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药家鑫90候门事件有哪些可以提出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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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续:张妙家属索要赠款事件舆情报告
时间: 10:16:00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2011年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在经历了药家鑫伏法、药庆卫起诉张显名誉侵权等事件后,本应逐渐归于沉寂。但在日,随着张显发出的一条微博――“愿意接受药父药庆卫在药案审理期间表示‘赠与的20万元’”,及随后双方发生的一系列冲突,这一案件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有媒体称此为“药家鑫案第三季”。与以往不同,在这次事件中,受害方张妙的家属,尤其是其代理律师张显成为多数网友指责的对象。而药家鑫案的一波三折,也使得今次舆论对法律与道德、舆论审判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与思考。
  【事件概况】
  张妙家属现场取款引发争斗
  综合华商网、《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月7日,药家鑫案原告代理人张显通过微博及博客称自己将代张妙的亲人发布公告,称“现在张妙的亲人表示愿意接受药家鑫之父药庆卫无条件赠与的20万元,并定于日上午前往药庆卫住处(二十街坊)接受该款,特此声明”。
  公告称,在药案审理期间,药庆卫“曾经将20万元送到张平选家里”,但“因为该20万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意图求得对药家鑫的从轻判处”,故张平选将钱退回。钱被退还后,药庆卫发微博表示:“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
  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这条微博一直未删除,故张平选等人认为“药庆卫的态度是诚恳的,也是坚决的”,并决定接受这笔赠与。除了张妙的父母,其四岁的儿子王思宇也位列声明人之中。张妙父亲张平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之所以现在向药家索要20万,是因为妻子刘小欠最近生病了,家里没有医药费。他想起来药庆卫曾在网上表示20万元钱存在那随时可以拿,觉得“现在就是需要的时候”。
  2月&8日11时许,张显、王辉(张妙丈夫)、张平选、张平选二女儿张朗以及同村村民一行六人到达药庆卫家“索要”20万捐款。因言语不和,与在药家楼下等候的药庆卫代理人马延明(编者按:网名“嘶哑老汉”)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随后被当地警方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王辉被处治安罚款200元。
  药父律师质疑捐款数额
  对于此事,药庆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既然当初张平选明确拒绝并退还了这20万元,现在我就没有义务再给他这笔钱”。并表示,当时给张平选家送的20万元,大多是借的,后来张家不要,他已将借款归还。目前他手上没有钱。此外,药庆卫认为张平选在此时索要这20万元可能是有人指使,与即将宣判的名誉权案有关。7日晚,药庆卫在微博上表示,此事“已经委托给我的代理人马延明、兰和律师全权处理”。
  8日早晨,药庆卫的代理律师兰和与张平选电话做了沟通。兰和在电话里告诉张平选:该笔款项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存在的;此外,这是私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交流,而不要到小区贴告示或有其他碰撞。兰和还表示,如果张平选执意要这笔钱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诉讼。此外,兰和称,如果满足药家3个条件,药庆卫和他本人均愿对张平选妻子看病一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兰和提出的这3个条件是:张平选能够将网络捐款明细走向公布,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到了无钱看病的地步;对此前在媒体上公布的不实信息进行澄清;将“索款事件”真实内幕公之于众。
  在3个条件中,“公开捐款细节”最受网友关注。在此之前,已经有网友和一些捐款者对高达92万元的捐款使用情况提出了质疑,但在面对媒体时,张平选称,自己不知道社会上具体捐了多少,他只拿到了10万元。张显则强调,款项使用情况是私人事情,没必要公开。兰和则表示:“捐款人有权利要求知道自己捐赠款项的去向和用途。”
  张显改口称索取赠款为捐助
