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 广州市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办理 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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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事项
&&&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和经济类型变更。
&&& 注1: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对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的词语称谓不同,对应称谓见下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称谓
营业执照称谓
资质证书称谓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类型
注册经济类型
&&& 注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变更,以及地址、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变更的同时一并变更单位名称,不适用本指南。其变更办理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更名)增补副本办事指南》
&&& 二、办理机关
&&& 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其他企业到企业工商登记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 三、申请材料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四)变更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五)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注1: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采用A4纸幅,按顺序装订。
&&& 注2:无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不需第(五)项材料。
&&& 四、办理流程
&&& (一)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行业服务版()“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选取申请办理事项,录入申请变更信息,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在表上加盖企业公章;
&&& (二)企业按本指南第二项明确的办理机关,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或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或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签注变更内容。
&&& 注1:“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广东建设信息网行业服务版首页界面简称“三库一平台”。
&&& 注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2楼;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地址见其部门公告或信息公开。
&&& 注3: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材料需出示材料的原件核对。
&&& 注4:变更办理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企业变更栏签注,企业需带齐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副本。
&&& 五、办理时限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于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办理;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时限参照本指南执行(具体时间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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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认证、QS办理有哪些程序、哪里代办QS认证由广州将道提供。QS认证、QS办理有哪些程序、哪里代办QS认证是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www.smartjd.org)2014年全新升级推出的
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包装/保健品/医疗器械/等qs认证咨询、辅导、注册报批
及洁净车间装修(10万级/万级/百级)改造和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咨询、企业现场管理培训、验厂辅导等服务的专业咨询机
自日起 哪里QS认证最专业,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
前 哪里代办QS认证,我国已经实行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制度包括材料递交、现场审查等,生产企业必须以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产品类别审查细则、产品标准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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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起,我国质量安全认证开始对大米、食用植物油等食品进行了一种新的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到
目前为止 何如代办QS认证,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生产地址在国内的产品全部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 QS认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QS证。同时到目前为
止和食品相关的产品也已经逐步列入QS范围了,比如说食品的塑料包装和容器、纸包装和容器、化妆品、食用酒精等等。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新近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国家强制性规
定,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自2004年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
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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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义齿暴露于口腔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其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固位体、连接体的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裂纹、无孔隙。瓷体部分应无裂纹、无气泡、无夹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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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办理化妆品卫生、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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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奕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权威网站-中国美容化妆品招商网广州市南沙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日起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日起执行)
(日起执行)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
 (八)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九)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十)《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质监〔2011〕32号)
(十一)《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号)
 &(十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
(十三)《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十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
 &(十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
 (十六)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十七)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
 &(十八)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
 (十九)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
 (二十)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
 (二十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
  (二十二)《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号)
  (二十三)《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
(二十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二十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二十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
  (二十七)《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号)
  (二十八)《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号公告)
  (二十九)《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号)
(三十)《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新申证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食函〔号)
(三十一)&《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号)
(三十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府令2013年第90号)
(三十三)《广州市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工作(试行)的通知》(穗质监函〔号)
(三十四)《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穗质监函〔号)
(三十五)《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的通知》(穗质监函〔号)
四、办理部门
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以下简称食品科)负责办理本辖区除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速冻食品外的其他食品(以下统称为B类食品)的生产许可。(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速冻食品(以下统称为A类食品)的生产许可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办理。)
五、办理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N5区二楼南沙区质监局食品科,电话020-。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三(9:00-12:00;14:00-17:00);星期四(9:00-12:00);星期五(900:-12:00;14: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南沙区质监局负责本区域的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冷冻饮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代用茶)、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八、许可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九、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份;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份(核对原件);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2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有企业周围环境卫生审查报告的可提供;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2份,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核对原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2份;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2份,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提供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证书、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以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各1份(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核对原件);
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2份(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检验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核对原件);
