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付费通商城付款,凭证没有保存成功,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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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涯被建议生活缴费使用付费通,说什么生活水电煤缴费都能在网上完成,这个付费通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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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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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开通网上银行,具体在所在地的银行咨询一下就好了,他们那边会教给你如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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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付费通卡章程
第一章 用户须知
第一条 总则
1.1.为规范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费通企业公司”)发行的的预付费卡即“付费通卡”(以下称“付费通卡”)管理,有效防范付费通卡业务相关的风险,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1.2.本章程适用于付费通卡的发行、受理及其运营管理活动。
1.3.本章程所指的付费通卡,是指由付费通企业公司向持卡人发行的,具备便捷消费和网上公用事业费缴付等功能的卡片式用于便捷付费的支付工具。
1.4.付费通卡的信息载体为磁条卡、IC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按照持卡人信息登记的不同,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不记名卡登记购卡人信息,不支持挂失和补卡处理,可自由转让。记名卡登记持卡人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不可转让;持卡人记名卡丢失时,可凭身份证明进行挂失和补卡处理。
1.5.付费通企业公司鼓励持卡人使用付费通卡进行支付,相关优惠活动政策由付费通企业公司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条 付费通卡的发行
2.1.付费通企业公司负责付费通卡的制作和发售,以及付费通卡系统的交易清分和结算。
2.2.付费通企业公司通过实体销售网点,进行付费通卡的销售和换卡。付费通不记名卡过期后,原卡余额不可兑现,但可通过激活过期卡或换取新卡继续使用。
2.3.购卡人购买记名的付费通卡时,必须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且提供购卡人对应的身份证明。购卡人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不合法或不明来源的资金购卡,换卡和充值。
2.4.购卡人购卡和充值时,付费通企业公司只提供支付服务费发票。
第三条 付费通卡的使用
3.1.持卡人可以使用付费通卡,在付费通网站和指定商户进行支付。交易时,付费通企业公司直接从付费通卡内扣除交易资金。用付费通卡在付费通网站或者通过付费通APP支付公共事业费和通信费,需收取1%的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支付时直接从卡内余额中扣除。
3.2.付费通卡内的余额不计息。
3.3.付费通卡不提供任何方式的兑现服务。
3.4.付费通企业公司为持卡人提供网上、手机APP等渠道的卡业务服务,包括:卡内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卡密码、临时记名卡挂失及重置密码等。
3.5.记名卡持卡人信息变更时,持卡人需要凭公安局证明前往付费通企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
3.6.持卡人卡片损坏时,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持原始卡片,到付费通企业公司指定的网点进行换卡。换卡时,付费通企业公司收取5元人民币工本费。
3.7.付费通不记名卡不提供挂失和补卡服务。
3.8.付费通记名卡提供挂失服务。。
持卡人丢失卡片后,可以通过付费通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临时挂失,该挂失于付费通受理时起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付费通卡交易功能锁定。持卡人在临时挂失生效后7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付费通企业公司指定的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如果没有进行,临时挂失将于7个工作日自动解除。而进行了正式挂失,将不会自动解挂。
正式挂失10个工作日内,持卡人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付费通企业公司指定网点进行补卡。补卡付费通企业公司将收取手续费10元人民币。对于因持卡人未及时按照上述规定挂失或补卡,造成持卡人任何损失的,付费通企业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避免疑义,临时挂失生效前若发生盗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9.付费通卡根据卡的种类,设置不记名和记名两种。不记名卡设有效期,付费通卡分为两种类型:
付费通不记名固定面值普通卡:
50元:------有效期为发卡之日起的三年
100元:-----有效期为发卡之日起的三年
200元:-----有效期为发卡之日起的三年
300元:-----有效期为发卡之日起的三年
500元:-----有效期为发卡之日起的三年
1000元:--- 有效期为发卡之日起的三年
不记名付费通卡卡内金额不可转账至不记名付费通卡。
付费通记名VIP卡:
------不设有效期,卡内最高储值金额5000元
3.10.对于逾期的不记名付费通卡,付费通企业公司提供延期服务,持卡人可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进行卡内金额的激活延期。延期付费通企业公司将收取手续费每张卡2元人民币。记名卡不设有效期,可持续使用。
3.11.对于单位批量的逾期不记名付费通卡,付费通企业公司提供批量换卡服务,持卡单位可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营业网点进行批量换卡,每张卡收取手续费2元人民币,换卡周期为当场换卡。
