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后广安农村合作杭州医疗报销比例没有报销到相应比例应该到哪个部门反应

广安市前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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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378号)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1.筹资渠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农户缴费,集体经济扶持、社会资助、政府专项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2.筹资标准。
(1)农户。农民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全年缴费70元。
(2)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中、省、市、区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安排一定标准的专项补助资金。
3.资金收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个人缴纳的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组织,乡镇财政所代收,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对区民政局在册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个人所缴的参合费用由区民政局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缴清个人资金的,参合补偿时间限定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资金使用
1.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筹集资金总额的30%建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的门诊医药费用。
2.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中央、省、市、区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民缴费减去门诊统筹基金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农民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一个自然年度累计报销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费用报销
1.门诊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门诊医药费用,个人年度限额70元每人/年,报完为止。
2.住院报销范围:住院期间的药品费、辅助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和基本床位费。
3.不予报销范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工伤、交通意外造成的伤害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因自杀、自残、自伤、打架斗殴、戒毒、性传播疾病、酗酒、欺诈等故意行为及其第三者责任人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超计划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报销的和不能报销的费用。
4.报帐凭据:门诊报帐凭据含正规发票、处方、合作医疗证;住院报帐凭据含定点医院出院证、病情证明、正规结帐发票、费用结算总清单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异地就医还需提供外出务工证明或探亲证明;经批准,由我区确定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区外医疗机构或其他公立专科医院住院医疗费除前款住院凭据外,须增加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转院证明,方可报销;外伤或中毒病人需提供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的客观病历复印件以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5.报帐标准
(1)门诊费用:①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如下:凡在我区新农合定点的区级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门诊医药用费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5%,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补偿额度以户为单位,实行最高封顶,每户全年封顶为其参合人数×70元,家庭成员可相互调剂使用。②区外及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其补偿比例为85%,由参合农民户籍所在地的村卫生室办理,无村卫生室的由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办理。
(2)建立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制度。对患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后不纳入)、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甲类特殊疾病实行门诊补偿,所有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按85%比例报销,全年累计封顶线为3000元/人;对患高血压(Ⅱ级以上,伴有心、脑、肾损害)、糖尿病(脏器损害、功能改变)、重症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手术治疗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等乙类特殊疾病实行门诊补偿,所有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按85%比例报销,全年累计封顶线为1000元/人。具体办法区合管办另文通知。
(3)对患结核病患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实行门诊补偿制度。对患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在结核病归口单位和定点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实行不计起付线按85%比例补偿,全年累计个人门诊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参合农民在归口单位和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实行不计起付线按85%比例补偿,全年累计个人门诊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元。
(4)实行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制度。将参合农民门诊就诊产生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输液费)、药事服务成本四个收费项目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参合农民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报销支付,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新农合支付通过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门诊实际发生量以10元/人次(含一个疗程)的标准由新农合进行补偿支付。定点村卫生室按门诊实际发生量以4.5元/人次(每个费用总额不超过参合人数×5元)的标准由新农合进行补偿支付,农民个人自付0.5元/人次。
(5)住院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行住院医疗费扣除起报标准、自费药品费、特殊检查费和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后按比例报销,其具体为:
A、在本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乡镇(中心)卫生院(含区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指导站)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为85%;区级医疗机构(含广安市中医院、广安市妇幼保健院、定点非公立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为75%;市人民医院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为65%;四川省内广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省级定点)的费用补偿起付线为1100元,补偿比例为可报销部分的50%;省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起付线为1300元,补偿比例为可报销部分的40%。
B、转诊转院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对非急危重症参合患者应在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首诊就医,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转院的,其住院补偿应在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C、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住院正常分娩按照450元/人次给予补助,剖宫产按照1500元/人次给予补助。参合孕产妇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应结合中央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进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后,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定额补助,但两项补助之和应不超过其住院费用总额。
D、重大疾病保障。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执行。
E、费用报销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二次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剖宫产)住院分娩补助、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F、费用报销保底。参合农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按以上标准报销扣除起付线后其报销额达不到住院医疗费用30%的,按30%报销。其差额部分分别由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发生在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和统筹基金(住院费用发生在市以外医疗机构的)支付。
G、参合孕产妇当年分娩出生的新生儿随母参合,享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参合农民对待。下年度应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并缴纳个人缴费,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不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 H、对慢性肾功衰血透患者实行定额补助。实行每透析一次给予定额补助(药品费用除外),具体为:市人民医院420元/次;区级医院450元/次。
&&6.合作医疗费报销办法
(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到就诊的医疗机构中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