  13日上午10时许,张显在博客上再发一篇博文《关于讨要20万捐助教育的声明》,称张妙家人决定,如果拿到药家的20万元,将捐助贫困儿童。对公众最关心的“捐款去向”问题,声明中没有提及。
  对此,兰和律师在接受受访时提出,张家承诺拿出赠款“捐助教育”一说,与此前给出的索款理由不符,质疑张平选对媒体的“要钱看病说”系编造。“2月8日张妙家属来拿钱时,给出的理由是张妙母亲刘小欠要治病,急需用钱。现在忽然说要拿这笔‘救命的钱’来做慈善,不太符合常理。”兰和表示,目前他不能排除张家因受张显影响而演出“索款”闹剧,目的或是“为抢占道德高地,干扰药父诉张显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关于这一点,截至本刊发稿,尚无定论。
  【舆情传播】
  2月7日上午9时许,张显在其博客发布了《关于接受药庆卫赠与二十万元的声明》,表示欲接受药父赠款,并在其新浪微博中连发三条微博转述该声明。当晚17时,张显再发一条微博,称已将声明送给药父。19时59分,药庆卫更新新浪微博称,此事全权交给其代理人马延明、兰和律师处理。22时03分,兰和律师通过微博对此事做出回应称:“受药庆卫委托,现针对张显发布‘索取20万赠款’的公告,做如下回应:1.不该给:赠与合同因受赠方拒绝而不成立;2.不必给:药与张无合同关系,无给付义务;3.不能给:该20万全系借款,已归还债主;4.如张平选确实困难,在其澄清事实的前提下,药可适当考虑对张进行力所能及的帮助。”另一名代理人马延明当日也发布了多条微博关注事件进展。在媒体报道方面,华商网当日关注此事,以《张显微博称张妙亲属将接受药父赠20万&引网友热议》为题刊发报道。
  2月8日,相关报道飙升至458篇,《京华时报》和《新京报》等媒体分别刊文《律师称张妙家愿接受药家赠与》、《张妙亲属声明接受药父20万赠款》对前日事件的发展做了整理报道,两篇文章分别被转载56次和159次。中国新闻网当日则刊发了报道《药家鑫案续:张显等前往药家“索要”捐款起争执》,对8日上午张妙家属及张显去药家讨要赠款的情况做了报道,当日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89次。凤凰网图片频道则刊发了事发现场的照片。华商视频及网友“蓝3泪”均在优酷网上发布了事发时的现场视频。
  在微博传播方面,8日相关舆情信息达到了整个监测期的峰值,仅新浪微博当日即有相关信息48,317条。除药庆卫外,当事双方的代表张显、兰和律师及马延明,均发布了多条微博,描述现场情况,并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谴责,双方展开隔空论战。当晚8时,新浪陕西还邀请兰和律师举行了微访谈“聚焦张妙家属索要20万元事件”,此外,有关事发现场的几段视频当日也被网友疯狂转载。
  网民则几乎一边倒地对张显及张妙家人的做法表示谴责,认为他们做法得寸进尺。如新浪微博网友“@五爷是个怪胎”称:“不管药家鑫做的事情多么不可原谅,药庆卫此刻也只是一个遍体鳞伤的父亲,张妙家人和张显此刻更像是跳梁小丑一般。都是死了孩子的人,何必这样让人诟病?”一些经过实名认证的微博用户也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如央视特约评论员王志安便发微博称:“药家鑫案时,我在微博上骂@西安张显一句无耻小人,引来无数骂帖。现如今,再骂他一句,依然是无耻小人。看看当初那些骂人的人还会不会来。”
  不仅如此,当年药家鑫的一句“农村人难缠”曾引起舆论的公愤,如今再次被人提起,态度已有所转变。不少网友认为,张妙家人如今的表现正是对这句话的最好注解。如优酷网网友“Eric__Huang”评论称:“现在证明药当年认为农民难缠是对的,至少这一家子的确难缠。”在新浪微博用户“微博联播”发起的调查“你认为药家鑫之父应该付给张妙家属20万元吗?”中,截至2月22日,已经有107,063人参与,其中86%的用户选择了“不该给”。同时,在张显发布的每条微博后,几乎都能看到网友@李钛先生、@明眸花园、@幸福的青山绿水888、@作家Amanda的回复,表达对张显做法的支持,认为其做法合情合理。
  2月9日,相关新闻报道为880篇,达整个舆情监测期的峰值。当日双方论战继续,张显更新博文《关于我们一家为什么声明接受药庆卫“赠与”20万的说明》,兰和律师则发表博文《“索要20万赠款”情理法无据》,在博文中对此前张家收到捐款的明细和走向提出质疑。在媒体报道方面,相关媒体评论开始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当日不同媒体针对此事刊发的评论近50篇,从法理、道德、网络炒作等多方面对事件做了深刻剖析,《人民日报》也刊发了文章《望药案再没有“如果”》。在媒体报道方面,多家平面媒体均对8日的冲突事件予以报道。而捐款的用途也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多数网媒在转载新闻报道时,将其放入标题中重点突出,如搜狐网在转载《新快报》文章《受害者张妙家属赴药家索赠款引冲突》时,便将标题改为《张妙家属赴药家索赠款引冲突&称索要因捐款花光》。《武汉晨报》还专门就这一问题刊发了评论《“80万捐款”比“20万赠款”更需关注》。
