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新开办的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着注册资本为50万元,老板实际出资协议200万元,150万元记入哪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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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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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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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的甲公司和上海的乙公司于日在天津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日之前在天津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在5月10日前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经交涉无效后,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可以在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3)如果乙公司对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拒绝执行的,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公司应当在2004年的5月10日前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2)甲公司可以向上海或者天津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均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2.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后经甲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标明签发日期为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日,庚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0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庚加入到该公司。2006年4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王某,甲于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庚在当日收到后,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王某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戊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东亮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的东亮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如果东亮公司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不合法,那么东亮公司享有哪些救济的权利?(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5)公司成立后,庚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甲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3)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日。工商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丙召集和主持。(5)决议不合法。庚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0%,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庚不能加入该公司。(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甲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庚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丙、丁、戊、庚四人都是同意甲转让股权的,即使乙不同意,但乙的出价又不如王某高,所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
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4.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止到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所有公司均可以发行债券。(2)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18000万,故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00)÷3=1600,大于债券1年的利息(%=320),故符合法律的规定。(3)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的债券,=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2)指出本题要点(2)中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3)指出本题要点(3)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2)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3)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席出会议的董事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6.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A公司于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日,       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5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2)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3)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4)为A公司出具2006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未超过了1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向A公司报告。(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7.2002年9月,A、B、C、D四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1)2006年1月,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依法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其中,甲公司全体股东作为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甲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乙公司承继(截至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 ,乙公司的实收股份总额为2.1亿元。(2)乙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3)乙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6年2月,刘某与转让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刘某欲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4)日,乙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辛勤工作,特采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法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乙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的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时,收购股份的资金系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的,且拟于日,将该股份转让给公司职工。(5)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在4月3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公司分立的事宜)通知各股东。会上,就公司分立的事宜,全体股东进行了决议,当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持有乙公司股份15000万股,(乙公司共发行股份20000万股)。其中,10000万股持赞同意见,另有持有5000万股的股东反对该决议。于是,乙公司通过了该项决议,决定实行分立。另外,临时提出发行债券的事项交会议进行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该项决议。(6)乙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成员9人,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日,董事实到7人,作出某项决议时,有4人同意,于是,董事会认为已超过实到7人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7)因乙公司业务需要,在山西设立分公司,为此,乙公司特地到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006年7月通过分公司向其董事会秘书王某提供了50万元的借款。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张某认为其股东人数不足五人,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无效,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公司的股份总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是否正确?多长时间要召开一次监事会?为什么?(4)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6)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及做出的两个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7)根据本题要点(6)所述内容,董事会的召集及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8)根据本题要点(7)所述内容,乙公司设立分公司到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是否正确?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9)假设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的职务时,乙公司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并说明理由。(10)假如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案】(1)张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本题中的发起人为四人,符合法律规定。(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的实收股本总额2.1亿元则高过了公司净资产的2亿元。(3)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4)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刘某作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006年2月,刘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这时刘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万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转让的股份则不得超过160×25%=40万股。所以,再次转让50万股超过了法定限额40万股,不符合法律规定。(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三处不合法。其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而本题中乙公司则超出了这一数额。其二,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是税前利润。其三,公司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而按照本题中的时间(日—日),已经超过一年。(6)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所以,本题中的时间(4月3日—4月24日)是正确的。至于股东大会做出的分立决议是无效的。因为,依前一小题,公司在日时,尚未将其收购的股份转让给职工,那么公司自身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而公司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持赞同票中的1500万股是无效的表决,那么赞同的比例就达不到2/3以上。所以,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是无效的。至于临时提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在表面上虽已过半数,符合表决比例,但是,这个议题却不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通知给各股东的事项,依《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该决议无效。(7)首先,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题中,时间没有在十日前,即日以前通知,而且也没有通知监事参加。其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的做法符合规定。再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会(实际到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8)不正确。乙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是在总公司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9)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1)2006年1月,甲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2)2006年2月,甲公司拟申请股票上市。当时,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拟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其中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 00万股。(3)甲公司的股票成功上市后,该公司财务总监王某当年转让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部分股票。(4)2006年4月,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5)连续90日以上持有甲公司股份18万股的股东李某,认为该公司董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于是,于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18日,李某还未收到监事会的答复,遂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6)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丁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7)B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甲上市公司。具体做法为:B公司与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F国有企业(本题下称“F企业”)订立协议,受让F企业持有的甲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甲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F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B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B公司控制甲公司的成本,B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甲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H公司。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采取募集设立,那么甲公司可否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为什么?(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能否申请股票上市?请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王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李某起诉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6)陈某、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公司不能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因为《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而募集设立的则不允许。