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深圳社保保障无冲突,保障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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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一、资金安排;二、资金使用;三、预算执行;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职业介绍补贴;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二)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城乡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来源:财政部网站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 0:59:00 浏览次数:849次
此信息由 manbu 志愿者发布 [提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二、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三、预算执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费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等。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六)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中央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对地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十)其他支出。包括《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上述各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六、账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七、监督管理。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九、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7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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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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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
官方公共微信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人社发〔〕号
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满足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落实好相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徐卫社妇〔〕号)要求,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备案同意并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设置规划和机构设置标准;
(二)达到国家、省和我市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包括各项功能任务、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信息化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配备等;
(三)名称统一、执业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医疗服务管理符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化要求。
(四)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相关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实行社区卫生服务站与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承担本辖区的公共卫生职能,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业务一体化管理协议,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重点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定位、基本医疗服务模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内容,明确中心对站的管理与业务指导、考核要求,对站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机制。
(六)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三、对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首先由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能范围内按照第二条(一)至(五)项的要求进行审查。对未达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要求的,责令其限期个月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程序吊销其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转为其它类别医疗机构。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达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要求,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其他基本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计划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四、对已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个月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程序吊销其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转为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五、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原发证机关按程序吊销其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中心和站业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分别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本通知下发后,对于依据徐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设置(建设)规划新设立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市 卫 生 局
2014年月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9月日印发
部分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政府部门网站
徐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徐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徐州建设局徐州市科技局徐州市教育局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司法局徐州市民政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审计局徐州市统计局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技术监督局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徐州市交通运输局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徐州市水利局徐州市商务局徐州市旅游局徐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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