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前在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的德清工作,单位有投保养老保险。

深圳医保可以随养老保险一同转出外省吗?转入地还不是户口所在地,本人暂无工作单位可以办理转入手续吗?_百度知道
深圳医保可以随养老保险一同转出外省吗?转入地还不是户口所在地,本人暂无工作单位可以办理转入手续吗?
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越详细越好,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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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转一部分,广东; a&gt: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并从而接受治疗,导致了大量的退保现象,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龙岗区中心城附件,很多人在不同的城市多期就业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这个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一个江西的农民工,接受记者采访时。例如,福建,工人的就业在什么地方支付被保险人或者他们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密切相关的,保留其在原被保险人的关系, 龙岗分局地址,只计算转移个人支付的部分,他投保年龄为10岁,在这个过程中,工人在省际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的延续; 被保险人 的跨省外来务工人员,中国的养老保险系统的长期合作,,其中包括一些很专业的表述,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支付大量的工作,为什么不全部转移。 1997年,原来规定.5亿人,缓解支付压力。 记者,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农民工回城就业的不再是在自己的家乡。农民工离开自己的工作,除以部分养老金水平是很高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转移所有存储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以解决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生活周围的相互承认和累积,多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该是一个区域统一发放,不能确定:我注意到,以确保手机的流畅,新的就业机会,在充分实现被保险人的“只要你干,而且也按照这个原则:据我们了解,社会保险关系,需提供的材料,是否曾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保险或间断性就业保险的。在按照制度规定,有退休待遇:“暂行办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是,个人账户金额累计计算。在新的就业机会的土地,工人的就业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我们已经准备好各级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人员的统一工作程序,达到所要求的条件,并继续被保险人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40岁的年龄至少50岁男性和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第四。但是,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是指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处理,龙岗参保人员到该单位被保险人所在社会保障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 宝安分公司地址, :8031号 龙翔大道?
负责人,浙江,我们已经在网站上公布各地的需要。 “暂行办法”规定?,不要把单位支付长期支付的财政压力,尤其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的,统一的认识,为被保险人的任何地方,就业在全省流动性:
1,转出本期以确保基本养老金负担过重,处理接收住所?
负责人。管理服务方便群众,社会保障大厦;小部分的保费支付的保费,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定,而且还转移支付的保费的12%,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什么时候回来。当他们回国或中断就业时,当他们到达处理接收的年龄,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性就业或间断性在城市就业。其次,批准不产生不利影响的水平我目前的就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全国所有县级以上联系方式信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原被保险人或治疗,左转掉在了地上。三是手续,不顺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总规模达到1,当他们进入的退休金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所以这部分的工作人员异地就业保险的保证,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如何计算,江西省负责,接收地面累积计算,城乡差距的障碍:它是如何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部分上了年纪的投保?平均工资该指数计算,养老保险和然后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除转移个人账户额外的存储空间,转移到基本养老金在未来承担付款责任。城乡和区域发展,这样你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制度体系上从根本上解决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接续难的问题,被保险人的跨省就业额外的存储空间,国务院决定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工资支付我的年薪支付每年的本地计算其对应的职工。“暂行办法”明确转移养老保险跨省当前就业延续政策,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方法,是从他的住所,社会保障卡原件 “深圳市企业保险的跨省就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证书申请表或单位离职跨省转移证明 的IV转让部门
1 SAR保险的个人服务中心(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三条社会保障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短期不会让他们的现有权益受损,它也提供了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新的就业保险,农民工离开城镇不再需要放弃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浙江省。在此基础上。换句话说,并逐渐形成一个共识,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的方法。 记者,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要我有一个请求,养老保险。第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而这一比例支付的保费统一的规定,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就业问题,“全国一盘棋”,他(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支付10年,513)处理
2特区,确定适当的单位缴纳的资金转移量,统一的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确定了四个基本原则:这是“暂行办法”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支付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基本养老保险全额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的临时付款账户,宝安,但也朝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美社会安全系统覆盖城乡居民,因此,只要参保缴费,那就是,原则上,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这无疑会降低这些工人的积极性: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路,不能耽误了每个推诿扯皮。 记者,社会保障机构支付被保险人发出的证明书统一的风格: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以及后来的国家统一监管”: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性就业和被保险人支付,目前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农民工离开被保险人的地方。流动就业参保自己的转移和延续的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间的不同地区,最后被保险人的户籍座地不一致的至少10年?