(2)甲公司不能申请股票上市。首先公司的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本题中只有200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本题中甲公司公开发行的比例不足。(3)王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本题中,甲公司的股票上市后,王某在当年即转让其所持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4)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5)本题考查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李某起诉董事王某的行为有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本题中,李某连续持有股份仅为九十日(法律规定为180日),不合法,另外,李某持有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18/%),不足1%(法律规定为1%),所以,李某不具备资格。第二,李某向监事会求助,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到日,时间间隔尚未达到法定的三十日,就自行起诉是不合法的。第三,李某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是不对的,而应以李某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6)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丁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① 安排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B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B公司收购甲公司不用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② 由F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B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而非F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③ 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④ 收购行为完成后,B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⑤ B公司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方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9.甲上市公司于2001年上市,有关信息资料如下:(1)2002年5月甲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2004年5月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4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2)2003年9月,甲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某私下将其本人所有的一部汽车卖给了甲公司。获得价款20万元。(3)2006年2月,甲公司的监事赵某由于身体原因,不再担任监事职务。2006年7月,赵某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4)2006年4月,甲公司拥有净资产5000万元,决定向B公司投资3000万元,而在B公司控股70%的股东王某恰好是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向B公司投资的事项。据悉,甲公司共有董事13人,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包括王某),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全票通过该项投资计划。于是,甲公司向B公司投资3000万元。(5)2006年5月,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甲公司为C公司(资产负债率85%)提供了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甲公司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多少?(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董事会秘书刘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甲公司提供的担保须经哪些程序的确认方能实施?【答案】(1)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所以债券累计余额总计×40%=3200)万元,而公司于2002年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尚未清偿,所以,本次发行债券最高不得超过-)万元。(2)董事会秘书刘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刘某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汽车转让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3)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2006年2月监事赵某离职,到2006年7月尚未达到半年,所以不得转让。(4)《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召开的人数首先不满足要求,因为董事人数总数13人的过半数应为7人,本题中虽然也有7人表示同意,但是其中包含了王某本人的一票,而这一票是不能计入有效出席人数的。所以,出席的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条件,甲公司所作出的投资行为自然不合法。(5)首先,依据证监会、银监会于日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题中,甲公司为资产负债率85%的C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的行为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两次担保的数额合计3200万元,超过了资产总额的30%,即%=2400万元。那么,该决议须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200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了胜利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其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出资6万元,丁以其厂房设备作价出资4万元,戊以其经营管理经验出资作价2万元;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戊全权负责,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2004年8月,甲由于个人所负债务3万元无力清偿,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2004年12月,为发展业务,合伙事务执行人戊个人决定以其房屋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万元。2007年6月,合伙企业中的甲、乙、丙三人决定将该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戊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丙、丁系无限合伙人。后经修正,该有限合伙企业正常运行,不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甲由于车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甲作当然退伙处理。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时,应采取哪些措施?(2)题中戊向银行贷款的做法是否合法?(3)题中该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4)题中做当然退伙的处理是否正确?(5)假设甲退伙后,该合伙企业发生债务,甲是否仍应对此承担责任?【答案】(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2)戊向银行贷款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且以房屋作为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否则无效。(3)第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题中甲、乙、丙三人的决议并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结果,所以不产生效力。另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乙和戊是不能做有限合伙人的。再有,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以戊不能做有限合伙人。(4)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5)甲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1.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答案】(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戊不能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2.甲、乙、丙三人拟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丙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丙可以同A企业进行交易;丙不得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丙对丁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丁签订了5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丁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0万元,不足以清偿500万元的货款。(2)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丙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要求:(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指出合伙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①债权人丁能否就A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2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 并说明理由。②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③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答案】(1)①丙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②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不违法。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不违法。)(2)①债权人丁可以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②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③乙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日,美国的甲公司和境内的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增加至3000万美元,增资部分双方分期缴付,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4)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0000万美元。(5)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其中,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6)丙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像。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要求: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①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②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③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④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⑤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⑥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⑦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答案】(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3)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分期缴付出资时,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第一期出资额应不低于90万美元(%×15%)。(4)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5)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6)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服务性行业(包括彩扩、洗像)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7)甲公司应当就该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4.有关部门对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存在如下情况:(1)该合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于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③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日之前缴付完毕。④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⑤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2)该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3)在该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要求: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1)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答案】(1)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约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甲乙双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数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行为作担保违反了该规定。(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尽管合营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合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营企业的决策权。
15.某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月5日,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4月10日,管理人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该企业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要求:(1)计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2)计算该企业的破产债权的数额;(3)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4)计算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答案】(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330(万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60+56+110+84+55+35=40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60万元;其次,银行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270 万元(330-60=27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30 万元;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剩余240 万元(270-30=240)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55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35万元;剩余150万元(240-55-35=150)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250万元。(4)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150/250×56=33.6(万元)
