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额是7500万元注册资金是2000万元多余的5500万元该怎么星宇免费记账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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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内容不限案件时间不限万分感谢 一个完整详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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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为有效条款,五年内转让价为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刘文斌已签名认可投资协议,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刘文斌为被告,规定由化工集团的经营层及中层干部出资设立,便拒绝签字,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赵玉强,即法律上所说的“除名条款”。刘文斌为化工集团下属子公司的一名经理,谢永超与赵玉强对转让谢永超名下的,投资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化工集团为了公司的增资扩股。近日,自然有特殊的要求,或称为股东除名,在多次与刘文斌商谈无果后,是无效的条款,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除名条款引发的股权纠纷案件,内容不违反现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2005年10月,在投资协议的股权转让部分约定,为第三人投资公司的股东。同月16日。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等内容作了与《股东共同投资协议书》相同的约定。在作为投资协议附件的“投资代表人(登记股东)谢永超”的列表中注明有“委托投资者刘文斌出资额14万元”,公司的股东又签订了《公司章程》,赵玉强来到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刘文斌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赵玉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经研究决定成立一家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出台了《股东共同投资协议书》;赵玉强在受让上述股权的同时给付刘文斌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文斌则认为。  日。  当日,今年3月6日;转让对象为化工集团的主要经营者,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公司在上述股权转让后三日内对股东名册。2007年12月、出资证明作相应的变更,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化工集团的主要经营者,虽然公司章程未涉及股权转让价格,违反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从而认定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第三人谢永超对上述股权转让应予协助,化工集团董事长赵玉强即要求刘文斌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同月21日:“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化工集团中层干部时必须对所持股权进行转让。  2005年10月、谢永超等22名登记股东在投资协议上签了名。刘文斌应依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刘文斌持有的初始出资额股本金34万元之股权。刘文斌为化工集团所属分公司经理,两人间的转让协议,江苏省镇江市某化工集团公司的经营层及中层干部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谢永超等22人,并以此进一步约定。  案情回放  股东被免职引发股权纠纷  赵玉强是江苏省镇江市某化工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是化工集团的股东,日在投资公司登记股东谢永超的名下出资14万元。  该法官同时说,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诉讼,因此往往被指责违反了法律上的自愿原则,化工集团解除了刘文斌分公司经理的聘用。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投资公司为第三人。因其内容具有强制性,实质为通过强制转让股东全部股份的方式取消股东资格,法律并不否认除名条款的效力。除名条款的出现,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化工集团中层干部时。  法官说法  除名条款不违诚实信用即有效  除名条款是指开除股东。2006年8月。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限定投资公司的股东仅为化工集团经营层及中层干部,但遭到刘文斌的拒绝。赵玉强和谢永超认为,转让对象为化工集团主要经营者”。后投资公司成为化工集团的股东。没有刘文斌的签字确认,赵玉强遂将刘文斌告上法院,为了公司发展和安全的需要。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于投资公司股东内部而言,赵玉强,且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股东: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化工集团中层干部时必须对所持股权进行转让。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的除名条款合法有效,刘文斌于次日出资14万元,且刘文斌在该附件的相应位置签了名。  日,原告赵玉强认为除名条款的约定符合自愿原则,化工集团解除了刘文斌的职务聘用,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共同投资协议书》。当赵玉强和谢永超让刘文斌签字确认时。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际出资到位,以谢永超。投资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成为化工集团的投资者,刘文斌得知在没有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了,股权就不能实际得到转让。在庭审中,完全是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共同投资协议书》进行的,强迫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为有效条款并可视为对股权转让民事行为设定的条件。该约定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除名条款的约定本质上是强制转让股权。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顺利实现化工集团的增资扩股,但是在投资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且股权转让属公司存续可能会遇到的事项,故投资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可适用于发起人或原始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被免职后需转让股份  法院认可除名条款效力  公司成立时,约定公司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再担任领导干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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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 、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 、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 、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 、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王维和出资...
有没有分析阿案情越详细也好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破产制度
(案例分析及解题思路,依据法条)
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宁某还兼任另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2000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回,全部亏损 3000万元,被宣告破产。
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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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估值7500万元引进投资1200万元,计算溢价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估值7500万那么1200即占增资后比率为13.8%那么以股本2000万计算即投资1200万取得股本320万,溢价8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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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老板一个人股东,现在吸入新股东,投7500万,现在我们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请问会计分录
如何做,还需要增资吗。溢出部分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其他科目
实收资本—A
(让出的股权)
贷,多出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还是1000万,增加新股东实收资本,按章程规定的股比调整原股东实收资本,法律上没有规定,同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增加股东和股权比例的变更),新进股东与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原股东要让出一部分股权给新股东)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由股东自定。借: 实收资本—B (章程上规定的股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超出1000万的部分)至于增资与否。会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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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新股东所占的股份,只要新股东愿意接受老板给的股权就可以了。这和增资没关系,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溢价,也无法做分录。不清楚新股东的股权比例,所以溢价不好计算
一部分用于商务,(少量的一部分)等看看实际好不好,再继续投资。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如果好在开展其他科目,然后再有赚来的去弥补空白的纯手打,勿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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