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保局个体营利性医疗机构怎样办理医保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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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主 题 词:
桃江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日    
桃江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
&&& 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打造健康桃江,特编制《桃江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背景
  截至2014年底,全县有医疗卫生机构451家,包括7家县级公立医院、2家社会资本办医院、3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5家乡镇卫生院、276个村卫生室、13家医务室、14家个体诊所、16家计生服务站、105个分院分所门诊部。有在岗卫生人员4516 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3822名;床位3621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4.58张、执业(助理)医师1.32名、注册护士1.34名。2014年度,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诊疗人次94.71万人次,住院13.91万人次。经过长期发展,我县已经建成了由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为主体,村卫生室和社会资本办医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目前,我县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与布局不合理、学科建设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2014年,我县除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4.58张达到全国(4.55张,2013年数据,下同)、全省(4.42张)平均水平外,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32人,远低于全国2.06人、全省1.89人的水平;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1.34人,低于全国2.05人、全省1.89人的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卫技人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仅为50.5%。
  二是医疗卫生资源布局结构不合理。县城10所医疗机构的床位、卫技人员、业务收入、出院病人分别占全县的63.25%、53.21%、78.28%、62.90%,且集中在县城老城区。县级公立医院缺乏整体规划,院落狭窄,布局凌乱;民营医院规模小,床位数仅占全县床位数的1.38%,且均为租赁场地办院。
  三是学科建设滞后,医疗技术水平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省级重点专科处于空白,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只有14个,在省、市有影响的专家名医和学科带头人缺乏。县内没有重症医学科,大病救治服务能力仍然薄弱。
  二、范围依据
  (一)范围。
  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原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益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和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桃江县城总体规划》、《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
  三、原则目标
  (一)原则。
  1.坚持健康需求、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导向;
  2.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优化配置与资源现状相结合、统筹规划与有序实施相结合;
  3.坚持因地制宜、改革创新;
  4.坚持中西医并重。
  (二)目标。
  1.着力构建便捷利民的诊疗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方便群众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医疗服务体系,努力让群众就近就医。
  2.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卫生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着力打造名院(县人民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准、县中医院与县妇幼保健院二甲达标)、名科(打造5个以上省及省以上重点专科、25个以上市级重点专科、20个特色专科)、名医(培养100名学科带头人与名医专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
  3. 大力发展康复、老年护理等中间性医疗服务。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与科室等,合理分流病人,实现&大病小病分开、急病慢病分治&的服务目标。
  4. 加快建设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性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多样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四、床位配置
  (一)配置原则。
  从实际出发,增总量保民需,调结构促改制,抓整合提质量。
  (二)配置标准。
  1.到2020年,全县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5.5张。其中公立医院床位数3.2张,乡镇卫生院床位数1.2张,社会资本办医院床位数1.1张。
  2.到2020年,按全县常住人口82.5万测算,规划全县总编制床位数4540张,较2014年的3621张增加919张。
  3.规划期间,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可对床位设置在各类别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三)分类配置。
  1.公立医院。规划全县公立医院编制配置床位2640张,较2014年的2630张增加10张。其中,综合性医疗机构配置标准为每千常住人口2.2张,配置床位1800张,较2014年的1610张增加190张;中医医疗机构配置标准为0.6张,配置床位500张,较2014年的480张增加20张;专科性医疗机构配置标准为0.4张,配置床位340张,较2014年的540张减少200张。
  2.乡镇卫生院。规划全县乡镇卫生院编制配置床位990张,较2014年的941张增加49张。
  3.社会办医院。规划社会办医院编制配置床位910张,较2014年的50张增加860张。在新增床位来源中,包括公立医院改制与现有民营医院扩建,以及新设置社会资本办医院。
  4.其他医疗机构。村(社区)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厂校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均不配置床位。
  五、资源配置
  (一)基本原则。
  1.整合公立医疗资源。继续加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建设,保持其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与骨干作用;本规划期内,县域内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公立医疗机构;
  2.每个乡镇由政府举办1所乡镇卫生院,逐步撤并乡镇卫生院分院、分所;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
  3.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实现&一村一室&;在社区建立社区卫生室;
  4.社会办医院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现有公立医院改制与现有民营医院升级;
  5.本规划期内,县城桃花江大道与浮邱山大道以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室和县城北片区滨江新区除外),鼓励中心城区现有医疗机构迁至桃花江大道与浮邱山大道以外或两型区,桃花江大道与浮邱山大道(含滨江新区)以外及两型区各规划1-2家医院。
  (二)总体布局。
  按照&突出县城主体地位,着力建设区域中心,巩固发展乡镇卫生院&的原则,对县域内医疗资源布局进行调整与优化。
  1.突出县城医疗卫生主体地位。①县人民医院加强与省人民医院合作,提高大病救治能力,整合县肿瘤医院等公立医院资源,在县城桃花江大道征地建设分院,力争达到三级医院水准,成为全国百强县级医院。②县中医院创建省级示范中医院,适时购置相邻地税分局房地产,或新征地,或整合其他公立医院,争取政策与项目支持,建设医养结合中心。③整合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技术服务站或其他公立医疗资源,创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④县精神病医院、桃花江中心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根据医改的推进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或与其他公立医疗资源整合、或转型为社区医院、或改制为社会资本办医院。⑤桃花江镇卫生院搬出中心城区,搬迁至桃花江大道以外或两型区。⑥在桃花江大道、浮邱山大道以外、两型区和县城北片区滨江新区预留医疗机构(包括社会资本办医和博爱医院、资江医院的搬迁)建设用地。
