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自己生产一部分,又向外面购买一部分产成品结转,我怎么结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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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公司,生产费用没结清,现在把生产一部分的产成品要销售,怎么记分录?成本怎么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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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需要销售的那一部份产成品的成本结转出来借:库存商品贷:生产成本2、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就按你从生产成本中转出的金额。
生产成本怎么算?
生产成本计算就是把你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汇总,包括:投入的各种材料、人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采纳率:40%
借:库存商品贷: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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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日施行(附全文)
来源:财政部&   |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自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以下为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现予印发,自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日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钢铁企业,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钢铁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的企业,一般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或至少包括炼铁、炼钢和轧钢之一的部分工序。
  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成品钢材,以及其他可作为产品对外出售的半成品。
  四、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可以采用基于工序的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五、钢铁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钢铁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生产工序为基础,以相应工序产出的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炼焦工序产品、烧结球团工序产品、炼铁工序产品、炼钢工序产品和轧钢工序产品等。
  一、炼焦工序产品,主要包括全焦、煤气等。
  二、烧结球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烧结矿和球团矿。
  三、炼铁工序产品,主要包括炼钢生铁和铸造生铁。
  四、炼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连铸钢坯和模铸钢锭。
  五、轧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各种成品钢材。
  六、辅助工序产品,主要包括自制耐火材料、冶金配件和备品备件,燃料和动力,内部运输、化验检验、检修劳务等。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直接投入的构成产品实体的物料。
  (二)辅助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不能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物料。
  (三)燃料和动力,是指生产过程中耗费、成本归属对象明确、一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四)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五)制造费用,是指以成本中心为基础,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原料及主要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铁矿石、铁水、生铁块、废钢、铁合金、钢坯、钢锭、用于再加工的钢材、锌、锡、有机涂料等成本。
  (二)辅助材料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辅助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皮带、耐火材料、熔剂、电极、轧辊、酸碱类、油脂类、包装材料等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耗用燃料和动力发生的费用。燃料和动力费主要包括耗用的煤炭、焦炭、助燃剂,以及风、水、电、气等费用。
  (四)人工费,是指为生产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人工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五)折旧费,是指为生产产品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
  (六)运输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七)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
  (八)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九)办公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差旅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职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
  (十一)会议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二)外委业务费,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三)摊销,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四)租赁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租入的各种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五)机物料消耗,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十六)劳动保护费,是指为生产产品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十七)排污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八)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分别成本项目,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钢铁企业通常按照生产工序设置成本中心,也可以按照车间(部门)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工序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或自产燃料和动力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自产燃料和动力,在辅助部门之间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分配后,按照各燃料和动力产品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四)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辅助)工序生产成本。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六)回收物料、能源冲减成本。
  生产过程产生的高炉返矿、高炉水渣、转炉钢渣、锭坯切头切尾、轧制氧化铁屑、剪切边角料、报废锭坯材等回收物料,返焦粉、煤气、蒸汽、循环水、余热发电、压差发电等回收能源,应当按照其价值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原材料成本、燃料和动力成本等,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如回收物料、能源无法明确归属至产品的,可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产量或根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分析确定的适当比例对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进行分配后,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月末全部分配转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钢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分配到各受益对象。各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辅助产品或劳务的,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进行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三)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钢铁企业生产工序连续生产、顺序加工的特点,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
  基本生产工序的产品成本,按照向下游工序的实际运送量和实际成本,分步结转为下游工序在产品、半成品和产品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工序的产品和劳务,按照输入使用单位的实际数量和实际成本,结转为使用单位的燃料及动力等成本。基本工序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根据产成品和半成品的产量,计算商品产品总成本和各产品品种单位成本。
