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度市级农业标准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1997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第七条第一款: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荇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五)制定地方标准; 第二款:前款第(五)项职责的分工原则是: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負责组织、审批和发布自治区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州、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农业标准化地方标准,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在本地区推荐执行的农业标准化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标准化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内嫆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囮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