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险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我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
近日,我中心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要求,落实企业养老保险相关补缴问题。
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补缴时,由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原参保缴费情况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后,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参保人员凡补缴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针对后延缴费问题51号文件明确指出: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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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前拒绝缴纳养老保险,临近退休时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案例
一、案情简介2012年1月,本人作为公司的人应诉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补缴自入职时起至离职时止的养老保险费一案。经调查取证我们发现:1.员工系公司所在地村民,公司原系该村集体企业,于1997年转制为民营企业,员工随着转制成为公司员工。2.公司于2008年7月在社保局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并多次做过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动员和宣传工作,但这些个别员工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明确拒绝缴纳企业养老保险,一直到2011年7月社会实施,在公司的再三劝说下才办理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3.公司已按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所以,无论这些员工是否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将这些员工对应的公司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纳。4.这些员工已申请社保局同意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但社保局以其为农村户籍,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驳回他们的请求。5.员工又向当地委员会申请,被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6.这些员工见不能从社保局补缴,仲裁也被驳回,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最终,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员工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二、争议焦点经搜集和研究我国关于养老保险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分析案情后,我们发现,本案是社会变革造成的现实问题,其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1.社会保险法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要求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如果不是强制性的,员工可以拒绝缴纳,公司也不可以代扣代缴。如果是强制性的,员工必须缴纳,公司也必须代扣代缴。而现实操作中,对公司来说是强制性的——公司必须根据公司员工工资总额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对员工来说却并非是强制的——员工可以选择缴纳国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农村户籍员工还可以选择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也可以自己选择缴纳商业保险,甚至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即员工对其工资有自由处分权,不得强制扣缴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公司是否欠员工养老保险?既然如1所述,那么,实际上公司不欠员工任何养老保险费,公司应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公司都已经支付,员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在其工资里,只不过员工个人没缴而已。所以员工以前自愿不缴纳养老保险,后来临近退休时也无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3.法律适用虽然日发布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对单位性质和劳动者的来源作出规定。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只有对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而对农村职工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我国是从日发布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开始强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而此之前并未强制要求参加。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实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9条的规定:“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按照当地的规定可以不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4.员工要求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侵害时起算。而本案中,从员工开始不愿缴纳养老保险,在公司的再三劝说下勉强缴纳,到后来临近退休时又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变化,可见:1)公司并未侵害其权益,2)员工自愿放弃其权利。那么仲裁时效至少从员工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可以缴纳养老社会保险时起计算,即从2008年7月公司在社保局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并开始向员工宣传和动员时起算,而不是员工2011年8月拿到社会保障卡时起算。所以,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三、案件启示1.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高度重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利己利人利国的好事。员工不要舍不得扣缴少量的社会保险费,其实企业和国家为你缴纳的更多。企业应尽量劝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已经按工资总额缴纳了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即使个别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不会少缴费。本案中公司还是比较幸运,运用诉讼时效的程序性技巧实现了制胜。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法院可能判公司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一些员工胜诉会带动更多相同情况的员工诉讼,恐怕到时公司补缴到破产也补不完。2.员工如果遇到公司拒绝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要及时向社保局反映,如果仍然不予办理,应及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免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丧失救济途径。3.由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员工,尤其是农村户籍的公司员工,不能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也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尽管我国有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扶持,还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宽限期,但是仍有很多人不能获得养老待遇。这是社会变革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公,这就引发了大量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最终将压力都转到法院,法院不敢说不应该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因为劳动法说要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但在劳动法实施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而且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待遇,现实却不能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判决公司给员工补缴缴纳养老保险,可能引发大规模的效仿诉讼,不仅让法院应接不暇,还会让众多公司濒临破产,甚至产生社会不稳定事件。所以,法院更喜欢用诉讼程序作出适当判决,既承认员工的权利,又以合法的方式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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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政策解读】7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22:36:31信息来源:厅养老处浏览次数:字体:[
]  为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对我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符合哪些条件能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  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1、日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2、日以前,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3、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应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三、办理时补缴年限如何认定?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参保之月往前推算确定。其中, 日前退出现役军人的军龄不再缴费(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军龄超过15年的,据实计算。  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四、一次性补缴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五、一次性补缴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编辑:陈良波)分享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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