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国现在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是怎样的?同时所遇到的问题又幸福是什么么?

论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发展的对策
论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发展的对策
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而机遇可能蕴藏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挑战却在眼前。而在受挑战的行业中,保险业首当其冲之一。为此,本文仅就保险中介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保险中介在世界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却仍然是刚刚起步的产业。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保险中介对于保险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作用巨大。在英国的保险公司只有800余家,但中介公司确有3200家,超过60%的业务量是通过中介完成的。保险市场的中介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成熟的市场有三个部分组成即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保险代理人在我国获得了较大的开放,面对外资保险中介大举进入的竞争和条张,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就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建议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是保险人拓展业务得需要。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当一部分人保险意识淡薄,保险是一个需要理解的行业。而保险市场上能否承保大量的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生死攸关得头等大事。保险公司只有大量得承保业务才能把为现在众多人之间进行分摊,也才能向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得服务,在保险市场上加强其竞争能力,扩大其市场份额。因此,保险人需要中介人为其扩展任务,增加保费收入,从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需要。随着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得提高,人们对各种保险需要也日益增加。但隔行如隔山,大部分人对保险知识得了解和驾驭能力是有限的。当人们需要保险时或人们需要购买但没有时间和精力亲自完成时,就需要聘请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来合理安排投保,以达到投保人得最大满意和最大效用。
3.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是降低保险成本得需要。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市场参与者不能进行最优决策,保险资源无法进行配置,以至保险市场买卖双方交易费用增加,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不甚了解得情况下,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来收集有关信息,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公司员工来推销保险业务,公司也同样需要支付工资。而如果通过保险代理人招揽业务或进行理赔,则由于其代理手续费是根据业务量来确定的因而可以大量的降低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同样投保人在保险险种信息掌握不充分时,可能无法作出最佳的选择,因而无法达到最佳得保险效用,因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同样对保险业务中得定损,则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费用。中介人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其通过信息转让而获取客观的利润,给保险交易双方节约了巨额的成本,避免了大量费用上得重复和浪费。因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有必要建立保险中介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加入WTO,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毫无例外的外资公司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也将打入国际市场。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保险人通常将保险展业、承保、及理赔的部分业务交给保险中介人,理由保险中介人扩展业务,而且国外对保险中介制度很完善,有一支数量庞大的中介队伍。所以我国保险业要与之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加快发展保险中介,建立相应的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有竞争力的保险体系。
2.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有利于优化保险资源配置,节约保险交易成本。保险中介制度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制定保险中介人规则,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约束,提高保险中介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保险人的保险供给能力。保险中介制度通过规定中介人的准入条件及资格限制,保证保险人的业务素质,发挥中介人的特长和技术优势,有针对性的推动保险业务向更深层次领域发展,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开发潜在需求,从而提高整体保险市场的需求。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和建立,能够有效地促进保险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及结构调整,促使保险中介公司致力于保险险种的开发和加强管理。
3.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有利于激励和约束保险中介人,规范健全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制度的制定,可以激励保险中介人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规范。保险中介制度的激励机制相对完善,可以使激励收益大于激励成本。在保险中介人活动中,当事人的业绩与报酬有直接的联系。建立和完,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抑制保险市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进而加强保险市场机制,提高效率。另外,克鲁格曼的寻租理论认为寻租活动是一种维护既得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分配的的非生产性活动,它也是有成本的。保险中介是市场的寻租活动主要是指一些人通过权力之便从事保险中介活动,造成保险中介市场利益分配机制失调,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而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成,将使某些领域的寻租成本过小,会导致寻租活动猖獗,而保险中介制度建立和完善,应通过加大寻租成本来减少寻租活动。
二、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保险中介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年的历史,而在我国的保险中介,实际上是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以后才引入的,我国自恢复保险业以来,保险中介制度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目前,主要表现有:
(一)保险中介制度的法规制度体系相应建立,保险监督机构逐步建立
