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转让协议给外资,外资进来后如何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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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注册公司常见问题解答(外商投资)
前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中外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必须为法人股东。
1.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哪些?
答: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
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2. 境外人士设立公司有何限制?
境外自然人+境内自然人 & & 不得成立公司,可成立合伙企业
境外自然人+境内法人 & & & 可成立合资公司
外商合伙企业+境内自然人 & 可成立合资公司
3.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他设立要求见文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4. 外资出资比例低于25%,能否作为外商投资企业?
答:可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具体见文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号。
5.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具体见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
6.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股权并购时,股价应该如何确定?
答:如果进行股权转让,以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为准;如果进行股权并购,在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最新审计报告内容。定值,请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7. 已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规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等表格及相关文件。详细内容请登录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查询。&
8. 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申请增加从事分销活动,应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答: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申请从事分销活动,注意如下几点:
1)投资性公司进行分销非所投资企业产品,应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申请增营,并修改合同章程;
2)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按期缴付,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投资性公司分销产品范围为跨国公司及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其同类产品,但地区总部分销产品范围不作限制;并填报《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可在http://www./gov/wstzsp/xiazai.php网页点击下载);
4)投资性公司设立店铺从事非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的零售经营活动,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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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华,合伙人,经济法博士  【职 位】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投资并购团队骨干律师;北京市朝阳区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常任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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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一、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操作模式分析
  (一)运作模式
  外资PE直接投资我国国内企业股权多数是&两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外资PE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PE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外资PE通常选择在国内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二)审批流程
  1)以上操作流程中,涉及特殊项目或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还须报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及免税核准。
  2)涉及特殊行业还须报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如信息服务须报国家信息产业部前置审批)
  3)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还须报国资委批准。
  (三)投资境内股权的退出方式
  外资PE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第三种方式,主要通过上市渠道实现退出。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后,外资PE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一)书面申请;(二)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三)商务部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四)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例如:中捷股份于2004年7月份在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日,外资股东佐藤秀一持有0.56%的股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号&文件批准,同意本公司发起人外资股东佐藤秀一将其持有的0.56%的中捷股份的股份(共计1,004,640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售出。之后,佐藤秀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挂牌售出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顺利实现了退出。
  外资PE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必须经历外汇监管部门、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的层层审批,耗时较长。此外,外资PE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我国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从国内资本市场退出后如何顺利将资金转至境外。尽管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手续繁多,同时又消耗了时间和成本,因此,大多数外资PE还是选择将投资收益留在中国国内,再加上人民币的单向升值趋势,以及中国国内好项目层出不穷,境外基金也没有将投资收益汇出的强烈动机,并且日后中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后,则无需换汇也可直接出境。
  二、外资PE/VC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一) 设立模式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外资VC/PE在境内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模式:
  (1)第一种是依据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成立投资性公司在第一种模式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具备股权投资的经营范围,其可以以外汇资金结汇后进行股权投资。但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弊端在于:①对境内、境外投资者有较高的门槛要求;②设立需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再报商务部批准,耗时较长,程序繁琐;③在避免双重征税、规避产业投资限制方面无特殊处理;④公司制架构下也无法确保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出于以上种种不利因素的考虑,这种模式并未成为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主流模式。
(2)第二种是依照原对外经贸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资创投企业
  第二种模式曾为国家一度鼓励采用,不少外资VC/PE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采取非法人制形式设立了股权投资基金。但该模式的弊端同样明显:①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有必备投资者要求,且门槛较高;②设立时需经过耗时、繁琐的审批流程;③投资方向主要针对上市高新技术企业;④受制于外商产业投资限制;⑤投融资情况需要到监管部门备案;⑥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主体资格尚不明确,被投资企业或将遭遇上市障碍;⑦非法人制税收政策尚不明确等等。投资四川新力光源项目的上海科兴创投就是依照此法规成立的公司制中外合资创投企业。