3.12.人为损坏的付费通卡,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底卡性能丧失,或底卡弯折、严重污损的,原卡内余额可移入持卡人的其他付费通卡内。持卡人没有新卡时,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坏卡换卡处理, 每张卡收取手续费5元人民币,换卡周期为当场取卡。
3.13.持卡人在付费通网点办理换卡时,如付费通工作人员判别持卡人所持卡是伪造的,有权拒绝办理并没收此卡。
持卡人忘记密码,须持卡片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付费通企业公司指定的网点进行密码重置。如付费通企业公司员工判别持卡人身份证或付费通卡是伪造的,有权拒绝办理,对于伪造的付费通卡,有权予以没收。
记名卡持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到付费通企业公司指定的网点进行实名信息变更。
3.14.付费通卡购买都是款到取卡,一概不赊销。
第四条 运营管理
4.1.付费通企业公司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付费通卡空白卡片,建立分级卡库机制,严格登记卡片的进出库操作。
4.2.付费通公司委托具备相关制卡资质要求的制卡服务商进行付费通卡空白卡的制作。
4.3.为确保付费通卡资金和空白卡片的操作安全,日常运营过程中,与资金或空白卡片相关的处理过程,均采取双岗复核机制。
4.4.付费通企业公司充分尊重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在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公开、出售或透露其注册资料。为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系统对持卡人信息进行严格访问控制,对于在授权情况下的持卡人信息访问,严格记录对应的访问操作日志。
第五条 法律责任
5.1.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卡片及密码,并对卡信息进行保密。因持卡人本人不慎丢失卡片、或泄露密码、卡信息,造成持卡人卡内资金被盗用或其他任何损失的,付费通企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2.持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付费通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付费通卡,不得利用付费通卡及其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3.付费通企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维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和持卡人注册资料的安全。
5.4.付费企业公司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导致付费通卡有关的任何服务无法履行时,会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给持卡人,但不承担由此给持卡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二章 购卡要求
第六条 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6.1.购买记名付费通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付费通卡的单位或个人,购卡人须向付费通企业公司提供相应的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购卡款项支付方式
6.2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购买,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购卡款项。
6.3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购买,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购卡款项。
第七条 购卡人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购卡时,须向付费通企业公司提供转入、转出帐户名称,账号,金额等。
第八条 付费通卡根据卡的实际面值进行售卡,不记名卡不收取卡工本费,记名卡收取工本费每张10元人民币。付费通卡不存在任何折扣率。
第九条 购卡人须至付费通企业公司官方提供的营业网点进行购卡业务,如购卡人在非官方渠道购买的付费通卡出现任何损失,付费通企业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购卡人可通过上门购卡、电话订购等方式进行购卡业务。购卡人须根据付费通企业公司提供的各种购卡单进行正确的填写,以确保购卡业务顺利进行。如购卡人信息填写错误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由购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购卡人只能向付费通企业公司索取为支付服务费开具的发票。
第十二条 付费通企业公司原则上支持购卡人亲自办理购卡业务,但付费通企业公司本着体谅购卡人会有实际困难情况的出现,故适当为客户开放代购办理的通道。同时,为保证购卡人的信息资料安全及严格遵守商业多用途预付费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代办购卡业务时,须出示购卡人的书面委托、代购人身份证复印件、购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逾期卡延期,换卡,损坏卡换卡,记名卡挂失补卡等皆需要客户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第三章 销售人员规范
第十四条 售卡流程
14.1.填写付费通购卡领卡单,简称四联单: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客户联、第三联为提货联、第四联为库房联。
购卡单位处须填写正确的购卡人名称,个人购卡填写个人的姓名,企业购卡填写企业名称。
14.2.购卡时间为当天购卡日期填写。
14.3.购卡面值中有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数量卡,根据购买需求填写,数量(张)、面值小计(元)。在卡(序号)栏里由出卡人员填写面值的卡序列号,每个卡序列号相应对一批次的卡号,这是付费通企业公司为保障客户的购卡的安全性以及后续工作的连贯性。
14.4.领卡单上有数量总计、面值总计,面值合计金额(大写),核对无误后由对应的销售人员准确填写,不得更改。
14.5.财务专用栏中,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本票、银行划账,预计款到日期、实际到款日期,需要对相关信息打钩。
