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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表网&京ICP证100421号&京ICP备号-1&琼公网安备08新余石油积极开展回收废旧电池志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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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新余12月31日消息(熊建荣)“周阿姨,有空时帮我们多宣传下,如果家里有废旧电池请不要乱丢,可以直接给我们或放在大门口的废旧电池回收箱里,我们会定期来回收的。”中石化新余石油分公司的青年志愿者小彭向社区居民周阿姨一边发放《回收废旧电池倡议书》,一边诚恳地说。
  “我也看过电视报道,知道电池是不能乱扔的,可就是不知道这些电池应该交给谁。这下好了,你们还管电池回收呐!这可真是做了件大好事呀!”热心的周阿姨看着手里的《回收废旧电池倡议书》,满口答应。
  为切实增强广大市民的环保观念,展现石化企业绿色环保的社会责任意识,自2014年9月起,新余石油分公司组织公司青工开展了“回收废旧电池”公益环保活动。
  在活动过程中,新余石油为辖区内所有加油站、油库、机关大楼统一购置了清新靓丽的“废旧电池回收箱”,用于回收废旧电池,并通过层层上交的模式,转至社会专业公司进行集中处理。
  与此同时,该公司通过悬挂活动横幅、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活动标语、醒目张贴活动倡议书、运用微博微信宣传等形式,大力营造活动氛围;并广泛发动团员青年做环境保护的宣传者和维护者,积极向社会公众讲解废旧电池回收的意义和中国石化“碧水蓝天”的绿色环保理念,倡议大家养成“重视环保,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的良好习惯,共同关注、支持环保工作,为建设美好家园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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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或地区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与环保法规
    摘要: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经济考虑,特别是全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已被全社会所关注。本文汇集了欧洲国家、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或地区在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方面所提出的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以方便企业及有关人员了解电池出口目标市场有关电池的环保法规,促进电池进出口贸易。目前,国内外有关废旧电池管理的法规主要注重于含汞、镉和铅类有害物质的电池。 关键词:汞;镉;铅;废旧电池;环境保护;管理;法规 0前言 2004年,世界电池年总产量约450亿只,这些电池产品主要包括:普通锌锰电池、碱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氧化银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一次锂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等。电池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一般认为是汞、镉和铅,因此有关国家或地区与废旧电池相关的环保法规,主要是针对如何控制与管理废旧镉镍电池、铅酸和含汞类电池。了解这些环保法规,有助于电池进出口贸易,有助于制定和实施我国有关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与再生利用的环保法规,有助于电池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有关国家或地区电池环保法规介绍如下: 1、废旧电池的属性 (1)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以及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危害较大的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在环境管理中往往采用特殊的管理系统。所以废电池的危险属性也成为废电池环境管理的焦点。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共识,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以及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附件八&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A&中A1160&废铅酸性电池,完整或破碎的&,A1170&混杂废电池,但不包括名录B所列(B1090)电池的混合体&。 美国《电池法》和《资源再生法》(RCRA)规定,废镉镍电池和废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定义、各国的管理实践以及实验结果,可以认定废弃的镉镍电池、汞电池和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用铅、镉或汞制造的电池产品不属于危险品 而&不属于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B&中B1090&符合某一规格的电池,不包括用铅、镉或汞制造的电池&。废弃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不应属于危险废物,特别是已达到无汞化的废电池。 (3)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主要采用浸出实验。实验结果与浸出实验前的破碎程度有关。日本京都大学进行的实验是将废电池破碎到5mm以下进行的。实验结果见表1。几乎所有废电池的浸出液汞的浓度都超过0.05mg/L(日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其中废汞电池超过数千倍;废普通锌锰电池的镉浓度都超过0.3mg/L(日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但实验采用的是1985年前制造的电池,还没有实现无汞化(汞含量小于0.0001%,或1mg/kg),现在这种电池在日本市场上已经不存在了。我国清华大学采用2002年生产的废碱性电池进行浸出实验。在浸出实验前将废电池外皮剥开,但不进行破碎。实验结果表明(表2),浸出实验结果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2、污染物释放进入环境的方式和特点 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回收利用过程中,废电池中的化学物质可能由于电池包壳的机械破损或化学腐蚀作用逐渐进入环境中。由电池结构可知,在构成电池的化学物质的外层都包有一层较为坚硬的包壳。在电池的使用过程中,包壳用来隔离发生作用的化学物质同外界环境。在电池废弃后,电池包壳在不发生自身侵蚀的条件下,同样起到隔离电池内部化学物质同外界环境的作用。 随着电池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包壳越来越坚固。目前,普遍使用的主要是锌锰干电池,此类废电池的产生量约占除铅蓄电池之外的小型家用废电池总量的90%以上。锌锰干电池的结构有了重大改进,电池的贮存期大大延长。其中,糊式锌锰干电池的贮存期为1至2年,碱性锌锰干电池的贮存期可达5年以上。其他类别的电池,如镉镍电池采用不锈钢或镍铁合金做包壳,其贮存期可能达到3年以上,而目前广泛使用的手机电池采用不锈钢做包壳,贮存期可能达到十几到几十年。由此可见,电池中的污染物质释放进入环境需要一段时间。 目前废电池收集有混合收集和分类收集两种方式;与垃圾混合收集的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有堆放、填埋、焚烧;分类收集的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有贮存、填埋和回收利用。在不同收集方式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废电池中化学物质进入环境的可能释放方式如图1所示。 表1:日本京都大学进行的各种干电池浸出实验结果 表2:清华大学进行的废干电池浸出实验结果(mg/L) 废电池中化学物质释放进入环境的过程有如下特点: (1)废电池中化学物质释放进入环境过程是在电池包壳破损后发生的,或者是电池包壳本身发生侵蚀作用。电池的包壳在未破损前,由于其自身是以金属态存在的,较为稳定,故可以认为包壳是废电池污染环境的一种天然屏障。 (2)普通家用干电池中的污染物质大多呈固态,由电池内部迁移到环境中是一种缓慢的过程。电池中的污染物质,释放到环境中需要一段时间。 图1.废电池中化学物质的释放到环境中 3、废电池收集、处理和处置方式及其对环境危害的关系 废电池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主要是由于废电池中化学物质释放进入环境,随后在环境介质中迁移、最后富集到食品中所造成。因此,其危害的大小不但取决于废电池中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含量,而且与废电池的收集、处理、处置方式密切相关。 3.1污染和危害途径 进入环境中的化学物质,会污染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环境,最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害健康。其主要的污染途径示意如图2所示。 图2废电池中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途径 3.2直接进入环境的废电池产生的污染问题 被直接丢弃进入环境的废电池,即使电池的包壳较好,在环境中也会因长期腐蚀作用,使得电池包壳破损,导致其内的重金属与酸碱等逐渐泄露进入环境中。电池包壳质量越好,废电池包壳破损越难,在废电池进入环境后污染物质开始释放的时间越长。特别是直接集中堆放于环境中的废电池,当有电池发生腐蚀后,则由于电化学腐蚀的微电池作用,可能加剧其他废电池包壳的腐蚀和污染物泄露速度,加快对土壤环境或地下水的污染。由于集中堆放,污染物的释放量相对较大,对环境的危害性也就较为严重。 人为将废弃的铅酸电池和大型镉镍电池中含有的废酸、废碱以及其他成分废电解液直接倒入环境,会引起即时的重金属和电解液污染。如废铅酸电池塑料槽内含有大量废硫酸和沉积在底部的铅泥,并有相当数量的铅粉悬浮在硫酸之中,随意抛弃铅酸废电池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据分析,受此种废酸污染的土壤,平均含铅量在1-50g/kg范围内,严重超过土壤中铅含量的本底值。废镉镍电池的污染与铅酸电池类似,其电解液中含有废碱,同时含有金属镉和镍,直接弃置于环境中,同样可能产生重金属和电解液对土壤的污染。 3.3同生活垃圾共同处理处置的废电池的环境污染 目前,大多数的废电池进入城市生活垃圾,随生活垃圾进入到填埋、焚烧、堆肥的过程中。 在焚烧过程中,由于金属汞、镉、砷、锌高温时易挥发,焚烧后部分成为底灰;部分则受热气化挥发而被烟气带走,遇冷空气后凝结成为均匀小粒状物,粒径在1&m以下,难以捕集;部分金属物在炉中参与反应生成氯化物、硫化物或氧化物,比原金属元素更易气化挥发,这些物质再冷凝成为小粒状物,最终多转化成为底灰残留物。从而使得灰渣中的重金属含量增大,难于处理。因此,焚烧处理含镉、含汞、含铅废电池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同时产生上述金属富集程度很高的灰渣,难于处理,可能成为更大的重金属污染源。 日本东京都公害研究所进行的焚烧实验表明,废电池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会造成汞对大气的污染。在这一实验中,当向垃圾焚烧炉中投入1只汞电池或1只碱性锌锰电池后,在2-3分钟内焚烧烟气中汞的浓度提高10-50倍。 在垃圾堆肥过程中废电池的主要贡献在于大大增加了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总量。而且堆肥过程中废电池可能同堆肥产品中的其它成分发生作用,加速重金属的溶出,从而增大堆肥产品重金属含量,甚至超过标准。但这种污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废电池在进行堆肥处理的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例。 当废电池的数量很低时,则不会对于堆肥产品构成污染。 填埋是现今生活垃圾处置最常用的方法。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程度取决于废电池在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例。就我国目前填埋场情况而言,填埋处置水准较低,许多垃圾处于简单堆放状态,废电池中的重金属会通过渗滤作用直接污染水体或土壤。在填埋场发生的各种反应、特别是产酸阶段,更易于有金属溶出。如果填埋完全安全符合标准,由于电池中化学物质到达受污染介质的过程非常缓慢,并且浓度较低,所以并不一定产生很大的污染。日本福冈大学自80年代初开始进行垃圾填埋场中废电池汞的迁移规律进行了长达15年的研究。在这一实验中,分别采用不同填埋构造,在不同的填埋柱中填入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废干电池。在填埋柱内,各装填4吨垃圾;垃圾分别由焚烧灰、草木、塑料、玻璃、金属、污泥、垃圾堆肥、砂土等组成。在每个柱子内,分别混合装填入废弃的1号、2号、3号锌锰电池、3号碱性锌锰电池、汞电池,垃圾中含有的废电池汞量分别有9.9克、11.8克、0.9克、0,垃圾中汞的吨当量分别为2.7克、3.2克、0.4克、0.2克。整个实验进行了10年。在10年中,各个实验柱产生的垃圾渗滤液中汞的浓度在0.0001mg/L和0.00035mg/L之间变化,均小于日本0.0005mg/L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而且装填废电池的垃圾实验柱渗滤液汞含量与没有装填废电池的对照柱渗滤液汞含量相比,没有明显差异。 在实验期间,填埋柱内不同填埋层中汞的气化浓度分别是0.1&g/m3和0.5&g/m3之间,是大气中汞浓度的10-100倍,是WHO推荐作业区环境标准(15&g/m3)的1/10-1/100。而且,在几个实验柱内气化汞浓度没有明显的差异。经过10年的实验,实验填埋柱解体时测定柱内汞的气化浓度分别是1.0&g/m3和50&g/m3之间,而且填装碱性锌锰电池的碱柱浓度最高,以下依次为填装各种电池的混合柱和填装锌锰电池的锰柱。这一顺序恰恰也是在实验初期填埋柱内含汞量的高低顺序。解体后各个填埋柱内的汞的残留量见表3。 表3:实验柱内汞的残留量 *包括填埋柱内覆土和填埋柱底部的残留量。 由实验数据可以看出,在10年内,填埋柱内废电池中汞的残留率在93-94%之间,即有6-7%的汞从废电池中逸出。但是可以看出,在混合柱和碱柱内废物中汞的残留量比空白柱中要高。可以认为这些高出的部分是废物吸附(或截留)的从废电池中逸出的汞。这部分汞分别占逸出的汞的61.3%和4.6%。 10年内实验柱内随渗滤液流出的汞的量占柱内汞的总量的0.008%至0.1%。而由废电池扩散到大气中的汞占废电池中汞的总量的0.05%-0.1%之间。 3.4废电池单独收集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除以上提到的废电池直接进入环境的污染外,对于废电池实行管理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污染问题。 (1)废电池收集、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由于有些废电池中还残存有能量,废电池单独收集后,在集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等事故。另外,由于长期的机械磨损或腐蚀作用,废电池可能渗漏,腐蚀容器、运输工具等。在储存过程中,由于大量重金属集中在一起,在发生淋溶作用时,可能会产生大量重金属溶解进入土壤等现象。 (2)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废电池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与收集、处理处置方式有密切关系。进行填埋,如果填埋过程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重金属应该不会对于环境造成大的危害。废电池中含有大量重金属,不可能进行堆肥处理。进行焚烧处理,则可能产生重金属如镉、汞的挥发,且很难捕及,会产生大气污染。同时,部分重金属富集于底灰中,产生难处理灰渣,造成大的污染源。 (3)废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污染问题 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各个角度来看,优选的废电池处理、处置方案是进行再生利用,但再生利用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果再生利用技术落后,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引起环境污染问题。如在再生铅的处理过程中,目前小型和土法冶炼厂,通常在冶炼之前未对铅膏进行脱硫、分选等预处理,或对废蓄电池破碎用人工分选,废硫酸液任意流入大地;冶炼采用反射炉,温度一般高达℃,开炉鼓风时烟雾密布。废气除带出一部分机械粉尘外,还可能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温度过高挥发形成蒸气的铅带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排入大气中,铅大量挥发而进入环境,污染大气。另外,再生利用处理后还可能产生难于处理的灰渣,通常这些灰渣中富集了大量重金属,如果处理不当,也成为更大的环境污染源。 4、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方法 防治废旧电池对环境的污染,总体上为减量化、无害化。