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国和法国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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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调研
一、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制度
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 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日的96-117号政令和日的号法令。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法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历史上,法国政府并不欢迎来自外国的投资。二次世界大战后,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加上美国援助欧洲国家“马歇尔计划”的实施,法国才开始引进外资,但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国对外资的开放态度仍然是被动的,属于“带有疑虑”的开放,所有外国企业在法国国内的投资项目,事先均必须获得法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欧盟共同市场的建设,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外资开放市场成为必然。如果拒绝外国投资,法国企业就不可能进入欧盟其他国家市场。随着法国继续融入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法国开始主动对外开放,加快了吸引外资的步伐。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国逐步放松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放宽了对外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法国政府职能分工,法国经财部是外资并购主管机构,法国经财部职能是制定实施经济、财政、消费和反舞弊方面的政策;促进和发展社会经济和弱势群体扶助;制定实施政府预算和税收政策;负责公共账目和跨年财算事务等,下设国库总司、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竞争消费和反舞弊总司、预算司、公共财政总司、海关和间接税总司、财政监察局、打击偷漏税全国办公室等。
三、外国投资的定义和构成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分公司或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 6 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 20%,非上市公司低于 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 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四、外商投资准入(审查、审议、批准、登记)制度
在法国,除某些领域外来投资需强制性申报和许可之外,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外国投资者来法投资需办理的手续具体如下:
一、对于外来投资者收购法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交易,为了统计目的,须向信贷机构提交申报表,对相关交易进行详细说明。
二、以下情况须向法国经济财政部提交行政申报表:
(一)在法设立投资额超过150万欧元的新公司;
(二)收购一家法国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收购一家法国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权的交易,交易额超过该法国公司股份或投票权的三分之一(除非该投资者已成为该法国公司的大股东)。
来法投资具体业务形态取决于国内投资者的策略和在法公司独立于母公司的程度。
(一)办事处
外国企业可在法国雇佣或从本国派遣一名员工,成立当地联络办事处或代表处。办事处只能从事非常有限的非商业活动,如市场开发、广告宣传、信息咨询、商品仓储或其他辅助性活动。此类联络处不是对法律实体。发票由母公司开具,合同由母公司签署。
根据税法规定,办事处非永久机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但必须缴纳某些地方税和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办事处部分或全面地开展商业活动,需事先向税务局提出申请,以确认其是否具有永久机构资质。三个月之内未收到税务局答复,视为默许。
(二)分公司
分公司可以为外国企业在法商业活动提供立足点。分公司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该法定代理人充当代理的角色,向母公司汇报。分公司可从事工业或商业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但非独立法律实体,母公司对其一切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永久机构,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法律形式可由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子公司,但必须遵守相应业务出售及转让手续和有关税收规定。
(三)子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与母公司资产分离,避免了外国企业对其法国子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子公司亏损不能抵消母公司利润。
五、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或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法国政府规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窃听设备;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国防业务;武器、军火、军事用途炸药或用于战争装备的贸易;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法国经财部批准。对于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收购直接或间接权益超过股权或投票权三分之一前,也应获得批准。批准将于两月内由法国经财部做出。如外国投资者未收到回复,将被视为默认同意。此外,法国政府于2009年成立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局,取代国家总秘书处下属的信息系统安全总局,专门负责加强国家通讯系统的安全,并于2010年3月颁布出台R226法律。R226法律要求任何设备制造商进口、销售、展示、使用包括合法侦听功能的通信设备必须首先获得法国政府的R226认证;任何一家运营商进口、购买、使用包括合法侦听功能的通信设备必须首先获得R226认证;所使用的通信设备有大的软件新版本更新必须重新获得R226认证;所使用的硬件平台更新也需获得新的R226认证。此外,法国政府设立战略投资基金(FSI),对能源、汽车、航空、高技术等所谓“战略性”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干预,避免这些企业在遭遇危机或经营不善时被外资并购。这种行为被称为法国的“经济爱国主义”。