14.6.开单人、经办人、审核人、收款人、发货人(日期),出库人(日期),收货人,都需要真实有效的填写。审核人员和收款人员确认金额后签字方可交由出库人员领卡,出库人员会在出库人一栏填写出卡日期,由开单人当面点清卡数、金额交与客户,客户确认无误后,在收货人一栏签字。
14.7.销售人员对于购卡人的购卡方式予以不同形式的发卡,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将卡发给未到账的客户。
现金支付当场发卡,支票、本票及银行划款皆是款到发卡。
第十五条 付费通卡系统信息录入
完成四联单的销售后,销售人员要根据自己销售单上的信息在付费通企业公司的预付费卡系统中,完善销售流程,进入系统销售订单,订单号、订单日期、业务类型、销售类型、客户简称、销售部门、卡面值、金额、购卡人信息分别准确填写后提交订单,由审核人审核。
第十六条 实名制登记
16.1.付费通企业公司销售人员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购卡人收取购卡两证的复印件。即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把以上证件复印件进行登记和保存。
第十七条 付费通卡的配送
17.1.销售人员根据购卡人的购卡金额,安排送卡上门服务。销售人员须根据先来先安排,路线上统一安排,在预定时间内安全送达的原则进行卡的配送。一般情况下,卡配送都是以T+1的工作时间进行配送安排,如购卡单位路程较远,会以T+2的工作时间进行配送。遇上紧急情况,如购卡单位较多,送卡安排不过来,可向公司申请再安排一部车进行配送,务必做到购卡人在预定的时间内收到卡。
17.2.销售人员对于配送车辆和配送人员要进行定时与不定时的检查。
配送车辆符合的条件须为全封闭式,一车二人,一人配送、一人开车。
标准化填写和签收相关单据。
销售服务人员随时跟踪配送情况,配送的卡必须送达指定人,不得代签收。
卡送达指定客户时配送人员应与收件人一起清点数量,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配送完成后公司销售服务人员需电话与客户接收人员确认,当天如有送达不到的卡必须送回公司。
17.3销售人员须不定时或定时向客户征询卡配送人员的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售卡规范
18.1.销售人员在职期间不得销售其他预付费卡,违者将予以开除处理 。
18.2.销售人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小费,比如礼品、现金等,违者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如实在推脱不掉,员工须将收取的礼品、现金等向公司上交,由公司予以出面处理。
18.3.销售人员具有对公司内部文件保密的义务,销售人员不得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营销方针等保密性文件向其他预付费卡公司透露,违者将予以开除处理。
18.4.销售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将客户资料向其他公司透露及贩卖,一经查出,予以开除处理。销售人员如离职须把客户资料交由公司,不得私自刻录资料或转存私人电子工具。
18.5.销售人员不能利用职位之便向不法分子贩卖付费通卡及利用付费通卡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处,予以开除处理并视情节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18.6.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进行售卡。
18.7.销售人员不得为购卡客户代签。
18.8.销售人员在完成前期售卡工作后,对于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也具有一定的义务。。
第四章 售卡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制度
19.1.备付金定义
备付金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而是公司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以及由公司代收代付的货币资金。
19.2.备付金的存放形式
付费通的备付金账户开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该账户主要归集付费通预付费卡的卡内金额,其账户内资金属于付费通交易备付金。当预付费卡持卡人进行交易时,从该专户内将预付费卡消费资金划拨至交易本金账户。该账户资金流动主要为预付费卡交易资金的划拨。备付金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以活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地备付金的,应确保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备付金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其日常支付业务需要。
19.3. 备付金的使用及划转
19.3.1.备付金不得挪用及垫付
①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②不得以自有资金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资金为客户办理预支或进行垫付。
19.3.2. 利息及费用
①备付金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属于自有资金,应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②备付金银行账户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自有资金账户承担。
19.4. 备付金流入流出的管理办法
19.4.1. 备付金的流入方式
①备付金的流入方式主要分现金、支票、本票、网银转账、贷记凭证等方式。
19.4.2. 备付金的流入规定
①单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购买预付费卡,金额不得高于人民币5000元(含);金额高于人民币5000元(含)的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购买。
②个人一次性以现金形式购买预付费卡,金额不得高于人民币50000元(含);金额高于人民币50000元(含)的个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购买。
③如遇客户有紧急突发情况,不符合购卡金额限制要求的,特殊情况包括支票开不出、划款速度慢,但购卡人必须拿到卡予以使用的,付费通企业公司会酌情予以开展此类购卡业务。
发卡人需对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卡的客户,对其进行逐笔登记。登记内容如下:
