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利优先权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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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性质及转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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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这种优先权仍不属于有实际意义的优先权.所有权的转让
国外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随着专利国际申请及转让问题的增多,对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准确定性将是正确处理各类问题的关键。一、有关国外专利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观点1.权能说。该观点认为,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或然权能。一项发明创造具有专利申请权,却不一定有优先权。相反,一项发明创造符合优先权构成要件,但没有提出专利申请,这种优先权仍不属于有实际意义的优先权。所以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就不可能享有优先权。该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外专利优先权与专利申请权之间的关系。但专利申请权的含义尚存在争议,直接将优先权作为申请权权能之一,有待论证,且权能能否独立于权利存在也值得探讨。例如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所有权的转让必然意味着四种权能的转让。同理,如果优先权是一种权能的话,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意味着国外专利优先权将随之转让,这与现实不符。2.申请权说。该观点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因此,优先权首先是一个正式的国家申请,是一个申请权。不论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是否转移,优先权都可以独立地移转于权利的继受人,直到把它作为根据,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为止,优先权才从属于该申请。从表面上看,优先权确实具有使申请优先受理的效用,但这不意味着优先权本身是一种申请权,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一个专利申请会产生两个申请权,也难以解释优先权作为申请权、性质从独立权利向从属权利的转化。3.拟申请权说。该观点认为,对于专利申请人的任何一项专利申请,对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在后专利申请,都可产生优先权,成为在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在后专利申请,则该优先权也就消灭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优先权实质上是拟专利申请权。该观点进一步修正了申请权说,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实质上还是认为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本质是专利申请权。诚如上述,专利申请权界定的模糊将影响到国外专利优先权性质的辨析,以一个争议较大的概念来解释另一概念,与法学精神之严谨是相悖的。二、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内涵1.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本质是权利。国外专利优先权首先是一种权利,而非权能。国外专利优先权在《巴黎公约》中表述为&Right of priority&,其明确界定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性质为权利。关于权利的定义问题,萨维尼(Sacigny)及文德赛(Winscheid)二位伟大法学家首先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耶林(Jhering)继而强调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认为权利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后学者结合此二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而为现今的通说。就国外专利优先权而言,这种特定利益表现在: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遵循&先申请原则&,一项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否,申请日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国外专利优先权赋予了当事人对专利申请获得通过的期待性。这一期待性构成法律保护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权利。2.国外专利优先权独立于专利申请权而存在。不可否认,国外专利优先权与专利申请权存在密切的联系,目前尚无法律明确&专利申请权&术语的定义。现有的理解主要从两个方向进行。一是时段划分,在此之下,有两种典型的观点:其一认为,专利申请权包含专利申请提出前以及专利申请提出后两阶段的权利;其二认为,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的权利,未申请就没有专利申请权。二是词义解释,其下也有两种典型观点:其一认为,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所有者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或者资格:其二认为,专利申请权包括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和请求授予专利权的实体请求权。结合上述定义进行分析。根据时段划分项下的观点一,专利申请权在第一次专利申请提出前就已经存在,国外专利优先权却是在第一次专利申请之后产生的:观点二中的专利申请权基于每一次专利申请而产生,具有地域性,国外专利优先权本身具有跨地域性和连续性,不因不同申请而分别产生。根据词义解释的观点一,专利申请权是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或资格,国外专利优先权是使权利人拥有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的权利,两者的内容不同;观点二中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权利内容对国外专利优先权同样是不适用的。因此,无论何种解释,国外专利优先权均是与专利申请权相异的概念。事实上,国外专利优先权具有独立性,一旦产生,即使原专利申请因撤销、放弃或驳回而无效,优先权也不会消灭。三、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外延1.国外专利优先权是国内法上的权利。尽管国外专利优先权涉及多个国家,但本质上仍是国内法上的权利。从法律渊源上看,国外专利优先权的直接依据为《专利法》等国内法;从法律主体上看,享有优先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非国家;从权利内容上看,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取得、移转、消灭等,均取决于一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国外专利优先权本质上是国内法上的权利。2.国外专利优先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利益的法律。与其相对的程序法,则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上所述,&先申请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申请日的前后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获得受理与否,国外专利优先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权利人的实体利益。因此,国外专利优先权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这也是优先权得以转让的法律基础。3.国外专利优先权属于广义上的民事优先权。优先权(Priority)一般理解为法律规定的优先享有或行使的排他性权利。广义的民事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承租权、优先申请权,甚至包括传统的担保物权。狭义的民事优先权则专指优先受偿权。此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优先权是指知识产权交易中债权人就知识产权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国外专利优先权作为特定语境下的专用术语,不同于知识产权优先权,特指专利申请被优先受理的权利,属于广义上的民事优先权。<p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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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专利优先权的问题
我在德温特专利数据库中下载了许多条数据,打算做个计量分析,首先做的是关于专利申请年代的分布分析,要用到专利优先权中的时间,可是有的专利的专利优先权中居然有两个专利信息,例如:US959556