各国控制废电池污染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在电池生产过程中控制与限制有害元素的使用,或者用新型电池替代含有有害元素的电池,如电池的无汞化。这种方法被称为&再设计&(Redesign); (2) 延长电池的使用时间,或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充电电池。这种方法被称为&再使用&(Reuse); (3)回收废电池进行再生利用,这被称为&再循环&(Recycling); (4)无害化处置已经收集的废电池。 各国基本采用这些方式控制废电池的污染,但是所采取的程度有所不同。5、美国 美国是在废旧电池回收领域内立法相对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其立法主要针对镉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所有其他种类蓄电池、含汞电池等。 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规定涉及到含汞产品的处理和回收,含汞的废弃物被确定为危险物品,其存放、运输等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现在已将含汞废物归属按普通废料的规定,比RCRA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条款要求放松多了,各州都建立专门的收集规划。1995年环境保护协会(EPA)提出了《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其目的是减少城市固体垃圾中危险物品的数量,促进或方便一些常规危险物品的回收和安全处理,减少针对这些废物管理上的工作量。普通垃圾是指那些通常废弃的生活用品和几乎无利用价值的物品。虽然在存放、运输和回收方面对于这类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没有严格的标准,但在最后的处理或再生利用方面应完全按照危险物品的规定,要求在对垃圾焚烧或堆肥处理前,将电池从垃圾中分拣出。有关电池方面的法规如下: (1)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及无汞锌锰电池回收处理问题 1989年末至1991年初,美国就通过有关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法规,所有电池制造商都改变了电池生产工艺,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除了扣式电池之外,电池中的汞含量不超过电池重量的0.025%。 1993年,美国电池制造业自愿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至1993年底,在美国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普通锌锰电池(碳性电池)中不再添加汞。 对于普通的无汞锌锰电池,美国没有作特殊收集,其原因为:通过环保局所有的毒性实验,这类电池不属于有害废物;锌锰电池所含物质主要是普通金属如锌和锰,在正常使用和处理过程中,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目前的回收技术和相关基础设施的费用大大高于在环境和回收利用方面的收益。 (2)1996年颁布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办法》 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美国制定与颁布了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办法》,于日开始实施。这部《电池法》的立法原则是禁止在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添加汞,分阶段禁止使用含汞电池,生产适用于回收利用和易于处置的氢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蓄电池和其他电池。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培养公众对于这些电池收集、回收和适当处置的关注&,&有助于需要控制的电池的收集和回收或适当处置&以及&鼓励使用可充电电池的人们参与收集回收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 在这部《电池法》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电池生产商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对运输、收集、储存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鼓励志愿厂商投资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电池,鼓励新型电池的研究、生产。《电池法》规定不得销售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电池,以及无法拆卸或不便拆卸电池的用电器具。 并规定了标识的内容和式样。具体规定: A、禁止销售有汞碱锰电池(扣式碱锰电池允许含汞量为每只电池不超过25mg); B、禁止销售含汞碳锌电池; C、在美国禁止使用扣式氧化汞电池; D、禁止销售任何氧化汞电池,除非该电池的制造商明确标示电池回收处,电池回收点必须经联邦、州、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从事接收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 (3)关于《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 1995年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制定了《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并于1999年7月进行了修订,环境保护协会在《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中增加了含汞灯具的内容,普通废物垃圾包括废旧电池、温度计和农药。立法规定,所有废旧电池均需遵守《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的规定。在此法规中,政府详细作出了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雇员培训、货单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电池的规定包括: A、电池的标识要求,建立镉镍电池的统一标识;任何电池产品及产品的包装材料上,以及使用充电电池的器具外表上须贴上有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随意丢弃,须妥善处理&的字样。 B、鼓励非盈利性工业计划,克服障碍,自愿收集和回收镉镍电池,建立废旧的二次电池收集、回收和处理的网络; C、要求环保局建立公共教育计划,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旧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工作,鼓励公众使用可充电池,并参与废旧电池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D、禁止向普通电池中有意添加汞。 该办法同时授权各州将其它电池纳入回收计划。法令还规定,对违反者,环保局应令其整改或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4)《标识、转运废旧镍镉电池管理法》 美国有专门的《标识、转运废旧镍镉电池管理法》,对废旧镍镉电池的标识,转运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加以约束。 (5)《通用废物管理法》 立法规定,所有废旧电池均需遵守《通用废物管理法》的规定。在此法规中,政府详细作出了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雇员培训、货单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6)电池环保法规实施情况 《电池法》要求充电电池生产商和使用充电电池器具生产商组织进行废电池回收利用的公众教育和公众参与,提高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的回收率或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处理处置。为此美国开展了全国范围的镉镍电池的回收计划和部分州的回收计划,而废小型铅酸电池的回收计划是由&便携是式充电电池协会&(PRBA)和&电池国际理事会&(BCI)进行的。在这一计划中,镉镍电池的批发、零售商和公众组织收集废镉镍电池,由PRBA承担收集费用并将废镉镍电池送到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国际金属再生公司(INMETCO),回收的钢材用于制造不锈钢,99.95%纯度的镉被重新用于生产镉镍电池。 