付款人名称;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19.4.3. 备付金的流出
①本公司日常交易资金主要分为出账机构清算资金、渠道代收资金、支付机构代收资金等,对于交易资金的统筹管理均发生在“付费通综合管理平台”,每日本公司运营人员通过该平台下载当日发生的需支付至不同出账机构的出账单,该出账单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出账日期、出账单机构的开户行账号及出账金额,运营人员将该出账单交至财务部,财务人员将该数据与“付费通综合管理平台”数据逐笔核对,确认无误后发起划款申请同时将该出账单交至主管财务人员核查,主管财务人员审核确认各方均无误后授权划款该交易资金至相应出账机构行。
②财务人员根据每日出账单与银行回单录入凭证,记录交易资金流出,从而更加系统的对预付费卡沉淀资金进行管理。
③非购卡资金流出处理办法
当出现购预付费卡企业误划钱款至本公司购卡开户行时,需由对方开具退款说明书,给说明书中需明确写出误划原因、误划时间、误划金额误划至本公司的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司退款至其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后,由本公司财务人员审查无误后发起退款申请,财务主管人员对该钱款资料进行最后审核确认退还至该公司银行账户。
为确保预付费卡资金的安全,公司设立专门银行账户核算预付费卡资金,该账户只接受购买预付费卡的相关资金,该账户的资金流出只能是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商户、渠道、机构,其他相关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不得使用该专用账户。公司风控合规部按月对该资金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安排不定时抽查,形成核查记录,同时公司签约的监管银行对该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票据的管理办法
20.1.现金交接管理办法
本公司对现金交接管理采取银行收款员上门收取现金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每日出纳统计收到的购卡现金以此编制现金统计表,将现金密封装至专门现金袋后密封现金袋,根据不同面值填写现金数量解款单,该现金解款单总金额需与出纳人员编制的现金统计表合计金额一致,由监管银行派出的专业押钞人员上门收取,现金收款员与本公司出纳人员交接过程完成后依次在银行三联交接单上签署双方姓名,签署完成后,该交接单一联留置本公司留底备案,从而确保本公司资金安全。现金的封装与交接在摄像装置下完成,公司财务人员不得自行携带现金至银行解款。
20.2.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本公司对银行票据交接管理采取银行收单员上门收取现金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每日财务人员收到用于支付购预付费卡的银行票据后编制统计表,根据票据内容填写银行进账单,将支票与进账单一一对应后交与出纳人员,出纳人员需记录收到票据详细内容主要包括票据开具公司名称、票据开具金额,同时核查支票敲章情况与进账单填写内容无误后,统一密封放置银行票据交接袋中,出纳人员填制银行交接三联单,由监管银行派出的票据收递员上门收取,票据收单员与本公司财务人员交接过程完成后依次在银行三联交接单上签署双方姓名,签署完成后,该交接单一联留置本公司留底备案,从而确保本公司资金安全。票据的封装与交接应在摄像装置下完成。
第二十一条 预付费卡销售的管理
所有购卡人员均可以现金、银行票据及银行转账凭证支付预付费卡卡款。
21.1.购卡人员以现金购买预付费卡时,由出纳(或财务人员)当场确认收款金额后在领卡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收款,购卡人员凭该单据领取预付费卡。
21.2.购卡人员以银行票据购买预付费卡时,由出纳(或财务人员)查询相应开户行确认该票据钱款已到账后在领卡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收款,购卡人员凭该单据领取预付费卡。
21.3.购卡人员以银行转账凭证购买预付费卡时,由出纳(或财务人员)查询相应开户行确认该转账钱款已到账后在领卡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收款,购卡人员凭该单据领取预付费卡。
第二十二条 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22.1.财务人员每日凭已确认收款的购卡单据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并及时录入银行日记账,月末根据银行日记账编制预收账款明细表,该表中详细列出本月已划入本公司购卡开户行却尚未领取预付费卡的钱款的划款企业、划款日期、划款金额及相应备注。
22.2.根据每日统计的销售卡款编制月度销售表,该销售表产生的月销售金额与预付费卡本月出库金额一致。月末,预收账款总金额与月销售金额的合计数需与银行对账单中划入企业合计数一致。
22.3.月末统计累计本月产生交易资金流出金额,将该金额与本公司"付费通综合管理平台"中的交易资金发生额进行核对,核实确认发生金额一致,从而有效管理预付费卡中沉淀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发卡成本管理
当产生因制作预付费卡而产生的制卡成本时,由本公司统计人员计算出相应制卡费,填写付款申请单,经其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将该付款申请单连同制卡费用明细清单、制卡合同副本及相应发票交至财务部,由财务人员审核制卡费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一致、发票金额与制卡费用金额一致后发起划款申请,财务人员将全部资料交至主管会计审核,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将授权钱款划给相应制卡商。
第二十四条 预付费卡库存盘点
每月收到的销售单据,经财务人员审查无误后编制销售明细表,财务人员需持该销售明细表与卡库保管人员对卡片库存数量进行盘点,盘点金额需与财务人员统计数额一致。盘点结束后,财务人员编制相应盘点表,由财务与卡库保管人员签字备份留底。
第二十五条
备付金的核查
每月将预付费卡专户资金与公司备付金存款账户进行核对,每月将预付费卡专户资金与预付费卡明细账进行核对,每月将预付费卡专户资金与卡业务平台的数据存量进行核对,三项核对必须编制核对表并保证核对一致。
每日对预付费卡专户资金的流出量进行监控,如有较大波动幅度必须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每月必须对卡资金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在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五章 售卡后续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记名卡的充值