  2月10日,相关报道为520篇。《中国青年报》和《信息时报》等媒体分别就前日张显、兰和发表的博文予以关注,刊发报道《张妙家属声明:接受药家20万元赠款于法有据》、《药庆卫代理律师:想要赠款需满足三个条件》,而《北京晨报》的报道则整合了当事双方的观点,并再次将关注焦点落在社会捐款去向方面,刊发了报道《捐款都到哪去了?张妙家属药家代理人各发声明&社会捐款去向成焦点》,该报道当日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146次,多数媒体在转载时将标题改为《药家代理人称张家获捐款上百万&张家:到手只有10万》。《人民日报》在评论《善款公开不应止于道德呼吁&应尽快出台慈善法律》中,也再次提到了药家鑫案索款事件。此后,由于当事双方都未继续就此事发表言论,舆论暂时归于沉寂。
  2月13日,张显博客再次更新文章《关于讨要20万捐助教育的声明》,称如果要到20万,将“分文不留,全部捐献给当地农村贫困儿童”,对此,当日晚10时20分,兰和律师发表回应博文《管好自己就是对中国教育最大的贡献――就张显发布&关于讨要20万捐助教育的声明&答记者问》,称张平选对此事的说法前后不一,并认为张显此举意在转移视线,干扰药父诉张显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
  这一事件的进展再次吸引了舆论的关注,14日相关媒体报道和微博信息均有小幅上涨,《中国青年报》和《京华时报》分别刊发跟进报道《张妙家属称如获20万元将悉数捐助教育》、《张家改口称20万捐助教育》,并被多次转载。15日,相关媒体评论也再次出现,均对张显发布的这一声明表示指责,如《半岛都市报》评论《“捐助教育”换不来法理正义》、《新民晚报》评论《以公益名义向药家索款亵渎慈善本质》等。《人民日报》16日刊发的深度报道《“伪公益”戴着道德光环沽名钓誉》中,在开篇部分也提到了该事件。从16日以后,舆情逐渐归于沉寂。
  【舆情综述】
  ●批评与指责
  多数网友及媒体评论对张显及张妙家人的做法提出质疑。一些评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称,即使在声明赠款微博未删除的情况下,药庆卫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付给张家20万。同时,舆论还谴责张显的行为是在操纵民粹、制造道德法庭,为自己的侵权案转移视线,在被质疑捐款去向后抛出的“捐助教育”说也不具备法理正义。
  从法律角度药家没有给钱义务
  《京华时报》刊登的评论《药家鑫案20万赠款中的情与法》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20万可视作药父的一种赠与,且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药父是想通过赠与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求得药家鑫的从轻判决。法律明确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当时没有接受,赠与合同就不成立。现在药家鑫已被执行死刑,赠与也早已不具备当初成立的条件。即使相关微博未删除,也不等同于赠与意愿成立,否则我们就可以依据某人数年前在网上留下的卖房价格与之交易了。即便微博上的记录能够构成合约延续生效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在张家表示接受赠与的时候,药父的态度也说明其已经撤销了赠与。
  网友“张贵峰”也表示,张家因女儿被害,固然有获取充分合理赔偿的权利,但是“赔偿”与“捐赠”显然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强制性的法律关系,后者则只是一种自愿性的道德关系,前者可以依法索取,后者却不宜强行讨要尤其是在已经拒绝捐赠的情况下反悔讨要。另一方面,从“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上看,药庆卫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在药家鑫早已伏法抵命的情况下,为药家鑫案的赔偿或捐赠问题,过度在法律或道德上继续纠缠药庆卫,实在没有太大的必要和合理性。
  索款行为是操纵民粹、制造道德法庭
  新华网“e哥有话说”栏目刊发的评论《向“张显式围观”“赠与”猛烈板砖》认为,作为“指定代言人”,张显本该帮张妙家人抚平伤痛,却用“围观”在伤口上撒盐。一场本不该发生、至少可以私下协商的“索款”,因为“张显式围观”被无限放大,网上批评声浪摧枯拉朽。同样情景发生在数月前,张显刻意把药家鑫“塑造”成富二代、官二代,诱导网上“围观者”产生并扩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念头。
  红网评论《药家鑫案第三季:别操纵民粹制造道德法庭》也分析认为,尊重民意是必须的,但刻意夸大问题,制造矛盾,利用大众的信息不对称和盲动、集体无意识的特征,挑动民粹,却是破坏法治,撕裂社会,陷公众于不义的可耻行径。然而,从满嘴脏话、动辄出口伤人,以观念不同划分阶层的孔庆东,到传播谎言、刻意挑动民众复仇心理的张显,那些为挑动民粹为乐的人,不但不少反而日渐增多,因为他们已经从中捞取了名誉与利益,并继续在大众的追捧中捞取利益。
  “捐助教育”说无助于法理正义
  《新民晚报》评论《以公益名义向药家索款亵渎慈善本质》批评称,张显以公益的名义向药家索款这种做法,第一亵渎了慈善的本质,第二无关乎药家父母的内心救赎,第三有可能给自己套上一顶欺骗舆论的帽子,第四伤害到曾支持他的公众之感情。张显理应明白,他人内心的救赎和安然,是人家的事;向别人强求,就该先来检视自己的内心。
