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不在你身边本乡镇,但还在寿光,每年都参保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了保,一次也没用过,不知道有什么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时限_百度知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时限
在外地务工O9年6月的住院费用现在还能报吗?
医药费报销有哪些具体规定(报销范围)? 市政府[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号、[2005]52号、[号文件规定了医药费报销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并不是所有的住院医药费用都可报销,如工伤、自然分娩、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酗酒、打架斗殴等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可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憨场封渡莩盗凤醛脯互准执行);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 4000元以内报销45%;元报销55%;元报销65%;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2、出院记录;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 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外出打工者住院治疗,除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打工地的打工证明材料(可由打工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厂等单位提供)。否则,按无转诊证明比例结算。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07年度合作医疗筹资缴费时间截至日,参合人员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药费用可以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报销。当年度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逾期将不再受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全市农民缴纳的每人10元以及政府补贴的40元全部存入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经乡镇审核后,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结算。市合管办(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整个医药费报销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进行。所有医药费用及结报金额都要在乡镇政府或卫生院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让百姓明白。我们欢迎举报医药费报销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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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能.都是有时间限制的
出院后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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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否就住院期间给以相应报销。而在出院后所有的费用自付?_百度知道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否就住院期间给以相应报销。而在出院后所有的费用自付?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否就住院期间给以相应报销。而在出院后所有的费用自付吗?最好能带有国家相关文件及相应的报销比例!
跟是不是在住院期没有任何关系谁说的出院后所有费用自付的、病人的医疗卡,而且各地区可能也有点区别、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去你参保地的新农合办报销就行了,只要你票据、出院落小结,报销比例的根据你所就医的医院级别和你所花费的费用有关,只要你出院后直接划卡或者拿上发票、药品清单、证件齐全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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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
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主局、财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从2006年起,将调整相关政策...
现在大部分都是直接报销了意思是你出院的时候直接可以到合作医疗那办理,你只需交报销后所剩的钱就可以了!例如:你住院总费用1000元,照新农报70%的比例,你只需交300元就可以了!
有些地方门诊是不能报销的,只报销住院的,你问下你们那里的农保吧,毕竟各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还有就是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话报销更低一些
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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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_百度知道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新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延长好久报销
合作医疗属于社保范畴,地域性强,具体到某个地方的办事流程还真是需要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不过除了一些细节上不同外,大致报销流程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一、报销所需资料
1、 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 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 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 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 二、报销流程 : 参保户将报销所需资料备齐后交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由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审核后报镇合作医疗联络员在由镇联络员送区农易办结报中心进行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珐龚粹夹诔蝗达伟惮连报账指南
住院报账程序:
医院直接报账: 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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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
2014年关于报销费用怎么只能50元。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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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3年)
作者: &来源:隆回县合管办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参合规定
&&&&(一)参合对象
&&&&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
&&&&(二)参合规定
&&&&1.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2.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3.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
&&&&4.复员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5.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6.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和享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待遇。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保院住院起付线250元),补偿比例75%。
&&&&3.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4.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5. 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2万元。
&&&&(三)农村五保户住院补偿
&&&&农村五保对象因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全免。其中,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补偿80%,民政部门解决20%;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民政部门解决起付线费用;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提高到80%。
&&&&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实行乡镇卫生院首诊制度,需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首诊乡镇卫生院开具转诊审批表,并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享受免费医疗。
&&&&(四)住院分娩限额收费及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2〕7号)、《邵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通知》(邵卫发〔号)精神,对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实行限额收费和定额补偿。
&&&&1. 限额收费标准。具有资质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限额收费850元、12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限额收费2200元、3400元。
&&&&2. 定额补偿标准。具有资质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定额补偿400元、6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定额补偿1600元、2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
&&&&3. 病理产科经核准后可参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部分单病种限额收费及补偿标准
&&&&1. 白内障手术治疗补偿。白内障手术治疗限额收费2600元(单眼),定额补偿1600元。
&&&&2. 癌症门诊化疗、放疗费经审批后可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3. 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药费,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按60%的比例补偿。
&&&&4. 不育、不孕症,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必须提供生育证,试管婴儿费用除外),限补偿1次,最多补偿5000元。
&&&&(六)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及规定
