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范本案例分析

34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重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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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重点案例分析
【例1】案例分析练习;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1.招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等5;?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2.投标阶段:A单位为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D单位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估算后,认为工程价款按季;?E单位首先对原招标文件进行了报价,又在认真分析;?1.根据工程的
【例1】案例分析练习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项。1.招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编制了标底(800万元)和招标文件。要求工作总工期365天。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工期应为400天。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等5家施工单位。开标结果这五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价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招标人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代理机构重新复核标底。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致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B、C等3家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 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2.投标阶段:A单位为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收益,在不改变总报价基础上对工程内部各项目报价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正式报价,增加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 D单位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估算后,认为工程价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在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之外,另建议业主将付款条件改为预付款降到5%,工程款按月支付;? E单位首先对原招标文件进行了报价,又在认真分析原招标文件的设并进行了相应报价。 ? 问题:? 1.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造价工程师应向业主推荐采用何种合同?为什么?? 2.根据该工程特点和业主的要求,该工程的标底中是否应含有赶工措施费?为什么?? 3.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4.A、B、C等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赔偿?为什么?? 6.在投标期间,A、D、E3家投标单位各采用了哪些报价技巧? 【分析】? 问题1:应推荐采用总价合同,因该工程施工图纸齐备,现场满足开工条件,工期为1年,风险较小。? 问题2:应含有赶工措施费,因该工程工期压缩率(400-365)/400=8.75%<15%。? 问题3:招标工作存在以下问题①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②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③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④直接指定中标单位。 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 问题5: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但不应给投标单位赔偿。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问题6:A、D、E3家投标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和增加建议方案法。? 【例2】某大型工业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编制了完整详细的招标文件,其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背景:某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具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通用条款;(4)专用条款;(5)合同格式;(6)图纸;(7)工程量清? 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对申请投标人进行审查,而且确定了资格预审单;(8)中标通知书;(9)评标委员会名单;(10)标底编制人员名单。表的内容,提出了对申请投标人资格必要合格条件的要求,要求包括:(1)(3)主体工程中的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来完成;(4)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评标时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来确定中标人。? 问题:1.招标文件的内容中哪些不应属于招标文件内容? ? 2.资格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人的哪些方面的审查? ? 3.背景材料中的必要合格条件不妥之处有哪些?? 4.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以什么为中标条件?简述此评标办法。 员会名单、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2.资格预审侧重对承包人企业总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的要求进行审查。主体工程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4.以标价最低中标。 ? 【例3】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0层大型商业中心大厦工程项目,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优良标准,地质条件良好,施工图纸齐备,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条件。业主已落实自筹的建设资金。 ? 2.你认为该工程应采用哪种合同形式?为什么?? 答:1.业主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因为该工程规模及投资较大,质量要求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能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降低投资。? 2.该工程工期较长,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合同。这样有利于降低合同价格,控制投资成本。? 【例4】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要求是不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C单位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单位为了中标,同意了与C组成联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 问题:1.简述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和C组成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为:提出招标申请-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资质等级达到要求标准;(2)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工程造价的5%;? 完成。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 答:1.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是: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评标委? 3.不妥之处是:1)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到工程造价的5%;2)计和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方案(缩短了工期,且可操作性好),? 问题:1.你认为业主应采用哪种招标方式为宜?为什么?? 建设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 问题4:A、B、C等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不正确,合体承包该工程。