27.1.持卡客户可至付费通企业公司办理记名卡内的充值业务或者通过付费通卡手机APP自主充值。
办理充值业务地址:上海市广中西路777弄12号2楼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更多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司网站和APP)
27.2.充值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记名卡的挂失和补卡
28.1.持卡人若遗失记名卡,可通过网上及电话进行记名卡的临时挂失。
挂失网站地址:
客服热线:962233,客服热线人工服务时间为7*15小时
28.2.持卡人在临时挂失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营业网点进行正式挂失。
办理正式挂失地址:上海市广中西路777弄12号2楼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62233(更多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司网站和APP)
28.3.补卡当场取卡
补卡手续费:每张10元人民币
如需快递,快递费用持卡人自行负责,费用为每单5元人民币
28.4.手续费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不记名卡的逾期处理
29.1.不记名卡逾期,持卡人可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卡内金额激活延期。
卡内金额激活及延期地址:广中西路777弄12号2楼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62233(更多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司网站和APP)
激活延期手续费:每张2元人民币
29.2.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卡扣
29.3.逾期卡批量换卡
付费通卡批量逾期,可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营业网点进行批量换卡。
批量换卡地址:广中西路777弄12号2楼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62233(更多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司网站和APP)
换卡手续费:每张2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休眠卡管理费
30.1.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卡,单张卡片收取余额管理费每月1元,至用户重新激活卡片之日或者卡内余额为0元时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密码重置
31.1.卡的密码重置需要持卡人本人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卡至付费通企业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密码重置。
密码重置网点:广中西路777弄12号2楼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62233(更多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司网站和APP)
重置密码手续费:每张2元人民币
31.2.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
第三十二条 卡的损坏
32.1.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底卡性能丧失,或底卡弯折、严重污损的,原卡内余额可移入持卡人的其他付费通卡内。持卡人没有新卡时,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坏卡换卡处理,换卡手续费费5元/张,换卡周期为当场取卡。
换卡网点:广中西路777弄12号2楼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62233(更多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司网站和APP)
第三十三条 记名卡持卡人信息变更
33.1.持卡人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安局开具的有效证明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营业网点进行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地址:广中西路777弄12号2楼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62233(更多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司网站和APP)
第三十四条 投诉
34.1.持卡人如在支付过程中产生投诉,可直接致电客服热线进行相关的投诉或者直接至付费通企业公司进行投诉,付费通企业公司会秉着快速、有效、公正的宗旨给予持卡人满意的答复及处理结果。
投诉地址:广中西路777弄12号2楼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962233(更多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司网站和APP)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付费通企业公司拥有付费通卡的最终解释权。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附则
第一章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简介
第一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由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须进行信息登记,可在付费通卡特约商户内使用。
第二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含有两个账户,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主账户内资金可圈存至电子现金账户,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不可返回主账户。不记名付费通卡内资金可移资至付费通芯片记名卡主账户内。 主账户内资金可以凭密码联机或网上消费,也可以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可以脱机消费且无需密码,但不可挂失。
