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现状市场营销策略国内外研究现状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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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营销策略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
中小企业营销策略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
09-11-09 &匿名提问 发布
我国加入WTO了,500强企业来落户了,国际名牌走入寻常百姓家了,一切看起来好像那么欣欣向荣,可对中小企业来说,这繁荣的同时也意味着自己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面对越来越多大企业的“抢逼围”,中小企业深切地感受到了自己的劣势。技术力量不如人,资金不够一个零头,人才更是弱项,中小企业究竟凭什么跟大企业竞争?中小企业的独特竞争优势究竟何在?笔者认为,相对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应以零距离营销方式快速获取竞争优势。
  零距离营销,就是中小企业要利用对消费者的近距离接触,以变化和速度来求先求胜。可以说主动求变、速度制胜是“零距离营销”的精髓。发挥中小企业优势从产品销售各环节来说,应在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中突出四个“最”字。 最能满足目标顾客需求的产品
  与消费者“亲密接触”的中小企业,无疑拥有深入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先天优势,但仅仅将注意力停留在顾客对现有产品的显性需求上则未免目光太短浅。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最佳的选择不是去追逐现有需求最畅销的产品,而是应该集中精力在目前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的“隐性”需求,追踪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作为自己产品定位的基础。最有效的方法包括:
  市场补缺。消费者的有些需求由于需求量不大被忽视,或者是潮流改变带来的新需求,大公司没有介入。中小企业在经过评估后如果认为可以赢利,则可以采取市场补缺的策略开发针对性产品进入市场。   需求挖掘。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处于随时变化中,消费者本人也无法清晰地意识到全部的潜在需求。而作为旁观者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比较客观的了解去提出能满足消费者潜在需求的产品概念,然后采取调查、访谈等方式到消费者中去征求意见。消费者朦胧的需求会受具体产品的激发而明确化,厂商就可以将这些明确化的需求作为自己开发产品的出发点。这就是需求挖掘的方法。
  个性化定制。当今社会,消费者对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日益上升,而这部分追求个性的消费群体往往正是20?80原则中所讲的那些提供了高利润率的20%的顾客群体。中小企业资源有限,如果将资源集中于为这些高质量个性化生活的顾客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就可以获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比。
  追踪式开发。对于一些产品开发周期短、受潮流影响大的产品,中小企业可以采用追踪式开发。例如服装企业就可以根据当红影视作品的服装风格、国外时装潮流变化来设计和推出自己的新服装。 最令顾客心动的价格   具体到定价策略上,中小企业可以采用需求导向与竞争导向混合的定价策略。一方面,根据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认知价值来确定自己产品的定价,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大企业相似产品的价格水平,以始终比大品牌产品低一些的有竞争力的价格来投入市场竞争。
  而在价格调整策略上,中小企业应该主动求变,速度为先,以灵活的价格变动来吸引和保持消费者。大企业的资金雄厚,价格变动后执行力度大,如果跟它保持同步变动,则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无疑会处于劣势。而主动求变、求快、求先,保持领先一步的价格优势,才是取胜之道。例如,可以采取新品上市优惠价、节庆折扣价、促销价、高档品降低等方式灵活地来招徕消费者。 最直面消费者的分销渠道   在市场运作中,中小企业不能墨守成规,采用传统的层次繁多的渠道模式,而应采取尽量直面消费者的方式。一是中小企业的产品多为满足消费者需求未得到满足的创新产品,则产品上市推广的速度尤为重要,渠道越短越能尽快赶在大企业前占领市场;二是中小企业面对分销商时,由于自己的实力有限,讨价还价能力弱,无法有效地控制渠道成员的行为,而尽量缩短渠道则能更好地落实自己的营销努力;三是中小企业经营范围、地域都相对狭小,终端零售商数目较少,中小企业能够实现直接跟终端联系。 最吸引消费者的促销方式   中小企业的促销策略要体现在自己资金有限、灵活度高两个特点。由于资金有限,就决定了不能够采用广告轰炸、人海推销等方式,而是应尽量采取投入产出比高的方式进行。例如,在投入广告时,注意选择在目标消费群接触率高、投入相对小的地方或者专业媒体来投放,而不是盲目地选择大众媒体。比如,电子辞典的推广就没有必要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相反,在大学生接触的媒体上做广告效果会更好,费用也低。   由于中小企业与消费者接触多,灵活度高,就该随追踪消费者市场行为的变化,采取快速多变的促销策略。比如,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在天气干燥时主推保湿产品,在高温天气则可以主要对防晒产品进行促销;此外,还可以根据当前青少年喜欢韩国影视剧的特点,推出具有韩国特点的产品等。
  正所谓大有大的好,小有小的妙,企业规模小并不可怕,只要善于用零距离营销,采取主动求变、速度制胜的经营方式,中小企业同样能够赢得一片明朗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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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文献综述怎么写?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文献综述怎么写?