  《半岛都市报》评论《“捐助教育”换不来法理正义》也认为,“捐助教育”无力换回民众的理解与同情,其根本原因在于,“索款”本身对法理正义与情感规则的抛弃与背离。如此一来,别说是拿&20万元救助了贫困儿童,就算明天又拎出一新鲜的“去处”,比如慈善助老、公益助残之类的,也难以博得坊间好感。公共舆论的质疑习惯与追问偏好,最终会让“私利为王”的“投机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视与反思
  除去批评之词外,舆论还对整个药家鑫事件中,舆论本身及媒体报道的不妥之处进行了审视与反思,同时针对该事件中暴露出的一些制度缺陷,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慈善法等提出建议。
  舆论要学会理性
  《法制日报》评论《药家鑫案舆论介入过深》认为,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一步,与舆论对此案介入过深有关。舆论,特别是网上舆论如此长时间地持续关注一个案件,而且旗帜鲜明地分为两派,两派之间又斗得如此惨烈,在当前中国的舆论场中不太多见。正常的舆论批评应该是对事实进行评价,对不存在的事实不应该发表议论,特别是不能无中生有,随便猜测,更不能把这种猜测说得言之凿凿,像真事一样。药家鑫这件案子舆论最不应该的就是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诛心之论,而且不乏恶意地去忖测当事人的心理。因此,虽然药家与张家之间没有出正面的严重冲突,但是由于舆论的深度介入和对当事人行为的“恶意解读”,双方的心结已经很深了。这也许就是为什么药庆卫在这个问题上显得冷漠的原因。
  《经济观察报》评论《药家鑫案风波再起亟待舆论自省》感慨称,看新闻后面的评论,居然是一边倒,痛斥张家出尔反尔,无耻之极;还有人感慨,难怪当初药家鑫要杀人灭口,“农村人难缠”,张家以其生动的表现诠释了药家鑫杀人的理由。他们如何攻击、辱骂张家,正如药家鑫案发后,他们如何攻击、辱骂药家。此一时彼一时,两相对照,一样心寒。这就是舆论,随风两面倒,翻脸不认人。在一个被严重压迫、扭曲的公共空间,舆论的杀伤力,落在无权者头上,远远残酷于落在权力者头上。舆论可以追寻真相,更可以散布谣言,舆论可以救人,更可以杀人。由药家鑫案的舆论乱象,我们丧失了什么,学到了什么呢?我们如何在谣言、误报漫天飞舞的公共空间辨明真相和是非,如何避免让弥散在这个国家的怨气、戾气侵蚀我们的理性判断?如果在下一个药家鑫案当中,我们再次被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所迷惑,被潜伏于我们心底的愤怒、仇恨的情绪所煽动,那么我们便在无形之中变成了帮凶:张家失去了女儿,药家失去了儿子,法律失去了独立,公义失去了悲悯,社会失去了一次反省的契机――这一场战争,没有一个胜利者可言。
  媒体要懂得公正
  《中国青年报》评论《“药”钱风波中的舆论投机》认为,“‘药’钱风波”其实就是一场闹剧,令人奇怪的是,这场闹剧为何还能掀起如此大动静的舆论风波?张妙被害,药家鑫伏法,无论对于药家还是张家,在这起事件中都受了伤。从伤痛中慢慢走出来尽可能恢复平静,或许才是这两家人今后生活的最好出路。让这一事件给两家人带来的伤害尽快淡化下去,媒体其实应该适时地“回避”他们。可惜,药家鑫案后续中只要有任何一点风吹草动,舆论都会掀起巨大波澜。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其实是在消费药家鑫案的剩余价值,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担当中,对于药家鑫案后续的报道,媒体平衡得未必恰当。事实上,张家“索款”真的有那么大的新闻价值吗?既然绝大多数围观者都认为这是张显导演的一出戏,我们为何还要为张显“服务”呢?
  制度要逐步完善
  《广州日报》评论《“药案”留下的不应是无休止纠缠》提出两个建议称,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数额太少。以药家鑫案为例,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就有人质疑“一条命才换来4.5万元的赔偿”,这和其他的死亡赔偿金相差太大。其实“药案”中的4.5万元赔偿只包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法律制度应有所反思。
  其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需要完善。现在一些刑事案件受到行凶者“花钱买命”的质疑,原因之一就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有不少地方已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有统计数据显示,近九成刑事被害人家属最终难获赔偿。因而,从国家层面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建,把生活极度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的亲属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当是“药案”留下的思考。