美国INMETCO公司于1995年12月在宾夕法尼亚建厂,年回收镉能力3000吨,建厂第一年就从镉镍电池中回收到非常纯的镉。除此之外,有些州也建立了自己的废镉镍电池的回收利用计划。比如马萨诸塞州的废镉镍电池回收率在1997年前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一。如果北美电池回收全面展开,镉回收产量可达到一万吨。 美国可充电池回收公司(RBRC)是一个国际性非赢利、公益性服务组织,总部设在美国纽约,以零售店为基础,建立收集网络系统,由285个以上的可充电池制造商和销售商组成,网址http:。该公司原计划在2001年年初回收所有种类的可充电池,建立公共教育计划,并进行广告宣传,促进和管理镉镍电池的回收,有关费用由参加的公司赞助。 美国和加拿大是通过零售商、收集中心等来收集废旧电池的,收集其他二次电池也将利用这些渠道。现在美国、加拿大有29000个零售商和收集站,消费者可打电话或从网站上知道最近的电池收集站。 (7)从日起,美国禁止客机运输锂一次电池 华盛顿-美国运输部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与研究特殊项目管理部(RSPA)今天禁止使用客机进行锂一次电池的货物运输,他们认为这类电池在客机的货舱内有引起火灾的危险。运输部宣布飞机上的乘客仍然可以随机携带、使用、装有锂电池的书包、个人电脑和其他电子产品。&这条禁令提高了客机的安全水平&美国运输部秘书NormanY.Mineta说。&我们最近的研究表明,即使只运输相对很少数量的锂一次电池,也会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并很难扑灭。& 运输部将继续研究使用客机运输其他种类电池,如可充(锂)电池的安全性问题,以便决定是否进一步制定法规。 RSPA,该部门负责危险材料运输规则的制定,发布了这条禁令,解释使用客机运输锂一次电池有引发火灾的危险。FAA将利用其对空中危险材料运输的强制权力执行这项禁令。该临时法规在《联邦登记》上刊登14日后,将于12月29日正式执行,适用于所有美国客机和进出美国的外国客机。 公众可以对该项禁令提出意见,RSPA计划就这项禁令召开会议,会议后如果理由正当可以对该禁令进行修改。 造成电池具有危险性的原因是其含有锂,它的电化学性能使它非常活跃。RSPA和FAA,与火灾安全专家合作,在FAA在亚特兰大市的技术中心,他们发现如果锂一次电池在运输途中起火,目前飞机所使用的灭火系统不能够扑灭大火。货物中一个锂一次电池起火可能会引燃其周围的全部电池,一直烧毁整个货舱的货物。燃烧的锂一次电池会造成熔化的锂穿透货舱或引起舱内压力上升足以突破货舱的隔板,使大火从货舱漫延到飞机的其他部分。FAA的研究人员同时发现货舱内任何火灾,无论地点或原因,即使被扑灭,也会使货舱内的温度升高,使锂一次电池发生自燃。 但是,个人运输相对是安全的,装有小型锂电池的(如笔记本电脑)仍被允许带到飞机上。同时锂一次电池的货物运输在货机上是允许的。对临时法规的评论时间截止至日。这份法规登记号为RSPA-,可在http://dms.dot.gov和http://www.regulations.gov上找到。 6、日本 由于1956年出现的水俣病以及人们对废电池中汞的忧虑,日本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废电池中汞的威胁。一些研究表明,废电池的焚烧对大气造成了严重污染。日本政府也开始探讨废电池的管理问题。 日本确定每年11月11日为&干电池日&,12月12日为&蓄电池日&,其活动包括在主要街道和向社会福利院以及残疾人捐赠电池和宣传品,中小学生实验制作电池,了解电池知识,全社会宣传有关电池与环保内容。日本在废弃电池的收集和回收方面做得较好,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93年就开始回收废旧电池,二次电池的回收率较高,例如铅酸蓄电池目前已全部回收,并有成熟的处理方法,其它二次电池的回收率也已达到84%。一次电池的回收率仍较低,仅有20%左右,但是日本在一次电池方面已实现无汞化,对环境污染的程度相对较轻。 废旧电池的回收,一般不由电池生产厂负责,而是选择具有冶金能力的工厂负责。目前40%的零售商和团体在收集电池,并且收集的形势在继续看好,回收的废旧电池93%由社团募集,7%由电池生产厂收集(含工厂废次电池)。在各大商场和公共场所放置回收箱,电池的收集和运输一般由社会赞助或低价方式,或依靠电池生产企业的赞助实施。日本政府为促进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建立了日本野村电池回收处理厂,为处理工厂按80日元/千克废旧电池提供补贴费。 日本废旧电池的回收已产业化,铅酸电池100%回收,其它电池回收率约20%。日本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已有16家,这些企业属于国家支持的公益性企业。 有关电池政策法规与电池回收处理情况为: (1)1984年4月,日本旭川市制定了废旧电池回收条例,要求居民将废旧电池扔入有害物质垃圾桶内,实行分类垃圾,每周由清扫部门收集装袋。 (2)1985年6月,秋田市开始分类回收干电池。 (3)1985年日本厚生省发布的咨询文件要求电池实现无汞化,并在1990年达到这一目标。在这一文件中,提出了如下指导性意见: A、由于日本垃圾处理设施均有严格标准,废电池可以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没有特别的问题。同时进行汞含量的降低、氧化汞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以保证环境保护的需要; B、为满足社会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关各方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共同采取措施降低电池中的汞含量; C、市町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废电池的回收。有关各方需要采取的步骤是: A、干电池中汞含量的降低: ●强化回收汞电池; ●降低碱性电池中的汞含量; ●强化碱性电池的标识。 B、实施废碱性电池的区域性回收、处理: ●建立区域性废碱性电池的回收处理体制; ●建立相应的促进回收处理的组织; ●制造者积极协助。 C、加强排出汞的监测。 (4)1986年,日本开始要求电池生产企业降低含汞电池产量和一次电池的汞含量。 日本干电池工业协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A、加强汞电池的回收;B、推广在助听器内用锌&空气电池替代汞电池;C、到1987年将碱性电池中的汞含量降低到现有水平的1/6;D、到1987年实现标识化。 (5)1990年,日本生产高功率锌锰电池实现无汞化。 (6)1993年,日本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不添加汞,锌锰电池全部实现无汞化。 (7)《节能法》与《再生资源法》 1993年,日本修订了《节能法》,同时颁布了《再生资源法》,具体明确镉镍电池和干电池由消费者回收至再生处理企业的三个渠道:通过分类收集后由地方自治体集中移交;电池的销售商、生产商转交;由配套电器大销售商和服务中心转交。从而完善了回收渠道。日本通产省发动各地方自治体试行干电池分类回收,以保证再生处理单位的需要。 (8)全面停止生产氧化汞电池 日本国际贸易和工业生产管理部门规定,从1995年底起全面停止生产氧化汞电池。助听器所配置的氧化汞电池占氧化汞电池总量的80%,已于1994年3月全面停止生产。 (9)到1995年,日本实现锌锰电池和碱性电池的无汞化,收集处理废电池6000吨。由于干电池实现无汞化,干电池的收集量在降低。 (10)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实施&3R&计划,即将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改为&循环、降低、再利用&。2000年的新回收法要求:由电池行业来建立回收系统,收集和回收充电电池(不包括普通电池)。禁止在普通电池中使用汞。 (11)日起,实行政府颁布《资源回收利用法》 日本《资源回收利用法》规定必须回收二次电池,但是没有法律要求回收一次干电池。目前日本各地要求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送到电器店等回收设施内,而废一次干电池一般随生活垃圾处理。200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联合召开废二次电池再生研讨会,提出了推进小型二次电池回收再生的政策文件。政策指出,重点回收二次电池;对于一次干电池,由于在世界上缺乏经济有效的再生技术,其再生要进行谨慎的探讨。 二次废电池的回收以干电池工业协会组织有关团体进行废电池的回收。要求到2005年,废镉镍电池的回收率由1999年的45%提高到78%,氢镍电池由20%到35%,锂电池由20%到40%,小型铅酸电池由55%到80%。7、欧盟 7.1电池指令91/157/EEC 在欧盟的国家中,从1980年开始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涉及到含有危险物质(汞、镉和铅)的电池的管理。通过对电池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定和电池包装明确标识的方式来加强对电池的管理。