09-09-02 &匿名提问 发布
醒世通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十大问题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偏偏融资是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所以,得到广泛的重视。然而,不少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仅把融资当作一个短期行为来看待,幻想通过临时抱佛脚,突击拿到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结果自然是败多成少。总结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十个方面值得大家注意。 一、切忌过度包装或毫不包装。 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融资,不惜一切代价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有些中小企业认为自己经营效益好,应该很容易取得融资,不愿意花时间及精力去包装企业,不知道资金方看重的不仅是企业短期的利润,企业的长期发展前景及企业面临的风险是资金方更为重视的方面。 二、切忌缺乏长期规划,临时抱佛脚。 多数中小企业都是在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才想到去融资,不了解资本的本性。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宁可锦上添花,不愿雪中送炭,是资本的一般特性。所以,中小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融资策略,和资金方建立广泛联系。 三、切忌急于求成,忽视企业内部整理。 中小企业融资前,应该先将企业梳理一遍,理清企业的产权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关联企业间的关系,把企业及公司业务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让投资者放心。千万不可只想到要钱,而忽视一些基本的工作,如财务、人事等日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等。 四、切忌视野狭窄,只看到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 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只是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租赁、担保、合作、购并等方式都可以达到融资目的。中小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设定符合自身特点和条件的融资方案。 五、切忌只认钱,不认人。 中小企业急于融资,往往没有考虑融资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时除了资金,还应考虑投资方在企业经营、企业发展方面对企业是否有帮助。 六、切忌只想融资,不想让企业走向规范化。 企业融资是企业成长的过程,也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的过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不断促进企业走向规范化,通过企业规范化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七、切忌只顾扩张,不塑造企业文化。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种,只顾企业扩张,没有去塑造企业文化,最终导致企业规模做大了,但企业却失去了原有的凝聚力,企业集团内部或各部门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协同能力。 八、切忌只顾扩张,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很多中小企业通过融资不断扩张,但企业管理却越来越粗放、松散。随着企业扩张,企业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决策走上规范、科学的道路,通过规范化的决策和管理来规避企业扩张过程中的经营风险。 九、切忌低估融资难度,误以为仅靠自己的小圈子就可以拿到资金。 有些中小企业常常低估融资的难度,对出现在面前的个别资金方期望过大,也往往以为靠企业主或内部管理人员的私人小圈子就可以拿到资金。 十、切忌舍不得花钱请专业的融资顾问。 中小企业都有很强的融资意愿,但真正理解融资的人很少,总希望打个电话投资人就把资金投入企业,把融资简单化,不愿意花钱聘请专业的融资顾问。也有不少人认为融资只需写个商业计划书,图便宜随便找个机构或个人、甚至学生来写,也不管他是否有融资的经验和融资的渠道,只要价格低。事实是企业融资是非常专业的,融资顾问要有丰富的融资经验,广泛的融资渠道,对资本市场和投资人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要有很强的专业策划能力,要考虑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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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对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融资难是一个极为现实而又棘手的问题,真的勇士是应该直面而上的。实现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是十六大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的必须所在。而要实现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可避免地要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选题的原因、目的及意义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其数量达2930万户,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在GDP当中,有51%是中小企业所创造的,出口中占到 60%以上,中小企业完成的税收去年占到全国的43.2%。众所周知,一个地区经济收入增长的重要源泉就是来自工业化,而工业化要持久就必须发展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还具有重要的产业配套功能。pp可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我国,按现有的有关贷款通则和有关规定,限制得比较严,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普遍都比较难。按原国家经贸委统计,约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尽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积极引导并协调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但根据数据统计显示,贷款的增加与企业的发展明显不同步,甚至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长低于贷款的平均增长率。比如,2000年青岛市贷款增长20.8%,而中小企业中的个体及私营企业的贷款仅增长18%。可见,多数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融资难仍然是当前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其发展就陷于瓶颈难以突破,十六大关于全面实现小康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必须给予这个问题足够重视,尤其是企业管理界更应多作些研究。这就是我选这个课题的动因和现实意义,希望在这个问题上作一些积极的探索,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路。p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研究pp 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能力的形成需要具备诸多的条件和因素,华南师大经济管理学院的贾丽虹博士通过研究把企业的融资能力看作是这些条件和因素的复合函数,即:C=f[c,d,I,E(g)…]。在该式中,C代表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c代表企业的资产规模,d代表企业的风险,i代表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相关知识和信息,E(g)表明企业未来成长的期望。其中,c、I和E(g)与C正相关,只有d与C负相关。通过讨论c、d、i、E(g)等因素与C之间的关系,可以运用因素分析法来明确中小企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去提高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从而突破融资的约束。我在正文中便借用了贾博士的这一研究成果。(二)金融改革的展望pp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何解决,有专家认为,关键必须变商业银行被动贷款为主动贷款,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 “道义劝告”,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在“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高级论坛”上谈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五大措施。第一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他强调,利率市场化最根本的问题是使得金融机构在一定法规的指引下能够形成利率的形成机制,能够根据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决定贷款水平、利率的形成机制和市场利率体制。二是商业银行应对中小企业加强专业化金融服务。三是加快发展风险投资。四是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开辟二板市场,建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五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监管。他指出,由于中小企业存在所有制成分复杂,洗钱、关联企业交易、欺诈行为、过度无序竞争等隐患,所以需要加强监管才能保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p (三)国外先进经验的介绍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金融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尤其严重,解决起来也特别困难。那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非常有必要借鉴一下发达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措施和经验,学习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作法。pp1.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世界难题,也成为意、德两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内容pp 意、德政府制订的政策是全面的、配套的,但关键还是资金支持,一是财政支持,二是信贷支持,而且往往是结合起来使用。如德国复兴银行是德国两大政策性银行之一,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目前,每年向中小企业放贷规模约为330亿欧元,另外,还代表政府向外提供十五亿美元的金融援助与投资。为了使该银行能更好的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甚至是低息信贷服务,德国政府对该银行采取了国家担保、不上交利润以及免税等三大优惠政策。政府的这种有力且持之以恒的支持,使广大中小企业通过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获得了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最宝贵的资金资源。又如意大利西曼斯特金融机构(国家占大股)按国家金融政策,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向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不仅是出口者,而且是对外投资者。该机构每年执行中央银行委托的20亿美元中期优惠贷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设备采购和对外投资;为进一步鼓励实力较弱的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该机构还可对企业进行参股(小于或等于25%股份),作为条件,给参股企业以低息甚至贴息优惠,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另外,该该机构还承担向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以及国家的政策法律咨询业务等。