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与建设单位了合同,A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申请投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组织标前会议-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接受投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作为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联合体各方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作为联合体资质等级的规定,A和C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为三级,不符合招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例5】在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合格,但建设单位以A单位是外地单位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 评标时发现,B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且未能说明理由;D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方法为其自创,且未按原方案给出报价;H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单位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问题:1、A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不妥?3、BDFH四家单位的标书是否为有效标?? 【案例分析】:? 1、A单位有资格参与投标。公开招标时不得以投标单位为外地企业为由拒绝,否则违反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2、招标办的主任不得参与到评标委员会中,且技术经济专家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只有3/5,<2/3的最低要求,不合法。? 3、D、H单位为有效标。B单位涉嫌恶意竞标,而F单位没有对招标文件中的原方案进行报价,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应为废标。 ? 【例6】某承包商编制投标文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至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投标截至当天)下午,在规定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报送业主,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业主单位有关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在招标办的工作人员组织下召开,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到场。开标前,公证处人员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开标。 ? 问题: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 【案例分析】:? 1、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不是项目经理签字;? 2、投标截至之前的投标均应为有效投标文件,业主不应拒绝; ? 3、资格预审应在投标之前,而不是在开标会上; ? 4、不应由公证处人员审查资质;? 5、开标会应由招标人组织而不是招标办组织。? 【例7】某土建工程项目确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造价工程师测算确定该工程标底价为4000万元,定额工期540天。在本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中规定投标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取得营业执照②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企业③有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④本专业系统隶属企业⑤近三年内没有违约被起诉历史⑥技术、管理人员满足工程施工要求⑦技术装备满足工程施工要求⑧具有不少于合同价20%的可为业主垫资的资金。? 经招标小组研究后确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分办法如下: ? 1.投标报价满分100分,按下表标准评分; ? 2.报价费用组成的合理性30分;? 3.施工组织与管理能力满分100分,其中工期40分,按以下方法评定:投标人所报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30天及30天以上者为满分,以比定额工期提前30天为准,每增加1天,扣减1分; ? 4.业绩与信誉满分100分。进行综合评分时,投标报价的权重为0.5,施工组织为0.3,业绩信誉为0.2。 ? 评标方法中还规定,以上三方面的得分值均不得低于60分否则淘汰。 ? 答:不正确的是:④、⑧。? 2.各投标单位报价偏差得分值: ? A单位:得40分; ? B单位:得60分; ? C单位:得70分; ? D单位:得50分; ? E单位:得40分;? 问题:1.资格预审中规定的条件哪几项是不正确的? ? 2.计算各投标单位报价得分值。 ? 3.计算各投标单位工期得分值; ? 4.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单位。 ? 3.各投标单位的工期得分值: ? A单位:540-30-510=0,得40分 ? B单位:540-30-530=-20,得20分 ? C单位:540-30-520=-10,得30分 ? D单位:540-30-540=-30,得10分 ? E单位:540-30-510=0,得40分 ? 4.确定中标单位: ? 投标报价得分:? A单位:40+20=60B单位:60+28=88 ? C单位:70+25=95D单位:50+20=70 ? E单位:40+25=65 ? 投标报价得分:? A单位:40+20=60B单位:60+28=88 ? C单位:70+25=95D单位:50+20=70 ? E单位:40+25=65 ? 施工组织与管理能力分值:? A单位:40+25+18+8=91B单位:20+28+18+7=73 ? C单位:30+26+16+7=79D单位:10+20+15+8=53 ? E单位:40+25+15+8=88 ? 业绩与信誉分值:? A单位:35+35+17=87B单位:35+35+18=85 ? C单位:36+37+19=92D单位:38+35+15=88 ? E单位:34+37+18=89? 因D单位分值不够60分,故应淘汰。 ? 四家单位的综合得分为:? A单位:60×0.5+91×0.3+87×0.2=74.7分 ? B单位:88×0.5+73×0.3+85×0.2=82.9分 ? C单位:95×0.5+79×0.3+92×0.2=89.6分 ? E单位:65×0.5+88×0.3+89×0.2=76.7分 ? 因C单位得分最高,故C单位应中标。 【例8】? 背景:某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A、B、C、D、E、F共6家承包商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该6家承包商均满足业主要求。该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法评标,评标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评标的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阶段评技术标? 技术标共计40分,其中施工方案15分,总工期8分,工程质量6分,项目班子6分,企业信誉5分。? 技术标各项内容的得分,为各评委评分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技术标合计得分不满28分者,不再评其商务标。各工方评委对6家承包商施案评分的汇总表专业干部组成,是否可行?? 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其余评标规定不变,试按原定标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 解:1:合法。不可行。 问题2:计算各投标单位施工方案的得分? 问题:? 1.该工程评标委员会人数是否合法?评标委员会2名委员由招标办各承包商总工期、工程质量、项目班子、企业信誉得分汇总表 ? 2.第二阶段评商务标? 商务标共计60分。以标底的50%与承包商报价算术平均数的50%在计算承包商报价算术平均数时不予考虑,且商务标得分为15分。 ? 以评标价为满分(60分),报价比评标价每下降1%,扣1分,最多扣10分;报价比评标价每增加1%,扣2分,扣分不保底。 3.评分的最小单位为0.5,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标底和各承包商的报价汇总表
单位:万元 之和为评标价,但最高(最低)报价高于(低于)次高(次低)报价的15%者,? 3.若该工程未编制标底,以各承包商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基准价,处。为此,业但仍未见造成承包商损失情况经 60%+=34632元 5194.8元元,但备用设备的索赔不予支持。 40天。0.15=98.92万元 98.92÷730×40=元 43361.66元。 元。 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4500m3,假设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的施工方按450元/台班)施工。甲乙双2天,人员窝工10个工日; 5月15日停工,进行个工日;900m3; 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 2~5向业主索赔。 ,索赔5天; 2天 ,索赔3天1天。共计索赔工期11天。 345 103.54536元(机械窝工一天) 207 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5月20日开工的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22日,因大雨施工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5月24日恢复施工,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行业资料、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34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重点案例分析等内容。 