  《人民日报》评论《善款公开不应止于道德呼吁&应尽快出台慈善法律》,则针对这一事件中引发广泛质疑的捐款去向问题提出建议称,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慈善法,与慈善直接相关的只有1999年颁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其所规定的受赠人只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人直接向个人捐赠财产的行为,因被认定为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并不适用该法。如果要靠民事法律调整,赠与双方需要通过订立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在微公益日渐壮大的今天,这显然与现实不相适应。虽然近年来江苏、湖南等地先后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条例,但由于没有国家慈善法,就劝捐资格等问题,层级较低的各地条例想要做出明确规范依然缺乏依据,这对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不利。只有尽快推动慈善法出台,建立起透明、规范、细化的慈善事业工作程序,规范劝募、受赠、转赠、捐赠、受益等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奉献的爱心才能得偿所愿、善的良性循环才能实现。
[责任编辑:刘振]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文章-《三农中国》季刊-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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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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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药家鑫案之所以激起了巨大的民愤,起初是因为药家鑫杀人的情节极为恶劣,且社会公众看不到司法过程的审慎和公正。后来,传媒对案件的讨论进一步刺激了民愤,传媒有粉饰药家鑫&是个好孩子&的倾向,而公共知识分子未能顾及社会公众情绪,将传媒讨论引向了&从药家鑫开始废除死刑&的风口浪尖。这些最终导致公共知识分子与社会民众的群体极化,两者之间的鸿沟未能经由讨论而弥合,传媒未能担当起社会粘合剂的委任。在这种背景下,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因为面对激化的民愤,司法不能不有所回应。这样,罪已至死的药家鑫通过诸种&本土资源&而免死的空间几乎不存在。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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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专家系统具有强烈的自我维护性,专家所信守的逻辑与普通人日常生活的逻辑有着本质区别和鸿沟,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只有在专家系统与社会公众的交汇口的互动中才能得到缓解。在交汇口处,信任的操作者是有血有肉的人,信任高度依赖于专家系统的代理人或操作者的品行,如法官庄重的审慎、医生严肃的执业道德、空姐固有的笑容等。
网络民意因此存在诸多不真实和不理性之处,传媒的偏见在网络时代会被成倍放大,并造成民意分裂。正因此,现代法治社会的传媒才更有责任去塑造民意、凝聚共识,若处置不当则可能制造分裂。民意分裂可能是传媒引导出来的,也可能是社会公众在与传媒的对峙中产生的。在药家鑫案的讨论中,传媒显然未能较好地履行责任,未能坚持合适的立场,扮演恰当的角色。在公共讨论中,它们有时未能对某些话题或意见提供给受众适当的理解(例如,未能从职业性质的角度解释律师为何提出&激情杀人&);有时不能给涉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时段、发言空间和话语权(例如,多个电视台在讨论案件节目中的时段和话语权分配);有时又为自己的偏见所苦,不愿意去理解公众的情绪,单方面地向社会公众灌输其极化的群体认识(例如,公共知识分子的讨论)。最终的结果是传媒未能塑造民意,不能有助于稳固社会共同价值观,使得社会处于分裂状态,公共知识分子与社会公众缺乏共识。
塑造民意、凝聚共识需要不同人群能够共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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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也有申辩权,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辩护律师以"激情杀人"作为辩护理由,无可厚非,律师身为嫌疑人的委托者,必须提嫌疑人想尽办法开脱,这不仅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要求,更是现代司法精神的体现——罪犯也有罪犯的申辩权。从情感上出发,人们往往不愿看到他们自己认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帮助,特别是那些"众人皆曰可杀"的被告。过往的司法实践已经告诉世人,没有充分申辩,只会铸成一个个式的悲剧。
