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为增强风险意见,对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风险抵押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经营国有资产的风险抵押金必须由本人负担,按时交纳,不得用公款垫付和报销。
  1.企业法人代表风险抵押金按本人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0%交纳,但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资产财务负责人,每人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2.风险抵押金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以前自觉交纳。逾期不交者每天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3.风险抵押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企业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奖惩。
  4.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度内,企业领导更换暂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经离任审计,认定经营业绩属实方可结算。
  5.风险抵押金每年结算一次。凡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年终退还本人或转作下年度风险抵押金,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不再退回本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经营者可获取风险收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获取的风险收入,可从超额完成增值中分档计提,由企业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1.国有资产增值额在1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下同)经营者按增值额的5%提取风险收入;
  2.增值额在50—100万元以内,经营者按增值额的4%提取风险收入;
  3.增值额在100—200万元以内,经营者按增值额的3%提取风险收入;
  4.增值额在200—500万元以内,经营者按增值额的2%提取风险收入;
  5.增值额在500—1000万元以内,经营者按增值额的1.5%提取风险收入;
  6.增值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经营者按增值额的1%提取风险收入。
  以上风险收入30%用于对法人代表的奖励。40%用于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资产财务负责人的奖励,其余30%由法人代表按规定用于奖励其他有功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并同时完成政府规定的目标任务,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由本级政府按企业当年超额完成增值额的3—8%给予奖励或由政府另行确定。考核后按单项最高奖励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亏损企业的奖励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对当年完成减亏指标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通报表扬,扭亏增盈或连续三年完成减亏任务,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减亏额的大小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额(或减亏额)的经营者,不再退回风险抵押金,并相应扣减其基本收入,但扣减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减亏指标的经营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考核数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期内,企业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未完成保值增值指标处理,并扣减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2—3个月工资,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列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情况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撤销其职务或取消其职称评聘资格,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责任人,提交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条令给予严肃处理。
  1.违反财务制度,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的;
  2.将固定资产出售所得收入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的;
  3.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等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制度、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家财产的;
  4.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如实反映损益情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取得利润,造成国家财产流失的;
  5.擅自处置国家财产的;
  6.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比照本办法逐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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