&&&&1.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经核实后,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补偿。
&&&&2.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和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规违章(包括交通违章)、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医疗事故,一律不予补偿。
&&&&3.有部分责任或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
&&&&4.无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手术取内固定物,参照同级医院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
&&&&5. 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5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乡镇卫生院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12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2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
&&&&6. 意外伤害患者一律凭电脑打印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总清单原件、诊断书及出院小结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补偿。必要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意外伤害原因、无责任方或医疗费用分担的相关材料。
&&&&7. 需要对意外伤害原因进行调查或公示的,不实行&即时结报&,管理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或公示并作出是否补偿的结论。
&&&&8. 凡隐瞒意外伤害真实原因,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查出,一律不予补偿,并取消当事人及该户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的权利;已发生补偿的,追回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住院补偿范围
&&&&1. 根据《关于规范和做好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工作的通知》(湘合医组字〔2012〕2号)精神,新农合补偿病种、诊疗项目、医用材料、药品范围,参照《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湘合医组字〔2012〕2号)(附件1)执行(本方案有规定的除外),乡镇卫生院按《隆回县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新农合全报销支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大型特殊检查(CT、核磁共振、彩超等)、单项检验费超过100元的特殊检验项目、特殊药品经审批后按70%纳入补偿范围;疾病筛查性检查(检验)项目、一次性材料费不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3.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范围内药品和一般检查(包括常规化验、X线透视、X线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费、治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不含特护费)纳入补偿范围。
&&&&4. 超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定点服务范围的,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八)住院、转院审批和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 住院、转院审批程序
&&&&(1)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和疾病诊断书或相关诊疗资料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
&&&&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的,在原政策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补偿。
&&&&(2)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县合管办审批。转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合管办或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一般疾病应在住(转)院的当天办理审批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先住(转)院,3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3)外出务工人员应选择务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管办()电话报告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名称及经治医师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
&&&&2. 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补偿结算时限。在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申请结算补偿;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30天内到县合管办申请结算补偿(住院医疗费用总额1万元以下的,可到乡镇专职审核员处申请结算补偿)。
&&&&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或出院后30天内不申请结算补偿的,在原政策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补偿。跨年度补偿超过30天的,不予补偿。
&&&&(2)补偿申报资料。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保险公司、外地医保已结算补偿的,须提供结算单和其他符合财会制度的有效复印件。
&&&&(3)补偿申请办理人。新农合补偿由患者本人亲自申请办理,患者本人不能亲自申请办理的,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代办,无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代办。由代理人代办的,须由患者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及村(居)委会出具的代理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患者同一户口簿的代办人不须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形式
&&&&1. 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特殊门诊补偿两种形式。
&&&&2. 普通门诊限在本县范围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本乡镇范围内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和补偿;参合农民所在村没有定点村卫生室的,可选择乡镇卫生院及就近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或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就诊补偿;特殊门诊限在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普通门诊补偿
&&&&1. 补偿标准。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
&&&&普通门诊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分配到农民个人账户,以户为单位在年度内限额使用。
&&&&2. 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就诊和申请补偿;普通门诊实行&即付即补&的补偿模式,只能按就诊次数结算补偿,不得累计补偿。
&&&&3. 补偿范围。乡镇卫生院限国家、省基本药品费,常规检查费,X线透视、照片费,黑白B超费,门诊手术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定点村卫生室限国家基本药品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门诊一般诊疗费另外补偿)
&&&&4. 费用控制。乡镇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40元,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30元。
&&&&(三)特殊门诊补偿
&&&&1.补偿标准。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2.补偿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癌症),各类白血病,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合并心衰),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肝硬化晚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格林巴利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肾病综合征,糖尿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麻风病,艾滋病。
&&&&其他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严重特殊慢性疾病,经县合管办核准,可参照特殊门诊补偿标准执行。
&&&&3. 补偿程序。特殊门诊补偿按先申报、核实再补偿的程序办理。患者凭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据及清单(电脑打印)等资料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专职审核员申请登记,乡镇专职审核员初审、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复核、批准后再结算补偿。
&&&&4. 补偿范围。新农合住院、普通门诊可补偿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属于特殊门诊补偿范围,但与特殊病种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不予补偿。
&&&&(四)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1. 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是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
&&&&2. 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注射费、心内注射费、动脉加压注射费、静脉输注高氧液费、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等一律取消。(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具体执行时间由县医改办另行通知)
&&&&(五)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新农合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支付,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一)救治病种及范围
&&&&1. 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具备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指征的。
&&&&2. 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
&&&&3.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自杀行为或严重社会功能损害)按规定的临床路径包干治疗的。
