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国石油员工待遇协解员工,能领失业金吗

失业金的领取证明银行协解是买断工龄
失业金的领取证明银行协解是买断工龄
&&&&1998年银行有职工失业了,2003年大批在银行工作超过十年的正式员工失去了工作岗位,走进了国有企业失业大军的队伍。
银行是企业,银行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缴纳职工保险。但银行职工在失业后,不能同国有企业职工一样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失业金。
一、从国家规定算失业金的方法看银行职工的工龄
劳动部失业金领取的教学案例谈银行职工的工龄
&&&&劳动部教学案例《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中,政策和具体案例说明: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其失业金是由1999年前,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1999年后,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说明: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只要1999年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达到十年的职工,即使1999年后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也能得到二年失业金。或1999年前按国家规定不足十年工龄,与1999年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十年的,也可以得到二年失业金。即只要工龄十年,就能得二年失业金,否则就是欠缴保险、没有工龄。
银行协解人员在1999年前都超过十年以上工龄,得不到二年失业金,或少得失业金,证明1999年前的工龄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欠缴失业保险。证明在银行工作的年限工龄等于0,银行与职工
“所谓”的协解事实为买断工龄。
二、用建行银行职工失业金领取的事实,证明在银行工作没有工龄和欠缴保险,事实为买断工龄。
附:《失业证》,证明只得9个月失业金。
该职工1988年至1999年已达到十年工龄,且保险缴到2004年3月,只得到9个月失业金,证明虽然劳动部门认定的十七年缴费年限,但没按十七年缴费年限给付失业金。银行职工与企业职工同样缴纳保险,不能与企业职工同样得到失业金。是没有工龄和欠保险事实为买断工龄。
三、按银行办理补缴失业保险证据,证明办理失业手续不具有真实性。
附:证据《补缴失业保险收据》
&&& 此收据为2003年协解人员补缴的失业保险收据。在2004年失业人员,找到相关部门,经协调,在2005年6月,辽宁省鞍山市建行要求补缴1999年1月到2000年6月一年半的失业保险金,方可得到另十五个月失业金。
这种说法看似合理,若比照失业金给付期的计算便一目了然。从欠缴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一年半失业保险金,说明该银行职工在1988年到2003年十七年工龄中,1999年1月前和2000年7月后共有十五年半不欠缴保险及工龄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十五年半得到九个月失业金,与一年半得到十五个月失业金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辽宁省鞍山市失业局,对建行失业职工领取失业金的证明,证明办理失业手续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合法性。
附件: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到辽宁省鞍山市劳动局调取的证据。
&&& 在2009年辽宁省鞍山市失业局证明:2004年建行欠缴失业保险金,在2005年建行补缴失业保险金收据证明:欠缴1999年1月到2000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二个证据都说明建行只给9个月失业金的原因。同时证明建行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欠缴职工保险。事实上2003年解除合同的人员不涉及2004年的缴费问题,不知道哪个说法是真的,所以不具有真实性。
&&&&在2004年4月办理失业手续时不欠缴职工保险,失业局审批失业手续合格并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上加盖了公章。失业局未将欠缴保险金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更没有说明建行欠缴1999年1月到2000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不给二年失业金。在2009年面对法院的取证,失业局又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欠缴职工保险,并没有提供只得9月失业金的依据。即然欠缴职工保险金,已不具备失业条件,还给办理失业。违反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违规批失业。
政策和证据,证明了失业金的领取和办理失业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合法性。银行违法缴费保险,违法协解,违法办理失业,劳动部门违法审批失业。
四、银行协解人员领取失业金现状
(1)没有失业金,没有失业证;
(2)没有失业金,有失业证;
(3)有失业金,由银行一次性支付二年失业金,没有失业证;
(4)有失业金,到失业管理部门可领取不足额的失业金。有失业证;
企业职工只有就业和失业二种状态,没有失业登记或不符合失业条件,就没有失业证。仍然处于就业状态。
而失业金的领取是每月到劳动部门领取一次,一次性领取或没有在劳动部门领取失业金,都是违法、违规办理的失业。
所以银行职工的4种失业金的领取现状,说明无论劳动部门是否审核认定合格发给失业证,都是违法、违规办理的失业,银行协解存在欺骗,银行职工没有工龄和保险缴费年限。银行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协解是买断工龄。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孕妇与公司协商解除关系,可否领取失业金(无锡)-- 盼回复_百度宝宝知道咨询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直接叙述我的问题:
I: 2012年的年底的时候,老板以员工业绩不好,只给一般的工资,并且让我们签订相关的协议,签字按手印,
II:2013年,9、10月份,让我们签订没有业绩不给工资的协议,还有比如业绩订到10W,如果完成低于19%的业绩也没有工资。同样让我们签字按手印。
III:我是2012年5月来公司的,但是公司今年6月才开始交的保险。交保险之前让我们签了个协议,内容我忘记了,大概意思就是同意 公司从2013年4月才开始给交保险。
今天公司财务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能否让公司给我补交保险。并且能拿到失业金。
答复单位: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您好,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每月应依法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可携带个人身份证件、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书等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属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是否办理离职手续,是您个人的自由选择。如果职工主动辞职,目前是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相关劳动争议的,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谢谢。当前位置:首页
&>&阳光政务&>&责任清单&>&人社局&>&部门职责
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拟订有关创业扶持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协调指导农民工培训工作;承担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市农民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就业形势研判,拟订全市就业和创业促进就业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拟订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办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牵头拟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特殊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有关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本市就业登记管理政策,拟订本市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推动全民创业相关政策措施。牵头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健全市场监管体系,指导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做好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等农民就业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信息对接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3181133
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后还能不能领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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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陕西-西安合同纠纷浏览448次 11: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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