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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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多层次直销?
中国经济时报
  单、多层次实际上它所涉及的是直销的基础形式和直销的基本概念问题。关于直销的概念,我们在本书“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之中已有非常清楚的阐述,在本章中我们就不再重复说明。我们在此只就单、多层次直销的问题作出说明。什么是单层次直销呢?所谓单层次直销,它指的是在的直销活动中,只是经过一代直销商的层次就可以到达消费者手中。这种单层次也可以表现为直销员从连锁店中提货与结算并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从而获取自己的销售佣金。在这种单层次直销中,其营销组织不可以无限代地延伸下去,而只是有限制地延伸一层。因此,其直销业务员和直销的营销组织永远是以直销公司所拓展的连锁专卖店为核心的,不论其下线直销业务员有多少,其营销组织有多大,都被要求同样的。在这种单层次直销的营销模式中,销售是永远的第一主题。一个直销商不管你从事的时间有多长,你的资格有多老,你都得永不停歇地开拓新的客户并对他们进行产品的销售,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种单层次的直销中,一个直销商所要重复地高品质地去进行的第二项工作就是维护好自己开发的老客户,并且为其提供细心周到的后期服务,以此来获取这个老客户源源不断的后续订单或者来自转介绍的其它客户的订单。在中国境内,最典型的单层次直销公司便是美国的公司。
  所谓多层次直销,它指的是直销企业在具体开展的直销业务中,允许自己的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商的销售行为而进入到消费者手中。在多层次直销中,其独立签约的直销商们往往都在努力打造自己的直销组织,只有它的营销组织不断扩大,它才可以通过管理整个营销组织的绩效增长获取更多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在多层次直销中,一个直销业务员的日常工作就面临着三重内容:第一是不断寻找客户并有效地开发客户;第二,认真细致周到地照顾自己的老客户,做好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维护工作,以塑造一批对自己的企业忠诚的客户;第三,不断寻找优秀的营销人员,并把统一的方法复制给他们,锻造他们的销售能力,通过这种培育从而形成自己的营销团队。在多层次直销中,营销团队成员与成员之间是有自己的秩序的,每一个直销员都有自己的编号,直销员之间可以组成一种无限发展、无限延伸的秩序,正是因为这种团队成员之间的结构层次的标准,所以它被称为多层次直销。当然,在此必须说明的是,多层次直销其产品的销售实际过程还是由一名直销商而直接完成。其销售流程与单层次直销一样,直销员从公司或者从公司所开设的专卖店中提取产品,而后再把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这个流程本身并不表现为营销过程的多个环节。在中国境内,最典型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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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直销在中国还有未来吗?
13:44:37 && 作者: 欧阳文章 & 来源: 龙传人网 &
摘& 要:本文认为,中国永远不会放开多层次直销这是一种主观臆断,不能作为舆论导向的主流。中国总有一天会对多层次直销进行开放,因为直销法规具有阶段性的时空特征,中国政府不可能墨守成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多层次直销必将在中国成为直销的主流模式。
关键词:多层次直销;未来;经济网络;发展规律;应对措施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后,我在《直销世界》2005年9月号上发表了《中国直销:法治下的变局与出路》一文,这是我对直销法规出台后思考的一个侧面。我思考的另一个侧面,就是多层次直销在中国还有没有未来这个问题。大家知道,直销法规出台后,直销业界企盼政府放开多层次直销的愿望已不能成为现实,许多直销企业正在积极调整发展路子的消息不断见诸媒体。应当指出,政府取消多层次直销是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综合考虑才作出的,我们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这并不是说多层次直销就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美国有80%的直销企业、全球有85%的直销企业、我国有90%的直销企业都是搞多层次直销的,占比如此之大,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但是,具有合理性并不等于就有合法性。直销法规取消多层次直销就很明白地告诉我们,在现阶段,如果有企业搞多层次直销就是传销,就是不合法,就要遭受打击。所以,多层次直销虽有合理的成份,但在中国现阶段就不能存在、不能放开。
现阶段多层次直销不能放开,那么多层次直销在中国还有没有未来?如果有未来,多层次直销什么时候能够放开?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是可能5年后最多不超过10年,中国将会放开多层次直销;一是中国永远也不会放开多层次直销。笔者认为,中国永远不会放开多层次直销这是一种主观臆断,不能作为舆论导向的主流。中国总有一天会对多层次直销进行开放,因为直销法规具有阶段性的时空特征,中国政府不可能墨守成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多层次直销必将在中国成为直销的主流模式。
理由之一:多层次直销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不可或缺的一种经济网络。
对不同于市场交易制度的另一种制度安排,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网络关系的分析尤其重视。网络是二战后英国的社会人类学者提出并系统发展的一个概念,后来美国很多社会学家对网络的研究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分析日益成为社会学中很有影响力的领域。美国20世纪40年代兴起的多层次直销,其发展的理论基础就是当时在美国盛行的网络结构学。具有网络结构特征的多层次直销对缓解当时的西方经济危机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而逐步得到了美国政府的承认和支持。由此可见,多层次直销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不可或缺的一种经济网络。基于此,我认为在中国应当允许多层次直销的存在。这是因为:
首先,从交易与网络的基本特征的区别与联系上看多层次直销在中国存在的合理性。
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益的差异性或对立性,二是利益的共同性或一致性。产生利益对立性的基础,首先是出于动物性的本能,如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人们就会产生彼此之间利益的对立性;其次是由于人们赖以实现需要的经济社会形式不同,在社会财富总额既定的前提下,也会产生利益的对立性。产生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一是人类作为不同于动物界类存在具有社会性,产生了超动物性本质的共同的、一致的需要,比如情感、安全等;二是基于赖以实现需要的经济社会形式的共同性,也会在内部产生共同一致的利益。
在利益对立性的基础上,不同个体之间以货币为媒介发生经济联系的形式是交易。交易的基本特征有:①以个体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②以不同个体间的利益差别性或对立性为基础,以不同个体间的相互竞争为形式;③不同个体间通过市场交换和价格机制才实现的彼此联系、交往与合作是间接的,因而具有间接的社会性;④交易行为规则、制度、契约都是不同个体之间讨价还价、竞争和进行博弈的结果。在利益一致性或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不同个体之间产生的直接的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形式就是网络。网络的基本特征有:①以实现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基础,以不同个体之间的相互合作为形式;②不同个体之间未必通过市场价格就可以实现直接的联系、合作与交往,因而其行为具有直接的社会性;③网络内规则和制度取决于在社会关系结构体系中的位置;④网络行为的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关系共同体。⑤网络内人们之间的交往具有持久互动的性质。交易与网络是相互联系的。在交易关系和网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人际交住的两大体系和机制,这就是市场交易体系和机制与网络合作的体系和机制。市场交易的体系和机制,可以有效地调节人们之间利益的矛盾,通过市场竞争激发个体的活力,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资源配置的效率。网络合作的体系和机制,则可以使人们更理智地面对共享的资源,按照共同利益准则和共同价值准则创造一种组织合作、共担风险的有效机制,提高社会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的质量水平。
分析了交易与网络的基本特征的区别与联系,我们就会惊讶地发现,多层次直销正是交易与网络不同基本特征之间发生联系的载体。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发展前期,传统的网络形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束缚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日益实现网络联系并促其发展,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网络联系和网络组织层出不穷,当时在美国出现的多层次直销网络就是比较突出的一种。多层次直销网络之所以很快风靡全球300多个国家,之所以在中国有90%的直销企业实行多层次,这是因为多层次直销网络冲破了二战前传统网络组织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局限性,使交易与网络的基本特征有了发生联系的载体,从而使市场交易体系和机制与网络合作体系和机制在多层次直销内得到了有机的统一,显现了网络结构对交易诸元素人、财、物的整合作用。由此看来,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存在应该有其合理性。
其次,从网络合作体系和机制的功能及作用上看多层次直销在中国存在的可行性。
作为社会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市场交易体系和机制与网络合作体系和机制,各自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从根本上说,市场交易的功能及作用在于实现经济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网络合作体系的功能及作用在于实现人们之间一致性的需要和利益,为经济个体的最大化行为和社会经济运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二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福利水平的提高。这里,笔者主要从网络合作体系和机制的功能及作用上,讨论一下多层次直销在中国存在的可行性:
1、网络能促进人们之间共同利益准则和共同价值准则的形成与实现,这符合多层次直销目标同一、利益分享的特点。市场交易以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理性为基础的。个体追求自身最大化的行为,为发展社会经济带来了动力和活力,但扩大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一致性虽然是客观的,但是通过个体的自利行为是不可能自然实现的,只有通过建立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体现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关系结构才能实现。多层次直销目标同一、利益分享的特点也是在多层次直销系统或团队中才能得到体现。没有系统和团队,只通过个人的力量想实现直销人员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在安利,所有的系统和团队基本上都是这种体现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关系结构。