03 Dec 2010;
21 Mar 2012。请问这是什么意思?一个专利有两个以US开头的专利号,而且专利优先权时间有两个?我该用哪一个年代啊?
提问者采纳
是的,专利的优先权可以有多个,所以你举的这个例子是合理的,优先权号有2个,优先权日也不同。专利中,有些时间期限是以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有些是牵扯到不同保护范围,根据相应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日计算,不知道你这个计量分析有关申请年代的划分类别主要是什么,所以没法给意见你该用哪个年代.但是从你的表述中感觉,如果你只是想统计每年的专利申请量,那可以直接用申请日,不用管优先权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恩,我是想统计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用申请日的话,就涉及到另一个更加麻烦的问题,一个专利在许多个国家有申请,比如上面优先权信息对应的这条专利申请信息:US-A1
30 Mar 2012;
WOCA050102
22 Feb 2012,同时向美国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了专利。我采取了另一个办法就是用在美国申请的专利的申请日来计算,我下载的数据中90%以上的专利都有在美国申请。
虽然是同一个专利,但是对于不同国家来说,那都是独立的一个案子,各国统计的时候也把它作为本国申请的一个案子的。您这个例子比较特殊,是美国和WIPO,如果是美国和另一个国家,那就各国算各国的,只按申请日统计即可,不冲突的。
再问最后一个问题,是不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知识产权组织这些国际组织申请专利、只能起到防止其它人再次通过这些组织申请专利的作用,而实际的授权只有各个国家才有资格进行授权?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的,欧专局授权后,可以直接在欧专局下属的国家选择办理登记,你选了哪些,就在哪些国家有效,所以严格说来,欧专局不完全是你理解的那个意思,而是可以实际授权的,但是授权后比其他一般国家多个下属国办理登记的手续。
提问者评价
恩,多谢你的热心解答!受益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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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一项专利可以要求多个优先权的。专利有多个权利要求,不同的权利要求可能来自于不同的专利优先权,因为优先权是以原专利所记载的技术为准的,因为原专利并不一定完全记载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因此,如果要使得本申请中的多个技术要求优先权则要要求多个优先权。你作分析的话,看哪个专利公开了你这个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就用哪个优先权的时间分析吧。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项发明专利里面有方法A和方案B。因此,A和B是可以享受不同的优先权日的。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没?
建议以实际递交地区的申请日作为你分析的内容,你分析年申请用优先权的话还会涉及到保护的技术方案在那个优先权你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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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报道】微生物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微生物,基因,生物技术,优先权)
18:31:16&&&来源:&&&评论:&&
[【报道】微生物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微生物,基因,生物技术,优先权)] 微生物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十一世纪,世界生物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新问题。分析微生物及其基因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探讨其是否具备专利法保护所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发达国家加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对我国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生物技术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在农业、医药 关键词:[生物技术 微生物 基因 优先权 医学 自然界 诺贝尔奖]…
微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十一世纪,世界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新问题。分析微生物及其基因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探讨其是否具备专利法保护所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发达国家加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对我国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生物技术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在农业、医药、化工、环保等一系列领域引发了巨大的变革。研究人员预言二十一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但是,非技术领域发展的落后使生物技术的先进性未能充分发挥。原先的***、经济、医学、伦理道德、法律制度体系所处的制度环境因为生物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而原先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操作系统却无法像生物技术的发展一样在短期内迅速实现体系的裂变、转型、升级。生物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无限惊喜的同时,也带给了人们无限的苦恼。   在法学界,生物技术及其专利性问题,一直是困扰学者们的重大难题。对于活的生物体及双螺旋结构的描述主张专利权利,也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争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已经涉及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以及发明和科学发现的界定、科技和伦理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微生物及其基因专利保护纷争   根据传统专利法的观点,要解决能否就微生物及基因主张专利权利的问题,关键在于微生物及基因应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一般而言,发现是对自然现象本质规律的揭示,而发明则是这些本质规律的具体应用。科学发现虽然可能较之发明对社会的贡献更大,但其不具备专利法给予专利保护所要求的实用性,不能直接制造出前所未有的产物或直接当作某种方法使用,故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一项重要的科学发现可能会对人类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能会获得诺贝尔奖,但是却不会成为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而获得专利保护。   