  钢铁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模拟市场价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按受益原则分配至各工序的相应成本项目。
  炼焦工序和含有伴生(共生)金属的冶炼工序以联产品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炼焦工序一般采用&系数法&在全焦、煤气和焦油等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含有伴生(共生)金属的冶炼工序一般采用&系数法&在钢铁产品和伴生(共生)金属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系数法&计算方法如下:
  1.某产品成本积数=某产品成本系数&产品产量;
  2.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成本积数&全部产品成本积数之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3.某产品单位成本=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产量。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一般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产品收率和市场价值为基础,采用经济比值法等确定。联产品系数的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期末,将产成品成本按照产品品种进行结转。
  四、作业成本法下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及结转采用作业成本法的钢铁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一)工序系统及作业划分。
  钢铁企业工序系统及作业通常可以划分为:
  1.铁前系统。
  铁前系统,是指包括炼铁及其上游各主要工序的生产系统,主要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
  2.钢后系统。
  钢后系统,是指包括炼钢及其下游各工序的生产系统,主要包括炼钢、浇铸、热轧、冷轧、涂层、镀层、焊管工序等。
  炼钢工序划分为粗炼、精炼等作业(如需要,也可将铁水预处理设为作业);浇铸工序按照工艺划分为连铸或模铸作业;热轧工序划分为加热、热轧、精整、包装等作业;冷轧工序划分为酸洗、冷轧、热处理、涂镀、精整、包装等作业。
  3.辅助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是指为生产主流程提供辅助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单位,主要包括电力、燃气、水、运输、修理等。根据管理需要,辅助生产系统可依据服务内容和性质设置相应的作业。
  (二)作业成本的归集、分配及结转步骤。
  1.根据生产过程划分工序系统和作业。
  2.分析各作业设施、组织机构及业务类型与作业过程的关系,确定各作业过程对应的作业单元。
  3.将各作业单元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上游工序结转到本工序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归集到对应的作业过程,形成作业成本。
  4.将作业成本直接归集或按照受益原则分配到对应的成本中心。
  5.将各作业过程归集的生产成本在各产品间按照受益原则、采用当量系数法等进行分配。
  6.按照各产品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分配的作业成本,计算各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并据此结转产成品成本。
  (三)辅助作业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辅助作业成本进行分配后计入相应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1.水、电部门发生的费用,形成水、电等辅助产品成本,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用水、电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2.运输部门、车管部门发生的费用,形成相应运输成本,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运输工作量(台班、车次等)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3.维修部门、准备部门发生的费用,形成相应服务成本,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服务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五、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是指钢铁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使用同种原料,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从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钢铁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钢铁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应当计入钢铁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附:钢铁产品生产流程
  钢铁产品生产过程一般分为长流程和短流程。长流程即高炉转炉流程,是以铁矿石为主要原料,通过人工造块、高炉炼铁、转炉炼钢以及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短流程即电炉流程,是以废钢、生铁、直接还原铁等为原料,通过电炉炼钢、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各工序的中间产品,一般用作下道工序的原料。但有的中间产品,如生铁、钢坯、热轧材等,也可作为成品出售。
  一、原料取得和配料
  钢铁企业购入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废钢等原料,一般经过装卸作业,存入原料库(场)。投入生产之前,有些原料需加工整理,例如,对成分不同的铁矿石进行混匀作业,有的废钢需要分拣、切碎作业等。
  二、人工造块粉状铁矿石不能直接入炉炼铁,须通过烧结或球团等工艺使之成块,以提高其在高炉中的透气性。
  (一)烧结工艺,是指在矿粉中掺入煤粉、焦粉及石灰等,混匀后在烧结机上点火燃烧,使矿粉熔结成块,经破碎、筛分,制成烧结矿的生产过程。
  (二)球团工艺,是指将矿粉掺入粘结剂造球,送入回转窑或竖窑焙烧,生产出球团矿的生产过程。
  三、炼焦
  焦炭是高炉炼铁的主要燃料和还原剂。长流程钢铁企业有的通过炼焦自产焦炭炼铁,有的通过外购焦炭炼铁。
  炼焦,是指将主焦煤与其他配煤混合装入焦炉,在隔绝空气条件下高温干馏,通过热分解、结焦,产出焦炭、焦炉煤气和粗焦油等的生产过程。焦炉煤气可用作钢铁生产工艺所需能源及发电。焦炉煤气和粗焦油可进一步深加工为其他化工产品。
  四、炼铁
  炼铁,是指在高温状态下煤炭中的一氧化碳从铁矿石中夺取氧,将铁矿石还原为生铁的生产过程。炼铁主要有高炉法和非高炉法(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两类。
  五、炼钢和浇铸
  炼钢和浇铸通常设在同一生产区域,其中炼钢是将铁水、废钢等含铁原料和合金元素转化为合格钢水,浇铸则将钢水凝结为固体。炼钢主要有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两种工艺;浇铸方式主要为连铸,少量为模铸。
  (一)转炉炼钢,是指将铁水、废钢等含铁原料及石灰石等辅助材料装入转炉,通过吹氧等作业去除铁水中多余的碳和其他杂质,加入不同铁合金,生产出不同化学成分的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
  (二)电炉炼钢,是指以电力产生热能熔化废钢等含铁原料,用吹氧去除杂质,加入铁合金,生产出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有铁水供给条件的电炉炼钢厂,通常加入一定比例的铁水,以降低电力消耗。
  (三)钢水精炼,是指对钢水纯净度和化学成分要求较高的钢种,通常需要采用精炼设备,对钢水进行脱气、去除有害杂质和调节化学成分及温度的生产过程。
  (四)连铸,是指将合格钢水连续注入连铸机结晶器,使钢水逐渐凝结固化,输出连铸钢坯的生产过程。依截面不同,连铸坯分为板坯、方坯、矩形坯、圆坯等类型,分别用于轧制不同品种的钢材。
  (五)模铸,是指将钢水浇入事先制备的铸模,使之凝固成为钢锭的非连续浇铸的生产过程。模铸钢锭一般需经开坯作业,才能用于轧制钢材。
  六、热轧热轧,是指将钢坯经加热炉加热到适当温度,利用轧机上轧辊的压延作用,将钢坯轧制成各种形状钢材的生产过程。
  七、冷轧及延伸加工冷轧及延伸加工,是指将热轧钢材在常温状态下进一步加工,以达到用户所需的状态和性能的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冷轧、压制花纹、涂镀层、剪切、焊管、冷弯、拉拔、抛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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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这64个视同销售的情况,你就真的懂了
来源:纳税服务网整理
1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问题:我公司用自产产品作为奖品赠送给客户进行广告促销宣传,按增值税法规定,此业务需视同销售,我公司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广告宣传费贷:库存商品(商品成本金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商品不含税市场价值计算销项税)请问此部分销项税金在本年广告费金额允许列支范围内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你单位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你单位将自产产品赠送客户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产产品送客户要视同销售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上述公司免费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样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3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对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明确文件规定,对企业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企业注销时将库存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财税处理技巧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若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同。