为了使欧盟各国的法律条文统一,在欧盟内部加强对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的管理,在日,欧盟颁布了一个指导性文件电池指令《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91/157/EEC)》。对各成员国电池行业提出了一些要求,如电池有关标识和减少重金属含量等,并号召各成员国开展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分类收集有标识的废旧电池,建立有效的收集体系,其具体规定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A.对于电池设计、生产的要求: 减少重金属含量; 提倡生产和使用危险物质含量为零或很低的电池; 提倡开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安全电池系列产品; 提倡生产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百分比0.025%的电池(除钮扣电池以外); 电子产品中的内置式电池在产品废弃后,电池应易于取出; B.对于电池生产标签标识的要求 在欧盟颁布的这一指导性文件中,对以下几类电池的标签标识提出了要求:一是单只电池中汞含量&25mg的电池(碱锰电池除外);二是含镉量&0.025wt%的电池;三是含铅量&0.4wt%、汞含量&0.025wt%的碱锰电池。同时,文件要求标签应标明重金属含量以及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的要求,对于电子器具内封装的电池应在电子器具上标明电池的存在。 C.对于废旧电池收集及处理方面的要求 文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有标识的电池,提倡各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电池回收体系,可以采用抵押金手段来确保回收的进行。 D.对于再生利用技术方面的要求 鼓励开展废旧电池再生利用技术研究。 E.宣传教育方面的要求 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废旧电池回收体系良好运作。 7.2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从日起,对含有害物质(如汞、镉或铅)的电池进行收集回收和安全地回收处理。 7.31993年,欧盟修改电池指令91/157/EEC导则,颁布93/86/EEC导则 日,欧盟对91/157/EEC导则进行了补充,颁布了93/86/EEC导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的回收利用标识,在含有有毒物质电池上印刷分类收集的标志等,建立统一的标识系统,,以便分类回收废旧电池,防止其生活垃圾中。要求欧盟的电池行业,在生产普通锌锰电池中不再使用汞。至1993年底,欧洲主要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不添加汞。 7.41998年,欧盟提出电池指令98/101/EEC 1998年,欧盟对91/157/CEE进行修订,提出了98/101/EEC,要求各成员国对各种类型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进行回收。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的定义是:其有害物质含量大于表4中规定的限值。对电池销售市场提出具体规定,调低了禁止生产的电池的汞含量,于2000年1月开始执行: A.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即最大汞含量为5ppm; B.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超过电池重量2%的扣式电池。 其它指标为镉含量小于0.002%,铅含量为小于0.2%。 91/157/EEC与98/101/EEC有关项目与指标要求对比如表所示: 表4: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 表5:禁止生产的电池 7.52003年3月,欧盟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 2003年初,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局拟定再次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的议案,该议案将进一步强化对电池的环保要求,提高相关标准,涉及到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和铅酸蓄电池。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1)关于废旧电池回收责任问题,要求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回收责任。 (2)关于电池中限制镉的含量;要求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镉量大于5ppm的电池,电池上必须标明所含有害物质元素符号。 (3)关于限制使用镉镍电池。欧共体有关章程(草案)要求到2002年要加强镉镍电池的收集和回收。对各国电池的最低收集回收率进行限定,其中汽车电池回收率要求达到95%,所有电池的收集回收率最少达到55%。到2008年完全禁止生产和使用镉镍电池。 (4)要求各国通过税收等手段保障电池收集回收的资金,并且通过减免税等手段支持对环境无害的电池产品。 7.6欧洲便携电池协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欧洲便携电池协会(EPBA)人士介绍,协会成员从1985年初开始开展在电池中去除汞的活动,1994年初开始在碱锰电池和锌锰电池中去除汞。在欧洲这些电池占92%,其余是锌空气电池和锂电池。EPBA原计划到1999年1月在欧洲消灭所有一氧化汞电池,将用紫外线光商标把低汞电池剔出并除去。到2000年有条件的回收,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 7.7欧洲环境委员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 欧洲环境委员会规定,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镉镍电池,并且禁止镉镍电池进口欧洲民用市场。欧洲2008年禁止在便携式电话、电脑和小型电器中使用镉电池。欧洲已明确将实施生效新的环保法,新法规将重点从如何处理污染转变到注重如何不产生污染(减少和控制污染源)上来。欧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收集系统、费用、回收结果也不相同。 7.8《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 2003年5月,欧盟提出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提出有关化学品新的论证办法,其中涉及到电池有关的内容。 7.9欧盟出台《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REACH)法规 日,欧盟委员会在原《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的基础上,新出台了《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简称REACH法规)(讨论稿)》,该法规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生存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促进无毒无害新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实现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直接的化学产品,还涉及到所有的下游产品,其中包括电池及材料,与此相关内容为: (1)限制电池中的汞含量; (2)与电池相关的镉及含镉化合物; (3)限制铅及其化合物,镍及镍的化学物; (4)与电池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电解二氧化锰、锌及化合物、锂及化合物等; (5)与电池产品有关的&接受试验、风险和安全评估&。 REACH法规生效后,有关电池的环保要求仍需同时符合91/157/EEC与98/101/EEC电池指令。 7.10关于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与《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指令Rohs)。欧盟规定日是电子废物法令的执行日,所有向欧盟市场投放有关电子产品生产商与经销商都必须支付其产品的环保费用,以用于产品回收处理。由于较多便携式电气产品配置电池,电池出口贸易将受其影响。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从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电池销售中与电器配套量占一定比例,该两项指令与电池有关,但电池同时需符合91/157/EEC电池指令的要求。 