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哪些不能据实扣除?扣除标准是什么?2.会计上计提应付债券利息的固定资产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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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75号&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以下为个人结合大家观点写的总结,欢迎讨论并指正:& && &问题一,要不要作账?& && &案例分析:晨峰公司于日,向厂家购进A电子设备不含税价为4800元、购进专用开研发的B电子设备不含税价60000元,假设A设备预计可使用4年,B设备可使用年限为5年,企业会计在看到财税〔2014〕75号文后,认为企业符合条件,于是在企业账证上还是分别按4年对A设备计提12014年折旧100元,对B设备按5年计提2014年折旧1000元,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A设备直接按4000元税前扣除,对B设备采取缩短年限法,按2年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规定:“(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 &&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的解读 》规定:“&&(四)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协调。一种情况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公告明确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必按15公告规定看会计上是否已按加速折旧处理。”& && &也就是说,如果是符合税法的加速折旧,则会计上可以不加速折旧,而税法上仍按加速折旧扣除。而如果是会计上处理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上的折旧年限,则按会计上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 &上例中,晨峰公司对于购进4800元的A电子设备在税法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折旧年限可以认为等同于一个月,而在会计上企业仍然按4年计提的折旧,即会计上处理的折旧年限(4年)长于税法上的折旧年限(1个月),所以要按会计上处理,税前允许扣除金额为100元而非4800元,而对B设备采取缩短年限法,按2年计提折旧,符合29号公告的规定,即企业会计上按5年计提折旧,税法上按2年计提折旧。& && &总结:对于将固定资产一资性计入成本费用,会计上必须作账,税法上才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上如果按正常折旧,税法上则只认同会计上正常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对于加速折旧,会计上可以按原年限计提折旧,税法上按加速折旧税前扣除。
& && &问题二,何时作账?& && &案例分析: 晨峰公司于日与厂家签定合同,向厂家购进一设备价格4000元,日全额付款,厂家于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日通过申通物流发货,日运至晨峰公司并签收,日晨峰公司会计将该设备入账,晨峰公司能否享有财税〔2014〕75号税收政策?& && &我们都知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应当以与该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转移到企业作为确认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在实务操作中,有企业付款时点、发票开具时点、固定资产交付时点等多个时点,新购进的时点到底是哪个呢?& &&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晨峰公司与厂家签定的合同没有就该设备的风险与交付另行约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设备在交付给晨峰公司(即晨峰公司签收日)时,与该设备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就转移给了晨峰公司,晨峰公司就该设备的新购进时间应为日。& && &如果晨峰公司与厂家约定,购进设备试用30天,试用期间如果不满意则无条件退货,日该设备运至晨峰公司并签收,则很明显,此时该设备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在退货期满时才真正转移给了晨峰公司,设备此时该设备的购进时间应为日.& && &总结: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明显相反的证据,只要企业有证据(例如合同)证明该项固定资产的权利与义务已经转移,无论是付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还是固定资产交付时间,都可以作为新购进的时间。(但是固定资产在2014年1月份已计提折旧,然后再说自己是日以后购进的,则明显说不过去了)
& && &问题三,如何作账?& && &案例分析:晨峰公司于日,向厂家购进一电子设备不含税价4000元,假设该设备预计可使用4年,企业会计在看到财税〔2014〕75号文后,认为企业符合条件,可以一次性将4000元固定资产计入费用。于是作分录:& && &借:固定资产& && && && && && && && &4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4680& && & & && &借:管理费用& & 4000& && && & 贷:固定资产&&4000& && &企业会计分录是否准确呢?& && &首先,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要真实,可靠,而企业会计直接冲销了固定资产科目,导致“固定资产”账户没有该项固定资产,与该项固定资产真实情形不符,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和判断,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 &其次,如果在后续对上述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由于没有该固定资产对应的会计分录,将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 &因此,应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分录如下:& && &借:固定资产& && && && && && && && &4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4680& && & & && &借:管理费用& & 4000& && && & 贷:累计折旧&&4000& && & & && &案例分析:晨峰公司于日,向厂家购进一电子设备不含税价4000元,假设该设备预计可使用4年,至2014年10月,晨峰公司已计提折旧500元,财务会计在看到财税〔2014〕75号文后,认为企业符合条件,可以一次性将4000元固定资产计入费用。& && &晨峰公司购时时,借:固定资产& && && && && && && && &4000& && && && &&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 && &&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4680& && &5月—10月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 & 500& && && && && && && && && && &贷:累计折旧&&500& && &此时,将固定资产账面余值为3500元()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 &借:管理费用& & 3500& && && & 贷:累计折旧&&3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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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用于研发的设备能不能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晨峰公司日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A设备不含税价50万元,购进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B设备不含税价80万元,企业会计在看到财税〔2014〕75号文后,认为企业符合条件,准备将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假设研发全部为费用化支出)。2015年12月,该企业将A、B两设备出售,不含税价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
