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的税额是怎么确定的,暂行条例里规定的范围,各地方政府如何确定,如商用和工业用?

按照最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类?_百度知道
按照最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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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由各地方政府在中央规定范围内定,按照每平方米计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土地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行为税
我做题目的时候说是错误的。你说的这个是不是最新规定呢?~~哎,纠结
土地使用税也能归属资源税 是为了对利用自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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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资源税还是财产税呢,还是什么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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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划分△
单位税额△
延政发〔2008〕29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字体:】
延政发〔2008〕29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
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市中心规划区地价的通告》(延政发〔200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地价水平和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及单位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划分
(一)延安市城市规划区
延安市城市规划区东至姚店(含姚店工业区)、南至三十里铺(含三十里铺村)、西南至万花山(含花园屯村)、西至裴庄(含裴庄村)、北至河庄坪(河庄坪大桥)的所有土地。规划区划分为五个等级:一等土地、 二等土地、三等土地、四等土地、五等土地。
1、一等土地:东至尹家沟路沿线分别至长青路交汇处与延河为界;西以自然坡角线为界、西沟至市档案局宗地西界;南至市场沟路沿线,分别以市场沟路与市政府西自然坡角线交点(石门)、南川河交点为界;北至延中宗地北界、王家坪大桥,顺延河至解放剧院、供电局一线北自然坡角线。
2、二等土地
(1)师范路及丁泉砭沿线区域:北至石佛沟大桥、延大宗地北界;西至自然坡角线;东至自然坡角线;南至延中宗地北界、王家坪大桥、顺延河(东关大桥以北)至东关解放剧院北自然坡角线与延河垂直线交汇点(清凉山入口大门)。此地块王家坪大桥以北横跨延河两岸。
(2)百米大道东川区域:东至桥沟鱼场宗地东界垂直沿线;南至210过境路路段延河为界;西至尹家沟路、长青路西端(市供电局宗地东界);北至长青路北自然坡角线。
(3)嘉岭路、七里铺街与马家湾区域:北至东关大桥与嘉岭桥段延河、顺南川河东岸至市场沟路沿线、市场沟北自然坡角线至边区银行旧址;东至嘉岭桥、自然坡角线;南到柳林桥沿线、燕沟火车道涵洞;西至边区银行旧址西地界,沿自然坡角线至马家湾世纪花园西侧路。此地块在马家湾、七里铺均以河为界。
3、三等土地
(1)卷烟厂、枣园区域:西北至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和延园中学宗地北界、向东沿自然坡角线与卷烟厂后区宗地北界、变电站宗地北界相接;东至延河为界;南至石佛沟大桥;西以西川河为界。
(2)东川区域:东至污水处理厂东界;南至延河;西至鱼场宗地东界与二等土地相接;北至自然坡角线。
(3)西沟、凤凰山、南关山下区域:此地块在一等土地外围,包括西市路西沟路段两边平坦地区至市档案局宗地西界区域。
(4)市场沟内区域:北至西市路隧道口;南至边区银行旧址,与二等土地相接;东、西包括市场沟内两边平坦地区分别至自然坡角线。
(5)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经信息分院(原财校)、南川高坡区域:此地块沿杜甫川河以东南转至南川河高坡桥处。西至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经信息分院宗地西界沿线;南至高坡桥沿线(变电站南界);东至世纪花园西侧路与二等土地相接、顺杜甫川河与南川河至柳林桥、自然坡角线;西南至杜甫川河东南岸自然坡角线、南川河西岸自然坡角线;北至柳林桥与二等土地相接、顺杜甫川河与南川河至世纪花园西侧路、自然坡角线。包括杜甫川河(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经信息分院至世纪花园西侧路段)两侧平坦地区以及南川河(柳林桥至高坡桥段)两侧平坦地区,分别至自然坡角线。
(6)一等土地外围靠山一侧自然坡角线以上规划区范围均属三等土地。
4、四等土地
四等土地在三等土地外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各大沟(不含市场沟、西沟)平坦区域、三等土地外围(不含靠山一侧自然坡角线以上)至规划区范围、二等土地靠山一侧自然坡角线以上的规划区范围。主要地块有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经信息分院以西地块、七里铺高坡桥以南地块、卷烟厂后厂区以北地块、西北川延园中学以西地块、东川延河以南黄蒿洼村(黄蒿洼沟两侧)沿线平坦地块、污水处理厂以东地块等。
5、五等土地
城市规划区内各山沟(不含市场沟、西沟、黄蒿洼)、三、四等土地靠山一侧自然坡角线以上的规划区范围、四等土地外围至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
(二)县城
县城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土地、二等土地、三等土地。
各县县城在三个等级内确定,可少于三个或空缺某个等级。
(三)建制镇
建制镇分两个等级:一等土地、二等土地。
各县区建制镇可空缺某个等级或分别确定不同的等级。
(四)工矿区
工矿区是指不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全市工矿区实行一个等级的土地使用税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8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6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14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12元、五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
(二)县城:一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5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
(三)建制镇:一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3元。
(四)工矿区:每平方米5元。
同一单位连续性地块如同时涉及不同等级土地时,按其主要占地面积定级;同一单位不连续性地块涉及不同等级土地时,分别按不同等级计算。大中型工矿企业如所在地在建制镇按工矿区单位税额征收。规划区内山体区域从自然坡线至山脊线范围,各沟渠均以自然坡线至沟渠两侧山脊线。
三、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划分及范围的确定
各县区财政、地税部门要积极联系土地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和确定各土地等级适用范围,按上述各等级相应单位税额,报各县区政府批准、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宝塔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进行划分确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当前位置:>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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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三、第五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十一条。