16.某市长峰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于某年8 月14 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 月20 日裁定受理,并于8 月23 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9 月5 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在11 月12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一)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 万元。其中包括:(1)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 万元;(2)9 月18 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1 月5 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 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10 日25 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3)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 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 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二)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 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 万元、欠交税款80 万元;管理人于9 月15 日解除了该厂与甲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120 万元的经济损失。(三)其中,诉讼费20 万元,管理人报酬20 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 万元,评估费30 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 万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如何召开?(4)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5)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答案】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该厂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25 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该厂于某年8 月14 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 月20 日裁定受理,在法定的1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8 月23 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在法定的5 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9 月5 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在法定25 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召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等。(4)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 万元、评估费30 万元、管理人报酬20 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 万元,共计100 万元。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 万元。以上的100 万元破产费用和15 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 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 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 万元货款,剩余的300 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其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 万元,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 万元;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 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 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 万元;剩余1480 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 万元。(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 万元:因为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在该顺序中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财产为1480 万元,在本顺序中的债权有6051万元,因此清偿比例为(×100%)=24.46%,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为120 万元,按24.46%的清偿比例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 万元。
17.某年3 月1 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 月10日 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一)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 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 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 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 万元;(二)负债总额为11000 万元。其中: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 万元,未交税金220 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 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 万元。2、应付账款640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1)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 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 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2)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 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3)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 万元。(三)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 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四)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 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五)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 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出计算过程。【答案】(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措施依法应当中止,甲公司的办公楼作为破产财产,乙公司的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按破产程序予以清偿。(2)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因此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并且是对甲公司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3)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分公司的负责人将账外资金90 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属于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 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使企业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依法应当补缴出资不实部分的出资额80 万元,并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 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首先,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3200 万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 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 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 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 万元。其次,用剩余的4670 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 万元。再次,用剩余的4630 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 万元,未交税金220 万元。最后,用剩余的4230 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 万元(1-220-500-420-180)。(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丁公司的货款虽然尚未到期,但是依破产法的规定视为到期,丁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具体的计算公式为:200×=89.0526 万元
18.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该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19.200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材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答案】(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2)甲、丁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故甲、丁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有效。(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与丁公司的转让机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公司10月下旬有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故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与丁公司的转让机床的合同。(4)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答案】(1)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甲乙双方只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和利率条款。(2)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只能向甲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伙企业主张该项债权。(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1.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l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回答其中之一均给该要点之分)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甲公司在知道受欺诈后,没有提出撤销合同, 而与乙公司协商后,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际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甲公司在2003年3月份知道撤销事由后至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后,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首先,丁分公司不应依照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其次,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导致该合同无效的,应当根据债权人和企业法人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而丙公司对该合同无效有过错[或者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丙公司对该合同无效有过错,甲公司可以要求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属于破产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而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未生效,该栋厂房不属于抵押物。 (5)租赁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破产时,租赁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22.甲公司委派采购员李某到某果园收购苹果,签发支票一张,其金额和收款人,授权李某根据果园收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明确告知支票的金额最多可以填写30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目前在银行的存款额。支票的用途栏写明“收购苹果”。该公司并给李某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然而,李某听信某私营企业老板张某之言,企图利用短短的时间差,先做一笔彩电批发生意,赚取相当利润后,再到果园收购苹果。于是,该两人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50万元,收款人栏填写了张某企业的名称,再由张某以其企业的名义背书给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所购买的彩电转手成功后,全部款项被李某和张某卷逃。当某五金交电公司将张某提交的支票送银行结算时,因甲公司账户上存款额不足而被退票。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题中所述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和张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答案】(1)该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虽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但经出票人授权的,可以补记。本案中的出票人甲公司已对李某明确授权,经李某补记后,该支票形式要件齐全。又因票据属要式行为,只要形式要件齐全,李某滥用补记权的行为,不影响该支票的效力。(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虽经出票人甲公司授权补记,但李某滥用代理权,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张某唆使李某共同作案,应一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李、张二人的行为已对出票人甲公司构成损害,应依法对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因为甲公司是该支票的出票人,应当承担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甲公司处以罚款。
23.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答案】(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3)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4)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的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运费。根据合同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要求返还。(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根据合同法,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7)丙银行不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该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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