而在药家鑫案件中,辩护律师认同检方的有罪指控,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在于,药在案后主动投案,符合自首要件。投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直如实供述罪行。同时,律师辩称,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偶然突发事件。同时药家鑫因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显然受刺激,属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量刑。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并无任何不妥。[]
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有严谨的法律定义
在本案中引起轩然大波的"激情杀人"也并不是律师的空穴来风,激情犯罪最早源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提出的一个犯罪学假设,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定义严谨得多。"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理性受到抑制,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学理上认为,激情犯罪通常是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出狱后的赵作海。佘祥林式悲剧早已告诉世人,保障被告充分的申辩权,是避免错案和冤案的有效途径。
“众人皆曰可杀”是仇权仇富思维和杀人抵命的旧式逻辑
律师"激情杀人"的申辩传出后,更激化了网络"围观"者的愤怒情绪,"激情杀人"一词成为公众斥责、调侃的中心靶子,在微博网友发起的一项"药家鑫是否该枪毙"的调查中,"既然激情杀人,那就判个激情枪毙"的支持者占到了所有参与者的80%以上,也有多家报章发表立场明确的评论,认为律师辩词理由不成立,斥其"讼棍"。仔细回顾案件经过,不难发现,药家鑫案件仅在河北李启铭撞人逃逸案后数天,而"李刚门"中公众的愤怒情绪也被延续到了药家鑫事件中,网民热衷于揣测药家鑫"显赫"却略显神秘的家庭背景,渲染药家的"活动能力","药刚门"也成为网民对药家鑫案件的普遍看法。[]
公众对药家鑫的仇视,更多的是对权贵的另一种忧思,而药家是否真的“权贵”,依然值得怀疑
过往司法实践中调查问卷并不常见,缺乏制度设置依据
此次药家鑫案件中,向旁听人员展开问卷调查也引起了广泛关注。3月23日的庭审现场,旁听人都收到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就两个问题征求旁听人意见: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据称,"西安中院通过听取旁听公民对案件审理程序、量刑的意见,可以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调查问卷结果,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并非英美法系国家,在审判过程中对群众进行问卷调查获取民意的行为,本身是否合乎中国法律系统的管理或明文规定,法院方面目前没有给出详尽公开的说明。按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由法院培训后方可。[]
英美陪审制度,仅做事实认定,是否判刑是法官职责
即使是陪审团制,按目前英美法系惯例,陪审团的作用在于认定案件事实,仅能对是否有罪进行意见的提供,并不能提出量刑要求,量刑还是法官职责。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挑选过程也是公开透明,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同时在陪审员确定后的调查问卷中,也不会涉及与量刑相关的问题,例如在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中会问及"你对环保和工业发展如何看"、"是否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等,在艾滋病的案件诉讼中,调查表上会列出"你对同性恋如何看待"之类的问题,并不会涉及"您认为是否该判死刑"、"是否该判20年"涉及量刑的此类问题。[]
尽管早在2007年中国就已开始试点人民陪审制度,但从人民陪审的条件和规则上来看,此次问卷调查更像是公审公判的思路,而并非陪审制度