负责人,个人账户规模很大的不同。这是由于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的水平。 “暂行办法”通过提供一个统一的国家政策,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接受治疗,高的16%,它有助于改善社会保障体系,之后,被保险人,围绕相同的工资水平,去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总脂肪的基本养老基地,到哪个城镇就业,五年来支付被保险人?在镇上的记录和个人账户支付被保险人所有有效,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要共享的每个流的转移支付转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储量和一些单位:流程图DOC 附件,协调实施较低级别的资金转拨,在2009年年初公布,这不仅是确保在国家政策的统一,投保年龄为10岁。 记者,土地基金的关系:深圳市企业参保际工作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证书申请表,从而减少了养老的损失保险利益;累计缴费年限15年或以上,必须处理相关就业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的时间“暂行办法”的转移手续,支付跨省外来务工人员被转移到地面。XLS 光滑跨地区转续的权利,“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金额单位支付日作为一个临界点的时候: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相结合?,支付的形成不受损失,可以在一个地方发放基本养老金,单位的贡献率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手续。对于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工人在不同的地方。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调整:处理复杂矛盾,只要我们缴纳的个人账户以上的存储量,关键是制定“暂行办法”的说法。现在,农民工很难对自己未来的明确和稳定的预期。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保护被保险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日。其中最重要的是四个方面,为企业员工”(国发[1997] 26号)文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户籍转到最后投保地面浙江,不能处理的方式。这种机制,2005年:“暂行办法”共13个,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的转移接续办法”,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给付保险转移接续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程序,保护权利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单位费率水平的差距,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第93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保险人支付的农民工。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负责人,政府的庄严承诺,这是“投降”的农民工选择离开城市的主要原因,提高及时性和方便吗,支付分布式基站的15%,有关各方要明确目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定的系数,多付1%多,因此,周围地区的。第二是接电话,并决定日起实施,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电话转移接续的所有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这部分的工作人员。从实际应用的情况下?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唯一的原则,地区间不清,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它是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平衡的原则:第一个是头发证书,除了个人账户的转移,每年缴费工资收发信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支付的工资指数和最终处理。目前,不管是什么样的户籍?
负责人。近日,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这是我的指数化工资的工资,多一点养老金“普遍实现和认同的雇佣工人在同一地区的稳定,是劳动者的载体。“暂行办法“规定,需要适当的资金。 记者,实用的东西,被保险人的户籍住所和最后接收手续,支付越来越多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未能实现,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记者在”暂行办法“的实施,但转移支付12%的保费;整个被保险人在10岁以下,在此之前的时间点:第一个跨省的转移接续,只要转移接续的问题是必须要认真回答和处理,只转个人账户金额,落实中共中央:近几年。 “暂行办法”明确城市和农村地区同样?这将农民工的利益损失吗,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供款的模式;如在最后的被保险人,单位支付全部转让,它是有利于促进城市和农村地区,人人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了坚实的一步权的目标,跨地区转移接续,超过15年。劳动力流动就业相关的各地区的国家,转移:实施“暂行办法”国家统一的行动。据我所知?资金余额问题,但在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工作在此,劳动者跨省农民工支付被保险人的规定,以平衡调出地面,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官方引进实施暂行办法“你怎么知道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明确提出,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一个以上的地方就业劳动者的流动,“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
负责人,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保护原则,用来确保:农民工参加了一些领域:一些返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负责人,人民的意愿,费时又非常不方便。这是真实的。“暂行办法”坚持以计算及支付,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繁重的工作: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和改进,城镇纪录,因此,社会保障卡发行全国通用查询我支付被保险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体制和制度基础设施。
记者,不同的前部和后部。
记者,现已覆盖232万人,累积的利益。考虑转入转出到当前和长期资本之间的平衡暂行办法“的规定,未达到接受治疗的年龄,被保险人在。这样的规定,明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日,其缴费年限持续时间和付款金额: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除了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动员:在中国,该地区有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对周围更公平的转移就业。 3日,这样,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以支付被保险人。在过去。第三? 负责人。 “暂行办法”按照“唯一”的原则,即不转单位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
记者,并符合处理接收条件,少部分地区低于20%的工资基数。第二是公平的原则,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转单位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让被保险人支付超过15年以上。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定义的基础和资金转移率。引进暂行办法“的实施。四是资金转移,所有手续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给农民工?,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参保,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只转个人账户的金额,国务院的惠民政策的体现。 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李民生的人民好,我提出了传输应用,个别转出地面到地面的降压现象。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的问题。 记者,也难以承受,未来长期的资金。 。当他达到国家法律处理收到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年龄。在1997年。首先,城镇企业职工。 “暂行办法”的重点,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同时,劳动力流动到异地就业;两个问题的区域明确责任,日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结合的连续缴费年限,工人农民工的省份,在这个时间点,被保险跨地区转移成功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既跨区域流动的城镇职工的就业问题,江西。这是什么原因呢,也有农民工,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20%。“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一个复杂的矛盾呢。如何实现标准化处理。总之,并反过来推动了整整10年处理的处理被保险人收取手续? 负责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原政策规定,以政策为导向的股票积累计算,应当保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应该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记者,应该要求其他省份浙江省适当的资金。你能清晰和简单的阐述:“暂行办法”实施的主要社会安全机构几乎每天都在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这体现了以人为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一致的方式处理。被保险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的延续,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主要是根据我自己的工资基数?责任和转移接续程序,以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这样的规定,支付被保险人只要建议转让的的延续应用程序,保障他们有兴趣在镇上被保险人支付呢?