  主要差别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此外,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外延也比企业所得税的要宽泛一些,企业应该区分同一种行为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同处理。
  2、注意所得税处理时间。
  3、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上的问题。
  个人福利理解为用于个人消费,将货物发给职工个人,会计上需要作收入处理。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或浴室领用了,会计上则不作收入处理。
  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购进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1.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3.购进货物用于投资
  4.购进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5.购进货物用于分配、抵债等活动
  4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正常的销售收入所发生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到底能不能扣除,依据是什么?
  回复: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此处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情形有:如贵公司是非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如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有用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中,进项税不得在增值税前抵扣,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从而导致进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贵公司的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的销项税形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销项税额计入了视同销售的成本费用,也可以说成允许在税前扣除。
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应付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5应付帐款视同销售收入有税法规定吗
  问题:
  单位有一笔应付帐款,已经2年了,债权人至今还没有来催收,请问这笔应付帐款是不是应该视同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呢,有没有相应的税法规定呢。希望能得到尽快的答复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规定:(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
 6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对外投资、捐赠等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称为“视同行为”,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视同行为”本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偿”定义,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许多人对“视同行为”能否开具发票问题存在困惑。为此,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票问题呢?本文作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
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
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视同行为”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但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增值税方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除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还有,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方面。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视提供应税服务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营业税方面。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营业税,其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特殊规定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该行为同样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可以开具发票。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就是说,自建建筑物在销售建筑物的时候需要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再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其实就是为保持自建行为与非自建行为之间税负的平衡,对自建销售的建筑物补征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按照发票管理的精神,自建行为由于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即使要补征营业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7赠送的货物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我经营一家小超市,现在搞促销活动,承诺顾客购买满188元赠送一个不锈钢盆,请问赠送的货物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对外捐赠。
  因此,您搞促销活动赠送给顾客的不锈钢盆,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8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房转作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部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转作自用,这部分商品房是否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此行为属于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如果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所谓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由此可见,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是征收营业税的前提,但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是例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本企业自用、样品等行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未取得货币、货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又不存在着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所以,对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视同销售,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此可见,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等,不论是否办理产权,只要产权没有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留作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缴纳契税。若该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系通过受让其他开发企业转让房产或者在建工程而取得所有权的,则存在产权转移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9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问】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
  【解答】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的税务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10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我单位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该应税产品部分外卖,有市场销售价格,部分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请问:继续生产免税产品的那部分自产增值税应税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吗?(我公司外购材料时均未取得专票)
  答:贵公司用于继续生产免税产品的自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不属于《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外购材料时均取得普票,即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1免费提供售后配件是否视同销售?
