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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规实施 沪上白领反映这个月工资少了_新浪上海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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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规实施 沪上白领反映这个月工资少了
  专家解释财政部新规执行后 所有津贴无论现金还是代用券消费卡都要扣税
  东方早报记者 单芸
新规执行后,所有津贴都要扣税。早报记者 鲁海涛 图
  每个月10日,是在国企上班的陈小姐的固定发薪日。昨日拿到工资条后,陈小姐发现,自己这个月比上个月多扣了200多元的税。
  上月,国家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做出新的定义。根据财政部的新规,企业为职工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疑问一 &&&
  各类补贴都算进工资缴个人所得税?
  “简单地说,今后我们公司所有的津贴,无论是现金还是代用券、消费卡,都必须扣税。”公司财务人员告诉陈小姐。财务还给陈小姐算了一笔账,工资总额超过5000元、不到20000元的,税率为20%;元,税率为15%。过去,陈小姐每个月有4000元左右的固定工资,同时,公司以消费卡的形式,每月给陈小姐发2000元的午餐、交通和通讯补贴。
  而11月起,陈小姐原来各类补贴都必须合并到工资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税税率为超额累进制,计税总额越高,应纳税款也会随之增高,因此,陈小姐应缴纳的个税额也随之增加。“原来你每个月的工资是按15%的税率扣税,大概是100多元,而现在要按照20%的税率扣税了,大概扣300多元。税当然扣得多了。”财务说。
  疑问二&&&
  执行新规后,计税工资总额数增加了?
  财政部新规要求补贴纳入工资总额,而不被视为职工福利。这是不是修改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呢?其中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等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为此,上海著名劳动法学专家陆敬波解释说,“从文件内容上看,它并没有修改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当然,可能企业在执行这个新规定后,员工会感觉到,自己计税的工资总额数是增加的。”陆敬波表示。
  疑问三 &&&
  税增加了,但四金缴纳数为何并未增加?
  此外,拿着工资条的陈小姐还有个疑惑:税增加了,但是自己社保金和公积金的缴纳数并没有增加。“既然我的各类福利补贴都合并到工资总额去扣税了,那我的工资总额数就增加了。而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不是应该由工资总额确定的么?为什么四金缴费额没有随之增加呢?”
  陆敬波律师表示:“福利费合并纳税后,社保金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的问题,恐怕还没有这么快体现。因为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一年定一次。每年4月份左右确定后,每个月都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今年的个人社保缴费基数已经在4月份左右确定了,接下来的调整,要等到明年4月以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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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月在上海做兼职,所得工资为1599.3元,结果领工资时被扣了所得税159.9元,当时他们发给我的是现金,回来后我的朋友都说发现金不用扣税的,而且我觉得不到1600元,也不用扣那么多的税吧?周末财务休息,想要找他们问清楚,但想在此先请教下专人,此问题该如何解决为佳?我所做的兼职是按小时计算工钱的,我觉得这样扣掉税,就白做了一星期,很是不爽.还想知道在上海多少钱才扣税?扣多少?谢谢!!!
提问者采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题中个人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应交个人所得税 = (1 599.3 - 800) * 20% = 159.86元其中:“800”元为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1 600元;“20%”为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的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提问者评价
谢谢!这税也扣得够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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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兼职的地方是按“劳务所得”扣税的:应纳税款=()*20%=159.86元按“工资所得”征收,扣除的费用是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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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纳税人9月份实际工资薪金所得按新税法纳税代扣-―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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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9月份实际工资薪金所得按新税法纳税代扣
来源:东方网 选稿:王呈恺
  东方网9月2日消息:近日,上海市税务部门就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一、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扣缴义务人应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代扣的税款。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可顺延至10月24日。    二、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三、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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