  九、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号文件发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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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办 法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号文件发布
根据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第十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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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 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市政务文化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7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于日前申报缴纳。2008年上半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并入2008年下半年征收期一并于日前申报缴纳。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请登录合肥地税网站(www.ahhf-l-tax.gov.cn)或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案例:2008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局购买了一块城市土,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土地开发权,但是居民搬迁是从6月份开始,到11月才结束搬迁,2009年3月开始正式交施工企业动工建设,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谁交?从什么时间交纳合理。开发企业认为居民没有搬迁,使用权仍由动迁区的居民使用,让开发企业从2008年2月缴纳不合理。咨询您的意见,请答复。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自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于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发[号)规定,土地使用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经批准的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其中提到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号)的第四条和第六条,这两条内容包括: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这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取消。
  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自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我认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期间或开发过程中,不论经济类型情况、使用土地性质情况、如何使用土地情况均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土地使用税_百度百科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
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
土地则不征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20%计税,房产税年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1505
贷:——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
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包括:
土地使用税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土地使用税分布图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审核,报财政部、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收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2]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
日国务院发布了《》。
土地使用税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
国务院于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日第17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
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土地的等级划分,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土地使用税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和其他用地。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批准。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土地使用税: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补充说明
对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管理方面来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地方,然而也有一定的区别,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不同?  他们的共同点符合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务院发布的这方面的管理条例来看,这两个税款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征收的税额要从规定量的征收税额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然而,这两个税目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了定义的不同,征收范围不同、纳税人不同、计税依据不同、单位税额不同、特点不同这几个方面。如果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的不同体现在耕地占用税是以全国的范围内进行的,所以在改变了耕地用途的情况下,必须要征收的一项税目,耕地占用税都是一次性的进行征收,征收过以后就不再进行征收。相对土地使用税来说,这是城市、县城或是经过建设的镇以及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征收,这种税目是使用土地行为的一种税费。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年来进行计算,还可以分期进行交纳。新的土地使用税在征用的过程中,是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才开始进行缴纳的一种税费,主要是因为占用了耕地必须要缴纳的占用税。如果是非耕地的征用费,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批准,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来进行缴纳。[3]
.深圳中原地产网[引用日期]
.tdzyw.[引用日期]
.精英会计在线[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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