欧洲已明确将实施生效新的环保法,新法规将重点从如何处理污染转变到注重如何不产生污染(减少和控制污染源)上来。 8、欧洲各国废旧电池回收系统与办法 在执行欧盟《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91/157/CEE)》上,各国采取的方式手段均不一样。德国通过立法规定所有电池必须回收,不建立或加入回收系统的产品不得在德国销售。而法国则只对&导则&中规定的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采取强制回收。而丹麦则是采取自愿的形式对含铅和镉的电池进行回收。收费的手段也各不相同,下面就收费手段对各国回收系统进行简要介绍。 以税收的形式向消费者征收处理费用的国家 在奥地利的《电池法》和&电池工业协会与各城市和电池销售商协议&的基础上,1989年奥地利率先建立了一个由电池工业协会组建的收集回收系统&UFB&。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4%,平均每人160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1995年比利时通过电池工业协会建立收集回收系统&Be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8%,平均每人200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1997年,荷兰电池工业协会建立电池收集回收系统&Si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人125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生产者及销售商(进口商)承担收集处理费用的国家 1998年,德国《废旧电池管理法》颁布,由此产生了由电池工业协会成立的收集回收系统&GRS&。 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120克的电池。该系统的费用由生产厂商和进口商支付。 1999年,瑞典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所有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必须支付&环境税&,&环境税&将被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1999丹麦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支付的&环境税&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 目前,法国、葡萄牙、捷克、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法律,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 9、欧盟成员国或欧洲国家 9.1法国 (1)相关电池法规 法国颁布了两项有关电池的法令:其一,规定从日起,157个企业中91个首先开始实施收集和回收废旧电池。其二,规定从日开始收集所有可充电池,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制订回收计划,所有一次电池从日起,开始实施收集和回收,并规定购买每个新电池时,必须交纳用于收集和回收废旧电池的费用,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将向消费者报告。估计平均费用为每个电池0.03欧元,第一期目标是回收市场所售电池数量的50%。 日公布规定,鼓励分类收集和回收处理各种废旧电池,不论电池含有哪些化学组成(如汞、镉、铅等)。该规定在日作了修改,同时宣布,欧盟的98/101/EC规定从日起在法国开始执行。 (2)废旧电池回收情况 位于法国勒阿弗尔的金属回收公司,CITRON公司,以欧洲最低的回收价格为目标,实施两项回收计划,一是回收含汞废品,二是回收其它重金属废品。公司回收所有不同种类的电池,定点将锂电池、大型铅酸电池、镉镍电池分离开,送到不同地方以低成本回收。汞回收处理厂每炉处理量4吨,一天四炉,不同的废品残余物在工业中可作不同用途或进一步冶炼,或可用来铺路等。 法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回收废旧电池,电池回收由企业负责,没有成立专门的回收公司,原则上回收部门采取经济独立核算,如产生亏损,由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负担。目前,法国已有几家大的电池回收企业,计划从2001年起对所有电池实行回收。 法国前不久通过了一项关于回收利用废旧电池的法令,废旧电池的污染性很强,必须回收再利用。为了推动回收工作,法国成立了一家蓄电池回收再利用公司,由大多数电信和电器公司入股。 从1999年起,该公司在全国设立500个回收点,主要设在超级市场和电器专卖店。这家公司的目标是到2003年回收65%的废旧电池。 9.2德国 (1)有关电池法规 ●关于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 德国采取了逐步降低汞含量的规定,1988年提出将电池中的汞含量限制在小于0.15%,1990年要求降到0.10%以下,1993年要求小于250ppm(即低汞的要求指标)。从2001年夏季开始,则按照欧盟98/101/EC规定的要求,汞含量小于0.0005%(即5ppm以下)。 ●关于《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 德国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提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废干电池及蓄电池处理法令》 1998年4月,德国又颁布了《废干电池及蓄电池管理法》,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电池的设计、生产和销售,鼓励开发不含或少含有害物质的电池。开发新型电池产品,替代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降低碱锰电池中的汞含量。对若干品种的干电池要求使用ISO7000-Reg.No.1135再生利用标识。电池生产商必须建立对电池中所含危险物质的再生利用处理设施。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负有回收所有废旧电池和对使用消费者进行回收处理利用废旧电池的宣传教育责任。鼓励生产可重复使用和长效的电池。 2001年,根据欧盟98/101/EC导则,德国对《废干电池及蓄电池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对电池进行了分类,新法令中明确规定了电池中有害物质允许含量标准指标。同时要求生产商必须向销售商和回收商支付因回收和转运自己生产上市销售的含有有害物质电池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能交旧买新电池的消费者,新法令要求销售商征收15马克的预付押金,交旧电池时返还。但电池分类回收率仅为20%。 表6:德国电池分类 《废旧电池管理法》对进入德国市场的电池进行了严格的限定:1)电池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进口商)只有在德国有已建立的收集回收系统方可进行销售(自己建立回收系统或者加入已经存在的回收系统)。2)禁止生产销售含汞量大于2%的纽扣电池和大于0.0005%的其余电池。3)在仪器、仪表等产品设备中内部一体化的电池不得有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含汞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是例外。 (2)废旧电池回收情况 1980年初,德国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 从1998年10月开始,以法律形式规定对电池实行回收,但据资料介绍,目前对一次电池的处理方法仍然是深埋。由于《废旧电池管理法》的颁布,德国成立了多个废旧电池收集系统:1)GRS系统由德国的多家大公司共同出资,以基金会的形式成立。该系统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所有费用由参加该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承担。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占德国市场电池总量的80%以上。2)Vfw-REBAT回收系统由德国Vfw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为3000吨,回收量为1500吨,回收率50%。它的收费标准是500-600欧元/吨。3)RobertBosch公司成立的回收系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由参加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约为1500吨。4)另有四家电池生产商自己建立了收集回收系统。前三个回收系统在2000年总的成果见表7。 