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自己职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征收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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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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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doc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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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 07:48:17)
原文地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作者:68度
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如何确定?
(一)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二、纳税时间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不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次月,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开发权的时间,即土地出让、划拨、拍卖成交的次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将开发用地与自用土地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热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9:42 余绍银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我市地税稽查部门根据《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口径的通知》(宿地税函[2007]73号)规定,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产生了意见分歧。主要是: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征用的是耕地或者还没有进行开发的荒地;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由于拆迁未到位,不能进行开发施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让合同占地面积大于已办理的土地证上的面积;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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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分页#####&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土地增值税&&&&1、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号)的规定,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转让不预征。&&&&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办〔2009〕25号)的规定,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二、土地使用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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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购买的已开发土地的纳税问题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用于开发的且已经进行了开发的土地(通过挂牌出让取得的)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作出如下规定:“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开发的且已经进行了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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