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已建成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含相关记录表格,一式1份);
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2份;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核对原件);
11、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该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2)租赁房屋提交经街镇相关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自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自建厂房,且与投资人名称一致的,提交土地使用证以及街镇相关部门出具的可用于生产食品或厂房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场所证明材料,场所用途应为工业厂房或生产加工性质,使用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
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份(核对原件)。以下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需提供产业政策批准文件:限制类包括:(1)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白酒生产线;(3)酒精生产线;(4)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5)浓缩苹果汁生产线;(6)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7)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8)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9)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10)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11)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2)乳制品。淘汰类包括:(1)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2)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3)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4)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5)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其他证书包括:其他饮用水需提供取水证复印件;饮用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水质评估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近3年的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13、其他相关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14、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首次申请的企业,由省生产许可审查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执行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文档发送许可办事部门指定邮箱(南沙区质监局食品科邮箱:nsspk@)。
15、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1份(营业执照有生产加工申请产品经营范围的提交)。
16、委托人员办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1份。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份。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3、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2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有企业周围环境卫生审查报告的可提供。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2份,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核对原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2份。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2份,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提供检验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证书、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以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各1份(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核对原件)。
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2份(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检验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核对原件)。
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已建成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含相关记录表格,一式1份)。
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2份;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核对原件)。
11、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该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2)租赁房屋提交经街镇相关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自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自建厂房,且与投资人名称一致的,提交土地使用证以及街镇相关部门出具的可用于生产食品或厂房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场所证明材料,场所用途应为工业厂房或生产加工性质。
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份(核对原件)。以下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需提供产业政策批准文件:限制类包括:(1)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白酒生产线;(3)酒精生产线;(4)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5)浓缩苹果汁生产线;(6)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7)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8)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9)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10)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11)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2)乳制品。淘汰类包括:(1)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2)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3)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4)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5)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其他证书包括:其他饮用水需提供取水证复印件;饮用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水质评估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近3年的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13、其他相关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14、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由省生产许可审查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执行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文档发送许可办事部门指定邮箱(南沙区质监局食品科邮箱:nsspk@)。
15、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1份。
16、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复印件(核对原件);
17、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1份;
18、委托人员办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1份。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迁址)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复印件(核对原件)。
3、迁址的食品企业,由省生产许可审查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执行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文档发送许可办事部门指定邮箱(南沙区质监局食品科邮箱:)。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十、首次申请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每个申请食品品种向申请窗口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地点不相同的,应当分别申请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纸质材料均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材料登记
许可机关在接收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标准以及投拆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许可机关在接收申请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接收;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窗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包括原件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出具《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接收登记表》;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
许可机关在5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需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制定审查计划与通知申请人
1、对新申证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异地迁址的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指派二至四名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制定审查计划,实施异地交叉审查。许可机关根据审查计划在现场审查之日5日前向申请人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通知书》,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2、对延续换证、变更申证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市审查中心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指派二至四名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制定审查计划。许可机关根据审查计划在现场审查之日5日前向申请人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通知书》,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审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3、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在计划审查日期2日前向市局食品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申请要求合理,经市局食品处协调审查机构并同意后变更审查计划。
4、申请人对审查日期有异议、需要延期审查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2日内提出申请,超过2日提出的不予受理。延期审查申请日期在受理之日起20日以内且经市局食品处协调审查机构并同意后,可以调整审查计划;延期审查申请日期超过受理之日起20日的,审查工作一律按照原计划执行。
5、已设立食品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生产加工范围)、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现场审查时间即为抽样时间。
(五)实施审查
审查前,审查组应向申请人出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和审查员资格证书。审查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生产场所进行审查。审查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许可要求。
1、审核申请材料。现场审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2、实施现场审查。审查组,按照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现场审