表7 2000年收集回收表 欧洲各国,特别是德国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到处可见垃圾桶好几个一起放置,分别让民众对纸类、塑料和玻璃等分类投放,环卫部门再分类收集、输送和分类处理。德国市场的挂装电池产品大多已用纸质材料替代了PVC吸塑壳,体现了环保时尚。但目前德国对废旧干电池最后处理仍然采用掩埋的方法。 9.3瑞士 瑞士废电池管理法规要求对所有种类废电池进行管理。法律规定了电池生产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以及标识、再生利用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有义务收集所有废电池,并对其进行处置和利用。 1998年,瑞士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品,将商品电池中汞或镉的含量限制在小于电池重量的0.001%。最初瑞士的废电池由特种废物处置公司运往德国处理。但是1991年瑞士立法禁止废电池出口,要求在国内处理。瑞士采纳欧盟日提出的91/157EEC规定附件中第二款,对含有害物质(如汞、镉或铅)的电池进行收集回收和安全地回收处理,同时明确消费者具有将废旧电池退回销售点的责任,电池销售商具有接受各类废旧电池回收的责任。此外该条款明确在电池或含有电池的用电器具销售中,电池生产商有义务支付电池回收处理有关的费用,这类费用包括废旧电池处理所需的成本。估计电池的回收率不超过2/3。 目前瑞士建有两座大型废电池处理厂,可以处理全国范围内收集的混合废电池。但是由于在国内处置废电池大大提高了废电池的处置费用(提高近5倍),收集部门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全部费用,于是开始实行&预付处置税&制度。这一税由制造商承担,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关汞的回收处理:BatrecAG是位于瑞士Wimmis的一家重金属回收处理机构,专业化处理废旧电池和其它含汞废物,该机构成立于1989年,从1999年至2001年年中,该单位已达到年处理154吨含汞废物的能力,其中包括约47吨的含汞树脂和吸附剂,约32吨的废旧日光灯,约11吨的含汞渣料,以及约11吨的汞齐物。自从BatrecAG公司投入运行以来,瑞士停止出口含汞掩埋废料。 9.4瑞典 1967年,瑞典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目前,在废物处理方面,建立了废物收集系统,并早已致力于废旧电池、日光灯等含汞废物的收集与回收。如同欧盟的其他成员国,瑞典于1996年将含汞电池和含汞光源产品(灯)认为是危险品,废旧电池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部门都需获得许可证。瑞典采用1998年欧盟就电池所提出的规定,即将含汞量超过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确定为对环境有害物,这类电池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与用电器具配套。扣式电池中的汞含量不能超过2%。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 9.5丹麦 随着欧盟就电池单独在法律上提出了规定,丹麦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改进和完善电池收集系统。为了促进提高含有害物质电池的回收率,丹麦采取所有电池都回收,特别是含有重金属的电池全部得到收集回收。在此之前,丹麦仅是对含有害物质电池进行回收,目前正在考虑进一步改进电池回收办法。丹麦是欧洲最早实施废旧电池再生利用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回收镉镍电池,其具体办法为:电池按销售单价再附加0.9美元/只电池的回收费用售出,从回收费中按17.6美元/千克支付给电池回收者。该项政策的实施使镉镍电池的销售价相对较高,从而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选购行为,小型二次电池的消费重点转向环保型电池。1997年镉镍电池的回收率就已达到了95%。 9.6芬兰 芬兰有关部门于1999年提出,按照欧盟的规定执行: (1)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即最大允许汞含量为5ppm; (2)禁止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的2%的扣式电池。 9.7爱尔兰 在电池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方面,按照欧盟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8英国 从1998年开始实施对镉镍、氢镍和锂电池的回收。电池的回收、运输、处理等费用由最终用户承担,1999年约回收450吨,原计划2000年的回收目标为600吨。 9.9捷克 在生活垃圾中发现有少量的汞,主要是由废旧电池所产生的,由此提出了废旧电池回收的专项方案计划。 9.10匈牙利 2001年公布有关电池市场销售和废旧电池处理的规定,禁止废旧电池与其它垃圾相混合,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电池应有分类收集的标识,并标明含有何种重金属,例如汞等。2001年对2000年颁布的No.41/2000规定作了修正,公布了有关电池中限制有害物质含量的具体规定,禁止销售含汞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005%的电池,对于扣式电池其汞含量不得超过电池重量的2%。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用电器具所配置的电池。奥地利、德国、瑞士、荷兰、瑞典、比利时除镉镍电池和铅酸电池外,对其他所有电池也都要求回收。 10、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1990年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在电池中使用汞。 1999年开始,由澳大利亚移动通信协会开始实施全国性的计划,回收手机电池和其它充电电池,具体实施办法包括由参加公司自愿出资赞助;通过零售商网点收集;通过区域性的试点项目来改进镉镍电池的回收工作。 11、加拿大 有关环保法规中涉及到含汞电池的规定,提出了减少电池中用汞量的具体指标: (1)助听器用锌空气电池最大允许汞含量为40mg/Ah; (2)圆筒型电池最大允许含汞量为电池重量的0.02%; (3)扣式或硬币碱锰电池最大允许汞含量为每个电池不超过25mg。 1997年1月,加拿大民用电池制造商协会提出,限制在民用的碱锰电池、碳锌电池和氯化锌型电池中人为地添加汞。这样在加拿大仅有的含汞电池或许仅为氧化汞电池。 加拿大已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ECELRTAP条约和有关重金属的草案,该草案主要是有关汞、镉和铅等重金属的具体管理规定,目的是禁止从工业生产中、燃烧过程中和废物焚烧时排放汞、镉和铅。该草案同时也要求减少产品如电池中的汞含量。 加拿大主要通过行业自律,自愿减少电池中的用汞量。充电电池回收公司自愿管理镉镍的回收。 12、巴西 1999年巴西有关法律提出要求限制普通电池中的重金属含量,要求回收镉镍电池和不符合标准的普通电池。2000年提出规定,碱锰电池和普通锌锰电池中汞的含量为小于0.025%,镉的含量为小于0.025%,铅的含量为小于0.400%。2001年提出的指标要求为汞含量小于0.010%;镉含量为小于0.015%;铅含量为小于0.200%。 13、墨西哥和阿根廷 墨西哥和阿根廷暂没有就电池立法,但正在考虑建立与巴西类似的法律。 14、印度 自愿标志生态标识,减少汞用量,电池中允许汞含量为电池重量的0.005%。 15、韩国 日起,韩国要求进口电池中镉含量小于1&10-3%,进口电池要求达到无汞无镉要求。 1996年提出要求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1ppm。对电池征收产品税和建立处理系统来回收含有有害金属的电池,但碱锰电池除外。 16、毛里求斯 不再使用汞电池,汞电池早已由镉镍电池取代。在几年前,毛里求斯开展了一次全国性的活动,收集所有含汞电池。在制定和执行有关废旧含汞电池安全处理的法规之前,进行有关收集含汞扣式电池的宣传活动。 17、摩纳哥 在摩纳哥市场,各类无汞电池销售份额越来越大。 18、泰国 以往电池生产中通常添加汞,但泰国电池管理部门报道,目前电池生产中已不使用汞。 19、土耳其 1999年开始禁止在电池中添加汞。 20、中国 20.1大陆 对于电池中所含有害物质,将实行控制总量,减少用量,分步实施,逐步禁止,注重从源头抓起,逐步实行电池绿色环保。有关电池环保法规如下: (1)国家九部委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 1995年,我国制定标准HJBZ009-95《无汞干电池》,规定电池中含汞量不能超过电池总重量的1&10-4%。 日,由原中国轻工总会等九个国务院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轻总行管[1997]4号),要求自日起禁止在中国内生产或销售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25%的电池(低汞电池类指标),还规定自日起,禁止在中国内生产或销售汞含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对于扣式电池又作了补充规定。