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保险分红的分红领取 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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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红,每年都是可以领取的,直接去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没有保险合同,需要先补办一个保险合同,然后办理退保。退保有损失,不建议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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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产品名称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险种类别医疗健康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范围16周岁至65周岁缴费方式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综合事项红利事项:  二、现金领取。  四、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缴清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人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7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复效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保险为终身保险。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二、现金领取。  四、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缴清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人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第八条 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一条 减额缴清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四)红利的申领: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红利给付申请书。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三条 保险权益的转换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身故保险金以趸缴方式投保人身保险。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按受益人申请转换时年龄所对应新合同趸缴保险费的95%收取保险费。  第十四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缴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 保险费垫缴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终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红利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第十八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十二条第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四、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红利购买的缴清增额部分无现金价值)。  六、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合同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八、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十、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一)急性心肌梗塞:是指冠状动脉闭塞,血流中断,使部分心肌因严重的持久性缺血而发生局部坏死。 其诊断必须基于下列三个条件:  2、最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肌梗塞,包含ST段抬高的表现;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学分类为恶性的肿瘤,并且恶性细胞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不可控制地生长和播散及向远处器官转移的特点。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中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机能完全丧失180天后仍不能恢复。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事故发生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被保险人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而无法复原者:  2、一肢以上(含一肢)感觉或运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机能完全丧失180天后仍不能恢复。  (六)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Ш度烧伤面积达到20%及以上。但若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均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1、肝脏急剧缩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八)帕金森氏病:缓进性的神经系统退化疾病。主要症状包括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肌肉僵硬、休息时有不自主的震颤及姿势摇摆等。需同时满足下列各项:  2、渐进的损害症状;  4、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脑部炎症、肿瘤、代谢障碍、血管性疾病以及化学物的中毒引起者属除外责任;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必须且已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部分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十一)主动脉疾病手术:指必须且已接受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主动脉或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除外。  十二、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及在保险合同生效(复效)2年后的自杀身亡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优积谷()——最专业的理财知识和投资理财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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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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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专线电话,或找代理人。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这要看银保产品的保险期间,满期可以取出来的,没到期取出来要亏钱的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我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资深理财经理汤浩。你在银行买的不论是哪家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只要是合同期满了都可以取出来,如果你想继续放在里面的话、那要重新签一你合同才行。否则,无论你的满期合同放在里面多长时间,超出的时间都是不计利息和承担保障的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合同到期随时都可以取出来,到保险公司柜面直接办理就可以了。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如果当时是在银行办理的直接去银行就可以取了.
一个月前在线
直接去银行领就可以了!记得要带着合同和身份证!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看你的保单上的电话向公司咨询就可以了!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领取的话在泰康的服务点就可以办理,您可以咨询您的代理人。至于什么时候可以领的话这个就得看您的合同上注明时间段了。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就近到泰康人寿柜面咨询。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您的情况建议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也可以带着身份证,保单,银行卡直接去保险公司柜台办理就可以
有需为您服务请电话咨询& 专业让您生活更美好 祝您平安幸福
一个月前在线
到泰康的服务点就可以办理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要带上保单.身份证.银行卡.到泰康柜面办理手续领钱.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你买的是泰康人寿的保险到期了,你就拿保单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到泰康人寿的营业点去办理即可。
一个月前在线
到期了,直接到柜台办理就可以了!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到期你就可以办理了,带上身份证,保单还有存款时开的银行存折或卡去你当时办理时的银行办理或者到当地的泰康人寿的客服办理。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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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公司
每周热门排行排行保险公司/产品名称
每周热门排行排行保险公司/产品名称1联泰大都会2海康人寿3中意人寿4中国人寿5太平洋人寿6中国平安7中国平安8中国人寿9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公司:产品类型:主险险种类别:投保年龄:28天 - 60周岁健康人士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保险期限:保险特点:
& 每两年一返还 还可累积生息
& 满期双倍给付 安享天伦之乐
& 少儿客户投保 爱心永无上限
& 周年保单红利 更添额外惊喜资讯
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6.3 减额交清
&6.4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机动车
10.10 净保险费
10.11 本条款约定利率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
疾病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险种简称:鑫利
险种代码:936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
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
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
及生存保险金申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
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
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
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
保险金为2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
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
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
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
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
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
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
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
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
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
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调整
成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2倍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
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11)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
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
值与4.5%之较大者&计算。本条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按年计收复利。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
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见6.1)诊断确定为严重
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见6.2)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
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
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
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
我们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
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
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
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当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恢复。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当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适用主险合同条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投保年龄;
(2)保险事故通知;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
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
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保险举例:
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描述:
每两年一返还 还可累积生息
满期双倍给付 安享天伦之乐
少儿客户投保 爱心永无上限
周年保单红利 更添额外惊喜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差评: 1.您认为该产品的优点是: 2.您认为该产品的缺点是: 3.您的综合评价是: 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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