ppppppppppppp2.美国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ppppp美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政策,十分强调市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推动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管理机构,财政金融支持,创新支持,信息与资料培训服务等。其中财政金融支持方面投入的资源最大,也很有特色。按其内容,可以分为四大块:政府贷款或担保,政府采购,风险投资及创新专项资助。虽然美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是市场主导型政策的典型代表,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显然不小。这表明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的支持和保护不仅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pp在如何提高使用政府资源的效率方面,美国的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一方面政府的定位一定要明确,所以实施的扶持政策严格局限为市场的补充、修正,而不是去试图超越甚至取代市场,这一点对正在转变政府职能中的我国来说尤为具有启示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资源的投向要有重点,不平均,不盲目,有的放矢,特别要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p 三.论文结构、方法论创新之处及课题预测pp我的论文除去前言和结论,正文按照逻辑顺序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现状分析;第二部分,原因探析;第三部分,出路探索。而在后两部分我又分别从中小企业自身、金融机制、政府三个角度入手探讨,最后得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需要多方努力,是一复杂系统工程的结论。pp 论文的一个创新之处是联系目前现实情况,把信用问题摆在一个突出位置上,使之成为正文的红线,贯穿于企业、金融机制、政府三个层面,不但强调了信用问题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并以此把中小企业、金融机制和政府三个截然不同的方面有机的联系起来,避免了片面地从其中一个或两个方面去寻找问题的原因和出路,导致不能正确而彻底地认识和解决问题。任何脱离整个社会经济背景,隔离三者之间联系的的研究方法都是错误的。许多针对中小企业的研究要么陷于现象描述,要么观点淤于偏颇之潭,原因就在于没能用联系的观点去看问题,不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单从某一个方面入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是论文研究得出的的结论。譬如有些人在研究该课题时,过分强调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性,这就只考虑了中小企业素质低、贷款条件恶劣的情况,却没有看到中小企业贷款虽然存在着 “急、频、少”的弱点,但由于中小企业群体众多,实际上分散了银行贷款风险,使得风险成本降低。造成这种研究态度是因为在不健全的金融体制下固守落后的金融观念,没有认识到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应该主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改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中小企业解决好自身问题以后再予帮扶,这本就是个“理性思维陷阱”:中小企业正是由于资金不足制约了发展才需要金融机构、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帮扶。得不到资金支持,就很难走出困境;走不出困境,就越发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在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时,必须坚持联系的观点。随着中小企业在我国地位的逐渐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将受到来自政府学界的更多关注。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这必将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而在学界形成综合管理学、财政学、金融学的跨学科研究动向则是必然趋势。其中有一个问题正逐渐为学界争论的新焦点,中小企业融资到底应立足于“外源融资”还是“内源融资”?西方的普遍做法是先内源融资,有需要才外源融资。而我国的国情是中小企业素质普遍低,无力通过内源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并且内源融资在我国是极不规范的,容易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但又有人提出,如果将中小企业融资定位于债务性的外源融资,会使中小企业处于利息的重负之下,重蹈今日国有企业的覆辙。对这个问题,应密切关注其发展动态,因为其有可能成为日后该课题研究的派别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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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石家庄正定县工商局副局长 干部  张 农  贾进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客观上需要国家采用立法规范、经济调节、执法监管、协调仲裁经济矛盾等方式适度干预,使之健康发展。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有效地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实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了经济发展方向,维护了安全稳定和谐的消费经营环境。同时,也应该看到,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本文从目前基层工商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以求商榷。一、存在的问题(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然而工商执法与地方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要规范还是要发展”、 “重服务还是重管理”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现实工作中,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在面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个“软屏障”时,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应有的认识,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而导致个别地方政府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众多执法部门,尤其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放宽执法尺度,甚至下发文件,明确要求禁止到这些企业检查,需要检查必须征得当地纪律检查部门的许可,给正常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和深度。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关,如质检、卫生、高检、药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现象。这种不可避免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力之争有时会造成经营者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有时又为违法违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之堂而皇之的打起了“擦边球”,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不能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正常执法状态。(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专业性,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水平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社会各方面都增加了科技含量,违法经营也呈现出新型化的趋势,如网络传销、股权传销、连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这就从客观上给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因此作为一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密切把握新形势、储备新知识,还要能够运用先进的办公设备,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监管新的领域。目前,我们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上述要求尚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办案程序,不注重掌握办案技巧,不具备调查取证、查阅帐簿等专业知识,有相当一部分一线执法人员,不懂得微机操作,仍旧停留在上门收取管理费的“初级” 水平,提升全员素质迫在眉睫。(三)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匮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履行职能的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体现的是国家权威。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强制措施等国家强制力来依法保障职责的履行。我国近几年的立法工作比较侧重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这是大势所趋,是民主化进程加快的表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许多由工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都因执法手段所限而无法到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过去某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大部分已成为“昨日黄花”,退出了执法程序。工商行政机关执法往往需要公安、法院等其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实践中,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检查,逃避处罚,甚至实施暴力抗法行为,也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与肩负的重任严重不相符,责权不一致,从而不能有效地惩处违法经营行为,使得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二、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一)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管主体有方方面面,既有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使命,同时也牵涉到许多部门。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大局观念,讲协调,讲配合,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通过广泛宣传活动,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履行自身职能优势,在服务上抓创新,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上献策献力,用正义之剑维权增效,努力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力,使工商队伍真正成为繁荣地方经济的生力军。(二)全面统筹,明确划分工商与质监、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职能分工。