  2.建设灰山港、马武地区、三堂街3个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采取现有中心卫生院升级、社会资本办医等形式,在这3个区域分别建成1所二级医院,使之成为辐射周边地区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对周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3.巩固发展乡镇卫生院。其他建制乡镇(中心)卫生院,巩固基本医疗服务,提升基本公卫服务能力,完成标准化建设。
  (三)资源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保持总量、调整结构&的原则,本规划期末,全县设置医疗机构450家左右。
  1.县级公立医院。
  (1)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县级综合医院1-2家。继续加强县人民医院建设;桃花江中心医院、县三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根据医改的推进与发展,进行整合、转型、改制。
  (2)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县级中医医院1家,即县中医院。
  (3)专科医疗机构。①设置县级妇幼保健院1家,即县妇幼保健院。②县肿瘤医院、县精神病医院根据医改的推进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与其他公立医院资源整合(保留专科医院牌子)。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全县共15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15所乡镇计生服务站并入乡镇卫生院。逐步减少分院分所,规划期末设置分院分所50家(现设置105家,规划期内撤并与改制55家)。撤并分院分所的医疗服务,由新设置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室或个体诊所承担。
  (2)村级(社区)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设立1个村(社区)卫生室。设置村卫生室284家(已设置276家,新增8家),社区卫生室25家(新增25家)。抓好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室的场所建设。
  3.社会办医院。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新建综合性医院需达到二级以上医院标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健康养老服务、老年病和慢性病诊疗机构等医疗机构。设置社会资本办医院3-5家(已设博爱医院、资江医院;公立医院改制1-2家,新设置1-2家)。
  4.其他医疗机构。
  (1)厂校医务室。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对外开放,不配置床位。规划期内设置厂校医务室13家左右(已设置13家,原则上维持现状)。
  (2)个体诊所(门诊部)。个体诊所(门诊部)的设置,在符合规划设置条件下实行市场调节。规划期内设置个体诊所(门诊部)54家左右(已设置14家,新设置40家左右)。
  六、设置要求
  1.根据传染病、产科、性病、不孕不育和计划生育等诊疗项目对技术力量和医院感染控制上的要求,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此类科室或项目;
  2.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干净,距离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转运)站及污水沟塘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100米以上;
  3.为方便群众就医,在保持医疗机构间应有距离的同时,如遇河流、公路、建筑物等影响,确给群众就医造成困难和不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客观实际,综合考虑作出设置决定;
  4.二级医院不得在医院本部以外新设置门诊部,一级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不得新设置分院、分所;
  5.村(社区)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每个行政村(社区)设置1家卫生室,服务地点原则上设在村级办公活动场所(社区服务中心)内;
  6.厂校医务室:服务对象只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学校内学生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调整,强化宏观调控,加强综合协调。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供给。县发改、财政、规划、编制、人社、国土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推进县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
  (二)规范行业管理。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监管。新增医疗资源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严格设置审批。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新技术应用、大型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稳定关键人才、培养未来人才&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强化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带头人与名医培养。到2020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14人,公共卫生人员达到0.83人,乡村医生不少于1名;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全科医生;培养100名学科带头人与名医专家。
  (四)创新体制机制。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深化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加快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保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建立更加合理的医保付费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对接合作,依托互联网积极争取发达地区优质医疗资源外协服务。
  (五)严格规划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落实的时间进度表(包括新设置医疗机构医院达标升级、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的年度计划),明确任务与责任,确保规划分步骤、分阶段落实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适时组织督查,以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机构优化。
  八、附则
  本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解释权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录入人:】省直医保个人账户POS机刷卡申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时间:日
  业务办理事项:省直医保个人账户POS机刷卡申报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业务监管处
  业务办理主要依据:
  《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号)
  业务办理时间:每周二至周五
  上 午 8:30至12:00
  下 午 2:30至5:30(冬季)
  3:00至6:00(夏季)
  业务办理时限:审批手续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通。
  业务办理流程:
  (一)资料申报
  申报单位向指定服务窗口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长沙城区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协议零售药店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登记联系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并当面告知理由。
  (二)情况核查
  省医保局将不定期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情况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店面环境、制度规范、药品价格质量、药品区域布局和刷卡标识、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系统库存信息等。核查完成后,申请单位填写《省直医保个人账户POS机刷卡开通检查备案登记表》,核查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完善意见,要求单位进行整改。