(2)经批准转诊到市外三级(含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在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产生住院医药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在所在片区中心卫生院新农合服务站办理。
(3)外出务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生病住院后须在入院三日内将患病住院情况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申报(内容为:入院日期、诊断名称、医院住址、电话等)。出院后须在7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凭务工地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票、出院证、病情证明、用工单位证明、费用结算清单、凭证票据等有效证明,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如由他人代办须持代办人身份证)等,经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在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产生住院医药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在所在片区中心卫生院新农合服务站办理。
(4)参加了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需住院发票、病情证明、费用清单等原始凭据到保险公司报销的,需提供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原始凭据和住院发票、病情证明、费用清单等原始凭据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可留存签章复印件后进行报销,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原件可退还参合农民到保险机构报销。
7.急诊和转院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需要转诊转院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只能转入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区外医疗机构或其它公立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由首诊医疗机构的经办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批同意后转院。凡不具备转院手续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如因急诊直接到本市非定点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两天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待病情稳定后,立即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其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凭发票、处方等凭据经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报销,否则,一切费用自理。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实行就地就近就医和逐级转诊原则。农村五保对象因病情确需住院的,原则上只能在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如因病情需要当地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需转诊到区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除危重病人先通过电话申报,后补申报材料外,需经乡镇(中心卫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未经允许擅自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一律不予补偿。如转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凡不具备转院手续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8.参合农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审核制度
区合管办要加强对参合农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审核工作,要针对参合农民区外住院医疗费用总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特别是住院病人比较集中的医院,要建立住院随访制度,定期、不定期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现场对参合农民身份、住院真实性、医疗费用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区级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区财政在金融机构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农民缴费、社会筹集、财政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街道)组织财政所代收的农户缴纳资金,应在2014年1月底前划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需方(参合农民)管理
(一)参合对象。一是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的农民;二是农村计划外生育未上户人员;三是因婚姻原因未迁户口移居我区居住的农民(因婚姻原因移居外地未迁户口且不在我区居住的农民不纳为参合对象);四是因其他原因已注销户籍,但现尚居住在原户籍的农民,按现在的实际所在家庭成员参合;五是失地农民不纳入参合对象,失地当年已参合人员仍可享受新农合补偿,失地次年即不纳入参合对象。
(二)参合者享受以下权利。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服务补偿;各项医疗卫生服务;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合者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积极配合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卫生工作;检举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为。
三、供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不予审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对违纪违规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区合管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工作有制度、各类人员有职责、医护技术操作有规程、激励约束有机制,严格实行住院医师、住院护士责任制、三级查房制、会诊制、死亡病例讨论制、转诊制等,确保参合农民住院医疗安全。同时,严格医护文件书写标准。处方必须正规书写,一式二份;门诊日志填写项目完整齐全;医疗收费必须出据统一正式发票。
(四)严格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在确需用自费药品时,需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实行签字,自费药品使用不得超过用药总额的10%。定点医疗机构在补偿参合农民时,如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报销额达不到30%,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费用补足30%,以确保参合农民利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特别是农民参合率、资金的收缴、管理以及对参合农民的后续服务等作为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参合农民费用的收缴和照片的归集工作,确保《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和发放以及参合农民登记表、基金票据、家庭台帐基本信息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导致参合农民不能如期享受新农合补偿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注重典型事例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开好宣传动员会议,乡镇(街道)、村社干部要深入农户,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销和管理办法宣传到位,使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严明纪律,从严问责。坚持农民自愿参合原则,严格参合标准,切实做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严禁由村、组集体资金或由乡镇(街道)、村、组干部代缴、垫缴等行为。严格审核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情况,以及外出务工、转诊转院人员情况的真实性,涉及需乡镇(街道)、村、组提供证明的要落实审核人员、审签人员、签章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奖惩制度(原则上分管领导审批),严禁提供虚假证明;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意外伤害时应严格审核外伤情况证明,确保外伤证明情况真实性,如对外伤情况有异议需核实调查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管理权限提请纪检部门处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不严导致基金流失的除追回基金外,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区合管办要加大对医疗服务活动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全过程的监管,杜绝各类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把好报帐审核关。凡因工作失误或是串通参合人员谋取私利给合作医疗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和定点医疗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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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34-2
殊补偿政策按省上统一规定执行,此类人群不再享受在;⑨对患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各种恶;⑩对慢性肾功衰血透患者实行定额补助;11费用报销封顶线,全年累计个人住院补偿金额不超;6.合作医疗费报销办法;(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2)经批准转诊到市外三级(含三级)以上医疗机构;(3)外出务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生病住院后须在入;