第二章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办理及使用说明
第三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持有人须在发行机构售卡中心柜面进行注册登记,登记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身份信息须与签发机构登记的相同),发行机构收取工本费每张1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发行机构向记名卡持有人提供用于POS消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初始密码。持有人应在取得卡片和密码后立即通过发行机构提供并认可的方式修改个人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将密码告诉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具有充值、网上购物、主账户余额实时查询、挂失、补卡、换卡、密码重置等产品服务。
第六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可通过银行卡(信用卡除外)或现金进行充值。充值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得取消。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充值后的卡内资金不超过5000元。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充值应当使用实名。办理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上充值的,不得使用现金。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内的充值金额仅能用于在付费通卡特约商户消费,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卡内金额不计息。
第七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不设有效期。
第八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用户可通过和付费通卡手机APP查询付费通芯片记名卡主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仅限注册人使用,一律不得出租、转让、转借或代他人付款。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发行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当付费通芯片记名卡人为损坏,不能使用时,持有人可持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和本人有效证件( 必须与对应付费通芯片记名卡的注册证件信息相符)办理换卡业务,并需缴纳换卡服务费,每卡每次10元。
第十一条 持有人遗失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应及时通过或客户服务电话办理临时挂失业务,临时挂失成功后立即生效,在临时挂失生效之前的损失由注册持有人承担。临时挂失成功后须在10日内至发行机构售卡中心柜面进行书面正式挂失,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且临时挂失失效后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持有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与对应付费通芯片记名卡的注册身份证信息相符)办理挂失补卡业务,并需缴纳挂失服务费和补卡服务费。挂失服务费, 每卡每次10元;补卡服务费,每卡每次10元。
第十二条 当付费通芯片记名卡消费发生退货时,发行机构将退货金额退至付费通芯片记名卡主账户中,同时从卡中扣除该笔消费对应的返奖金额和积分点数。
第十三条 持有人在进行网上购物时,主账户消费使用的密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凭据,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此密码,不得泄露,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若持卡人忘记密码,需要对密码进行重置,持卡人须支付密码重置费:5元/次.卡。
第十四条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不得透支消费。如因扣收付费通芯片记名卡规定的相关费用发生欠费,发行机构有权暂停对应付费通芯片记名卡服务,并向持有人追索欠费款项。持有人在清偿欠费款项后,卡片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付费通芯片记名卡,持有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发行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有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付费通芯片记名卡赎回说明
第十六条 如持有人赎回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自申领日起满3个月。
(2)持有人出示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赎回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内剩余资金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付费通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4)办理赎回业务时,按付费通卡内余额的10%收取赎回手续费,最低10元。
(5)单位购买的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第十七条 持有人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遵守本章程的,发行机构有权注销其付费通芯片记名卡,持有人将丧失付费通芯片记名卡对应的全部权利,发行机构不退还所收当年年费。如持有人存在未还清的债务,发行机构仍拥有向注册持有人追索债务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将在上进行公告,一经公布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 :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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