六、外商投资准入后运营阶段的监管措施
外商投资运营后,对可能存在的垄断竞争行为,经财部将提交法国竞争管理局审查。根据法国《经济现代化法》规定,法国竞争管理局是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独立执法机构,拥有调查权和处罚权,可以就涉及市场竞争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有权独立地完成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对于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法国个人、企业和机构均可向竞争管理局投诉,竞争管理局将据投诉情况展开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对妨碍市场竞争的企业作出处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竞争管理局有权终止审查程序。
七、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和优惠措施
面对日益恶化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奥朗德总统上台后将保持经济增长、降低民众失业及提升工业竞争力作为重点工作方向,积极吸引外资参与法国经济建设并在近期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新措施,主要如下:
(一)加大对科研创新支持。
法国政府积极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创新,投入到科研创新领域的财政补贴高达350亿欧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果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将会有相当于研发成本30%的税收减免,并且首次加入该计划的企业,还能享受第一年40%、第二年35%的额外税收减免。截至2012年底,已经有2000多家在法国的外国企业享受到研发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2012年在法的外国研发中心的科研经费支出占到全法国研发机构的20%。上述政策对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法设立研发中心从事研发和创新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制定“未来就业合同”。
法国劳动力价格高企、管理成本较高,不利于企业业务发展并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并减轻企业负担,法国政府在2012年10月出台“未来就业合同”。针对16岁至25岁年轻人,如企业、协会或地方机构雇员此年龄层的人,只需承担25%的工资份额,其余的75%由地方政府或国家支付。“老少合同”是指企业雇主不辞退老员工,再以长期合同聘用一名全职学徒工,让老员工传帮带刚进入就业市场的年轻人,政府将给予这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有利外资企业在法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启动“对法国说是”行动。
为应对国际竞争,法国政府于2012年底启动一项名为《对法国说“是”》(Say oui to France)的行动,目的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法国投资。这项行动由法国国际投资署和法国工业知识产权局发起,以“创新”和“减税”为主题,重点吸引美国、加拿大、中国、印度和巴西等五个国家的对法国的投资。行动目的是要改变外国投资者眼中对法国税负较重、法国人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的看法,减少外国企业对奥朗德政府提高社会分摊金和资本金所得税等政策的担心。
(四)推出“人才通行签证”。
法国内政部和外交部于2013年3月联合宣布将简化外国人才申请签证的手续,这种签证正式名称为“人才通行签证”,有效期最短6个月,最长5年。联合公报称,法国政府已给所有外交机构和领事部下达指令,只要有可能就提高这种签证的频发率,增加有效期时间。人才通行签证持有者每6个月可在法国和申根国家自由居住和通行90天,其间若返国,无需每次出国就重新申请一次签证。新签证主要针对艺术家、教育工作者、商人和外来投资者等。
八、对外商投资征收和国有化制度
法国政府保护外商投资和投资收益。在特殊情况下,法国对外商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制度按照《法国行政法》实施。法国将其分为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公用征收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补偿的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公用征调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在公用征收外,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财产权或劳务的常用方式。公用征调与公用征收不同,不仅适用于不动产,而且适用于动产和劳务。但它对于不动产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动产,它可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国的公用征收适用1977年的公用征收法典。该法典规定了公用征收的主体、对象、目的以及严格的行为程序。公用征收程序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分为两个阶段即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行政阶段包括四个程序:(1)事前调查;(2)批准公用目的;(3)具体位置的调查;(4)可以转让决定。可以转让决定是公用征收程序在行政阶段的最后行为,以后的公用征收程序便进入司法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所有权的移转和公用补偿金的确定,由普通法院管辖。经过行政和司法两个阶段后,一个征收行为方能完成。公用征调制度因行为种类不同而受不同法律调整,其程序由决定、执行和事后补偿构成。如果对公用征调行为的合法性质疑或对该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九、中央和地方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的权限划分
审批方面,所有按照规定需事先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均需直接提交至法国经财部国库总司,审批期限2个月。申报方面,所有为了统计需要规定申报的项目,根据投资范围和金额不同,直接向法兰西银行或者经财部国库总司申报。
因此法国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高度中央集权化,然而地方为吸引外商投资,有权在土地使用、融资支持等方面采取鼓励性措施。
十、外商投资争议解决制度(行政、司法、仲裁 )
法国关于外国投资现行规定的主要法律基础是《法国商法典》和《法国货币金融法典》。这两部法典对于外国投资进行了区分:一是应获得经财部长事先批准的交易;二是应向经财部(经财部长)申报的交易;三是应向海关申报的交易;四是应向法兰西银行申报的交易。
同欧盟国家相比,法国对外资的行政审批手续和管制一直都是比较多的,政府对部分行业实行行政管理并限制外国人从事某些行业的经营,尤其对军工和国防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对外资更是设有严格的特殊限制措施。欧洲法院于2000 年裁决法国 1996 年的外资法违反欧共体法律,影响外国投资者在法投资。为此,法国在 2004 年制定了