2、网络为社会经济运行提供了一种新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这符合多层次直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的特点。网络可以产生促使人们为共同的利益目标而奋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物质刺激的新的激励机制。网络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反复博弈形成了持久稳定的特点,互动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会努力寻找合作的办法与途径。同时,网络对于规范道德价值标准、监督和抑制追逐短期报酬行为,具有特殊作用。网络的这一作用就实实在在地体现多层次直销中。我们知道,多层次直销系统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企业文化建设与传播,而全新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就是企业文化的外在形式。凡是成就卓著的系统和团队,他们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以企业文化的外在形式即全新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凝聚系统或团队内所有直销人员的情感、智慧和力量,形成一种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氛围。安利、如新、天狮等直销企业有许多的直销系统,就具有这样的基本特质。
3、网络有利于人们的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这符合多层次直销崇尚集体意识、倡导互助合作的特点。多层次直销网络与其他经济网络一样,系统内直销人员追求那种超动物性生理需要之上的更高层次的需要,比如依靠团队的集体意识、倡导互助的合作意识、尊重系统领导的感恩意识及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自强意识等,在多层次直销网络组织中都能得到实现和满足。
再次,从经济网络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角色上看多层次直销在中国存在的必要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我们强调以个人自利最大化为动力和着力于构建在利益对立性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相互竞争和制衡的市场交易体系和机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社会公共利益不可能自然实现,理性的自利行为往往导致社会非理性的后果。因此,社会公共利益不可能通过个体自利最大化的行为得以实现。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必须建立经济网络、社会网络和行政网络。经济网络的定义是:经济网络是市场交易体系内部的网络,是某些经济个体基于某种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实行网状合作的形式。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就清晰地看到多层次直销网络组织与其他经济网络(企业网络、消费者网络、行业网络、市场网络等)一样,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社会网络和行政网络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从市场交易制度上看,多层次直销网络使直销交易规则化,对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有着比其他网络更为有力的推动作用。安利的发展说明,在多层次直销中,一整套的直销交易规则使各系统内、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竞争十分公平,没有像传统销售中那种非理性竞争的情况出现。二是多层次直销网络与其他经济网络一样,是一种共享资源,是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这种资源的公共性,为多层次直销系统的和谐发展创造了共享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层次直销网络的公共性是其生命力旺盛的主要原因所在。三是为个体实现利益最大化提供了支持。在多层次直销中,每个人的成功都是系统内所有成员支持的结果,没有系统内成员的支持,就不可能在多层次直销中取得成功。这已被许多成功人士的实践所证明了的。由此可见,多层次直销网络同其他经济网络一样,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非经济网络不能替代的作用,所以,我认为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存在的确很有必要。
理由之二:直销内在规律显示多层次直销本身没“过”。
直销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什么?多层次直销是否体现直销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直销市场混乱是不是多层次直销的“过”?这是我们确定多层次直销在中国有没有未来的关键问题。
要知道直销经济的内在规律,我们首先要知道直销的基本定义。《直销管理条例》是这样定义的:“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里要把握三层意思:①直销是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共同完成的;②直销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完成的;③直销是向终端用户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就可以找到直销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在规律:一是直销网络化。由于直销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进行,所以直销应该有团队。实践告诉我们,直销员不可能凭单个的力量来提高自己的直销业绩,必须在自己的团队内通过互助合作才能使自己的直销业绩得到提高。可见,直销网络化是直销的一个基本规律。二是直销程式化。要在营业场所以外经销是直销概念的一个元素,因此,直销具有人员分散性和交易地点不确定性的特点。为使直销卓有成效,系统领导人将自己的直销方式和经验加以程式化,对直销人员进行培训复制。这在传统营销中是做不到的,这是直销的又一个基本规律。三是直销集成化。与传统销售相比,直销场所、人员结构、销售环节等是不同的,因此,直销必须是集成化的。具体地说,直销的过程是将教育培训、产品体验、企业文化传播、建立终端客户、人性化服务等集合成一个“板块”进行运作的过程。这也是直销本身的一个基本规律。
从直销的以上内在规律看多层次直销,我们就不难廓清围绕多层次直销而产生的许多疑惑问题。这些疑惑问题主要是:
——多层次直销是不是“金字塔”式的传销?