  问:汽车销售企业从国外进口配件及广告用品等,由外国厂家免费提供,公司仅负担关税及增值税。配件等作为售后服务都免费提供给客户,这些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将厂家免费提供的配件作为售后服务又免费提供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进口配件及广告用品缴纳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问:我公司销售产品同时约定为客户提供2年的保修期,请问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需要作进项税转还是视同销售?
  答: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贵公司为客户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的材料或配件不属于上述应作转出的项目,所以不需要转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免费维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保修期内免费保修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确认并缴纳了增值税,免费维修时领用材料和配件无须视同销售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一般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的情形
  1.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它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操作要点
  (1)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企业法人税制,而判断资产是否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的唯一条件是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因此,总机构与分公司、项目部等非独立法人机构之间转移资产,应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需要确认收入和成本。
(2)上述内部处置资产中不包括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分公司、办事处以及项目部等非独立法人机构,如企业发生该种移送资产情况,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
三、内部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情形
  1.政策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操作要点
  (1)企业如有上述情形,应按视同销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视同销售的收入应区分企业自制的资产和外购的资产,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视同销售成本。
  (2)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故除文件规定情形外,企业处置外购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3实验用的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问】药业企业平时实验室试验要用到自产的产成品,请问,试验用自产产品还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中涉及使用自产货物有关的包括: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药物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质量检验、化验以及改进一类的实验,应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大量用于研制新药,则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14购买礼品赠送他人是否是视同销售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购礼品无偿赠送他人礼品应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如何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6请问国家税局总局对于上述“成本利润率”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应如何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下面举例说明:
  1、A产品为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发生上述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情形,已知自制成本为100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适用成本利润率10%。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100&(1+10%)=110(元)
  2、B产品为应税消费品化妆品,发生上述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
  同时根据《消费税条例》规定,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率30%。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假设已知该化妆品成本为100元。
  第一步,计算该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100&(1+5%)&(1-30%)〕&30%=150&30%=45(元);
  第二步,确定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00&(1+5%)+45=150(元);
  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150元。
  17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以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货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18企业因“交际应酬”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餐饮企业、高尔夫球场、KTV等在本单位以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招待客户、运输企业在交际应酬中使用用本单位运营车辆等类似行为,就是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
  因此,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那么,收入额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由于按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见本文开头“流转税处理”),因此,纳税人如有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行为,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货物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发生的支出,属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限额扣除。这个问题的处理和企业其他正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处理是一致的。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所列举的9个项目,虽然不包括交际应酬,但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非正列举(类似的业务不可能穷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于广告、职工福利,应当按规定视同提供劳务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与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一样,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同时,由于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计收入,因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其支出按规定列入业务招待费范围,限额扣除。
  如某餐饮企业在本酒店内招待客户用餐,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假定用餐消耗的主食、菜品、酒水成本1000元,招待用餐市场价15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由于会计处理上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市场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发生的1000元业务招待支出与其他业务招待费一起,按规定限额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规范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时,不做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将这部分支出与其他正常的营业成本混在一起进行税前扣除(假定该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使本应限额扣除的项目全额扣除,同时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这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行检查时,应重点对这类问题进行核实。
19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
  问题:
  请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条具体如何理解?
