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付款凭证证

出自 MBA智库百科()
付款凭证(payment voucher)
  付款凭证是根据和付出业务的编制、专门用来填列付款业务的。根据现金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现金付款凭证;根据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既是登记、以及有关的依据,也是出纳员付出款的依据。
  付款凭证是用来记录货币资金付款业务的凭证,它是由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付款后填制的。在下,在付款凭证左上方所填列的贷方科目,应是 “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在凭证内所反映的借方科目,应填列与“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金额栏填列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在凭证的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在及制单处签名或盖章。
  其格式及填制方法举例如下。
  [例1] 日,A公司张明预借差施费2 000元,以现金付讫。填制的现金付款凭证格式和内容如表-1所示。
  付款凭证的格式及填制方法与基本相同,只是将凭证的“借方科目”与“贷方科目”栏目交换位置;填制时先填写“贷方科目”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再填写作为与付出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以及各种银行存款之间相互划转业务的,一般只填制一张付款凭证。如从银行取出现金备用,根据该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只填制一张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记账时,根据该凭证同时记入“现金”和“银行存款”。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减少记账凭证的编制,而且可以避免重复记账。
  [例2] 日,A公司从银行提取现金8 000元。填制的付款凭证格式和内容如表-2所示。
  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既是记账人员登记和有关总账及的依据,同时又是出纳人员收款、付款的依据。因此,出纳人员必须根据由审核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办理收款、付款业务,借以通过填制、审核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监督企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加强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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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
  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居民填写的上述境内收付款凭证涉及信息,以及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
  四、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采集的接口规范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3)、《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见附件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5)。
  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按照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其中,银行总行应在日前完成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于日前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银行总行应在日前做好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准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pic/44980.doc☆☆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
  附件二: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样式
  附件三:★★pic/19470.doc☆☆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
  附件四:★★pic/34286.doc☆☆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
  附件五:★★pic/18500.doc☆☆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
12/14 15:3401/05 17:2412/30 01:3612/14 01:0812/07 08:1511/02 21:5010/31 16:3110/2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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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7]68号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选择字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不发宁波):  为了充分利用银税库横向联网的成果,方便纳税人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方式及格式  1、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电子缴税系统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鉴于我省地税、国库、银行已通过“一户通”平台实行横向联网,数据一致性能得到有效保证,因此,在征得银行同意以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以由纳税人在银行扣缴成功后通过浙江地税网站自行打印。具体格式见附件。  2、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章戳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有直接打印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扣款专用章”和 “XX银行电子扣税转讫专用章”两个章戳。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26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扣款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字样,中央偏下位置刻“委托银行扣款”字样,再中央偏下位置刻“专用章”字样。  “XX银行电子扣税转讫专用章”环边位置刻金融机构名称,如“XX银行浙江省分行”字样,中央偏下位置刻“电子扣税转讫”字样,再中央偏下位置刻“专用章”字样。对省级分行统一管辖的银行,印章刻制使用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由省分行刻制“XX银行浙江省分行 电子扣税转讫专用章"。其他金融机构须有“一户通”系统的扣款银行代码才能刻制转讫专用章。金融机构刻制印章后将印模及时提供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付款凭证的适用范围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适用于所有通过电子扣缴的纳税人,内容包括由地税部门征收入库的所有税(费、基金)款收入。纳税人可以在金融机构扣缴成功后通过浙江地税网站自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与银行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折)付款记录核对一致后方才有效。纳税人需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到地主管地税机关打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退税管理  实行省地税局网站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纳税人申请税款退库,需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以及其它退税资料,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其他要求  网上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地税局与各银行商量后另行通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对提高各方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该项工作的推广应用,同时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浙江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的应用推广工作。各联网单位若有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请各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内地方性金融机构。  附件: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编者略)                             二ОО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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