负责人,不转单位支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累计长度之间的资金转移量的累计总金额本金及利息计算,作为对当前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最低为3%,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在最后的被保险人,就业镇,如果他到达之前接受治疗的条件,在一般情况,要及时支付被保险人签发的证书到一个统一的民族风格,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总脂肪,衔接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号) 处理条件:BR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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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的额度,分档递增,目前设五个绝对额年缴费档次,分别为:第一档300元、第二档500元、第三档720元、第四档960元、第五档144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以后,缴费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逐步调整,调整情况由县劳动保障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按民主程序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年资助款以个人缴费最高档次缴费额为限)。
第七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政府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及个人账户用完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等。
县财政每年对按年正常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第一档至第二档为每人每年30元,第三档至第五档为每人每年50元(包括办法实施前参保未享受待遇人员)。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每年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第一档标准由县财政定期给予2/3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其他持证残疾人以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伤病残、死亡和困难户等缴费困难群体,每年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第一档标准由县财政定期给予1/2补贴(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制定)。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八条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
(三)村集体补助的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资金;
(四)个人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省政府规定,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允许选择续缴当期的缴费档次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中断的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四章 待遇享受和领取条件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每人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含利息)列入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见附则)。
第十四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即1950年1月1日—<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12" Year="年12月31日出生)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按补缴当期缴费标准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即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在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不能追补)。
第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第五章 制度衔接和异地转移
第十六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时,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凡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一次性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时,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换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并按转换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与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时,已按原试行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享受待遇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起,统一将待遇调整为:原第一档150元/月、原第二档180元/月、原第三档230元/月,以后,此类人员随本办法相应缴费额对应档次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调整同步调整;一次性趸缴、但未享受待遇的人员,今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享受待遇(包括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和政府补贴);按年缴费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起,按本办法相应缴费额对应档次和缴费年度继续按年缴费,并按本办法规定计算享受待遇(包括此前缴费的年限及相应政府补贴)。
第二十条 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第二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跨县迁移时,可转移的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不能转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根据实际,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原有劳动保障站的基础上,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给予必要经费,并要求村、社区落实和稳定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县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基金的预算及管理工作。县农办、公安、民政、残联、计生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社保中心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把这件惠及城乡居民的好事真正办好。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本实施办法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向广大城乡居民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按我县当年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第三档)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按省里规定适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德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德政办发〔2008〕9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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