考虑"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民意审判"是司法逃避责任的表现
中国法治缺失最大的问题是在办案时太过注重所谓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唯上办案,政治办案,前不久发生的天价过路费案件中,案件判决结果引起社会极大凡响之后,河南省高院迅速纠错,将中院涉案法官免职,这种看似雷厉风行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法院上下级之间为监督关系,并没有人事任免权,中院的法官职务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司法程序。[]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情况被民意裹挟,无法独立、客观的办案。的争议至今犹存,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也会非常顾及被害人家属的感受,担心被害者家属闹事上访,一般不敢轻易轻判。表面上尊重"民意"的判决,却是司法逃避责任的表现,背后所体现的是和公审公判一样陈旧的群众运动逻辑。而在一个成熟法治社会下审判无需考虑"社会和政治效果",唯一需要注重的就是"法治效果",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即可。[]
前不久发生在河南的“天价过路费案”,看似快速的纠错,却实实在在地伤害了法治
"舆论审判"暴露的是司法权威的不足
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8条第(三)项明确,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七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是中国目前关于司法独立的一些具体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公众舆论对司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影响,这背后暴露的是司法权威的不足。[]
媒体舆论左右审判不过是唯权办案的表象
在药家鑫案件过程中,民众担心更多的是来自对权贵背景干预司法的警惕――早在2010年底,就有媒体报道称药父曾是"西安某机械厂副师级军代表"。而此后央视专题报道《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这位身陷看守所的音乐学院高材生在镜头前满眼含泪,悔恨诉说人生经历。虽然该节目可能确实让一部分观众感叹中国学生教育之弊、惋惜药家鑫"一念之差"铸成大错,但在那些已经对CCTV报道模式抱有负面印象的人看来,这段访谈不过是引导舆论的新途径而已。[]
而后孔庆东因在一家视频网站节目中认为药家鑫"能够进学校学习,自己开车,一定是有背景的人",同时怒斥新闻"为杀人犯开脱,毫无廉耻、毫无人味",相伴而来的大量媒体评论,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河北"李刚门"事件。央视报道中只要有些许缝隙,群众似乎就能解读成权贵勾结的血酬定律。[]
对"犯罪嫌疑人"公开报道有违国际惯例,央视官方身份更易引起网民揣测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法院正式判决,已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施以其他强制措施的刑事被告人,包括法院正在审理期间的刑事被告人都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按照"无罪推定"和"罪行法定"原则,在正式判决前,被告在法律上并不能称之为"罪犯"。为避免对独立判案带来影响,媒体对于嫌犯的报道,在英美等国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英国,媒体必须去法院看有没有法官的禁令,如果法官不允许报道,媒体必须服从,否则,媒体会被起诉。在美国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审判结束前,媒体报道庭审都会受限,嫌犯照片也不能随意发表,媒体可以用手绘图替代。
另一方面,作为传统媒体金字塔尖的央视,其半官方的身份也是导致民众揣测的原因之一。而相伴而来,央视独有的采访资源造成的"独家报道"也产生了部分影响,正如专栏作家所说,如果说其他媒体也能进看守所采访,也有机会充分报道,如果药家鑫案的报道有一千个媒体角度而《新闻1+1》只是其中一个哈姆雷特,那李玫瑾教授的犯罪学分析又算得了什么呢?
没有司法独立的保障,公众对于权力干涉司法的怀疑就永远不会消失
现代司法实践中,律师为被告辩护无可争议,药家鑫案中的调查问卷是否合乎司法程序仍值得商榷,与其说公众担忧舆论左右司法、不如说是司法本身权威不足。而对于公众来说,与其讨论药家鑫是否该死,不如思考是什么样的成长环境酿成了药家鑫式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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