为了解决相关部门执法领域混乱的状况,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国务院应考虑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划分工商部门与其它专职执法机关,如质检、卫生、商检等部门的职能权限,科学界定各自的执法范围,避免机构重复设置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推诿扯皮现象,以保证各部门执法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三)强化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培训制度。工商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从严把握,正确运用对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资金。特别是要针对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学习,让大家掌握并熟练运用现化办公手段,提高全员素质,保证执法质量,重点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每一名执法人员明确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行为法律后果,加强自身行为的能力。(四)加强立法,要赋予工商部门实施相应强制措施的权力。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已颁布实施)。鉴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要求工商机关具有综合性、超脱性、独立性等特征,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物品(扣押物品难度较大或损失较大时,可扣押相应保证金)、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及要求铁路、邮电等部门配合的执法权,以充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能之需要,以减轻工商行政执法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赖程度,使自已的超脱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执法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随着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健全而完善的。我们相信,只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全面落实执法到位和职能到位,工商行政执法的局面必将会发生大的改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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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对策探讨(供你参考)【摘要】 我国中小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本文论述了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及面临的困难,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国际化经营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国际贸易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小企业必须发挥相对技术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市场营销优势和特色产品优势,加快国际化经营的步伐,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是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是中小企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企业国际化经营已成为现代世界经济的一种历史潮流,如果我国中小企业不能适应这一潮流或对新的形势无动于衷,必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    一、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发展国际化经营对于扩大我国的对外经济交流,促进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提高企业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  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这些资金不可能只靠国内筹集。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一方面可以以中外合资兴办企业的方式吸引国外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产品出口、劳务出口、出国办企业等方式获得利润、赚取外汇。  2、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内和国际资源   目前随着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我国大、中、小企业的相互关系正处于重构之中。我们应鼓励一部分中小企业加入国际分工协作体系,加入国外企业的柔性生产系统,开展产业内贸易和公司内贸易。这是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一条捷径,也有利于国内外各种要素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最佳配置。另外,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人口平均资源数量很少,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资源供需的矛盾将日渐突出,而国内资源的相对不足往往会限制企业的发展。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应当走向世界,利用国际资源发展我国经济。  3、有利于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竞争力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很不平衡,技术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竞争力不强,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来摆脱困境。中小企业除了自身努力及利用国内资源外,还应该借鉴、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我国中小企业还可以在工业发达、技术先进的国家和地区开厂设店,建立合资或合营企业,并且以各种方式吸收当地领先于世界的先进技术,然后再转回国内,进而推动国内企业的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及旧有设备的更新改造。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有利于适应生产社会化、专业化迅速发展的要求,逐步缩小与国外中小企业的差距。    二、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面临的困难    1、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国际竞争力   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源于科技创新,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先进设备较少、技术创新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同时,企业普遍缺乏持续开发独特产品和持续发明专有技术的能力,科研成果转化率也比较低。正因如此,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主要以低价取胜,导致了市场所在国、地区的反倾销行为,一些产品的许多海外市场丧失殆尽。同时,由于我国国内产品标准相对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的先进标准,使外国可以通过技术壁垒阻挡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受限制的产品品种越来越多,设置技术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贸易技术壁垒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最大障碍。  2、市场信息不畅,对国际市场缺乏深入了解  国际化经营企业必须快速洞悉国际市场,充分预测市场变化。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决策者的主观性以及经营的封闭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市场信息收集比较滞后,信息资料的处理和反馈功能比较弱,缺乏对国际市场全面、动态的了解。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没有借助专业的市场研究力量的习惯,很少对国际市场开展针对性的专项研究或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特点和消费行为特征,导致失去对市场发展趋势和潜在机会的把握,这阻碍了自身的国际化经营。  3、融资困难   资金短缺且融资困难已成为困扰我国中小企业的首要问题。国际化经营更需要资金,但我国金融环境难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较少、风险较大、资信程度较差以及社会上对所有制的偏见等原因,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此外,由于法律的限制,中小企业很难像大企业那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手段来筹措资金。尽管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难问题于2004年5月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但中小企业板的进入门槛比较高,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望尘莫及。由于缺乏资金、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一些具有良好前景的项目也无法上马,严重阻碍了其国际化经营的发展,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处于不利地位。4、缺乏拥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必须要有通晓国际惯例、熟悉国际市场规律及国际贸易法则的管理经验丰富、善于把握国际市场动向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而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起点低、人才储备匮乏,现有管理及技术人才知识结构偏低,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尤为缺乏,管理经验不足,对于国际市场行情判断不准。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主要依靠管理人员的市场经验和直觉把握市场,这样就难以形成自己的国际化营销模式和建立稳定的消费群体,更难以与其他国际经济实体进行竞争。    三、中国中小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的对策     1、政府加快制定跨国经营及海外投资战略规划与法规  宏观管理部门应结合我国国情与国际经验,抓紧研究制定中国跨国经营总体战略、地区战略、技术战略、投资战略及市场营销战略。首先由国家权威部门起草一个指导性条例,就跨国经营、海外投资的有关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然后由国家财政、金融、外汇管理等部门制定相配套的税收、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规定,经实践之后再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  2、国家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资金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成长,尤其是对国际化经营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是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根据市场规则加快形成银行业有序的竞争格局,实现多元化的融资工具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其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必须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同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制定各种配套法规、完善各相关机构、积极创新信贷服务,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再次,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完善和落实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税收优惠体系,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受益者。