殊补偿政策按省上统一规定执行,此类人群不再享受在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上上浮5%的特殊政策)。⑨对患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的参合农民实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累计10万元以上的进行大病特殊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补偿额不超过8万元。具体标准如下:1.参合农民一个自然年度内患上述疾病,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累计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以超出10万元部分为基数,按照40%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2.参合农民一个自然年度内患上述疾病,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累计15万元以上,10―15万元部分(含15万元)按照40%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超出15万元部分按照50%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具体办法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特殊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区府办发〔号)执行。⑩对慢性肾功衰血透患者实行定额补助。实行每透析一次给予定额补助(药品费用除外),具体为:市人民医院420元/次;区中医院450元/次。11费用报销封顶线,全年累计个人住院补偿金额不超过6万元。 12费用报销保底。参合农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按以上标准报销扣除起付线后其报销额达不到住院医疗费用30%的,按30%报销。其差额部分分别由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发生在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和统筹基金(住院费用发生在市以外医疗机构的)支付。6.合作医疗费报销办法(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到就诊的医疗机构中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2)经批准转诊到市外三级(含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在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产生住院医药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在所在片区中心卫生院新农合服务站办理。(3)外出务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生病住院后须在入院三日内将患病住院情况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申报(内容为:入院日期、诊断名称、医院住址、电话等)。出院后须在7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凭务工地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票、出院证、病情证明、用工单位证明、费用结算清单、凭证票据等有效证明,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如由他人代办须持代办人身份证)等,经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在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产生住院医药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在所在片区中心卫生院新农合服务站办理。(4) 参加了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需住院发票、病情证明、费用清单等原始凭据到保险公司报销的,需提供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原始凭据和住院发票、病情证明、费 用清单等原始凭据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可留存签章复印件后进行报销,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原件可退还参合农民到保险机构报销。7.急诊和转院参 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需要转诊转院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只能转入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区外医疗机构或其它公立专 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由首诊医疗机构的经办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批同意后转院。凡不具备转院手续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如因 急诊直接到本市非定点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及时(二天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待病情稳定后,立即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其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 药费凭发票、处方等凭据经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报销,否则,一切费用自理。8.参合农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审核制度区合管办要加强对参合农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审核工作,要针对参合农民区外住院医疗费用总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特别是住院病人比较集中的医院,要建立住院随访制度,定期、不定期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现场对参合农民身份、住院真实性、医疗费用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四)资金管理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区级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区财政在金融机构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农民缴费、社会筹集、财政资助的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乡镇财政所代收的农户缴纳资金,应在2012年1月底前划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审计、监察、财政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切实确保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需方(参合农民)管理(一)参合对象。一 是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的农民;二是农村计划外生育未上户人员;三是因婚姻原因未迁户口移居我区居住的农民(因婚姻原因移居 外地未迁户口且不在我区居住的农民不纳为参合对象);四是因其他原因已注销户籍,但现尚居住在原户籍的农民,按现在的实际所在家庭成员参合;五是失地农民 不纳入参合对象,失地当年已参合人员仍可享受新农合补偿,失地次年即不纳入参合对象。(二)参合者享受以下权利。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服务补偿;各项医疗卫生服务;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合者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积极配合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卫生工作;检举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为。三、供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一)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不予审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对违纪违规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区合管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三)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定 点医疗机构做到工作有制度、各类人员有职责、医护技术操作有规程、激励约束有机制,严格实行住院医师、住院护士责任制、三级查房制、会诊制、死亡病例讨论 制、转诊制等,确保参合农民住院医疗安全。同时,严格医护文件书写标准。处方必须正规书写,一式二份;门诊日志填写项目完整齐全;医疗收费必须出据统一正 式发票。(四)严格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在确需用自费药品时,需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实行签字,自费药品使用不得超过用药总额的10%。定点医疗机构在补偿参合农民时,如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报销额达不到30%,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费用补足30%,以确保参合农民利益。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 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区为民办实事的惠民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区委、区政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特别是农民参合 率、资金的收缴、管理以及对参合农民的后续服务等作为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参合农民费用 的收缴和照片的归集工作,确保《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和发放以及参合农民登记表、基金票据、家庭台帐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如因乡村干部在收取参合费时基本信息 录入错误造成所在乡镇(街道)参合农民不能如期享受新农合补偿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 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注重典型事例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开好宣传动员会议,乡 镇(街道)、村社干部要深入农户,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销和管理办法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三)严明纪律,从严问责。各 乡镇(街道)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合的原则,严格参合标准,切实做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绝对不允许由村、组集体资金或由乡镇(街道)、村、组干部 代缴、垫缴的违纪行为发生。严格审核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情况,以及外出务工、转诊转院人员情况的真实性,涉及需乡镇(街道)、村、组提供证明的要落实审核人 员、审签人员、签章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奖惩制度,严禁随意加盖公章,提供虚假证明。区合管办要加大对医疗服务活动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全过程的监管,杜绝各 类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把好报帐审核关。凡因工作失误或是串通参合人员 谋取私利给合作医疗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政处分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和定点医疗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广安区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34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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