什么叫“金字塔”式的传销?《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很明确:“本条例所指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说简单一点,就是通过“拉人头”来获得非法利益的,这才是“金字塔”式的传销。而多层次直销体现了直销本身的内在规律,通过网络化、程式化、集成化的运作,将直销产品直接销售到终端客户,既没有“拉人头”的情况,也没有非法牟利的现象。因此,多层次直销从根本说,它不是“金字塔”式的传销。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多层次直销不存在欺诈行为。只要遵循直销的内在规律运作,在多层次直销中根本不会出现欺诈情况,因为网络化、程式化、集成化的本身就是一双无形的“电子眼”,谁要欺诈客户在直销过程中马上会暴露无遗。而“金字塔”式的传销从头到脚都是欺诈的行径,因为没有欺诈就得不到他们所需的非法利益。那为什么社会上有多层次直销是不是“金字塔”式的传销的疑惑呢?这是因为“金字塔”式的传销也是搞多层次的,这就给我们认识多层次直销蒙上了一层迷雾。但是,我们只要用直销的内在规律去作比较,就不难分清两者的根本不同点,这就是多层次直销是以诚信为基础,而“金字塔”式的传销则以欺诈为主要手段。
——多层次直销的团队计酬方式是不是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
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方式已被直销法规禁止,这是不是说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方式就违背了我国宪法确定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了呢?这个问题也是多层次直销在中国有没有未来的关键问题。我认为,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方式并没有违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所谓按劳分配的“劳”,是指体力和脑力两部分的劳动。《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我理解,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体力劳动的一部分。但是,多层次直销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脑力劳动,这部分报酬应该从直销企业的利润和受益的直销员收入中支付。多层次直销的魅力就在此。安利的发展之所以比雅芳快,关键就在于安利支付脑力劳动的报酬比雅芳要多得多。脑力劳动的报酬,不管以什么形式支付,只要主动缴纳税金,就是合法的。所以我始终认为,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不仅体现了我国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而且也和中央允许一部份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不相悖忤。这是从宏观上分析的。从微观上看,团队计酬方式也是符合直销经济的内在规律的。第一,网络化运作是一种集体劳动,直销的分配当然要以团队计酬为主要方式了。第二,程式化运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凝聚了系统或团队领导人的智慧,这就更有理由要搞团队计酬了。因为系统和团队领导人对直销员进行培训复制的报酬,只有在团队计酬中才能实现。第三,集成化运作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结合的过程。在其中,脑力劳动占有很大比重。而脑力劳动付出者,大部分是团队的直销精英,他们的报酬理应比付出体力劳动的要多。通过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分析,我们难道还能得出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方式违背了我国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的结论吗?
——直销市场混乱是不是多层次直销之“过”?
有人把过去直销市场的混乱与多层次直销联系起来,说什么“多层次直销是搅乱直销市场的罪魁祸首”。这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大家知道,直销市场混乱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直销市场经营主体的原因,二是直销市场执法主体的原因。如果直销市场主体即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真正依法直销就不会出现混乱;如果直销市场执法主体即工商、公安等政府部门真正严格执法,也就不会出现或者说大大减少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撇开第二个原因不说,就从第一个原因看,直销市场混乱也不是多层次直销惹的祸,这是因为直销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可能驱使多层次直销扰乱直销市场。首先,多层次直销的网络是按照直销内在规律形成的,不是像传销那样人为搞“拉人头”而形成的。一个按照客观规律形成的多层次直销网络最需要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最怕的是直销市场不完全竞争的混乱局面。因此,从这点上看,多层次直销网络应该是维护直销市场有序性的主导力量,怎么会成为扰乱直销市场的罪魁祸首呢?二是多层次直销集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的集成。在安利,通过培训教育,直销系统和直销人员都能自觉遵守道德和行业的各项规范。在中国,我们很少发现安利公司的各个直销系统、直销团队和直销员,在过去直销市场混乱中有他们的影子。这就再清楚不过地告诉我们,多层次直销的集成化,为维护直销市场的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多层次直销的程式化,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影响直销市场。换句话说,多层次直销程式化,这只是直销方式的复制过程,不可能产生那种能影响市场的具有竞争性、冲击性和对抗性的力量。所以,我可以这样“武断”地说,直销市场的混乱不是多层次直销的“过”,非法传销才是扰乱和破坏直销市场的罪魁祸首。
理由之三:世界直销业需要中国开放多层次直销。
