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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事业单位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父亲是邯郸市交通局的退休人员,他的单位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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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46
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浏览次数:641次悬赏分:30|提问时间:201;我家是河北省沧州市的,家有老人是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推荐答案;http://www.he.;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8]5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浏览次数:641次悬赏分:30 | 提问时间: 14:48 | 提问者:gtabc | 问题为何被关闭我家是河北省沧州市的,家有老人是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建国后参加工作),2010年去世后火化,按照规定能得到多少丧葬费。有三种不同说法:1、生前两个月工资;2、3100元+10个月工资;3、800元+20个月工资。请问哪种说法对?“+”号后边的是不是抚恤金?领取抚恤金有什么条件限制?我就30分全给你们了,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 推荐答案http://www.he./zcfg/index.shtml?id=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8]5号 --------------------------------------------------------------------------------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二○○八年一月八日 http://www.he./zcfg/index.shtml?id=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0]29号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三、离、退休及按国发〔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4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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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暂行办法(蒸民发[2011]3号)
发表时间: 9:48:00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湘人发[2009]94号文件和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办法特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1、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其亲属按政策可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经审查属实的,其亲属可按政策可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3、上述对象死亡后不火化的,其亲属不能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只能按规定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二、发放标准根据政策规定,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类标准发放。(一)机关、事业单位1、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按湘人发[2009]94号文件执行。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民发[2007]64号、湘民办发[2007]40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企业单位丧葬费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计发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费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三、火化地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到县殡仪馆火化并办理丧事。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应实行火化前报告制度,即火化前应向本单位和县殡改执法大队报告。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并办理丧事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四、资料送达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的,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将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和火化发票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办公地点:县民政局二楼);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原则上应在二个月内将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发票和当地死亡证明(当地医院或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出具)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死者原所在单位必须在死者死亡后一个月内,按照工资发放渠道,向工资发放部门办理报停工资手续。如不按时报停工资造成多发工资的,由工资发放部门扣减死者原所在单位同等数额的经费。五、审批程序县殡改执法大队收到死者所在单位或亲属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对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应就其火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应提请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县殡改执法大队每一个月汇总一次,由县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集中会审,并邀请县殡仪馆负责人参加,对集中会审通过的对象,待参审人员在审批表上签字和县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参审单位各一份备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六、办理程序集中会审通过后,县殡改执法大队通知死者原在单位或亲属到县殡改执法大队领取相关资料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属企业在职退休人员死亡的火化证、火化发票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到县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财政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属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死者原所在单位和县社保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然后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和工资销户表到县人事局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安葬费等手续。县人事局批复后,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火化证复印件、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工资销户表送县财政局社保股办理拨款手续(因公死亡的资料送工伤保险中心);属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相关资料送死者原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七、奖惩措施1、在殡葬改革推行阶段,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凡在县殡仪馆治丧的,悼念厅租金按原价50%收取,其减免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补足。2、在殡葬改革推行阶段,凡家住县城城区以外(县城红线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的,由县殡仪馆负责免费接运遗体,其减免的车费按300元/趟计算由财政负责补足。3、审核和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手续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审核。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承办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如因县殡仪馆虚开火化证造成财政损失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并处以与损失同等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全文共17704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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