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未弥补亏损损

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该如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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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周园)税法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如何界定的
税法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如何界定的?
9:12:47&&&
来源: 中国税网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当年有利润的可以弥补连续5年内的亏损,但可以几年弥补完?例如:2008年我公司盈利300万元,03——07年我公司共亏损700万元,当年盈利的300万元弥补后还有亏损400万元,是否可以用09年以后年度的盈利继续弥补?期限是几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2003年发生的亏损只能用、、2008年的所得进行弥补,如果至08年止03年发生的亏损仍没有弥补完,则2003年的亏损不能再用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只能税后弥补。
会计利润亏损纳税调整后
盈利捐赠如何扣除?
来源: 中国税网
问:某外资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10万元(其中含有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反亏为盈,即根据税法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其中已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请问:该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经纳税调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这5万元的捐赠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第二款强调: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当然,上述限额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包括已经明确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比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通知中的灾区捐赠,不论企业会计利润为亏为盈,都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您上面提到的5万元公益性捐赠,如果不属于上述税前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形,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时,应将5万元全额纳税调增。
核定征收企业可否税前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8:52:1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问题】我公司是2008年8月成立的一家建安公司,我公司08年度发生开办费十几万元,2008年度当地税务部门对我公司采取的是查账征收所得税,因我公司2008年度未发生业务收入,所以当年未有所得税。我公司第一笔业务收入是2009年5月份发生的,但税务部门对我公司2009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注:我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请问:二季度所得税申报中,我公司前期发生的十几万元亏损能否弥补?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能弥补亏损吗?
14:45:47&&&
来源:财考网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不用弥补亏损的,而国税发1999年34号文说免税收入应该弥补亏损,请问这个文还有效吗?是不是跟新的实施条例冲突。那么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不用弥补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
“三、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日起施行,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以前在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框架下制定的国税发[1999]34号文已不再执行。又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无论企业盈利与否,这些项目均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在没有另行规定前,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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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223248&帖子230&主题113&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目标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如何进行增资并购
例如,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因亏损全体股东的股份作价为800万元,收购方如拟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取得其50%股份,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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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223389&帖子274&主题60&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增资801万,占51%?
UID223405&帖子285&主题9&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不可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要1:1的,800万只能够占800/1800。先收购一部分股权,再增资就可以了。收购的时候价格注意税的问题。
UID222299&帖子428&主题6&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先购50%股权,然后等比例增资
UID223418&帖子307&主题8&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楼上的兄弟,购50%之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剩余50%股权,其注册资本价格为500万,等比例增资的话,即增资500万.想请教,那么其购50%股权的价格是多少?诚心请教!
UID223398&帖子315&主题13&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公司先增资少于800万元,不足50%的部分再向原股东在原每股净资产平价购买,这样作价及其依据应该不会引起特别纳税调整,也能达到50%持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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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资收益但亏损的企业应如何弥补亏损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问】我公司经营亏损200万元,另收到投资收益1000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请问这200万元在以后年度可否弥补亏损?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先将其填列到收入总额的投资收益一栏,再填列到免税收入中,因而企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属于可弥补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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