最后,对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进行财政补贴,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覆盖面。另外,政府可设立专门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服务的风险基金,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促进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  3、中小企业应加快技术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  中小企业能否走向国际市场并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形成并保持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企业的核心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生产技能、互补性知识等。只有着眼于培育企业的核心资产,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力开发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中小企业才能在强手如林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根据我国国情,要发挥中小企业在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特殊作用,关键是要形成一个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体制和政策环境。首先,要重视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用新经济改造传统经济。其次,应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再次,可以协作、挂靠、配套等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的紧密联系,引导有一定知识和技术基础的中小企业加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行列,从整体上提升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  4、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投入  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发展需要大批跨国经营人才,为了缓解人才供需的矛盾,从短期看,中小企业可选派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掌握新的经济理论知识。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可全面推行岗位培训,请国际企业管理、经贸、财会、营销与外语专业的专家学者到企业中开设培训班,培养未来跨国经营的生力军。如果企业拥有足够的实力,可以对人力资源做超前投资,从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广纳人才,让他们在实践中尽快掌握业务知识,为企业保持人才优势做充分的准备。另外,中小企业必须重视对东道国本土人才的利用,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方面的相对短缺,另一方面是由于东道国本土人才更加熟悉本土市场,能更快地对本国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反应。   5、选择合适的国际化经营方式  我国中小企业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灵活多样的国际化经营方式。可以通过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经营,在弥补自身资金不足的同时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通过开展特许经营,利用授权商的商标、技术和经营方式,迅速扩大影响,开拓市场;与大企业协作,加入全球制造网络。可以通过集群化经营,依靠“集体”的力量谋求更强的竞争优势;借助海外华人的经营网络,实施“走出去”经营战略,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在当地直接生产。  【参考文献】[1] 岳昊:“入市”与中小企业的国际化之路[J].财贸研究,2008(4).[2] 陈华文:对我国中小企业向国际化发展的思考[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4).[3] 韦昌鑫: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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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1]由于 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 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 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 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企业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 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 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国有企业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 、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 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国有企业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 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 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 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立法应该: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 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 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 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 立法资源。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有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形 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企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 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 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 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 《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 的分析。[2]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 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 情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 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 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 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 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 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 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设 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 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 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 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 企业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 法律责任,真正提高企业交易安全。 针对国有企业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名称可以为公营企业法、国 有企业法或国有企业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按投资者责任立法,不单独针对国有企 业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 会责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WTO, 对国内外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企业、实行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 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 及特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企业的平等性。目 前,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实质上平等,非国有企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 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 规定,国务院应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 出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这是国有企业在 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才能培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 场主体。 2.企业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企业增量利益[3]调整。目前我国企业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 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 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企业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与企业经营 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 配,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取理论逻辑是:确定物权所有者→物权产生法定孳息 (民法上把企业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物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 整方法只能适用于农业社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 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企业利益的分配根 本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 ,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生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 。 