1983年和1995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条例》和《保险企业暂行条例》,并在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保险法》之后,1996年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又制定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试行)》,1997年11月又进行了修改并从1996年12月起依据该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行资格考试,特许上岗的制度。日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日又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并于日举行了第一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同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管理委员会成立。2002年1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2002年4月又重新修订和颁布了正式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同年10月18日全国人大修改和颁布了《保险法》。与此同时,自1994年后全国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武汉等地陆续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和资格考试,履行对保险中介的监督职能。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经批准设立,日,当时国内的13家保险公司在京共同签署了《保险行业公约》。日,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保险代理人自律委员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人自律公约》。除国家监督部门的制定一些法律外,各家保险公司和同业协会也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以约束中介人,如个人风险抵押制度,担保制度,个人代理人行为规范等。
(二)保险中介制度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应由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组成,我们需要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也需要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服务,同时更需要保险公估人健全和完善保险的赔偿职能。长期以来,我国仅选择以个人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模式,使得保险代理人得到了迅速发展,如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0%以上来自代理人,而寿险全部保费的80%以上是由代理人收到的。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相对滞后,尚处于起步阶段。1999年底北京的&江泰&,上海的&东方&,广州的&长城&等一批保险经纪人公司获准成立,并自2000年6月开始营业。保险公估人是我国最为缺乏的保险中介,尽管在我国保监会成立之前,国内已有五家保险公估人公司,但其有的隶属政府部门,有的隶属保险公司,在活动中容易造成保险纠纷。2001年3月,我国第一家由中国的保监会批准的&广东方中保险公估人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渐次进入保险市场,将为保险主体提供一个可信赖的独立评估体系。2001年初,中国保监会一览批准筹建41家保险中介机构,其中有3家保险公估机构,5家保险经纪公司和33家保险代理人公司。而到了今年,仅5月份一个月,保监会就批准了成立了63家保险中介人公司,截止日,我国已有249家保险中介人公司获准开业,并有819家保险中介人公司或哦准正式筹建。再加上大量的兼业代理人,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了。
(三)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保险市场近几年发展较快,但保险市场秩序混乱,违规行为较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广大客户的正当利益并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现行的资格考试制度太容易以及无差别的手续费制度造成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信任度下降,加剧了中介市场混乱,不利于保险中介人的发展。同时现行制度中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损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时的损害赔偿没有具体规定。
3、保险行业协会因为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等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再由于行业协会的管理办法不具有强制性,管理力度不足,导致中介人的自律管理几乎空白。
4、保险监管当局监管不力,保险中介制度规则无法贯彻实施。同时,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管理的机构不健全,只重业务方面而忽视人员管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执行不力,造成代理业务管理混乱。
5、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变迁频繁,不同时期出台的中介制度直接为了解决不同时期中介市场实践,以至于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实效大大减弱。
6、我过地域辽阔,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习惯、观念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保险制度在有的地方深受欢迎,在有的地方则水土不服,又难以实施。
7、目前保险中介寻租现象普遍,一些地方或部门利用自己的权职之便,违法进行保险代理,谋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 &在借鉴国际经验与总结近年来保险中介人发展的基础上,目前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既依赖于国民的保险意识和客观的经济条件,同时做到以下几点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积极稳妥的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
我们知道,受市场平均利润率规律的驱使,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是激烈竞争的买方市场,当初始的价格竞争达到极限,竞争的重点必然转到承保技术及服务方面,而这种需求的承担将有效的转嫁到保险中介人上。因此,我们不能把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当作权宜之计,而是应该提高到培养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加速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系统工程来认识。
(二)、充分汲取国外保险中介制度的精华
随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制度所处的环境正日益趋于良性。因此,根据制度的可移植理论,移植国外的保险中介制度的部分精华为我所用:一是根据不同的制度环境和业务性质选择不同的保险中介模式;二是建立科学的资格等级、差别佣金和职业培训制度,以提高保险中介人的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三是健全保险中介人严格的行业规范,包括担保制度﹑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客户投诉制度等;四是建立高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包括规范的政府监管﹑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以及以媒体为主的外部监督机制。
(三)、明确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完善的目标与原则。纵观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确立和变迁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曲折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目标确立不明,一些制度安排或者为了解决当时问题而应急出台的,缺乏终极目标,缺乏自身目标取向。依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的终结目标应该是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持续﹑有效的发展。而中间目标应该是促使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以及保护保险中介人﹑保险人和经纪人三方利益。在实践中,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有利于保护保险的各方当事人;(2)有利于保险资源的开发;(3)有利于保险成本的节约;(4)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管理的效率;(5)有利于保险中介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四)、从国民习惯和保险市场实际出发,宜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制度
