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费明细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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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补缴明细表-西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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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鼎政综〔号
[中国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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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批复》(宁政文〔号)的批复,现将《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鼎市人民政府 日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制度。现在《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鼎政综[号)的基础上,制定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 一、基本原则 &&& 城乡居民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一是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 二、任务目标 &&&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 三、参保范围和等级管理 &&&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保。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 (二)村(居)委会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 (三) 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保业务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管理中心。 &&& (四)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四、基金筹集 &&& (一) 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3000元,共设十个缴费档次,其中500元及以下的设五个缴费档次,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500元以上的设五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农村户籍)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和居委会可参照执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 3、政府补贴。省、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500元及以下的以每100元为一档),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10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75元。 &&& 4、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50元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 5、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 (二) 城乡居民保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月1日起至11月30日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 (三) 新农保或居民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保险费,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财政给予相应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满16-45周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不足年限,但不享受财政补贴,补缴年限予以认可。&&& &&& (四)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一年后,参加城乡居民保且参保年限不足15年的(年满46-59周岁)城乡居民,到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应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保险费,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但不享受财政补贴,补缴年限予以认可。 &&& 五、建立个人账户 &&& (一)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三联),其中一联交市财政部门,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计息时间应以参保人员缴费的时间计算政府补贴利息)。 &&& (三)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存储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 (四)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 (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居民保管理中心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 (六)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 六、养老金待遇 &&& (一) 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 (二)对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目前确定为每人每月70元。 &&& 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一个百分点。对于缴费档次500以上且缴费年限满或超过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分档增发标准为:缴费档次为10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二个百分点;缴费档次为15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四个百分点;缴费档次为20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六个百分点;缴费档次为25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八个百分点;缴费档次为30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十个百分点;加发部分的养老金由本市政府支付。将来省政府有另行规定时,按省政府的规定和市政府调整的办法执行。 &&&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 (四)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按月通过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所在的村(居)委会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 (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村(居)委会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 &&& (六)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市居民保管理中心。 &&& (七)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市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市居民保管理中心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 (一) 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截止日,城镇居民截止日),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不足年限保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年限15年,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 要鼓励和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 (二)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行政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 3、户籍变更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部分的对象,如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可享受或继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 &&& (四)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次月起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 (五)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协管员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向市居民保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 (六)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按年度对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 八、待遇调整 &&& 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保险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 九、基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 (二)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和《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1〕44号)规定执行。 &&& (三)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 (四)城乡居民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两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五)每年年初,市居民保管理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六)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根据当年城乡居民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居民保管理中心汇总,由省居民保管理中心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审核。市财政局应及时把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市居民保管理中心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进行明细核算。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与财政局按月对账。 &&&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根据当年城乡居民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 &&& 市居民保管理中心要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执行城乡居民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 (七)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 (八)城乡居民保基金暂实行本市级管理,今后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 十、基金监督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居民保管理中心、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和村(居)委会每年在本辖区范围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 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强市、乡镇(街道、开发区)城乡居民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和设备,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的设备设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根据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经费。城乡居民保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保基金中开支。 &&& 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以及村(居)委会协管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 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重点稽核城乡居民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 (一) 城乡居民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 (二)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的规定执行。 &&& (三)城乡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 (四)城乡居民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 (五)城乡居民保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号)和《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三、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 (一)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运用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有针对性的抓好宣传。组织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使城乡居民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 (二)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居民保管理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和村(居)委会在本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城乡居民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负责督促相关政策落实,做好总结评估,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调整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保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局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管理;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居民保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负责城乡居民保业务具体经办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村(居)委会城乡居民保险协管员管理制度。市居民保管理中心负责对乡镇(街道)事务所及村(居)委会协管员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 十五、本办法从日起开始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颁发实施后,《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鼎政综〔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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