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贷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B款5级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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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出意外 太平洋寿险“安贷宝”快速赔付34万元
贷款人出意外 太平洋寿险“安贷宝”快速赔付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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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出了意外,银行怎么办?
&&& 近日,临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收到了太平洋)寿险杭州中心支公司替投保人还上的34万元理赔款。该案客户在2010年至2011年1月期间先后四次向昌化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4万元,并全额投保了太平洋寿险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今年4月该客户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身亡。太平洋寿险杭州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非常重视,经查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后,立即开通&绿色通道&,不到3个工作日就把34万元的理赔款送到了临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得到了信用社高度赞扬与和客户家属的万分感激。
据悉,为分散信贷资产风险,确保借款人安全经营,2007年开始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为贷款农户量身设计了一款&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截至2010年底,该公司在浙江范围内已经累计赔付700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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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额要适中。考虑到境外的消费水平。
2.旅行前要充分考虑航班延误等旅途风险,购买保障全面的旅行意外保险产品。
3.随身携带紧急支援服务卡及保险单,救援热线要记住,详细了解紧急救援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此项服务的境外救援公司的服务水平,从而做出最优选择。
4.国外遭遇航班延误或取消,在回国后要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报案。
关于少儿医疗保险:消费形的就是指一年一年的买。不管你有没有理赔,只保当年。要买的话就得等第二年继续再买。交的费用也不一样。而保证续保就是不管你在保的其中是已经有理赔过某种疾病,他不能因为你有病而不给你买。而返还形的是指你所交纳的钱本金还有得回来,另外还可以有公司的分红。
比如说重疾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类,低保费高保障,这些比单纯买教育金附加微不足道的保费豁免更加有意义。
再有多余的资金可以考虑买些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养老理财类的,量力而行,不要弄的经济负担过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品质就可以了。
教育金体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教育金保障。主要是通过保障父母,从而保障孩子的教育金,也就是说:将保费用在父母身上,把一笔教育金的额度折算成家庭的保额。二是教育金储蓄。在传统寿险里面,基本每家公司都有这样的产品,通过把钱放到保险公司,然后采取到期领取的方式来保证孩子上学的费用。这种方式有两个优点:豁免保费和专款专用。
教育金很适合孩子,请放心购买。
新车的话,建议购买的保险组合推荐: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投保,这样人们最关心的丢失和100%赔付等大风险都有保障,保费不高但今后能保障全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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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凤莲、季书滨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屯分社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禹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梁凤莲,女,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季书滨,男,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峰,男,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禹城支公司”)。负责人:冯占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屯分社(以下简称“李屯信用社”)。负责人:郝岩,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连成,男,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梁凤莲、季书滨与被告太平洋禹城支公司、第三人李屯信用社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书滨、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季法顺与李屯信用社签订100000的借款合同,李屯信用社向季法顺出具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安贷宝意外伤害险(B款)保险单,单号JIN11BEL56EF4D4,出单机构,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费200元,保险金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第二受益人:法定。原告梁凤莲系季法顺之妻,原告季书滨系季法顺之子。日,季法顺因修葺房屋不小心从房顶掉下导致死亡。之后,二原告以继承人身份向被告提出保险赔偿事宜,被告拒绝理赔。根据《保险法》之规定,系争保险单并未约定转移保险金请求权给受益人,故系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鉴于被保险人已死亡,该请求权应由继承该项权利的人来行使。故被告应按保险单的约定向二原告支付季法顺身故保险金100000元。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保险理赔,导致借款产生利息,原告向第三人李屯信用社支付了五个月的利息共计6119.24元。《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为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6119.24元。被告辩称,1、被保险人季法顺不是意外死亡,而是因为疾病死亡,其患心肌梗塞或心脏病死亡,所以我公司对其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即本案第三人,在被保险人季法顺未归还第三人贷款的情况下其没有权利向太平洋禹城支公司主张权利,其利息损失是由自身造成与公司无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辩称,季法顺在李屯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其投保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是被告,李屯信用社同意由第二受益人主张以上保险金诉讼,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信用社放弃第一受益人身份。经审理查明,日季法顺在被告李屯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借款合同编号36。同日,在李屯信用社投保安贷宝意外伤害险(B款),保险单号JIN11BEL56EF4D4。保险单的保险责任栏中注明“(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后因被保险人季法顺死亡,两原告理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及赔偿损失。关于季法顺的死亡时间及原因,原告诉状中载明为日因修葺房屋,不小心从房顶掉下导致死亡。庭审时,提交了禹城市李屯乡曲季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亦写明季法顺于日因修葺房屋,从房顶掉下意外死亡。证明上日加盖禹城市李屯乡人民政府公章和禹城市公安局李屯派出所公章。被告太平洋禹城支公司提交了日其公司人员对季法顺父亲季景堂的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了季景堂讲述的出险经过,2011年农历12月28日(阳历日)早晨五点钟左右,季法顺拿柴火回来,突然躺在地上,120来了诊断为心肌梗塞。针对这份笔录,原告提交了李屯乡季庄村村支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季法顺的死亡原因,季法顺的父亲对季法顺死亡的真实原因不了解。被告太平洋禹城支公司另提交禹城市人民医院120电话记录,记录了日6:04分在李屯季庄的出诊记录,临床症状为心梗。日太平洋禹城支公司向李屯信用社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被保险人季法顺因疾病导致死亡,不符合《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责任,公司不能赔付。庭后,原告提交李屯乡曲季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3月28日李屯乡曲季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中季法顺的死亡时间日系笔误,死亡时间为日。另提交季景堂、王秀英的声明一份,声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另查明,原告季书滨分两次向李屯信用社偿还利息6199.24元、5099.43元,共计11298.67元。本院认为,季法顺在第三人李屯信用社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同时,季法顺在被告太平洋禹城支公司投保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双方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所载保险金额赔付。本案中,两原告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主张季法顺系从房顶摔下意外死亡。证明上死亡时间错误的记载为2月3日,该证据存有瑕疵,证人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太平洋禹城支公司,提交了日的询问笔录及禹城市人民医院的120电话记录,询问笔录的内容及120电话记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季法顺的死亡,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凤莲、季书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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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贷宝条款B款03
附件三十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4.保险费的支付;4.1保险费的支付;5.合同解除;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年龄错
附件三十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 年龄错误6.4 联系方式变更6.5 争议处理7.释义7.1 周岁7.2 意外伤害7.3 醉酒7.4 斗殴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7.10 医疗事故 7.11 非处方药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有效身份证件 7.18 情形复杂 7.19 现金价值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简称“安贷宝B”。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 1.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1)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2)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2.2.12.22.3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对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3)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4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1)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被保险人或您指定的第二受益人。(3)如残疾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的除外。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残疾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4.4.15.5.1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第一受益人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太平洋安贷宝条款B款03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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