&&&&4. 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规范化住院治疗的。
&&&&5. 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6. 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7. 0-6岁农村参合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
&&&&(二)救治标准
&&&&  省统一规定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账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2011〕3号),实行治疗费用按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未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住院起付线、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政策规定执行。
&&&& 1. 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定额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负担20%。
&&&&2. 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人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3.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规范化外科手术治疗、放化疗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者自负10%。
&&&&4. 耐多药结核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
&&&&5. 重性精神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在魏源医院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救治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补偿90%,民政医疗救助补偿10%。
&&&&6. 终末期肾病住院治疗按70%补偿,血液透析治疗(含药品费、材料费、其他费)定额补偿400元/次,其中,新农合负担330元,民政医疗救治负担70元;家庭病床或门诊腹膜透析液治疗,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腹膜透析液费按70%补偿。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7. 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新农合按70%的比例补偿。
&&&&8. 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等11个病种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80%。
&&&&9. 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70%。
&&&&10. 康复治疗、疗养、并发症治疗、未按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及非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不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三)救治审批程序
&&&&1. 儿童先心病及白血病救治审批程序。监护人携带患儿,并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卡)、监护人身份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患儿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寸4张),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县合管办、县民政局签具转诊审批意见。
&&&&2. 其他重大疾病救治审批程序。患者持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由县合管办签具转诊意见,审定补偿比例。
&&&&没有经过审批或到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纳入大病救治范围。
&&&&五、有关补充规定
&&&& (一)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本省、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后可实行互认制度。
&&&&(二)放宽标准住院、恶意挂床住院产生的费用及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三)新农合患者收到出院(转院)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费用由患者承担,新农合不予补偿。
&&&&(四)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补偿,不得返还现金;参合农民可以同时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本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违规行为处理
&&&&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隆政办发〔2009〕4号)和本方案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方案从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一、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 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
&&&&(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二、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 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按30%补偿。
&&&&(二)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三)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四)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0-6岁人工耳蜗除外)。
&&&&(五)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三、不予补偿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健康教育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膳食费、取暖费、降温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电视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5.医疗期间的一切保险费。
&&&&6.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7.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8.家庭病床所产生的诊疗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品整形修复,治疗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以及点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疫苗接种除外),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5.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6.计划生育诊疗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
&&&&1.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腰固、药枕、药垫、热敷袋,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垫费、辅床费,各种服装费、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等。
&&&&2.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其他类。
&&&&1.近视及斜视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手足口病和残疾人9类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的医药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当年足额征收了社会抚养金的除外)。
&&&&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相关政策有规定的除外)产生的医药费用。
&&&&6.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7.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和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各种科研、临床诊断性的诊疗项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结核病医院、省劳卫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九医院、武警湖南省总队医院、湖南旺旺医院
&&&&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邵阳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邵阳医专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邵阳爱尔眼科医院、宝庆耳鼻喉专科医院、老科协中山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疾控中心、宝庆精神病医院
&&&&三、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皮肤病防治所、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限住院分娩)、荣兴医院(民营)、魏源医院(民营)、德铭医院(民营)、博雅医院(民营)
&&&&四、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中心卫生院:小沙江镇卫生院、金石桥镇卫生院、司门前镇卫生院、高平镇卫生院、六都寨镇卫生院、荷香桥镇卫生院、横板桥镇卫生院、滩头镇卫生院、周旺镇卫生院、桃洪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麻塘山乡卫生院、虎形山瑶族乡卫生院、鸭田镇卫生院、羊古坳乡卫生院、大水田乡卫生院、罗洪乡卫生院、七江乡卫生院、荷田乡卫生院、石门乡卫生院、南岳庙乡卫生院、西洋江镇卫生院、岩口镇卫生院、雨山铺镇卫生院、北山镇卫生院、山界回族乡卫生院、三阁司镇卫生院
&&&&五、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儿童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163医院、旺旺医院(以上为省级救治定点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市级救治定点医院限开展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4个病种手术治疗)
&&&&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
&&&&耐多药结核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省结核病防治所(省胸科医院)
&&&&各种癌症、终末期肾病及重性精神病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救治任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新农合定点综合医院及定点专科医院承担。
(责任编辑:奉永生)
中共麻塘山乡委员会 麻塘山乡人民政府 主办
地址:隆回县麻塘山乡政府机关大院 邮编:422200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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