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二 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 。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跟企业中知识工人的创造 性和创新性劳动密切相关。而我国企业法并没有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性质 (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否认其参加利润分配 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 、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企业不超过30%。 第三是否认了按劳分配,实质是按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法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还是国 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 (2)企业法理论应该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企 业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企业的活力。这是企业 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 利息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 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 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 多种途径:一是利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990年参加利润 分享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 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加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 法规,198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职工达到51万人[4]而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税收 优惠。二是企业价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对企业的价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 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5]80 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鼓励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6]三是企业所有权分享,即职工持 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 职工利益,主要在德国普及,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 上的公司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7]企业职工通 过参与利润的分配使企业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企业的发 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应以各自的贡献参与企业利润的 分配。社会主义法律也应该给予明确的确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企业家产权)同 资本、技术、信息共享利润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企业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技术产权制度的 确认及对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进行各种形式按劳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 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的 市场主体。 (1)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 国企业家资源稀缺和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重要条件。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确认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 位。法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 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 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 aumol)提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主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 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8]的引导和发挥。并提出三条 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企业家资 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 的应用配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企业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发 挥企业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 律上的保障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要条件。二是企业家产权的内容包括经营权、 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所有权、企业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企业家 产权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企业家产权可以 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合同)方式参 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企业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企业家产权。需 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三是企业家市场的建立有利于 企业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企业的企业家90%以上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 企业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 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企业家的产权价值。 目前,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购”。实际就是对企业家产权取得剩余 索取权的承认。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家与所有者和企业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 致性。使企业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创新、 开拓精神,塑造企业的活力机制。 (2)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劳动、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 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 已包含在企业家产权中,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是技术人员的 创新劳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于技术人员 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 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劳动产权因为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 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 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价值创造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 略。另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9]总认为企业 的活力只是来源于企业家经营管理才能,殊不知,没有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的发挥。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一个好的企业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过起到了激发全体职 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凝聚了企业职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 。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自参加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 。[10]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相互理解,便能撑起企业大 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升自己产权价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 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企业利益。因而它是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 践的典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 作制企业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 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 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 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 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 (ESOP)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取得股权。没有体 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Employee Buy-outs )一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 (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 。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 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 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 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是 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单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 形式,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配与按 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 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 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在 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技术产权 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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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补贴作为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在国外用得很普遍,也比较成熟,而这方面我国比较欠缺.本文在对我国当前农业现状论述的基础上,揭示出我国当前财政补贴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完善我国农业财政补贴提出一些建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与政府公共政策扶持国际经济法课件资料  