 【例 1】案例分析练习 背景:某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具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项。 1.招标阶段:招标...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案例分析某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 (即 EPC 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模拟试题及案例分析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模拟试题及案例分析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模拟试题一、单选题(1*20=20 分...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期末考试案例分析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案例 1 ...口腔执业医师实践技能复习资料 中医护理学基础重点 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模拟试题文档...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复习题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案例 1】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问题:分析上述各事件施工单位可否提出索赔?请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及答案。。。小抄版_...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 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案例】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开工,...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与合同管理案例 1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  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 33页 1下载券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 48页...(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 6 个月)编制施工进度 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2)_工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2、 【例 2】某大型工业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存款达工程造价的 5%;(3)主体工程中的重点部位可...视频: 2014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面授-王昆解析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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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670号
京公网安备号
药品服务许可证(京)-经营-某工业项目厂房主体结构工程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且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每月工程款在下月末支付:工期不得超过12个月,提前竣工奖为30万元/月,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承包商C准备参与该工程的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成本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费占60%。
  预计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涨价10%的概率为0.3,涨价5%的概率为0.5,不涨价的概率为0.2.
  假定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相等,月利率按1%计算。
  问题:
  1.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有哪些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2.按预计发生的总成本计算,若希望中标后能实现3%的期望利润,不含税报价应为多少?该报价按承包商原估算总成本计算的利润率为多少?
  3.若承包商C以1100万元的报价中标,合同工期为11个月,合同工程内不考虑物价变化,承包商C程款的现值为多少?
  4.若承包商C每月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可使工期缩短1个月,每月底需额外增加费用4万元,合同工期内不考虑物价变化,则承包商C工程款的现值为多少?承包商C是否应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问题3和问题4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问题1:(5分)
  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要求投标人为国有企业不妥(0.5分),因为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或限制了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0.5分);
  (2)要求投标人获得过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不妥(0.5分),因为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或限制了外省市企业参与公平竞争)(0.5分);(3)规定开标后不得撤回投标文件不妥(0.5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不得撤回(0.5分);
  (4)规定若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牵头人订立合同不妥(0.5分),因为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0.5分)
  问题2:(6分)
  方法一:设不含税报价为×万元,则:
  x-×60%×10%×0.3-1000×60%×5%×0.5=分)
  解得x=1063(万元)(1分)
  [或×60%×10%×0.3+1000×60%×5%×0.5+63(万元)] (2分)
  相应的利润率为()/%(2分)
  方法二:A材料不涨价时,不含税报价为:1000×(1+3%)=1030(万元)(1分)
  b材料涨价10%时,不含税报价为:1000×(1+3%)+1000×60%×10%=1090(万元)(2分)
  c材料涨价5%时,不含税报价为:1000×(1+3%)+1000×60%×5%=1060(万元)(1分)
  综合确定不含税报价为:++=1063(万元)
  相应利润率为:()/%
  问题3:(4分)
  按合同工期施工,每月完成的工作量为A=万元,则工程款的现值为:
  PV=100(P/A,1%,11)/(1+1%)
  =100×{[(1+1%)11-1]/[1%(1+1%)11]}/(1+1%1)(3分)
  =1026.50(万元)(或1026.53万元)(1分)
  问题4:(5分)
  加速施工条件下,工期为10个月,每月完成的工作量为A′=万元,则工程款现值为:PV′=110(P/A,1%,10)/(1+1%)+30/(1+1%)114(P/A,1%,1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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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案例分析及对策
摘 要:本文主要从实际工作中,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下进行的招投标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和方案,旨在促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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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起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匿名举报后的处理
&&&&一、案例
