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哪些公司或者企业的科学管理健全会计制度有哪些的?

现代企业制度与科学管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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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与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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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Karols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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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性健全和实施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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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15:45:00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总体要求的规定,简言之,即按照一个标准,建立健全三个机制。一个标准即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标准,三个机制是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既是全章的灵魂和宗旨,也是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一、企业负责人管理的含义&&&&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条例》专章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管理问题。所谓企业负责人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选择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与奖惩的一系列活动。&&&&企业负责人管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企业章程选任企业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机构,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尽管国有资产所投入的企业形态各不相同,既有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有非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在企业股本或资本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也不相同,既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参股地位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也有国有资产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但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始终处于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地位,依法享有股东或出资人的权利。根据《公》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一规定概括了出资人权利的范围,清楚地表明选择管理者属于出资人的基本权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因此,企业负责人管理也是其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行为之一。&&&&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加强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负责人管理工作,及地方人府通过履行出资人职权,直接参与部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这是政府依法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随着国有资产改革的逐步深化,适应政企彻底分开的要求,企业负责人管理职权应当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行使。&&&&二、企业负责人的含义和范围&&&&1、企业负责人的含义。《条例》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依法行使决策、监督、经营以及其他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关于企业负责人的表述较多,常见的有“管理者”、“企业领导人”等。《条例》起草过程中,对此进行了反复斟酌,形成了现行表述。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企业负责人这一表述具有广泛的法规和政策依据。如《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第3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3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文件、《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等重要文件中,也使用了“企业负责人”的表述。第二,企业负责人这一表述能够克服其他表述的局限性。“企业领导人”的提法容易与行政领导人混淆,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不应再成为《条例》的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一语虽然不会引起与行政领导人关连的误解,但是,在实践中,管理者的含义宽泛,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还包括一般管理和技术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法也不应当将企业所有经营管理者纳入管理范围。因此,与这些表述相比较,企业负责人的提法更能准确反映《条例》的实质,更准确地界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2、企业负责人的范围。《条例》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代表机构,即公司董事长和企业厂长(经理)。按照我国《公》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享有广泛的代表权,是企业负责人的核心成员。&&&&(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处理公司重大事项,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监事会上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监督检查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享有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等权利。公司董事、监事分别执行管理职权和监督职权,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处于股东的监督范围之内。&&&&(3)企业经理人员。企业经理人员,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国有企业的厂长及副厂长等负责管理活动的人员。由于经营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实际掌握着企业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到关重要的意义。国外的研究表明,这些经理人员享有巨大的权利,甚至会成为企业这一经济帝国的“专制主义者”。我国实践中,也不乏企业经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侵吞企业财产的实例。从维护企业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出发,经理人员应当纳入企业负责人管理的范畴。&&&&(4)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关系的主要责任人。根据《公》的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国有管理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总师属于副厂级负责人,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总之,企业财务负责人是重要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当纳入企业负责人管理的范围。此外,总、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负责人是执行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管理的对象。&&&&三、企业负责人管理必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广泛流行的用语,含义十分宽泛。从企业发展历史的角度看,现代企业是与个人独资企业、家庭企业、合伙企业等传统企业相对的企业形态,其主要特征是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出资制度和以委托代理为特征的经营管理制度。即企业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出资人与经营管理者分离,由职业化的经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人享有选择经营者、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和资产受益等权利。现代企业的典型代表是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从我国现实和企业改革的背景来看,现代企业的本土化意义是指与国有企业相对应的公司制企业。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公司制改制,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的改制,使之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步,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实质意义。《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仍有相当多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3468家重点企业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改制面为79.7%。其中,509户国家重点面为79.4%。在改制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许多公司距离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有一定差距。存在的问题是:股东会形同虚设,不能充分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董事会不能很好地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监督职权虚化。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进一步重申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和奖惩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政企分开要求政府与企业依法界定各自的法律地位。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政府及其授权的出资人代表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政府要努力为各类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政企分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此前,由于政府同时承担着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双重角色,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存在相当困难。现在,依据《条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必须有力地推动政企分开。&&&&二是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明确股东或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切实保障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制度,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开展聘任外部环境董事或独立董事的尝试。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改进公司内部矛盾制衡机制。建立高效的经营机构,聘请有管理能力、敢于开拓进取的专业人员组成公司经理层和有关管理机构。&&&&四、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是企业负责人管理工作的起点,也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的代表,依据《公》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参与选任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考察诠选具有战略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处置能力的高素质、职业化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确保所选用的企业负责人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保护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企业负责人管理工作的重心。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的管理事务由企业出资人委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踏实履行职责,竭诚为企业服务。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对于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损失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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