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接受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资金后购买的资产如何处理

2013会计继续教育--事业单位会计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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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政府,根据《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陕财办采资〔号)和《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政发〔2010〕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建设、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公务用车和专用车辆;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任务、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事项。
第三章 配置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实行限额管理,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为上限额度,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执行。对于专用设备,如中央、省有关部门制定了配置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结合市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常用办公设备的更新年限。
第十三条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因特殊原因,需要超标准配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依据及资料,经市国资办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现有办公设施设备配置超过配置标准的,可由市国资办进行调剂或处置,在未进行调剂或处置前,单位可继续使用。现有办公设施配置未达到本标准规定数量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财力状况,逐年安排配置,市财政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办公设备购置经费。未达到规定价格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符合报废规定并依法处置后,新购资产按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的购建和装修,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中省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优先配置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品牌。
第十七条 专用设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按《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四章 配置程序及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时,涉及资产购置事项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填报《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与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时,优先考虑在部门内部通过资产调剂解决,并办理国有资产调拨手续;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请国有资产配置情况汇总报市国资办。
(三)市国资办按规定权限提出国有资产配置审核意见和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结合单位实际,提出国有资产配置经费审核意见。
(四)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追加预算涉及资产配置的,或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调整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中省部门(不含财政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按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或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单位应办理国有资产调拨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在配置资产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凭市国资办签发的资产入账通知及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产账务处理事项。同时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二)购置重要、专业性强和大批量的设备,必须有专家论证的意见,由市国资办会同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采购事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市财政局、采购单位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及资产采购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市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产购置计划、资产购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后实施采购。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时,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配置审批手续或自行配置资产的,市国资办可暂停审批该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项目,对不按配置审批要求超标准配置的,调剂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执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废止。
附件:1.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2.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3.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4.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按照中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91号)及《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13〕91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机管发〔2014〕9号)规定的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对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 年但不到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 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廊。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接待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管理要求装修。
四、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按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四)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五)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六)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 限标准
1台/人(涉密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
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10%。笔记本电脑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笔记本电脑
1台/地市级岗位; 1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
打印机 (包括一体机)
激光A3幅面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
喷墨A3幅面
针式A3幅面
激光A4幅面
1台/地市级岗位;1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
针式A4幅面
喷墨A4幅面
票据针式 打印机
按需要配备
1台/地市级岗位;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且与一体机不能重复配备。
2125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6年或复印35万张
25500元/台
仅限于8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6年或复印35万张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1275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房间面积为15-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房间面积为25-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房间面积为35-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最低使用 年限标准
办 公 室 家 具
地市级干部办公室
地市级正职18000元/人, 地市级副职15000元/人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2套/人、沙发茶几1组、其他。
县处级干部办公室
县处级正职8000元/人, 县处级副职6000元/人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人、沙发茶几1组、其他。
乡科级及以下人员 办公室
办公桌椅1套/人、客人座椅每室2张、文件柜每室2套、茶几每室1张及其他各项。
会 议 室 家 具
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会议室
8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配置
8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
6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配置
接待室家具
7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配置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单位现有存量
申请配置数量
预算拨款安排
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安排
其他非税收入安排
一般预算拨款
预算管理非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主管部门意见:
国资办意见:
财政局意见: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财政局各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延安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延各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版权所有:延安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网地址:延安市南桥财税大厦网站管理:延安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网电话:邮编:陕ICP备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 北海律师事务所
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政发〔2013〕4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日
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市直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市财政局安排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进行处置。主办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  第九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
  (二)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授权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填写《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附相关材料,并以正式文件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数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应在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需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备案。
  (五)公开处置。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应进行公开处置。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公开处置的程序,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的,应附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资产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如采用直接协议方式的须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市直主管部门备案或由市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者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 单位公章);
  (四)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能证明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 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市本级国库。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上缴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市本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本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
&&&&&&& &2.  &&&
&&&&&& & 3.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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