体现了电池行业要切实控制和限制电池中的用汞量,防止汞污染,要从源头抓起。为了落实上述规定,2000年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下列文件落实措施: 《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号文; 《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督办法)的通知》国检检[号文; 《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2000]70号文; 《关于召开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开验工作会议的通知》检办检[号文。 日起,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废电池条款的内容为: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镉的电池。 在含汞、镉的电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废铅酸蓄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他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按工艺。 (3)关于《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为了促进开展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废旧电池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规范社会对于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正确认识,进而解决废旧电池的污染问题,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作为指导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 该&技术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国外在电池与环保方面的现行政策和现状,同时提出了我国自己的环保研究分析结论,特别是提出了我国部分城市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实地抽样检测数据,客观、科学地评价了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制定了相应的废旧电池管理技术政策。 (4)关于《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源司组织了&我国废干电池回收利用现状调查&,研究分析了世界各国现行有关废旧电池的管理和环保法规,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5)关于《关于涉汞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02年7月期间,由国家环保局有关部门组织了对全国电池行业用汞情况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和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等有关电池生产企业,了解电池产品用汞量和生产过程中含汞物品的处理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涉汞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加快禁止、限制、淘汰、替代汞的生产使用,有效防治汞污染,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涉汞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含汞产品的加工、使用、销售、回收和处理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涉汞行业具体包括电池、医疗器械、照明电器、黄金开采加工、化工催化等行业。 (6)无汞扣式碱锰电池技术论证 2004年10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电池技术专家对新利达电池有限公司无汞扣式碱锰电池专利技术进行论证,该公司无汞扣式碱锰电池产品通过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产品已形成规模商业生产销售,出口美国、欧洲市场,推进了扣式碱锰电池无汞化进程,对环保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外部分采购商对电池配套产品已提出规定,要求配置无汞扣式碱锰电池。 20.2香港 香港的移动电话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根据香港电讯管理部门的统计,截止2002年1月,已多达570万户,被废弃的手机电池数量可观,对环境保护构成影响。为此香港于日正式实施了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并设立一个工作组,检测试验计划的成效,以决定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的长期安排。该工作组成员包括:所有主要移动电话电池制造商、网络营办商及分销商、消费者委员会、环境保护署及电讯管理局,由香港互联网暨通讯业联会担任主席。该计划为期一年,根据执行效果再作长远计划安排,并拟定其他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与再生利用计划。环境保护署推荐市民使用可充电池,因这类电池比一次电池更适合回收再生处理。 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的特点是以产品责任制形式运作的回收计划,由业界筹办及提供款项,生产商在废弃产品的管理方面担当主要角色,政府则从旁协助,促进计划的顺利推行,鼓励市民参与,而消费者需要把废物交回回收。回收电池先在香港分类,再运送到海外的电池回收处理企业作最终处理。 20.3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自1998年7月开始对几乎所有的电池征收回收税,对电池的标识做了具体规定。 台湾地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具体包括: (1)废弃物清理法 (2)资源回收管理基金信托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3)资源回收管理基金非营业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资源回收费率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 (5)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管理办法 (6)应回收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补贴申请审核管理办法 (7)应回收废弃物稽核认证作业办法 (8)废干电池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9)应回收废弃物责任业者管理办法 (10)应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11)回收废弃物变卖所得款项提拨比例及运用办法(12)废弃物输入输出过境转口管理办法 (13)应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应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之业者范围(公告文) (14)应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应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之业者范围(物品清单一) (15)应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应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之业者范围(物品清单二) (16)废干电池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废旧电池收集费用标准 21、电池环保指标汇总 有关电池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指标要求汇总如表所示: 部分国家标准对于锌锰电池的环保指标 注:商标与电池包装上需印有&生态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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