就东方人的习惯而言,人们比较信任保险公司的直销人员,也比较熟悉保险代理方法。在寿险行业多采用专职代理制度,主要是寿险保单多为长期或终身保险,专职代理人便于公司控制和监督。而在非寿险领域,因保单多为一年短期保险,以独立代理人居多。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已与各保险公司关系密切,易于管理。积极开展兼业代理人,充分发展各行各业的优势,面向企业和个人展业,将保险代理的网络撒的更开。对个人代理人以及营销员,要稳步发展,利用其熟悉市场情况,善于进行展业宣传的特点,扩大业务范围。因此,应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绝不是忽视保险经纪人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也可以考虑在个人购买为主的分散性险种上试点,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在普及保险知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方面的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措施
在管理方面
1﹑要严格保险代理人员经营资格考核。当前存在着代理人员业务知识与业务量之间的矛盾,因此,不仅开业时要有资格审核,在开业过程中也要随时加以考核,同时,在换发资格证书时也要重新进行考评。
2﹑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险中介人行为规则。应由监督部门和中介协会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来进一步完善包括中介人业务范围﹑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在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应严格执行。
3﹑建立保险中介机构资格评级制度。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重点应围绕企业的信誉,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业务量﹑市场占有率﹑道德品质﹑被处罚情况等来进行以别于一般企业。
4﹑完善稽核审计制度。保险中介人设有健全的业务﹑财务账簿,应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接受保险同业的内部稽核审计和国家审计,要加强对外资公司业务的监管。
5﹑加强保险中介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因此,层层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同业协会,发挥行业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同时行业协会及时通报行业中的相关情况,有利于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6﹑进一步完善中介的法制建设。
在经营方面
1﹑实行寿险单一代理制度。
2﹑实施责任自负制度。
3﹑确定中介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须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
4﹑实施账簿专设原则。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中间环节,需要经过中介机构收兑双方的财务往来,如保险费﹑理赔赔款等。按国际惯例保险中介机构有关保险业务往来的财务状况必须设专门账簿,根据要求登记,以备稽核。
5﹑实施接受监督规则。国务院保险监管委员会按照《保险法》和一些关于中介人管理规定对保险中介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步晚,建立保险市场更处于初始阶段,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将加快对外开放的速度,目前的市场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只要我们不断克服制度缺陷以及一切其他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不懈地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就一定能使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健康发展,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健康发展必将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发展新思考[C],合肥:安徽省保险学会
作者:谢& 洋&& 西南财经大学07级硕士研究生
&&最后修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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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抗震救灾理赔工作,并为参加抢险救灾的官兵、国家紧急救援队等免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这场地震灾害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使人们深切感受到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受巨灾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十分重要和迫切   巨灾属于发生频率较低但破坏性极强、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风险。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变,自然环境及地质构造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所造成的损失最为惨重。巨灾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严重威胁,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高应对巨灾能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引入巨灾保险机制,已成为全球通行的有效做法。巨灾保险机制是以保险的巨灾风险管理功能为基础、辅以政府必要的引导及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和保障而形成的一套综合性巨灾保险保障制度安排,是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从全球看,巨灾保险已成为各国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灾害防范、灾害应急处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全球保险业承担了40%的巨灾损失。   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巨灾风险的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救济和捐赠等方式进行。在这种模式下,巨灾风险往往给政府财政预算构成较大冲击,增加了政府当期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大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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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房屋保险现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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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每家每户的房产都有上保险。主要保地面上的建筑(地不用保),房屋内的财物和连带责任,在这里面,政府往往还要强制要求保自然灾害等。但在我国,似乎很少有人为自己的房产买保险。在遇到近期这类意外灾害(爆炸,火灾,地震,泥石流)的时候,就无法得到全款补偿。请问专业人士,这里面有什么特殊原因吗?我国的房屋保险目前的现状是什么情况?参保时是否要对房屋风险进行评估?例如像天津万科这样修建在“特殊位置”的小区,保险公司是否能事先预见到其风险从而反映到保费上?保费和国外相比大概是个什么水平(贵or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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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之前大病一样,中国小病靠扛、大病靠天!一旦发生类似事故,中国最常见的场景是拉上小条幅,愉快政府前一日游;跪天又跪地,跪到死了还是没人理!从来没有想过风险防范!要知道,家财险是保险公司最难推动的险种,没有之一!对于精算方面的,我想保险公司应该是有能力的,但是中国保险行业现在服务的水准,它压根不愿意这么做,最大可能是取一个最高费率,反正难以推广,不如压榨消费者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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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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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方向[经济纵横]&#
孙 玥  约3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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