犹如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一样,中国的直销也是属于世界直销的一部分。中国开放直销市场,这使中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开辟了新的领域。因为如果中国的直销不开放,那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就不那么十分完整了。我国直销法规的出台,就标志着我国的直销在融入世界直销体系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因此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经济界尤其是直销行业的普遍欢迎。但是,中国现在迈出放开直销的第一步虽然坚实,但步幅还不够大。正如西方有媒体指出的,中国的直销还没有完全与世界直销接轨。我理解,“没有完全”就是指中国放开的是单层次直销而不是多层次直销。也就是说,世界直销业希望中国早日放开多层次直销。我分析其中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是世界上直销市场最大的国度,但中国直销业的整体水平不高,放开多层次直销后国外大型直销企业就有可能占据竞争制高点。
据美国的媒体估测,目前全球有高达850多亿美元的直销市场,其中在中国就有400多亿之巨。直销经济全球化是整个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雅芳、安利等国外直销企业早就看上了中国巨大的直销市场,15年间在中国来赚取了令世人惊叹的巨大利润。我国直销法规出台后,许多国外的实力强的直销企业正虎视眈眈,准备挺进中国的直销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世界直销业对中国只放开单层次直销就感到不那么满足了,他们希望中国的直销模式与世界占85%以上的多层次直销模式接上轨,因为多层次直销模式的魅力远比单层次直销模式来得大。这是一方面。其实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这就是中国直销业的整体水平还很不高。由于中国直销业起步较晚,市场发育也不全,因此,不论是中国直销企业的规模还是中国直销企业的管理水平,不论是中国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还是中国直销企业的文化建设,不论是中国直销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还是中国直销企业的软件建设,这些都与国外大型直销企业还有较大的差距,这正是他们的竞争力所在,所以他们很希望中国早日放开多层次直销,尽快占领中国直销行业竞争的制高点。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二、中国是世界上直销资源最多的国度,但中国直销业的配置能力不高,放开多层次直销后国外大型直销企业就可能占有大部分直销资源。
就直销资源而言,无疑中国是世界上最多的地方。就保健品来说,中国的品种就比世界任何国家要多,而保健品是做直销的最理想的产品。国外大型直销企业就可以到中国利用这些资源开发直销产品,其强劲的优势为我国民族直销企业所不能比的。这还不是主要方面,主要方面是中国的直销人力资源多得就令他们瞠目结舌。中国13亿人口中失业下岗的人,只要有10%的人做直销就是一个了不起的人力资源。国外大型直销企业看中的就是这一世界上最多的人力资源。如果采用多层次直销模式,他们运用自己的先进管理经验,以其迅捷的发展态势对中国直销企业造成强大的竞争压力。加之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直销企业对直销资源的配置能力没有他们高,国外大型直销企业就极有可能占有我国大部份的直销资源,这正是他们希望中国早日放开多层次直销的原动力。所以,他们希望中国对放开多层次直销比我国民族直销企业要急迫的多。对于这一点,我们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三、中国是世界上直销环境最好的国度,但中国直销业的生态条件不高,放开多层次直销后国外大型直销企业就有可能占据中国直销大半江山。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在按照和平崛起的目标奋进。因此,中国社会秩序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稳定的现实,使国外大型直销企业看到中国是世界上直销环境最好的地方,他们可以高枕无忧在中国开展直销。但是,中国的直销企业大部份就没有这样的切身感受,所以在发展中生态条件就没有国外大型直销企业那么好。如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制度建设、企业后劲建设等,大部份比国外大型直销企业要落后。就是不放开多层次直销,国外大型直销企业单层次直销的力度也比国内民族直销企业来得强。如果放开了多层次直销,那他们的直销力度比我国民族直销企业会更强。如真是这样的话,中国直销的大半江山肯定被国外大型直销企业所占据。所以,世界直销业希望中国政府早日放开多层次直销的要求,今后一定会频频通过经济外交的渠道来表达。对于这一点,我们更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理智的判断。
从以上分析看,如果我们现在就放开多层次直销,就极有可能造成国外大型直销企业对我国直销企业形成竞争的冲力和挤跨的压力。这也是政府目前不放开多层次的直销的原因之一。但是,中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我相信,中国政府待我国直销企业有了相当的竞争规模后一定会放开多层次直销的。
结语:中国放开多层次直销的预期与目前的应对措施。
我谈了多层次直销在中国有未来的三个理由,都是一些理论上的研判。那么,我们有这方面的预期吗?也就说,既然多层次直销在中国有未来,那到底何时我国政府放开多层次直销?这个问题虽不是本文的主轴,但我还是有兴趣地讨论一番。我认为,5至10年之间,中国政府会放开多层次直销,到那时,团队计酬就不属于传销了。作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法规是有阶段性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不是永远不变的直销法规,商务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所说“现阶段的直销只能实行雅芳模式”的话,就清楚地告诉我们,直销法规是属于阶段性的法规,至于“阶段”到什么时候,那就要看放开多层次直销的条件到何时成熟。直销法规的阶段性,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在中国,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间歇期的逐步缩短,所以中国的所有法规都有一个阶段间歇期也逐步缩短的共性。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后,一部法规在中国管很长时期的年代已不复存在。(注意:这里说的是“传统”,而不是“法”)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了解我国直销法规到底管多少年这一问题,而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上去判断直销法规阶段性的长与短。商务部人士说的“现阶段”就是指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或更长一点时间,但决不会到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因为,到那时,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现阶段”是根本不同的阶段了。所以,我理解,我国直销法规的管理时效段不会超过10年。