号法案,修订了外国投资审查程序。随后,在 2005 年颁布的部长法令中,规定在 11 个经济部门的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欲获得法国公司的控股权或特定的比例,则需要经过法国经财部的事前批准。2008 年,法国修改了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批的法律程序,规定在影响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国防利益等特定领域,在法国建立的外资公司若获得超过 33.33%的股份时,需要事先履行审批程序。
(一)行政解决机制
涉及外资争议,一般由经财部、海关、税务、法兰西银行等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专业性组织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如涉及诉讼,则移交司法部门。
一般来说,专业性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或承租人协会〕处理争议常采用和解方式,这些组织制定的规章也规定了完整的和解程序。某些立法性文件或行业组织制定的调解程序,规定调解员的指定办法和调解的程序。这些调解程序可能与诉讼程序相似。在决策方面,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或协商解决协议。
法国行政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并行运转。两个系统的法院都拥有自己的金字塔形的机构设置,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行政法院系统由(初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自1987年起)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由于两个法院系统均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因此法国还专门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以在两个法院系统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作出裁决。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也是行政法庭和行政上诉法院的总管理机构,通过五个专项部门(内政部门、财政部门、公共工程部门、社会部门以及 2008 年设立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政府顾问的职能。只有行政法官可以撤销或改变由行使行政权的政府部门、中央政府或其在地方的权力下放单位及其官员、地方政府或受其管理或控制的公共机构做出的决定。每年最高行政法院审议 110 个法律草案、900 个法规性政令草案以及 300 个非法规性文件。
(二)仲裁解决机制
法国在1807年的& 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于仲裁和仲裁协议的规定,1923年设立了国际商业法院(CCI)的国际仲裁庭。法国的国际仲裁解决在欧洲排名第一位。
法国政府鼓励运用的争端解决替代形式,新& 民事诉讼法典&第1442条至第1491条详细规定了仲裁员任务的性质,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条件和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这种争议解决协议超越了其他合同的约束力,既有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的效力,也有程序法上的法院不得直接受理的效力。
日,法国政府发布了关于改革仲裁的政府法令:加强一部分已有的法律原则,同时对以往的法律文本给予补充,以改善其效率,另外加入了一些新的受外国法律启发的、实践已证明有效的机制。
十一、缔结的关于投资的双边协定
迄今为止,法国和97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协定清单和文本可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网站上查询。
法国和41个国家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
此外,法国还和大多数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和中国于日新签的协定尚未生效。
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也就是二者的相互地位问题,根据法国宪法第54条规定,宪法优先于条约,宪法委员会可以宣告一项条约违反宪法。同时法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按照该《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十二、法国外商投资管理法律文本
法国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渊源是《货币和金融法典》(code mon&taire etfinancier),其中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条款是:
(一)L152-1、L152-2、L152-3和L153-4条,关于外商投资审批原则规定(见附件1)
其中第L151-1条确定了“法国和外国资金往来自由”的基本原则。
第L152-2条规定,为保障国家利益,法国政府有权要求申报、事先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包括(1)跨境外汇操作、资本往来、结算业务,(2)法国在境外的资产构成、变更或清算,(3)外国在法投资或清算,(4)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进出口。
第L153-3条明确规定了必须预先提交法国经济部审核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
第L153-4条明确规定,任何违反L153-3条规定擅自订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均无效。
(二)R153-1 至 R153-12条,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细则(见附件2)
其中第R153-1和R153-2条是关于欧盟外第三国投资管理规定。
第R153-1至R153-5条是关于欧盟成员国投资管理规定。
第R153-6至R153-12条是共同条款。
(三)L165-1、R165-1和R165-2条是处罚规定(附件3)。
(四)日法令(Arr&t& du 7 mars 2003),对上述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附件4)。
附件1-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规定.pdf
附件2-投资管理规定.pdf
附件3-处罚条款.pdf
附件4-日法令.pdf
(刘伟、陈奕薇、戴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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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投资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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