  (三)开户确认
  检查通过的申请单位,到服务窗口领取《省直医保个人账户POS机刷卡开通审批表》和《省直医保个人账户POS机刷卡申报办理联系表》,按照流程首先到省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办理开户手续,签字盖章确认。再到省银联公司办理POS机信息确认手续,签字盖章确认。
  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4、开立一般户还需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开户说明、机构信用证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介绍信,如是代办人还需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
  (四)开通审批
  申请单位将银行、银联签字盖章确认后的开通审批表和检查备案登记表交服务窗口,省医保局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服务窗口会将审批结果和开通情况反馈申请单位。
  业务经办窗口(办公室)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9号窗口。
  电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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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主管,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湖南省非税收入研究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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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4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shb.日【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人民群众得到明显实惠,也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坚定不移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相关领域改革。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国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得到较大发展。
  ——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大幅提高,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保险机制。
  ——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保健用品、健身产品等研发制造技术水平有较大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相关流通行业有序发展。
  ——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和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标准更加科学完善,行业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鼓励地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国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项目作为推进社会办医联系点。
  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国家确定部分地区进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完善体制机制、购买社会服务、加强设施建设、强化人才和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促进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延伸。各地要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推动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推进临床护理服务价格调整,更好地体现服务成本和护理人员技术劳动价值。强化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提高护理质量,建立稳定护理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科学开展护理职称评定,评价标准侧重临床护理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及医德医风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
  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
  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保健知识及产品。加强药食同用中药材的种植及产品研发与应用,开发适合当地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保健养生产品。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
  (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
  发展全民体育健身。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到2020年,80%以上的市(地)、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采取措施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以及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大力支持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鼓励发展适合其成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
  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面向国际国内市场,整合当地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
  (六)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应用。继续通过相关科技、建设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到期专利药品仿制,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设备、材料、保健用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
  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探索体制创新。要通过加大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业政策引导等综合措施,培育一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重点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七)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引导有关高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地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健康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
  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深入实施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吸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回国服务。
  (八)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大力引进境外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健康服务业国际合作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歧视性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着力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六)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并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促进本地区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此件有删减)
信息来源:湖南省商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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