&&&&2012年4月,某政府投资的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下简称“该项目”或“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因报名单位数量不足三家而流标,招标人对资格条件中的投标单位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业绩由2个修改为1个后重新招标,共有5家单位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日上午,开标如期举行,共有4家报名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现场同时对投标单位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代表业绩进行了公示,评标工作也在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一家投标单位因递交的原件资料不全(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毕业证原件未提供)而未通过资格审查,当天下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三家投标人进行了第二次报价开标,经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提交了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日,评标结果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该省招标投标网、招标人网站上发布,公示期为3日,显示第一标候选人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某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5月16日,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同时收到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的匿名举报,具体涉及到其现场公示的西安和上海的二个业绩的承缆人并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举报人出示了这二个业绩的中标公示网页内容并标明了具体网址,经过初步核实和行政监督部门与业绩当地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复核,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二个业绩的中标单位均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这一情况,招标人向第一中候选人就此问题发出了质询函,并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解释,第一中标候选人并没有书面予以回复,而是在第三天派出了一位副总经理当面到招标人处说明情况,其承认这二个代表业绩确实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但其公司作为分包人承担了这二个代表业绩中的部分工作,这二个代表业绩是一个监理总包合同,其分包的工作基本与本项目实施内容一致,就此,该位副总还特意出示了其公司与这二个代表业绩中标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但鉴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均明确规定对分包工程均不予认可,单位代表业绩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均达4个时才可得相应评分项的满分,其公司满足该条件的项目仅有2个,将这西安和上海的二个代表业绩由分包业绩修改为中标业绩也确实是出于无奈,否则,其公司这二项硬性指标上将丢12分,中标肯定无望。该副总经理还出示其他证明其公司实力的佐证材料,提出希望招标人考虑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不作为业绩”这一情况,重新考虑其中标,并保证如其中标其公司将在招标文件承诺之外加大精干力量投入该项目的实施。招标人将一情况报告了行政监督部门,鉴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代表业绩造假证据确凿,行政监督部门还是批复了招标人作出了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第一步决定。
&&&&接下来,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就考虑重新招标还是顺位递补的问题,由于该项目已经是第二次招标,该信息系统工程又是比较特定的项目,一般招标人都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进场对招标人提供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施工招标前期咨询服务又迫在眉睫,招标人提出了顺位递补的首选方案,出于谨慎考虑,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又开展了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核实工作,经调查,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业内知名的监理单位,单位实力相对雄厚,单位和个人代表业绩不存在问题,同时,随着调查的深入,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也了解到,其上级管理单位系一个知名的设计咨询集团公司,也是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全资控股公司,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不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该设计咨询集团公司面临重组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该集团公司近期卷入了一起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该集团公司为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并被认定负有设计质量缺陷的责任,面临承担高额的事故赔偿,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将对该集团公司进行重组。鉴于这一情况,招标人要求第二中标候选人予以解释,第二中标候选人予以了书面回复,承认其是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指出其与集团公司涉案的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任何关联,目前其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良好,并提供了2012年第一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出于稳妥起见,招标人并没有采信第二中标候选人这些证据,还是决定重新招标。
&&&&二、分析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案例,我们分析出以下一些事项:
&&&&(1)本项目为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条的规定。
&&&&(2)招标人5月14日在法定网站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条例本条“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的规定,并不明确,但从本案可以看出,本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均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且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般不接受隔天评标,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当天5月8日下午第二次开标前就已结束,从仅剩3家投标人的评标工作量来说,评标委员会当天应当就完成了评标工作,招标人当天或第二天就已经收到了评标报告,从这一分析来说,5月14日公示应当超过了3日内公示的规定。事实上,据笔者了解,这种现象比较常见,笔者分析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原因:
&&&&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一般都会有一个内部开会的决策程序,如通过党委会、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等会议形式后再行发布中标公示,一般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出台了要求报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发布中标公示的规定,虽然这些会议或审批流程实质上一般并不改变中标公示的结果,但客观了造成了中标结果很难在3日内予以公示。
&&&&2)条例虽然规定了3日内应当予以公示,但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并没有对3日内不公示的法律后果内容,这种没有责任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特别是这种不在时限内公示并不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情况下和一般&“民不告,官不究”的惯性思维下,更让这一规定显得苍白无力。