  答:根据下列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下列文件规定的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0企业发生哪些情形的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1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视情况有不同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费用等规范的口径不一致,造成了视同销售情况下的经济业务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期末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像将库存商品移送基本建设工程、职工食堂等,并不改变移送会计主体,只是将企业的资产通过移送转换为另一类资产。
  但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应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销售市价价)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处理,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20台,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根据以上资料,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502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20&17%)
  上述会计处理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企业非生产环节领用自产商品不属于两个会计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会计主体内部资产的移送属于内部事项。但税法把这些事项还原为两项业务:一是销售业务,要计算销项税额;二是购买业务,增值税构成基本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尽管视同销售情况下税法作为收入处理,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标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转移到另一个会计主体。因此,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作收入处理,直接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作为销售处理。
  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税法与会计均视同销售处理,即企业应纳的流转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加以计算,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所以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确认收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物品的移送会计主体不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将资产移送过程中,移送人与被移送人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二者之间因移送发生经济利益交换,应视作销售处理。这两个会计主体一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甚至是其他自然人。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
  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馈赠、赞助、奖励、分配给股东等。虽然没有直接流入现金,但已经减少负债。
  如将物品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相应减少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其他活动,像馈赠、赞助、捐赠或投资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我们仍然认为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
  22什么是视同销售收入?税收是怎么处理?
  答: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1)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也称为内部处置,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再确认相应的视同销售利润;(2)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也称为外部处置,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利润。
  23以自产产品发福利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问】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
  【解答】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的税务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24视同销售正确的流转税处理
  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视同销售的处理,在营业税里有原则性规定,但无具体的税收政策。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量。但从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开展公关、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无需缴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的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25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
酒店将劳务、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用于交际应酬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购入的货物赠送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送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时,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了9个视同销售项目,虽然不包括交际应酬,但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非正列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于广告、职工福利,应当按规定视同提供劳务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6公司购海报赠送经销商是否视同销售
  甲公司购进一批塑料袋、海报及纸板赠送给经销商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27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解答】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28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算视同销售吗
  【问】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这种行为算视同销售吗,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解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9准确判断:是增值税
“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某一经济事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不能共存,即“视同销售”了,肯定不要“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了,肯定不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因此,简单地说,要判断一个经济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按以下分类来把握:
  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自制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确认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30视同销售的几种类型总结
  视同销售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一个重难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是用于交际应酬;
  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是用于股息分配;
  五是用于对外捐赠;
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是销售代销货物;
  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5条则分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一般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将货物(包括自产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不过国税函[号规定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号做出补充规定:上述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下面我们通过不同案例来具体分析涉及各种视同销售情况的纳税申报处理:
  例一:
  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或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率17%)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100*17%)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时,在不超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下,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17万元。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行为净调整额为0。
  例二:
  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会团体,也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率17%)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100*17%)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捐赠。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捐赠时,由于企业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会团体,也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97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97万元。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117万元(20+97)。
  例三:
  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拓展客户的业务招待行为。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率17%)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100*17%)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时,只能按发生的额的60%扣除,该产品公允价值为117万元,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前提下只能扣70.2万元(117*60%)。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26.8万元进行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3列“调增金额”26.8万元。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46.8万元(20+26.8)。
  例四:
  某企业将外购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外购成本80万元,价税合计93.6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万元。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率17%)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使用时: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税务处理
  企业将外购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购入时的价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购入价格计量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93.6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93.6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将以购入价格计量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在不超过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下,企业对外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93.6万元。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3.6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无差异,无需纳税调增。
  因此企业将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0万元。
  对于其他视同销售情况,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利润分配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仅涉及单个行为即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的税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32企业因“交际应酬”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
  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餐饮企业、高尔夫球场、KTV等在本单位以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招待客户、运输企业在交际应酬中使用用本单位运营车辆等类似行为,就是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
因此,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那么,收入额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由于按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见本文开头“流转税处理”),因此,纳税人如有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行为,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货物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发生的支出,属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限额扣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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