对微生物及基因的研究成果到底归属于发明还是科学发现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微生物及基因能否进行专利保护的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为否定说,认为微生物及基因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其研究的成果恰如门捷列夫根据元素周期的深刻洞悉而绘出的元素周期表,或医学科研人员凭借对人体的细微研究而画出的人体解剖图,当然付出了艰苦卓绝的脑力劳动,但是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因为科学发现本身就决定了不可能是显而易见就得出结论的,因此,对于微生物及基因本身,任何人都不可主张专利权利。但是,对其进行提纯、净化、绘制的独特方法却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对其可以申请专利。   另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肯定说,认为发明人主张权利的微生物及基因已经因为发明人的提纯、净化、绘制活动而使其改变了原来自然存在的状态。由于生物科技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性,对微生物及基因的研究已不仅仅是对其客观规律的揭示,它与客观应用仅有一步之遥。况且,基因研究比较特殊,高风险,高投入,商业应用前景又不可估量,无论是从智慧劳动的角度还是从商业回报的角度,都应该承认其知识产权,授予专利权利,否则会使作为新兴产业的生物科技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笔者认为,在微生物及基因的研究成果的形成过程中,科学发现和发明两者是兼而有之的,应该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首先,不可否认,微生物及基因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的,这并不以我们对其认识多少为转移,首次观察到他们的存在应该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揭示,是一种科学发现,当然这种发现也不具有专利法保护所要求的工业实用性标准。所以,即使科研人员为此耗费了毕生的精力,也不能因此主张专利权利,这就像科研人员观察、测算到了某个宇宙天体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能主张专利权利收取专利费用一样。   其次,如果研究进一步深入,科研人员对微生物及基因进行一系列的分离、提纯、净化,改变它在自然界天然的存在方式和状态,使其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发掘出它为社会所利用的价值,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为其提供专利法上的保护了。   其实,科学发现和发明在科技研究中是紧密结合的。任何一项科技发明活动,都必须以原来的科学发现为基础,没有任何一项发明是凭空产生的,只有熟练掌握该领域的客观事物和规律,才能谈得上发明创新。在生物技术的科研领域中当然也是这样,只不过由于生物技术研发本身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连续性,微生物及基因的首次发现者和深层研发利用者往往是同一研究主体。这种发展现状使得发明和科学发现连为一体,互相交织,相互作用,真假难辨。简单地讲,没有对客观规律的揭示或微生物、基因的首次发现,就不可能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但是,仅仅是客观揭示和首次发现而请求专利法的保护又是不够的。这其中,科研人员要做的是将两者结合起来,搞出生物科技发明成果。我们要做的是将两者分离开来,予以不同的法律态度。
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法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起步晚于国外发达国家,在现行的专利法中没有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于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以及分类保藏的具体要求。审查指南中,也有对如何确定一类微生物是否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判断标准:“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且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所以不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授予专利的主体”。   应该说,我国关于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立法是和TRIPS的相关保护思想相一致的,对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是否给予某项生物技术以专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发展我国的生物技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中,再去争论微生物及基因在发明、科学发现中的归属以及是否给予其专利保护的问题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在宽松的法律环境和强大的政府支持下得以迅速发展,作为生物技术发源地的美国,目前已拥有全世界三分之二强的生物技术公司,其中光是大的生物制药(Biopharmaceutical)公司就有225家,工业投资350亿美元,可以说对生物技术宽松的法律支持已经在为而且会继续为美国创造巨大的财富。随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上的差距日益加大,运用生物技术的垄断优势掠夺全球有限的生物技术资源的“生物海盗行为”会越来越多。在发达国家抢滩登陆建立生物技术上的专利壁垒以取代被逐渐拆除的关税壁垒的时候,发展中国家所能做的不是沉浸于到底要不要保护的学理争论之中,而是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在科研实力、法律保护上奋起直追,跟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真正地学会用知识产权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免受他国的“恶意侵害”。无论是从公共健康、商业利益出发,还是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考虑,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都势在必行。   当前,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优势,加快生物技术专利的国际保护进程,在专利的国际申请中,充分利用国际条约中的外国优先权制度,争取以最快的时间在国际上抢占先机已是当务之急。   1967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一项工业品式样或一项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其他权利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期限,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对工业品式样和商标规定为6个月。简单地讲,就微生物及基因的专利保护而言,在12个月以内,专利申请人在巴黎公约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他在本国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这种优先权利的取得要以申请人在本国规定的最迟期限内作出声明作为形式要件。   12个月的时间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只是短短的一瞬,但是对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的生物技术来讲可能意味着天翻地覆的变化。生物技术的发展正在体现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态势。我国如果不能抢得先机,就会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待遇,发展的成本就会成倍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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