21:49   阅读4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第一部分   问题的提出一、“广交会”的改名(“外需拉动型”经济政策的反思和痛苦转型)二、方正IC生产线深圳投产(政府对产业补贴)三、中国在WTO被诉第一案——“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案(国际法层面)四、加拿大政府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系列案件(国内法层面)第二部分   问题的分析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概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Subsidy and Counter-veiling Measures),简称SCM。1、补贴(Subsidy)的概念——广义、狭义所谓补贴,广义上讲可以指政府各种财政政策。因为对现代国家政府而言,负有协调社会方方面面均衡发展的职能,而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的重要手段就是财政政策。特别是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福利国家的兴起,各个国家政府的补贴行为可以说非常普遍,往往是兼顾经济与社会福利乃至非经济因素,例如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补贴”,为拯救民族文化的补贴,对残疾人的补贴等等。一个国家政府在基础能源、通讯方面投入的财政补贴,甚至国家对于基础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等等领域的投资,乃至政府用于社会治安、法律的执行、社会保障等等方面的经费,最后都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这些费用实际上都要“内化”到产品成本中。从狭义上讲,补贴可以单指政府出于执行其政策或者经济政策的考虑,对一个或一些企业或者一种或一类产品以利益的行为。根据WTO协议,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any public body)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financial cotribution)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是一种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1994WTO守则明文把对农产品的补贴问题排除,即另由WTO《农产品协议》专门作出规定。“补贴”所具有的特征:(1)补贴是一种政府的行为,不是非政府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这里“补贴”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也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2)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生产与销售企业,但不一定仅指出口补贴,包括对国内各产业部门、行业、企业或地区、科研部门的财政捐助。(3)补贴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行政行为,也可以通过立法方式;既可以是金钱货物的直接给付,也可以通过免税、优惠贷款等间接渠道;既可以是金钱的予免,也可以是货物的转移。(4)补贴的结果是利益的得失,对补贴方而言,表现为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就受补贴方而言,则表现为从收入、成本或税额的增减中产生利益。(5)补贴的根本目的是增强有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6)补贴应具有专项性,根据《协议》第2条的规定,专向性(specificity)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地、有差别地而非普遍性地给予某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补贴。补贴的专向性限制原则即协议所反对的是给予特殊企业或产业、一组企业或产品的补贴,这种专向性补贴才会使资源分配扭曲,因而必须反对和限制。非专向性补贴是可以普遍采用的,被认为不会造成这种扭曲。专向性补贴有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经济进行补贴;产品专向性(也称为被禁止的补贴):与出口实绩和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补贴问题,从受补贴的产品可以低于进口产品价格在国内销售或低于同类外国产品的价格在国际上销售。结果一方面在国内市场上取得阻止同类产品的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作用;另一方面达到扩大出口,使外国的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处于不利地位。普遍的看法认为,一国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产生2种不利影响:第一,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第二,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因此,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可能使得到财政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从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该协议主要是通过规范各成员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补贴,以避免市场机制的扭曲。但,政府补贴的并非纯粹基于经济考虑。即便是各个国家政府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直接补贴,并不一定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往往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而且大量的是一国国内的问题,有些和外贸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出口退税是WTO所允许,而又非常有效的鼓励出口的手段。关贸总协定(GATT) 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GATT东京回合拟订的《补贴和反补贴守则》中的&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中规定:“对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间接税的免除和退还超过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所征收的间接税”才能视为出口补贴。世界贸易组织(WTO)不仅继承了GATT的有关规定,而且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二中明确:“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投入消耗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实行豁免、减免或延期。”由此可见,只要出口退税的金额不超过该产品实际所含间接税金额,即出现“超额退税”时,出口退税就不属于出口补贴。目前,中国出口商品征增值税17%,实际退税9%或11%,尚未能够彻底退税,实际上在国际竞争中仍处于劣势,我们还没有充分利用WTO所给的规则。2、反补贴措施(Counter-veiling Measures)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措施,由此,各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不因他国的补贴行为损害国内产业的利益,就纷纷制定反补贴法进行反补贴行为,主要体现于WTO体制中的国际反补贴法就是为了正确规制国际贸易中的补贴行为,抵制这一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统一调整各国制定的反补贴法而制定的国际法规范。反补贴措施的主要手段:征收反补贴税,在政府间发生财政转移。反补贴税定义——为了抵消任何商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间接给予补助或补贴的目的,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税。”而“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确定直接、间接给予补助或补贴的估算额”则为反补贴税的最高征收额。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两种措施都可能被滥用,反补贴国内法实施不当,本身就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合法掩盖。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贸易各国的利益,需要予以规范。3、补贴、“反补贴”与倾销、“反倾销”的共性和区别,以及为什么没有《倾销与反倾销协议》(1)共性在原来GATT法律体系中,反补贴问题和反倾销问题是并列由第6条来处理的,后来到WTO成立的时候,才将两者分开放到两个子协议中。中国最早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是合二为一的,到2001年加入时才分开。因此,把反补贴规则和反倾销规则看作是姊妹篇是很自然的事情。“补贴”和“倾销”二者实际上也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以低于正常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都属于“不公平竞争”,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也相同,对其采取的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对违规进口的产品加征一定的关税。在实践中,对同一产品,经常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协议》与《反倾销协议》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2)区别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分属两个不同范畴。反倾销所对付的一般是私人企业(出口人)的行为;反补贴所面对的全部是出口国政府行为,因而它涉及的大量是政府政策问题。也就是说,行为主体不同。倾销是出口企业定价的结果,补贴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补贴的危害非常严重。补贴被认为是世界贸易当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它使某一产品可以采用超低价格轻松迅速地打败一切对手,因而是对手们最忌讳的不平等的竞争措施。补贴实质是通过财政手段和某个公共机构集合大众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超低价格竞争优势。(3)SCM协议同时约束成员在“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和“对进口产品实行反补贴措施”这两方面,制定规范和纪律。4、补贴的“市场经济”语境——“乔治城”案和“电风扇”案(A)“乔治城”案1983年11月,美国乔治城钢铁公司等代表美国国内钢铁产业,根据美国反补贴法,要求商务部对从共产主义国家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进口的碳钢线棒征收反补贴税。在美国的法律概念中,政治上的共产主义国家等同于经济上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裁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不适合采取反补贴措施。其理由是:“反补贴条款含义内的奖励或补助无法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得以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接受的不是反补贴法律意义上的补贴。法律意义上,补贴“就其定义而言是任何扭曲和破坏市场程序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鼓励无效率生产和世界财富减损的行为”。