3、对法定代表人的考核。由审查员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公司组织类型)实施计算机远程考试,在60分钟内完成100题总分100分的试卷。审查员依据考试成绩对法定代表人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判定,75分以上(含75分)的审查结论判定为符合;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不含75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判定为不符合。
4、现场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对申请人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产品抽、封样、召开末次会议。审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5、形成审查结论和判定结果。
审查人员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并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应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和《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签署意见并署名、盖章,审查人员、区局观察员应一并签署。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当场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6、当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记录中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在10日内完成整改。审查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分别交申请人、区局和许可机关。
7、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组应将《申请人对审查工作的反馈》交申请人,由申请人独立填写寄送许可机关。
8、已形成的审查结论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市局食品处,市局食品处组织
9、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审查不合格处理。
10、在办理过程中,许可机关和审查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11、审现场审将企业申请材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审查机构,审查机构自现场审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理、审核,报送许可机关。
(六)区局整改审查确认
1、核,,。
(七)审核与审批
许可机关汇总、审核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符合要求的报送许可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打印、发放证书
经许可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后,许可机关按照获证企业名单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制作证书签收表,在10日内发放证书。
(九)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或变更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十)生产许可检验
1、申请检验。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各1份,申请相应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组织审查人员进行许可检验抽样。
2、样品抽取。审查人员在15日内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3、选择检验机构。申请人在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网站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公布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生产许可检验,检验报告无效。
4、样品送达。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5、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市局食品处。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6、实施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以及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1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的除外)。检验完成后,及时向许可机关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7、检验结果送达。许可机关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据检验结果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结果告知书》。
8、检验复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验申请。符合复验条件的,组织进行复验;不符合复验条件的,不予受理。
9、复验结果送达。根据复验结果,许可机关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复验结果作为最终检验结论。
10、全部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或者经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收回已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予以注销,申请人不得生产、销售相关申报产品,擅自生产销售的,按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十一)载明许可品种范围
许可机关根据检验结果,按照如下原则决定是否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许可机关根据生产许可检验情况制作、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并发放。
(十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的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受理决定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领取)或者指定(委托)书及指定(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或委托人领取),前往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核对、收取以上材料,领取人签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延续换证、变更的申请人领取证书还应携带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副页。
十一、延续换证的许可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重新申请,重新编号,重新发证,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
延续换证的申请人除递交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和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同时进行,许可检验在现场审查完成后开展许可检验抽、封样工作,即现场审查时间即为现场取样时间。经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许可检验、审核审批等许可程序后,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副页同时审批发放,各个环节的实施要求与拟设立企业首次申请的对应环节相同。
十二、证书变更许可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的,企业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证书变更后,有效期不变。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企业名称变更
获证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生产场所未发生迁移的,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登记、受理申请、汇总审核、许可决定、确定副页许可品种范围、证书发放与公告等环节,不进行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程序,许可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发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证明或个体工商户升级证明复印件2份(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提供,需提交原件核对;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含正、副本、副页);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是指企业住所迁移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因区域划分、调整的名称变更,企业生产地址未发生迁移的,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登记、受理申请、汇总审核、许可决定、确定副页许可品种范围、证书发放与公告等环节,不进行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程序,许可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发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2份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含正、副本、副页);
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2份(房产证、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和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证明);
6、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基层政府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生产条件变化变更
获证企业生产场所迁址或者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许可程序与延续换证的相同。申请人除递交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份;
2、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份;
  3、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副页2份;
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2份;
5、《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2份。
(四)产品扩项
获证企业生产场所未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在原获证单元范围内增加食品品种的,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机关应当组织进行许可检验,许可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登记、受理申请、许可检验、汇总审核、许可决定、确定副页许可品种范围、证书发放与公告等环节。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份;
2、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份;
  3、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副页2份;
4、申请人关于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5、所在地区局核实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6、申请人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各2份;
7、《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2份。
十三、许可终止
许可机关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许可机关终止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撤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自收到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十四、期限
(一)作出受理决定期限:5日内。
(二)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现场核查:20日内。
2、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10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三)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现场审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四)颁发证书期限
在南沙区质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并由南沙区质监局打印证书,送达申请人。&
  十五、审批结果公告
  广州市质监局在网站(www.)上统一公告准予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二)产品检测费
  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十七、咨询部门和联系电话
咨询部门: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N5区二楼。联系电话020-,传真,邮编511458。
十八、纪律监督
监督机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纪律监督电话:
十九、其他事项
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示范文本可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查阅和下载。本指南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广州市南沙区政府 电话:86-20- 传真: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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