二是5至10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时期,在这期间放开多层次直销的基本条件逐步具备。根据我国的国情,多层次直销放开的条件应该有如下内容:①社会信用体系高度发达;②民族直销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占比要在60%以上;③传销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复存在;④中国的经济已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制经济,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⑤全社会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完备;⑥中国有适合自己国情的直销经济学理论体系。通过5至10年的和平发展,中国离世界经济、政治强国已不是很远了,人们的精神文明程度得到空前提高,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已成为社会交往的主流意识。在这样的社会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的环境中,我国的民族直销企业凭借具有历史悠久的中国文化的独特优势,一定会得到空前的大发展,并会占据我国直销业的大半江山。同时,通过直销理论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的直销经济学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到那时,直销如同过去个体经营由“耻”到荣一样,成为人人羡慕的一个职业。我相信,那个时候就是我国放开多层次直销的时候。
三是5至10年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完全接轨,具备了放开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国际环境。我国放开多层次直销市场需要有一个对我国有利的国际环境。现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心存狐疑,阻碍中国发展的经济磨擦经常发生。5至10年内,由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完全接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全球的确立,影响中国放开多层次直销的国际经济磨擦可能大为减少,这时,中国就具备了放开多层次直销的国际环境。5至10年时间并不长,但这是我国直销业在国内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直销业界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加快我国直销事业发展的步伐,以依法直销的成就争取我国政府早日对多层次直销的解冻。因为放开多层次直销后,我国的直销就进入了在全球发展的黄金时期了。中国直销业界的朋友们,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我国直销法规实施后,我们在禁止多层次直销过程中应该积极寻找应对措施,为直销事业注入新的创新活力。我认为,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多谋变通的办法:
第一,要从研究法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入手,努力寻找层次销售的“多”。在单层次直销中,是无法找到直销层次的“多”。但是,我们只要从研究法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入手,我们就有可能找到直销层次的“多”。我们知道,我国直销法规要禁止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多层次销售,对经济法人之间的市场交易活动没有什么层次限制。因此,我们可以采取连锁、加盟的办法,在直销过程中就可以有效地增加销售层次。这种多层次与直销法规所说的多层次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但收到的效果是异曲同工的。为什么?因为这样既克服了单层次直销拓宽市场有局限性的弊端,又体现了多层次直销的某些积极因素。因此,在目前不允许多层次直销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研究法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入手,努力寻找层次销售的“多”。这个应对措施应该是积极的,而且可能是有效的。
第二,直销法规规定了30%的分配比例,但法人之间的交易在政策上不受这比例限制。这是个具体操作问题。法规之间通过代理制组成的交易、法人之间通过连锁、加盟形式进行的交易等,根本没有百分比的限制。如果法人销售层次上也用30%加以限制,就等于堵住了商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就会停止发展。所以,为了规避这30%的制约,我们在操作上可以通过法人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而达到多层次直销所需奖金划拨比例较高的要求。这样的操作其实并不难,关键是要调整好法人层次间的利益关系。如果这方面真正操作成功了,我们想要的奖金划拨的高比例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在不违反直销法规的前提下得以实现。
第三,直销法规取消了多层次直销培训社会化,但直销法规对法人多层次销售的培训没有限制。过去在多层次销售过程中,对直销员的培训基本上是社会化的。我国出台的直销法规对这种培训严加限制,只允许企业内部的教员才能对直销员进行培训。我们在实施法人多层次销售中进行培训,这与我国的直销法规的规定没有什么冲突,因为对法人的培训这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所以,我们在取消多层次直销培训社会化的同时,应该加强对法人多层次销售的培训。这样,我们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下,真正走出一条符合我国直销法规的法人多层次销售的新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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