关于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同时财税〔2014〕75号 又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法已承认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
同时,国税发〔号文件明确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属于实际发生费用,自然可以加计扣除。
上例中企业可以作账如下:
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A设备& && && && && &&&50
--B设备& && && && && &&&80& && && && &&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
贷:银行存款& && && && && && && && &152.1
将专门用于研发的A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0
贷:累计折旧& && && && & 50
将研发与生产共用的B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80
贷:累计折旧& & 80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税前扣除额=50*150%+80=155万元。
注:加计扣除仅限于专门用于研发,共用的不得加计扣除。
处置两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 && && && && && && && &&&46.8
累计折旧& && && && && && && && &&&50
贷:固定资产& && && && && && && && & 5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 &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入& &&&40
借:银行存款& && && && && && && && &&&70.2
累计折旧& && && && && && && && &&&80
贷:固定资产& && && && && && && && & 8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 &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入& &&&60
总结: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已经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要冲回,企业购进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费用,在加计扣除后,再直接出售,会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政策没有明确,可以说是个税收筹划调节利润的可利用手段。
问题五,要不要备案?
案例分析:晨峰公司日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A电子设备不含税价50万元,B电子设备不含税价150万元,市场预计A设备可使用4年,B设备可使用5年。企业会计在看到财税〔2014〕75号文后,认为企业符合条件,于购进当月将A设备一次性计入成本费,将B设备按5年计提折旧,同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对B设备缩短年限,按3年计提折旧自行申报扣除并报送相关资料。
依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规定,对于加速折旧属于审批类,未经批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后备案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也就是说对于研发类加计扣除纳企业在所得税季报时可自行加计扣除,待到年度纳税申报时再报送相关资料。
上例中,晨峰公司对于专用于研发的A设备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季报时加计扣除,同时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报送相关资料,而对于B设备加速折旧应在加速折旧起算前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审批后,方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属于企业所得税批准类税收优惠的是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需要报送的资料有: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③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
  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⑥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备案。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有: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⑧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看看还不错
总结: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已经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要冲回,企业购进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费用,在加计扣除后,再直接出售,会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政策没有明确,可以说是个税收筹划调节利润的可利用手段。
——想啥呢?买一个卖一个,再买一个再卖一个......
问题一:而对B设备采取缩短年限法,按2年计提折旧,符合29号公告的规定,即企业会计上按5年计提折旧,税法上按2年计提折旧。
29号公告: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得出的结论基于29号公告,但怎么和29号公告原文的意思恰恰相反?
问题一:而对B设备采取缩短年限法,按2年计提折旧,符合29号公告的规定,即企业会计上按5年计提折旧,税法 ...
是滴,作者不是非常明白29号公告的意思。
个人觉得29号公告可以作为会计处理不按税务处理的依据,但不能完全依赖。仔细抠的话,也是有问题的。
财税75号文件和64号公告应当理解为税收上的特殊规定,29号公告和15号公告只是一般性规定,它不能约束75号文的内容,所以,企业正常会计处理,正常享受加速折旧和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感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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