  (3)第三种是成立带有外资成分的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种模式下有限合伙基金则具有前两种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①合伙企业设立通常不需前置审批;②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先分后税&原则,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③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制度设计可有效确保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独立性;④GP投入少量的资金可享受较高比例的分成收益。基于以上原因,随着一度困扰VC/PE的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帐户问题的解决,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当下本土人民币基金的主流选择。但对外资VC/PE相对而言,在现行法律政策下,外资VC/PE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还存在诸多限制。
  (二)监管框架
  (1)我国现行关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关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这两部部门规章为创业投资和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成立、运作和退出建立了制度上的基本框架。在外商创投企业的设立和组织形式问题上,需要适用的其他法律还有:《公司法》(2006年)、《合伙企业法》(2006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0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法》(2000年)、《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等,显然,在我国设立公司制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没有根本性的法律障碍。
  (2)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创投企业的法律障碍
  《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但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境外实体尚不能直接担任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
  另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的立场与各地地方工商局的实务操作不尽一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制定的《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实践中,大多数工商局却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我们所知,仅少部分地区的工商局对此持开放态度,例如天津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的实例。
  (3)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管理规定
  2008年外管局颁布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外管局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样,即使工商登记部门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外商投资企业仍无法将其注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对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出资。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其合法人民币资金或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结汇所得作为对有限合伙基金的出资,但这种方式以外商投资企业拥有人民币资金。
  (4)国家发改委和/或地方发改委备案
  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11月发布规定,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向国家发改委和/或地方发改委备案。在实践中,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部门可给予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某些优惠待遇。例如作为目前的一项政策,国家社保基金仅能投资于已向国家发改委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将来其他可作为潜在的有限合伙人的机构或中央部委直属的国有企业也可能被要求仅向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5)税收的相关管理规定
  相关的税收政策有:①. 如果境内的外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该合伙企业将享受免税待遇。但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应被视为股息、红利还是营业收入,将是一个问题,对该收入性质的不同认定将导致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②. 对于境内基金管理企业收取的业绩报酬,如果该报酬被视为管理费,将对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③. 外国股东从境内基金管理企业分得的股息或分红将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该税率依双边税收协定或可降低至5%。④.在中国设立投资实体,意味着投资收益必须按照中国相关法律缴纳所得税,而且没有任何税收减免,这对于所有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都是难以接受的。例如,私募股权基金在美国的税负仅为15%的资本利得税,一旦在中国设立投资实体,将面临33%的所得税负担。
  (三)上海新试点政策
  近来上海成为外资VC/PE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首选城市的热度陡增,这得益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的推出,更得益于上海推动外资人民币基金政策试点的努力。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外资VC/PE可以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同时上海又积极推动政策试点,以期望解决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有限合伙基金GP的现实困境。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金融办&)表示,上海市正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积极协调,争取:(1)使注册在上海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不受外管局142号文的限制,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作为对基金的出资;(2)使外资成分低于一定比例的注册在上海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国民待遇&,即视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对待。据了解,上海市政府推进此事的决心非常大,相关部门拟于近期召开协调会,期望能以文件形式将最新试点政策确定下来。但上述试点政策是否能获得批准,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总结
  1、资本项目管制。资本管制导致外资股东转让股份或创业投资退出而改变股权结构面临较多的手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境外创业资本来华投资的欲望。
  2、缺乏创业投资专项法规。作为大陆法系的转轨国家,我国应对新生事物的法律出台慢,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政策下,直接设立以外币为主的股权投资基金仍然会面临着诸多限制。
  3、外资基金通过与国内基金管理企业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从商业角度看大致是可行的,但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此方面,上海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中华企业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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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转让给外资,外资进来后如何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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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公司的这个情况,应该是外方并购了内资公司吧!外方资金进来后,需要拿着购销合同等去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还有就是公司并购完成后,有没有去外汇管理局办理资产变现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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