因此,商务部无法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补贴”。其一,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市场,寻找“市场程序”的扭曲和破坏是没有意义的;其二,非市场经济政府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者,不存在普遍的私有制。政府是每个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控制着企业,企业缺乏私有制下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对于企业也不是必需的。企业购买生产要素或销售产品的行为虽然也以一定的价格表现,但根本不反映而且也无法反映实际成本。价格由政府来定;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损失由国家来补偿;投资由国家控制;货币和信贷由国家分配;货币兑换受到管制;私营企业仅限于消费产品领域。对特定行业的特定产品的补贴是无法衡量的,生产商在得到补贴的同时,他的原材料供应商也得到补贴,更上一级的供应商也会得到补贴……。在此情形下量化其中某种补贴并征收反补贴税是不可能的,也是毫无意义的。相反,对于市场经济而言,补贴相对于大量的经济活动而言仅是例外情况,而且受补贴企业相对于给予补贴的政府来说也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市场经济的补贴是可计量的,征收反补贴税也是有意义的。商务部指出,如果“补贴”的概念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政府的每一项措施都将构成补贴。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就定义而言,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中,这一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是不存在的。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是由国家严格管制的,“国家提供给出口企业的经济激励并不能使这些企业在美国提供其没有补贴的情况下不能提供的销售”。所以,这些激励不能成为补贴。即使这些“激励”被标示为补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也必然是在自己对自己进行补贴,而不是国会通过反补贴法所描述的“补助或奖励”。 (B)“电风扇”案在1992美国国内产业对中国电风扇提出的反补贴调查中,商务部对原来的意见作了调整。商务部坚持原来的立场,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认为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市场经济导向行业。问题被重新提出来的起因是在反补贴调查之前,美国国内产业对中国的电风扇提出了反倾销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继续了在“镀铬螺母反倾销案”中首次采用了中国企业购自市场经济的原料,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计算成本的做法,并且进一步第一次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测试标准。这是一次很重要的突破。它表明在美国坚持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国家的同时,开始承认中国的部分行业具备了市场经济因素。在电风扇反倾销案中,美国国内产业失利,转而对中国的电风扇提起了反补贴调查。其理由就是,美国商务部在“乔治城”案中关于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商务部在电风扇反倾销案中提出了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测试标准,表明其把中国绝对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立场发生了变化。由于这个突破,商务部原来的观点也应当改变。商务部接受了美国国内产业的主张。商务部认为,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将特定行业视为市场导向行业,并按生产商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正常价值计算的依据,那么理论上将出现一个法律漏洞: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产品享受政府补贴,但不构成倾销,依据原来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不适用反补贴法的立场,又不能进行反补贴调查,这个局面不利于美国国内产业。在电扇反补贴案终局裁决中,商务部表示,如果市场导向行业的成本或价格是市场决定的,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的依据,那么在此情形下任何补贴也就可以得到确定和计量。如果在此情况下反补贴法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美国国内产业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会在用补贴将倾销幅度降至最低的同时又使其企业免受美国反补贴法的制裁。因此,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某个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5、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的替代性和同时存在的趋势——为什么要开始重视反补贴换言之,“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导向”的产品连遭受反补贴措施的资格都没有。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前,西方国家大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故而不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而代之以频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如此巨大,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进口国的同业竞争者无法从本国反补贴法律中获益而不得不转向寻求反倾销措施的保护所导致的)。因此,国内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对反倾销的研究较多,对反补贴的研究和应对准备则明显不足。但是,“电风扇”案第一次把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同某一行业的经济机制区别对待;欧盟在1998年4月召开的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已正式作出决议,不再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加入WTO时,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地位已经非常明确,而且随着过渡期的结束,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根据中美入世协议,2016年后,美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在很多产业,将降低认定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测试标准。对中国这样一个由“非市场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国家而言,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数量会有一个上升的严竣趋势,这些调查将主要针对那些过去从政府干预中以补贴等形式受益的产业。因此,可以预料我国在今后必将面临越来越的对华反补贴形势,这也使得我国的反补贴立法、研究和实践工作更有必要。但是,反补贴案数量上升并不意味着反倾销案会相应减少,最近的实践表明,欧美国家开始普遍采取对同一产品,在同一次调查中,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要么是出口企业自己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要么是受到出口国政府的支持,反正,“总一款适合你”,这种将两者捆绑打包的做法大大降低了反补贴案件在政治上的敏感性,以前反补贴调查比较敏感,因为它除了要调查相关产业外,还要调查出口国政府。而在反倾销调查中只调查出口国相关产业。二、SCM协议中关于“补贴”的基本类型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又称“红灯措施”)(1)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基于出口行为而提供的补贴。即,如果获得财政补贴的条件(可以是唯一条件,也可以是几项条件之一)或数量取决于实际或预期出口量或出口收益,该补贴就是出口补贴。SCM协议的附件一“出口补贴列示清单”规定,出口补贴不仅包括视出口实绩情况而给予的直接补贴,而且包括各种有相似效果的做法。例如与出口相联系的免除税收和社会福利费用,以及保险费率不足而给予的出口信贷担保。(2)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给予的补贴不论是否给其他成员方带来现实的或可预期的损害,WTO成员方都有义务“既不授予,也不维持既有的禁止性补贴”。2、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又称“黄灯补贴”)只要某补贴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少本应从GATT1994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或严重妨碍另一成员的利益,均可构成“黄灯补贴”。“黄灯补贴”与“红灯补贴”的区别在于:一,“黄灯补贴”的可申诉性必须满足“存在补贴”和“该补贴对WTO其他成员方产生损害”这两个条件,对损害的举证责任由其他成员方承担;“红灯补贴”则只需满足“存在补贴”这一点即可成立,其他成员方无须举证自己是否遭到该补贴措施的损害。二、“黄灯补贴”不必然与贸易直接相关,而“红灯补贴”只限于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这两项贸易措施。显然,“红灯补贴”的规定更严厉,但其范围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SCM协议规定的12项,而“黄灯补贴”范围的解释空间很大。三、《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补贴”的承诺1、正文——中国不享有“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待遇SCM协议规定,联合国确定的48个最不发达国家和20个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保留出口补贴。但有两个条件:人均GNP达到和超过1000美元,不得再保留出口补贴;一成员在某一产品达到“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即该产品出口连续两年达到和超过该产品世界贸易额的3.25%的份额,该成员(属48个最不发达国家)必须在8年内(其它发展中国家必须在两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任何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待遇。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8年内、其它发展中国家可以在5年内使用进口替代补贴。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认定代表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那么针对一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如果补贴产品占进口国市场不足4%,那么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如果几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加在一起占进口国市场的9%,那么反补贴措施可以继续使用。转型经济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7年内保留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在此期间,为了帮助私有化和结构调整,这些国家可以免除政府持有的债务,提供赠款以偿还债务,而不必受到“严重侵害”规则的制约。  由于我国1994年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人认为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应该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算起,5年内使用进口替代补贴,而不是从 1994年算起。一方面,我们要积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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