&&&&3)对于5月16日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的匿名举报信,从时限来看,符合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但从提出人本身来看,由于采用匿名方式,无法甄别本信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尽管业内人员一般都能猜得到是后序中标候选人发出),但出于稳妥起见,对于证据比较容易取得的举报,一般还是会受理,很明显,本案的招标人按异议进行了处理,考虑到3日内可能无法予以查清事实,招标人还作出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决定,符合本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很显然,第一中标候选人将分包业绩改为总包业绩并伪造了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材料原件的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和条例中“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的情形,中标应当无效,招标人作出的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第一步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虚报业绩材料的情况属于本条中的“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的情形,招标人既可选择采用顺位递补方式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也可选择重新招标,本项目招标人起先考虑的顺位递补和最后决定的重新招标都不违反条例的规定。
&&&&三、引发的思索
&&&&1、评分条件设置的问题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中标候选人解释造假的主要原因是对投标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代表业绩设置过高的问题,本项目属新兴项目,科技含量较高,业内具有这方面经验和类似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多,代表业绩满分条件设置过高不可避免地造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出现,这就要求招标人对市场行情要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前期调查的工作做够做足,以防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某些条款产生歧视性。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该条的规定让笔者想到了第一中标候选人有一项法定权利应当行使而没有行使:对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权,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本项目代表业绩评分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业内极少单位能达到以总包形式承包的四项代表业绩,可能会对潜在投标人产生倾向性,希望修改为分包业绩也可计分或减少代表业绩满分的个数的评标办法。对其可能会产生二种积极的后果:
&&&&1)如果招标人认为其提出的异议成立,就有可能按其意见修改评标办法。如果招标人没有同意按其意见修改评标办法,其还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就此提出投诉。
&&&&2)如果招标人没有同意按其意见修改评标办法,其在招标阶段没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如果其投标文件以分包业绩据实填报,评标结果公示后,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排序不在第一名,其应当还有权就此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至少不至于如此被动。
&&&&2、原件审查的问题
&&&&本项目开标时出现了一家投标人未提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身毕业证原件而被认定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据了解,本次开标时要求递交的原件包括单位法定授权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三年财务报表,代表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完工证明,拟派总监、副总监毕业证、职称证、监理工程师证书、个人代表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未提供的将不作为评审依据。
&&&&笔者认为,本身这个项目投标人就不太多,招标人这种做法过于苛刻,让总监理工程师毕业证原件这种并不影响实质性问题的事项成为剥夺该投标人投标的机会的原因。笔者进一步认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是一个共生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投标人是带着经验来为招标人解决问题的平等主体,招标人应当放下固有的高高在上、“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思维,切实地为投标人着想,尽量减少一些法定程序以外的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投标人来参与投标。
&&&&3、对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审查的问题
&&&&笔者认为,招标人未实质性地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就决定重新招标的做法有些欠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从条例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在制度设计时考虑了对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等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中标项目履约时,允许对其的履约能力重新进行评审的补救措施。显然招标人并没有启用这一条,虽然开始招标人要求第二中标候选人予以解释有启用本条的动机,并毕竟并没有继续走下去,直接运用条例第五十五条重新进行招标。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制度设计与民事法律中的“不安抗辩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允许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存在可能无法履约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中止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从上款可以看出,这种中止不是随意的中止,只有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就本案来说,第二中标候选人与集团公司存在全资控股关系,虽然集团公司面临承担赔偿、被改组的法律风险,但从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本身也是具有独立于集团公司以外的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相比之下,这种不予理会直接重新招标的作法有些随意。另外,《合同法》也作出了对后履行一方随意中止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允许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后继续履行的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本案例为例,正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没有作出对招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责任追究,和允许与中标候选人虽然出现重大变故但允许提供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招标人根本没有考虑这些事项就决定了重新招标。
&&&&笔者认为:重新招标毕竟不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浪费社会资源、挫伤投标人积极性、引发社会对招标方式质疑和反感等后果,而从立法和实践来说,任何人看似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但归根结底,重新招标的成本最终还需社会来承担。
&&&&4、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造假行为并没有得到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涉及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代表业绩造假的证据还是比较确凿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规定的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单位应当受到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中标候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且这种行为应当进入上级行政监督部门诚信体系中予以通报。但据了解,第一中标候选人并没有受到这些处罚,这种现象在实践中还比较普遍,受“大小化小,小事化了”、“中到手的标都被取消了,其他的就算了”等思维的影响,类似项目一般都这样不了了之,如业界公开的几个有名的案例“海口政府采购案”、“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行政不作为案”,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非常少。笔者认为,正是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处罚渐成一种业内习惯,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现象才屡禁不止,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作者: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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